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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

時間:2024-06-08 16:58:59 麗華 守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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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精選11篇)

  雖說交通法規目前尚未強制規定騎乘自行車需佩戴安全帽,但仍建議單車騎士們養成佩戴安全帽的習慣。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精選11篇)

  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 1

  1. 原則

  “無條件威脅假定”。也就是說,所有會動的和可能會動的物體,你全部都要認為它會對你產生威脅,并為可能產生的威脅做好足夠的準備。

  2. 防護

  無論任何情況,穿著要專業。頭盔、騎行服、騎行褲最好。主要目的是要在騎車的人群中顯得與眾不同,讓人家注意你,同時不會把你和上學飆車制造麻煩的小朋友當作一類。另外,一身專業裝備會讓你受到很多優待。交警會擋住機動車給你打個手勢讓你先過,連卡車司機都會經常主動減速,友好的看著你給你讓路。切記,安全騎行必須佩帶頭盔!否則,不準參加騎行活動。

  3. 領騎

  騎行隊首,設領騎。負責控制隊伍騎行的速度及休息的時間、地點。領騎應充分了解行進路線,并騎行在隊伍的最前端,經岔路時安排隊友留守指路,一般在轉彎路口留人,而直行路口則不留,提醒下坡路段隊員控制速度。每次活動前由組織者安排好領騎。

  4. 收隊

  騎行隊末,設收隊。負責掉隊隊員的收容事宜。收隊應充分了解行進路線,所有脫離大隊、跟隨收隊騎行的隊員應服從收隊的安排。每次活動前由組織者安排好收隊。

  5. 超車

  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混合的車道上,如果你準備進行0.5m以上的變線或者從外側超車,一定要先回頭看清后方的.情況。而且,回頭的幅度一定要大,最好是把整個上半身夸張的轉過來。這樣做不但是讓你可以更清楚地看清后面,最關鍵是讓后面的機動車司機能夠清楚地看到你的動作,讓他們提前有所準備(在結隊騎行時也要注意這點,切不可突然轉向,這極易造成追尾事故!)。

  6. 轉彎

  如果要轉彎,那么不但要回頭看,還要按照交通規則打轉向手勢。但是,轉身向后看的前提是,你要先確認前方不會有物體在你轉身的時候突然出現或者剎車,這點很重要!(另外千萬不要長時間回頭注視!別怎么摔的都不知道。另外回頭時注意保持身體平衡和方向正直)。

  7. 十字路口:

  通過十字路口,先向左后方看,有沒有準備右轉的機動車,機動車司機往往想不到你的速度和普通自行車相差甚遠,總想搶在你前面右轉,而且,很多司機不打燈。

  8. 道路右邊的路口

  道路右邊的小區門口、單位門口和小巷子口,是遠比十字路口更危險的地方!從這些口子突然殺出的車輛、行人,因為路口很窄所以無法提前觀察。通過這些路口,你只能假想每次都會有車輛突然殺出,自己提前做好所有的準備(建議在這種路口多的路段,盡量靠左騎行以留出反應空間)。

  9. 逆行的自行車,助動車:

  這是你的真正敵人,他們是騎車安全的最大威脅。白天沒有啥特別的辦法,自己注意躲避。晚上的車前燈是對付逆行的最好的方法。效果最好的是高亮度LED的閃爍模式,正面來的人眼睛會很難受,但是不至于看不清路。有這個燈才能讓他們趁早躲開。

  10. 留有安全距離:

  從任何停止的車輛邊經過時,一定要保留1.5m以上的安全距離。否則,一旦有人開車門……如果道路太窄無法保留足夠的安全距離,那么請把速度降到15km/h以內,同時,要提前通過車窗和車輛的反光鏡觀察車內的人的動作(對于靠站的公交車以及出租車,一定要小心從下客門跳出的乘客!)。

  11. 市區小心慢行:

  市區內交通擁擠混亂,騎行也要小心,盡量不要超過15km/h,因為突發情況實在太多;盡量不要上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不要競速飚車、不要玩特技動作,這非常危險。在人多的路段,要會觀察行人意圖,提早作出判斷,尤其要當心兒童和老人,他們的意圖很難判斷,離得越遠越好!

  12. 不能埋下安全隱患:

  右邊的褲腿記得綁好或者夾緊,如果卷入牙盤,褲子鉤破是小事,埋下安全隱患是大事!騎車時不要帶耳機,因為風聲會讓你把音量開得很大,阻斷了重要的聽覺信息,這也是很危險的。

  13. 團隊騎行:

  團隊跟車騎行可以節省后面隊員30%的體力,一般配合默契的團隊均采用這種騎行方式。一般一人領騎幾百米到一公里,然后讓出頭位跟到隊尾,如此往復。此外根據不同的風向,采用偏左或偏右的跟車位置,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頭車的破風作用。但頭車一定要用手勢提示跟車的隊員前方路面情況,以免出現危險。

  14. 安全地過彎

  轉彎時,內側踏板勿在下,務必將重心置於外側踏板。要安全地過彎,在你接近轉角時便得停止踩踏的動作,讓外側的踏板朝下(如果你要左轉,則將右踏板踏下;反之亦然)。踩著踏板的同時,將身體重心轉移到車身外側,并微提車座。確定內側踏板在上,以遠離傷害。另外再把重心放低,才能安全帥氣的過彎。

  15. 安全騎行要領:

  配戴頭盔及手套。爬坡三分苦,下坡七分險。

  掌握路況,多做休息。

  遇狗不怕,下車推行。

  超越前車,招呼一聲“在左邊!”

  前輪,不碰前車后輪。

  車距平地2車,下坡5車。

  騎士精神:禮讓行人機車及汽車;愛惜大地植物及動物。

  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 2

  1、自行車按規定區域存放。做到“緊”、“頂”、“直”、“齊”,即車輛排得緊,每40公分放一輛;車頭頂得緊,靠緊圍墻或欄桿;車身與圍墻保持垂直,車尾保持一條線,做到整齊劃一。

  2、走廊里、樓梯間、門衛前道路和過道均不準存放自行車。

  3、自行車存放后應主動上鎖,以防遺失。

  4、走路、騎車均靠右,不準平行前進,也不準靠左騎行,交叉路口主動慢行,進校門主動下車推行,校內不準騎自行車。

  5、未滿十二周歲不準騎車到校,如要騎車,須有家長簽字。

  對騎自行車到校學生的規定

  為確保學生安全,特制訂以下規定:

  1、未滿12周歲的學生不得騎車到校。

  2、對因特殊情況需騎車上學的六年級學生由家長提出申請,報學校同意后方可騎車到校,并按規定鎖車停放。

  3、騎車學生首先必須遵守交通法規(不搶車速,不脫把,右線騎行,紅停綠行,不帶人),如有意外,概由家長負責。

  4、所騎車輛必須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有車鎖,有剎把,有鈴,運轉良好)

  5、進入校門須推車前進,校園內不準騎自行車,如有違規,取消騎車資格。

  6、騎車學生進小校后原則上中途不得騎車出校門。

  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 3

  為加強校園機動車、自行車的停放管理,維護校區秩序,保證師生行車安全以及養成學生良好的生活規律,進一步美化校園環境。依據上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安全會議精神,結合學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規章制度,特制定大華中學校園自行車停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如下:

  1、凡是騎自行車到校的學生均須依照本辦法辦理。

  2、進入校門一律下車,不得在校區內騎行以維護校區寧靜秩序,違者由政教處代為保管該車一周,且扣除該生所在班級本周紀律流動紅旗評比中的部分量化分。

  3、自行車應依次停放在本班自行車場地內并上鎖,各班級要安排自行車管理員,負責每天本班的自行車擺放,自行車擺放要做到整齊劃一,凡未依規定停放者,由政教處代為保管該車一周。

  4、騎自行車時,必須遵守交通規則,違者車輛由政教處代為保管,請家長帶回或禁騎自行車一周。

  5、自行車不可雙載,禁止在公路上并行,更不允許在公路上騎車打鬧或上機動車道行駛。違者第一次記警告一次,第二次請家長帶回或禁騎自行車。

  6、學生自行車必須經過安全檢查(鈴、剎車等裝置)和自行車訓練,以維護行車安全;經校方登記后方得騎自行車到學校,違者車輛由政教處代為保管,請家長帶回或立刻依規定處理方可再騎。

  7、經登記之自行車須按分配停車場地放置,不得放置于其他地方,違者車輛由政教處代為保管該車兩周。

  8、在校上課時間,如有校外活動,須經政教處核準始得將自行車推離學校,違者以警告處分。學生個人請假外出時,必須有班主任準假條,方可將自行車推離學校。

  9、發生自行車損壞或丟失現象,要及時報告政教處,并積極提供相關線索,協助政教處破案。

  10、學校只負責自行車的.管理,對丟失的自行車不負責賠償。

  11、學生機動車依據上述管理辦法管理。

  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 4

  一、為了整頓學校師生停放自行車秩序,保持校容、校貌的整潔美觀,對于騎車到校師生停放自行車特作如下規定:

  1、全校師生自行車到校必須按學校指定的車棚位置停放,不準到處亂停亂放,要求停放整齊。

  2、外單位來校聯系工作同志的自行車一律停放在學校大門教師車棚和外來人員停車棚,不準在校內騎車。

  3、凡在學校停車的.師生,停車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統一管理。

  4、違反上述規定的師生,學校自行車管理人員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直至不準在校內停車。

  5、嚴重違反以上規定者由教導處處理,學校不負責師生自行車損壞及遺失的賠償。

  6、校園內自行車(包括電動自行車)推行,嚴禁自行車帶人。

  二、自行車違章的處理規定

  (一)、有下列行為者,學校將給予自行車違章處理:

  1.不按年級停車者

  2.自行車主要部件缺失或影響安全者

  3.故意損壞他人自行車或竊為已有者

  4.破壞學校停車秩序者

  (二)、有違反上述行為者,學校將作出以下處理:

  第一次違章者由違章人向班作書面檢查,由班主任簽好意見后,上報政教處

  第二次違章者,學校將給予停騎自行車的處罰,屢教不改者,將根據其情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三、關于車輛通行和停放的管理制度

  1、本校教職員工駕車進出學校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行駛速度行駛,不得在校園內練車或學駕車。

  2、非學校及學校人員的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或穿行學校。經許可進學校的車輛要按照規定路線行使,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3、本校教職員工車輛要按照指定的車位停車,不得隨意停放,更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4、外來車輛要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不得影響學生和教師的通行,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5、在上學和放學高峰期,車輛要主動避讓或停車避讓學生的進出,等高峰期過后方可按照有關規定的速度行駛。

  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 5

  加強自行車停放管理,是學校管理工作的一向內容,也是學校綜合治理的文明窗口。

  為把自行車停放工作搞好,免遭損失,特規定如下:

  1、學生在校內停車,按規定必須辦理停車手續,繳納管理費、停車牌必須安裝在自行車明顯的位置,車上無牌,不得進校停車。

  2、學生在校停車,必須服從管理,應協助管理人員共同搞好停車棚秩序和安全。

  3、進出校門主動下車,要安全文明進出。

  4、為了搞好停車安全,學生自行車必須按學校指定的區域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更不允許在校外路邊停車(指有停車牌的車輛),違者將教育、處理。

  5、學生騎車到校后,中途不得隨意取車外出(特殊情況必須持班主任老師批條,經管理員同意方可取車外出),同學之間最好不要相互借車,如特殊情況車主必須陪同取車。

  6、提倡勤儉,學校建議學生不要騎高檔自行車。有停車牌的'自行車在校內指定停放地點丟失應立即向自行車管理員報告,經查找無下落,失主應向學校提供有關材料(丟車經過情況、證明材料、本車發票)缺一不可,經學校調查、了解后,確屬在校內丟失的,學校給予適當補償,基數200元,騎一年減10%,依次類推。

  7、自行車停放管理時間:早6:30~晚22:00,超過規定時間不取走,后果自負(學校規定晚自習等特殊情況除外)。

  8、自行車停放時應自覺排放整齊,停車落鎖,注意不要損壞他人車輛,自行車不得在停車棚過夜,特殊情況必須向管理員報告情況,否則后果自負。車鑰匙丟失需撬鎖,必須通過管理員同意。

  9、課間禁止任何學生在停車棚內逗留,追逐打鬧。

  以上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望同學們認真遵守,違者予以教育,情節嚴重或不聽勸告者,予以校紀處理。

  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 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

  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其設計最高時速應當不超過20千米(公里),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動性能、外形尺寸等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國家標準如有修改,應當符合新的標準。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置的監督管理。

  規劃、交通、建設、價格、財政、園林綠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海口市合格電動自行車銷售登記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上道路行駛。

  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行駛證并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國家和本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非機動車通行的規定。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在道路上駕駛除合格電動自行車以外的電動或者電助動的二輪車輛(以下統稱超標電動自行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臨時通行許可,臨時通行期限為2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對實行臨時通行許可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依照有關電動自行車的規定管理。國家、本省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的學校、電動自行車銷售商等,應當加強駕駛電動自行車知識和通行規則的宣傳教育,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登記管理

  第八條 質監部門、工商部門應當加強本市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市場的監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檢查制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對違法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質監部門、工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質監部門、工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頒布后60日內,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編入《目錄》,向社會公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產品種類、品牌、型號等。對《目錄》作出修改的,應當重新公布。納入《目錄》管理的車型有效期三年。

  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及時公布《目錄》中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并將該產品從《目錄》中刪除。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經銷商,需要在本市銷售電動自行車的,應當向質監部門提出將產品列入《目錄》的申請,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證書、營業執照、產品圖像、相關技術資料等文件。已在本市銷售電動自行車的,應當在本辦法頒布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質監部門應當對申請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進行核查。對設計最高時速、制動性能、整車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目錄》,并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銷商對《目錄》有異議的,可以向質監部門提出。質監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答復異議人。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商應當建立進貨、銷售臺賬,并驗明所銷售電動自行車產品的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查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設計最高時速、外形尺寸等參數,確保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電動自行車銷售商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懸掛“請購買已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的提示語,并向消費者免費提供《目錄》查詢。

  本辦法施行后,銷售商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或者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購買的車輛不能登記上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或者更換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限速器、腳踏裝置等影響車輛安全的部件;

  (二)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音響、高音喇叭等產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違法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駕駛違法改裝、拼裝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按照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的銷售商應當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按照規定建立臺賬,并將收集的廢舊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給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集中處置。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本辦法施行后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的來歷憑證;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車輛其他注冊登記證明。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車輛注冊登記申請后,除核實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逐一核對《目錄》中電動自行車產品的每一技術參數,參數與《目錄》一致的,辦理注冊登記。參數與《目錄》不一致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并應當及時將該電動自行車產品名稱、《目錄》編號告知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

  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的參數與《目錄》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產品,應當及時取證、查驗并依法進行處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本市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具體辦法,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電動自行車查驗制度,由有關部門對銷售和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否有未處理的違法記錄、是否有嚴重安全隱患進行查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經查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按照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許可,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登記,取得臨時通行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臨時通行許可期限屆滿,臨時通行號牌和行駛證,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注銷。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商,采用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超標電動自行車。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第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壞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

  第二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車架,或者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交驗車輛,申請變更登記: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的行駛證;

  (三)屬于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出具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有關證明。

  第二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車輛所有人應當在車輛交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交驗車輛,申請轉移登記:

  (一)原車輛所有人和現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原車輛的號牌、行駛證或者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

  (三)車輛所有權轉移的有關證明、憑證。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換領或者補領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的申請,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換領、補領號牌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三條 已經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取得臨時通行許可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一)車輛滅失或者由于損壞不再使用的;

  (二)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三)其他應當注銷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登記的,免收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

  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和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并監制。國家和本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登記人和駕駛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相關保險。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宣傳電動自行車投保的相關內容。

  第三章 通行保障與通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非機動車道路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在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應當劃設非機動車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科學劃設。

  建設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過道,應當劃設方便電動自行車推行通過的設施、過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橋應當逐步增加方便電動自行車推行通過的設施、過道。

  劃設非機動車道,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滿足非機動車的通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右側邊緣,劃設非機動車行駛范圍引導線。引導線的式樣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劃設非機動車道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配套建設非機動車停車場和停車泊位。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其經營、使用的場地建設非機動車停車場和停車泊位,為非機動車停放提供無償服務,或者按照經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提供有償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停車泊位的綠化工作,為非機動車騎行、停放提供舒適環境。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非機動車道上劃設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需要臨時占用非機動車道進行施工的,應當報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征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批準,并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非機動車通行的安全暢通。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不得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停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在一定區域內通行。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應當采取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相關方面意見后決定。但臨時限制或者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個人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記錄。

  第三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道路右側非機動車行駛范圍引導線內行駛。非機動車道、引導線內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應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引導線內。

  禁止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

  第三十五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十六條 在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路段,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下車推行橫過機動車道。

  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在非機動車道上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服從交通信號燈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在人行橫道路口外停車讓行。

  第三十七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接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二)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

  (三)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

  (四)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

  (五)在非機動車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千米(公里),在非機動車行駛范圍引導線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千米(公里);

  (六)不得飲酒后駕駛;

  (七)搭載人數不得超過一人,乘坐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

  (八)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15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30厘米;

  (九)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十)其他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營業性旅客運輸。

  第三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指定地點有序停放,不得阻擋盲道和影響行人、車輛通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罰;本辦法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違法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并考試;對有違法記錄尚未接受處理的,責令其一并接受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責令行為人改正。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未取得行駛證和號牌上道路行駛的,處4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由質監、工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沒收車輛和違法所得,處銷售車輛(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車輛)貨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

  質監、工商部門查處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車輛。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駕駛本辦法施行后購買或者臨時通行許可期限屆滿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處1000元罰款;

  (二)駕駛本辦法施行前購買未取得臨時通行許可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商未建立進貨、銷售臺賬的,由工商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商、維修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質監、工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收繳其違法裝置。

  使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處200元罰款,并收繳其違法裝置。

  第四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商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置廢舊電池的,由環保部門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按照要求處置的,由環保部門依法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銷售商承擔。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處200元罰款;偽造、變造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的,處5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轉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處100元罰款;轉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的,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駛的,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在劃設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或者在未劃設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機動車行駛范圍引導線行駛的,處200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未劃設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機動車行駛范圍引導線行駛的,處20元罰款。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或者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逆向行駛的,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不服從交通信號燈和交通警察指揮的,或者違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五)、(八)項規定的,處20元罰款;違反第(三)、(四)、(六)、(七)、(九)項規定的,處40元罰款。

  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四)、(五)、(六)、(七)項規定的,處100元罰款;違反第(三)、(八)、(九)項規定的,處5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營業性旅客運輸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xx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地點停放的,對電動自行車可以作拖移處理并處20元罰款;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可以作拖移處理并處40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公安交通、質監、工商、環保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目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相關文件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市場進行檢查的;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車輛辦理號牌、行駛證的;

  (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申領、換領、補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工作的;

  (六)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投訴不予處理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押車輛,并當場出具憑證,告知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

  (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號牌的;

  (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三)使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的;

  (四)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被處以罰款處罰的。

  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后,扣押車輛的部門應當立即退還車輛;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押的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60日、90日、2年包括工作日和節假日在內。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來歷憑證是指法院判決、仲裁裁決以及車輛銷售、典當、拍賣、饋贈、獎勵(包括抽獎)等證明材料。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有什么新變化

  一、刪去第四條第五款。

  二、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行駛證并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國家和本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頒布后60日內,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編入《目錄》,向社會公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產品種類、品牌、型號等。對《目錄》作出修改的,應當重新公布。納入《目錄》管理的車型有效期三年。”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及時公布《目錄》中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并將該產品從《目錄》中刪除。”

  四、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駕駛違法改裝、拼裝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按照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處罰。”

  五、第十四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車輛其他注冊登記證明。”

  第二款修改為:“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車輛注冊登記申請后,除核實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逐一核對《目錄》中電動自行車產品的每一技術參數,參數與《目錄》一致的,辦理注冊登記。參數與《目錄》不一致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并應當及時將該電動自行車產品名稱、《目錄》編號告知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

  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的參數與《目錄》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產品,應當及時取證、查驗并依法進行處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本市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具體辦法,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七、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本市實行電動自行車查驗制度,由有關部門對銷售和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否有未處理的違法記錄、是否有嚴重安全隱患進行查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經查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按照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和處罰。”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登記人和駕駛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相關保險。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宣傳電動自行車投保的相關內容。”

  十、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非機動車道上劃設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個人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記錄。”

  十二、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駕駛人應當接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七)搭載人數不得超過一人,乘坐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

  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九)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十三、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違法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并考試;對有違法記錄尚未接受處理的,責令其一并接受處理。”

  十四、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五)、(八)項規定的,處20元罰款;違反第(三)、(四)、(六)、(七)、(九)項規定的,處40元罰款。

  “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二)、(四)、(五)、(六)、(七)項規定的,處100元罰款;違反第(三)、(八)、(九)項規定的,處50元罰款。”

  十五、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地點停放的,對電動自行車可以作拖移處理并處20元罰款;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可以作拖移處理并處40元罰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 7

  為了充分地利用校園有限的場地,安全、有序、整齊地停放學生自行車,減少、杜絕自行車丟失、被盜現象的發生,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做如下規定:

  一、所有住校生一律不準在校園內存放自行車,凡未經許可在學生宿舍、教學樓等處隨意擺放、或無“停車牌”,的車輛一經發現視為無主車輛處置。

  二、學生騎自行車進校門前應主動下車,進校門后推車徒步行走,嚴禁學生在校園內騎自行車,包括上、下晚自習,違反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扣車兩天,若再犯今后不準其騎車進校。

  三、鑒于學校停車場地有限,應嚴格控制騎自行車上學的人數。家住離校較近學區內的學生原則上不準騎自行車上學。各班主任應將本班騎自行車上學的`人數控制在二十人左右,并將這些學生的名冊及時提供給保衛科。

  四、學生自行車一律按各年級、班級劃定的位置

  有序停放,并認真查看是否鎖好,以防他人“順手牽羊”將其騎走,若發現個別學生自行車未上鎖或無“停車牌”管理人員有權予以扣留。學生放學推車時應有序進行,不得擁擠,更不允許在停車場地起哄、追逐、打鬧。

  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 8

  為加強學生自行車管理,確保人身安全,維護校園秩序,特作如下規定:

  1、自行車要備齊五件:剎車、車鎖、響鈴、車牌、停車架。

  2、學生自行車進校停放,須向本班級申請,然后按政教處規定停車數量由班級上報政教處辦理停車手續,領取停車證。

  3、停車證應一律掛在自行車醒目處,有證不掛者,自行車不得進校。

  4、學生的自行車一律按班級在指定地點停放,并擺放整齊,聽從管理人員指揮,不得在校園其它地方亂停亂放。教師自行車棚供教師專用,學生不得停放。

  5、學生自行車進校門時要在離門三米處下車推行,進校園必須按規定路線下車推行到停放地點,校內嚴禁騎車,一律慢步推行,自行車上下踏步時要小心慢步推行,切勿擁擠。車放好后當即上鎖,無車鎖或鎖損壞的不得停放。

  6、不按規定停放自行車,或在校園內騎車、跑步推車、單腳蹬車、騎車玩耍及騎車帶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收繳停車證,取消校內停車資格,紀律處分。

  7、無停車證的、偷停車證的或停車證轉借他人使用的,一律作違紀處理。

  8、停車證丟失應及時報告政教處,限期兩天辦理補證手續。未補證之前自行車不準進入校園,違者作無證停車處理。

  9、住校生自行車放在住校生車棚內,除周末日可以在校園推行外,其它時間不得動用,由寢室男女指導教師負責管理。

  10、嚴禁以開玩笑為由騎走他人自行車、拔他人的自行車氣針、放車胎氣、隨意加鎖。發現學生偷盜自行車,偷拆零部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并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 9

  一、學生騎自行車來校,自行車一律應停放于班級規定的位置。未在本校本班規定停放,每架次扣0.5分。在校內本班外亂停、亂放,每架次扣1分。在校外停放每架次扣2分。

  二、在校停放的自行車要規范掛牌,車牌一律掛于單車貨架后,未規范掛牌扣0.2分。

  三、自行車應擺放整齊,自行車后胎對齊,不整齊每架次扣0.2分。

  四、各班每天必須派出自行車協管員,提前到崗,負責本班學生自行車停放或疏散,未派單車協管員每次扣1分。

  五、學生自行車必須上鎖,未上鎖每架次扣0.5分。

  六、學生自行車疏散必須按學校安排線路行走,未按本校規定行走每架次扣0.5分。

  七、禁止騎飛車、手拉手騎車、自行車帶人、追逐。違者每架次扣0.5分。

  八、未滿12周歲禁止騎自行車,違者每次扣3分。

  九、禁止學生騎摩托車、電動車。違者每人次扣3分。

  十、本細則評分情況列入班級考評,交德育處。

  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 10

  1、自行車按規定區域存放。做到“緊”、“頂”、“直”、“齊”,即車輛排得緊,每40公分放一輛;車頭頂得緊,靠緊圍墻或欄桿;車身與圍墻保持垂直,車尾保持一條線,做到整齊劃一。

  2、走廊里、樓梯間、門衛前道路和過道均不準存放自行車。

  3、自行車存放后應主動上鎖,以防遺失。

  4、走路、騎車均靠右,不準平行前進,也不準靠左騎行,交叉路口主動慢行,進校門主動下車推行,校內不準騎自行車。

  5、未滿十二周歲不準騎車到校,如要騎車,須有家長簽字。

  自行車安全騎行守則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五城區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登記和通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且符合相關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的電動自行車。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環境保護、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據下列職責共同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道路行駛管理;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編制并公布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目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銷售電動自行車實施監督管理;

  (四)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對生產者和銷售者收集、貯存、處置電動自行車廢電池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五)城管執法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在臨街人行道、公共場所停放管理,查處占道銷售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本市電動自行車實行合格產品目錄管理。

  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編制《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在本市銷售和登記報牌的電動自行車產品應當符合《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登記具體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章銷售管理

  第六條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禁止銷售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七條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或者其授權的銷售商應當持營業執照、電動自行車產品照片及相關技術數據等材料向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電動自行車合格產品目錄登記。

  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告。

  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區銷售。

  第八條銷售商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效發票。

  禁止店外占道銷售電動自行車。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廢鉛酸蓄電池應當回收利用。

  鉛酸蓄電池生產經營者、使用鉛酸蓄電池產品的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實行以舊換新銷售等辦法并負責回收廢鉛酸蓄電池,收集的廢鉛酸蓄電池應交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統一處理。

  第三章登記報牌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登記事項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監制。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登記由五城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五城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收費標準、需提交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進行公布,并提供業務查詢、證件快遞等便民服務。

  第十二條申請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

  申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上牌手續: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且屬目錄范圍的電動自行車,當日內予以登記,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十三條本辦法頒布前已經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車主應當在登記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按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電動自行車不屬現有目錄范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其外觀、設計時速、重量等是否符合電動自行車現行國家標準,符合標準的可登記報牌。

  第十四條禁止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

  對改裝、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報牌。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登記收取牌、證工本費。牌證工本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并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號牌必須按照規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轉借、涂改。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他人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十七條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損毀的,由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持身份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補換號牌、行駛證。

  第十八條對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分階段實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進行管理,具體實施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商對消費者已經購買的超標準電動自行車予以回購,或者采取以舊換新方式換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車主也可以通過舊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對于采取回購方式回收超標準電動自行車的,政府給予車主適當補貼。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條電動自行車按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人應當在非機動車道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人應當靠右邊駕駛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

  第二十二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

  (二)攜帶行駛證;

  (三)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或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四)橫過機動車道或制動器失效時,須下車推行;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只允許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第二十三條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中小學生駕駛電動自行車;

  (二)醉酒駕駛;

  (三)牽引、攀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五)擅自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

  第二十四條駕駛人在電動自行車上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15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輪,后端不準超出車身30厘米。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銷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電動自行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封存或者暫扣車輛,限期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兩款情形之一的,購買者可要求銷售商退貨或者更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二十六條電動自行車、電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電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當場罰款處罰的,可以暫扣其車輛: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或者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的;

  (二)違反信號燈、禁令標志、標線通行的;

  (三)駕駛改裝、拼裝的電動車。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每輛車處以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規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在店外占道銷售電動自行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市容管理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GB17761-1999)規定,電動自行車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

  (二)整車重量不大于40公斤;

  (三)電動機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四)輪胎寬度不大于54毫米;

  (五)蓄電池標準電壓不大于48伏;

  (六)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其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于7公里。

  上述電動自行車標準國家如有調整,按新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20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10月20日頒布的《福州市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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