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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醫生守則范文
實習醫生守則
第一條 實習醫生必須服從實習醫院黨政領導。遵守實習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業務上直接對上級醫師負責。
第二條 實習醫生在門診實習時,應做好開診前的準備工作,門診結束后,做好診室清潔工作。在病房實習時,應提前半小時進入病房。在班時不得擅自離開職守,如因需要離開時,須經上級醫師批準,并向值班護士告知去向。
第三條 實習醫生在病房實習期間,值夜班的一般應于第二天查房處理完畢后方可離去休息。星期天或假日不值班者,也應于上午查房完畢后方可離去休息。
第四條 參加節假日值班時,原則上可按所在醫院住院醫生休息規定處理。但補休天數不得超過三天。
第五條 實習醫生所寫的各項記錄、醫囑、處方、檢查單、病假單等都必須經過上級醫師簽名后,才能生效執行。
第六條 實習醫生在醫療上如有疑問時,應隨時報告上級醫師,不能粗枝大葉,擅自處理。在醫療上如有意見與上級醫師不一致時,應服從上級醫師的處理意見。
第七條 實習醫師必須遵守下列考勤制度:
(一)實習醫生在實習期間不放暑、寒假
(二)實習醫生因病請假者,應持有規定的醫療單位的疾病證明單,并及時報告實習所在科室。
(三)實習醫生在實習期間一般不準請事假,特殊情況的須說明理由,或附必要的證明,經批準后方可離院。事假一天的由帶教醫師批準;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由班級輔導員與帶教醫師及時聯系共同批準,有一方不同意的就不準離院;三天以上的應報學校有關部門批準。凡事假一天以上的(不包括一天),都須持有書面請假單。而利用其它方式請假的一律無效,作曠課論。
(四)一學年中曠課累計3天或3天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如在同一實習科目內,曠課達3天或3天以上者,除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外,該科室實習成績按不及格論,并在畢業實習結束后,視其表現決定是否給予補實習。
(五)一學年中曠課累計達10天或10天以上者,令其退學。
(六)實習生因病、事假累計達該實習科目時間的1/4者,不給予成績,待畢業實習結束后補實習。
(七)實習生未經帶教醫師同意而遲到、早退的,應進行批評教育、并按遲到、早退的實際次數,每次扣1分(從平時實習成績中扣除)。
第八條 實習醫生除規定或臨時通知返校外,應參加實習科室的學習、病例討論會和必要的活動。
第九條 實習醫生應十分愛護醫院的一切設備,如損壞醫療器械、藥物及其他財物時,應按實習醫院有關規定賠償。
第十條 實習醫生應有高度的人道主義精神,愛護病人,嚴格遵守保護性醫療制度,嚴禁為了個人實習而有損害病人健康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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