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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狀參考實例(精選10篇)
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申訴狀,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申訴狀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行政申訴狀參考實例,歡迎大家分享。
行政申訴狀參考實例 1
申訴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
負責人:
因縣政府房屋拆遷,安置侵權賠償一案,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xx}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xx}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依法改判。判定魏縣政府拆遷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依照〈憲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省、邯鄲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補償條例補償以及侵權賠償。
3:第一、二審訴訟費和其他訴訟費均有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申訴人制作或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及其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在20xx年2月20日魏縣魏縣人民政府關于搞好縣城九條街路縣標四周房屋拆遷改造通告、魏縣城市建設指揮部關于道路沖占莊基安置補償辦法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魏政(xx)12號,魏縣人民政府關于縣城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安置綜合費用標準(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暫行規定,縣政府文件,并有縣政府成立的縣城拆遷建設指揮部(以邊飛縣長為指揮長)分別在拆遷通知書,拆遷驗收單上蓋有公章。并限期拆除(20x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遷的依法強制拆遷,一切費用由本戶承擔。沒有安排周轉房,沒簽定協議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畝宅基(屬于集體土地)。邯鄲中院不顧事實,把法律當作兒戲,再審以同樣的結果審理而在31戶起訴中只有李茂懷、李xx兩戶33畝宅基和78.9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于同年9月25日以何玉蘭、陳勇為代表31戶起訴到中院,中院經查明事實后立案,立案后長達5個月未開庭審理,不知什么原因,在20x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權決定為由,將本案移交成安縣法院審理,擅自改變級別管轄,使邯鄲中院由一審變成了二審法院,我們多次找中院領導反應,并懇求中院做為一審,他們卻說“我們有權指令管轄”。
成安縣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審理此案,在20xx年12月26日成安縣法院王副院長和馬千喜庭長以了解案情為由來魏縣調查,中午在魏縣招待所.6號房間,由縣政府辦公室任兼拆遷指揮部部長郭玉峰、城建局長王俊銘、城建局規劃局長寧存學、信訪局長劉文杰,一同陪兩位法官吃喝,被我們31戶當時圍住。從以上事實不難看出:基層法院受行政干預不能公正審理。20xx年3月又將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審理,7月25日與我個人開庭審理時一切合法手續都沒有,案宗第40頁可以證明。在邯鄲市人民政府并于對魏縣城總體規劃的批復,批復第三項只能同意將振興西路外環路至健康路段原規化道路紅線由25米調整為50米,并沒有批示我所在的貿易街。在四年多十幾次上訴和發還重申相同的的裁定書和判決書中中院只采信被告的違法證據證言而不采信我提出的強制拆遷證據(魏縣人民政府文件,綜合補償標準公告拆遷通知書中訴說的強拆內容和自制的補償標準10—160元/平方米)。而邯鄲中院只使用魏縣制定的條例為依據定案依據,而不使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立法法所規定的法規條例為依據定案。邯鄲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內容是一個嚴重舞弊錯誤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十一條第8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財產權的,第四十一條提出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⒈)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著其他組織;
(⒉)有明確的被告;
(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⒋)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切拆遷手續不合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于補償安置;第20條: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設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第8條:房屋拆遷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
根據土地法第45條規定;基本農田和集體土地必須經省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地級市、縣政府沒有征用任何土地的權利。
立法法第64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省、市、自治區、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規章,辦法和規定性文件。但是不能和憲法相抵觸。魏縣根本不能定條例、辦法。
縣政府拆遷十道街,共占地972.2畝。一二審法院沒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個不顧事實嚴重違法的錯誤判決。
對庭審理質證的證明,被申訴人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中院受理認為:縣政府有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都能告縣政府,可直接起訴。判決書說縣政府的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使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法專家張峰在法制報指出,拆遷辦法第20條規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現,不是按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做出的行為,仍是一個依具體行政行為為載體的非規范性文件。魏縣政府的拆遷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第二款規定第一、二審法院應當公正審理。
綜上所訴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在審理上嚴重違法,在主觀和客觀嚴重侵犯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請上級部門給予公正監督,并給予審查此案。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訴狀參考實例 2
申訴人:
申訴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訴人:
被申訴人:
案由:因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現更名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現更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決定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烏中立終字第119號行政裁定,現依法提起行政申訴,懇請相關司法機關依法糾錯。
申訴請求:
1、(xx)水立初字第10號、(xx)烏中立終字第119號、(xx)烏中行監字第34號、(xx)新行監字第28號、烏市檢民(行)監[xx]65010000197號、新檢民(行)監[xx]65000000186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2、請求依法撤銷第xx0311號行政決定、(xx)42號行政復議決定。
3、請求依法判決申訴人之子施xx的死亡為工傷(亡)。給予賠償金人民幣100萬。
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20日,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施xx為工傷(亡)的xx號行政決定。20xx年7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維持不予認定施xx為工傷(亡)的(xx)42號行政決定的復議決定。20xx年11月7日,xx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xx)烏中刑初字第1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xx年2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二終字第139號刑事裁定。20xx年0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xx)刑四復字14272314號死刑復核裁定。20xx年5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二終字第37號刑事判決。20xx年02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減(假)字第00057號刑事裁定。20xx年02月0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減(假)字第00075號刑事裁定。20xx年3月18日,xx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xx)烏中刑監字第0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20xx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監字第3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20xx年0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20xx年第6集(總第65集)發表《關于張俊杰故意殺人(第511號)--同事間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件應慎用死刑》的學術論文。
二、主要問題:
20xx年7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維持不予認定施xx為工傷(亡)的(xx)42號行政決定的復議決定;明顯違反“先刑事后行政及民事”的程序規則;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9日作出(xx)新刑二終字第37號刑事終審判決書之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未依法中止復議案件的審理,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對一個尚在審理的刑事公訴案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越權代替司法機關提前作出定性和結果的預判,存在干擾影響后續刑事司法審判活動進行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存在下例惡劣行為:
①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②違反法定程序;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③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
④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⑤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案件定性產生影響。
三、申訴理由:
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存在以程序法審查之名從事否定實體法審查之實的司法錯誤。不論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申訴人從未主觀放棄自己擁有的訴訟及申訴的權利!多年來,申訴人也一直在通過合法的途徑向有關司法機關反映問題。20xx年3月18日,xx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xx)烏中刑監字第01號。20xx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xx)新刑監字第37號。20xx年0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安排了刑事案件視頻接訪談話。
申訴人認為:在本案中最早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是申訴人原兒媳王xx,可是申訴人也是本案利害相關方,其也應當有權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復議、訴訟及申訴權利,但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并未向其送達過任何法律文書,致使其無法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復議、訴訟及申訴。正是因為不恰當的剝奪原告人施xx、金xx應有的行政、刑事案件的復議、訴訟及申訴權利,致使申訴人多次上訪,最終致使本案成訟。因此在本案中對申訴人施xx、金xx而言,不存在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況且該訴訟期限也根本無從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民事通則》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請求權人為…喪葬費支付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根據《憲法》第41條第3款的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申訴人現依法提起行政申訴。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訴狀參考實例 3
申訴人:
身份證:
被申訴人:
申訴人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二中初字第829號行政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xx)高行終字第720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撤銷該裁定書確定司法部為本案適格的被告由貴院——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一、立案程序嚴重違法
(一)北京二中院充當司法部的看門人,嚴重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20xx年12月10日下午16時,北京二中院收到我不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司法部為被告提起的行政訴訟起訴狀,本案屬于必須受理的行政案件。北京二中院應當在7日內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北京二中院卻拖延684天不立案,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應當給公民一個說法并依法承擔責任。
(二)北京二中院自20xx年8月27日、28日、31日、9月5日、9月12日連續給我打電話,要我:去北京、補起訴狀、補充材料、主動放棄、電話通知交訴訟費等手段,給我設陷阱、誘使我上當,企圖把他們不立案的責任轉嫁到我頭上。(參看我的博文《北京二中院的陷阱》)。
(三)在他們一連串陰謀失敗后,迫于壓力,不得已在將9月13日為我特制的《受理通知書》發給我,卻不用法律規定的標準格式。目的就在于剝奪了我的.舉證權利。一直到他們作出這份裁定書,都沒有給我一天舉證期限。連我提出請求法院向司法部調取《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所列出的24份證據,都被北京二中院拒絕,完全剝奪了我的舉證權。而這24份證據,是司法部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的依據。浙江省司法廳未給我,司法部也不給我,北京二中院卻又拒絕提供。北京二中院充當司法部的看門人、保護傘,狼狽為奸、昭然若揭。
關于庭審中的程序違法下面再加以分析。北京二中院的裁定書中當然不敢暴露這些嚴重違法、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的行為,我有權獲得賠償。北京二中院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這份裁定書就是證據。
二、開庭程序嚴重違法
庭審記錄概述
20xx年12月7日上午9時30分,北京二中院第二審判區、第35審判庭,本案在法官的法錘落下,道貌岸然的徐寧審判長,宣布原告劉葆生訴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不服行政復議決定一案現在開庭!原告劉葆生,代理人朱德娟,被告司法部代理人到庭。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撤銷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書》,但本次開庭只審理被告是否適格的問題,不涉及其他問題。下面由原告發言。(沒有按照慣例,讓原告宣讀起訴書,)
原告發言,首先表明本次開庭獨立審理被告適格性問題,沒有法律依據。接著就《行政復議決定書》中增加及變更部分作了說明,同時就已經向法庭提交的證據發表了質證意見,充分證明司法部就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被告未發表質證意見;
審判長要被告讀答辯狀;
我繼續舉證、質證;當我舉證被告行政復議程序違法時!
審判長打斷說:本次開庭只審理被告適格性問題,其他問題不要涉及;
我從證據中抽出《行政復議案、以誰為被告》,發表質證意見;
被告要求提交證據,請法庭質証,被審判長拒絕;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訴狀參考實例 4
申訴人(一審原告):xx,20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聯系電話:xx。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xx,住所地xx省xx市,組織機構代碼xx,;法定代表人:xx。
請求貴法院判決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被申訴人的'決定,以支持申訴人的一審行政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沒有證據證明xx
二、本案行政處罰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超越職權
三、被申訴人提交的訴訟證據已經被篡改或添加
四、被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中有多份不具有合法性
五、被申訴人作出本案行政處罰時違反法定程序
六、一審對案件定性、證據認定、法律適用均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訴狀參考實例 5
申訴人:李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x族,現住xx省xx縣xx鎮xx村xx莊東組007號,身份證xx。聯系電話:
我因與xx購房協議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豫xx民初字x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理由如下:
一、購房協議的簽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是本人的真實意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誠實信用。20xx年xx月xx日,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我分2次支付定金xx元,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是房屋建成后,我多次要求xx提供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筑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被xx也有法定義務為上訴人提供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筑許可證等,但是xx拒不履行法字義務,導致本人至今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經一審法庭辯論,發現涉案房屋根本沒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也沒有建筑許可證,系非法建筑,xx在明知涉案房屋系違章建筑的情況下,欺騙本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不是本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誠實信用原則。
二、雙方爭議的購房合同自始至終系非法、無效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共利益),陳xx非法開發房地產,嚴重違反了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隱瞞事實真相,欺騙本人簽訂了購房協議,因購房協議標的物系非法建筑,決定了雙方所簽訂的購房協議自始至終都是非法、無效合同,應予撤銷,一審法院應依法對雙方爭議的購房協議是否有效進行認定。
三、非法、無效協議所列條款沒有任何約束力。由于雙方買賣合同標的房屋系非法建筑,決定了買賣合同非法性,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更沒有任何約束力,一審、二審法院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供購房合同有效、無效證據的前提下,偏面認為購房合同是否合法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審查范圍,僅僅依據沒有任何約束力的購房協議所列條款,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x0000元,嚴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屬適用法律不當。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對我的案件能夠重新審理,改變錯誤判決,正確適用法律申訴狀)。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人:
李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訴狀參考實例 6
申訴人xx因與杭州市房產管理局房屋登記行政確認一案,對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杭濱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杭行終字第185號行政判決、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杭行審字第6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杭濱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
2、撤銷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杭行終字第185號行政判決;
3、撤銷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杭行審字第6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4、撤銷本案涉案的房產抵押;
5、判決杭州市房產管理局承擔王建良的精神損失費、上訴費、律師費、司法鑒定費、取證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85458元。
事實與理由:20xx年5月13日,湯碧英(xx的前妻)瞞著丈夫王建良,與杭州聯合農村合作銀行武林支行簽訂一份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把座落于杭州市西興鎮鐵嶺花園5幢一單元101室(xx的婚前房產)抵押給杭州聯合農村合作銀行武林支行。
后經司法鑒定,借款合同文本上的'簽名與捺印均與xx無關。
此外,湯碧英還偽造了房屋權屬證書放在家中欺騙xx。
銀行把責任推給杭州市房產管理局,假如沒有進行房產抵押登記,它不可能發放貸款。
所以,在審查貸款人身份的時候,杭州市房產管理局沒有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不是從實質上對貸款人的身份進行徹底地審查,只在形式上進行了一般的審查,因此房產局存在過錯,王xx并未到銀行參與借款,也未在抵押合同、抵押登記中簽字,應該認定涉案房產抵押登記無效。
杭州市房產管理局應該全額承擔王建良的精神損失費、上訴費、司法鑒定費、律師費、取證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85458元。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訴狀參考實例 7
申訴人:羅xx,男,xx歲,x族,xx縣人,醫務工作者,住xx縣xx街xx號。
申訴人:陳xx,女,xx歲,x族,xx縣人,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xx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xx縣人民法院(xx)鹽法行訴字第xx行政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綿法行上字第xx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xx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xx縣xx街xx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xx之父羅云藻于20xx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xx平方米。羅云藻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20xx年,申訴人羅xx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xx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后,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20xx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xx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20xx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20xx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x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20xx年xx縣人民政府以(xx)xx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xx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x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后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xx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xx)城xx號文件的規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20xx年xx月xx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的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xx)綿行上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于20xx年x月xx日發布的法(研)發(xx)xx號文件《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并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該《通知》發布于20xx年x月xx日,《行政訴訟法》生效于20xx年x月x日,該《通知》顯然不能用來限制或解釋《行政訴訟法》。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已經剝奪了當事人提出復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于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x口只有一人有戶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著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羅xx,陳xx
行政申訴狀參考實例 8
申訴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x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xx,xx市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中行上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xx市xx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xx公司)在x20xx年xx月至同年xx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x20xx年xx月,xx市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xx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xx公司的代表人陳xx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xx20xx年xx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xx月xx日以xx工商復(xx)第xx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xx月xx日向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20xx年xx月xx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xx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xx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20xx年xx月xx日,xx區人民法院的(xx)xx法行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xx公司的起訴。
陳xx不服,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x20xx年xx月xx日以(xx)xx中行上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xx區人民法院(xx)xx法行字第xx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xx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xx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20xx年xx-xx月)或案發時(同年xx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xx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xx市人民政府xx府發(xx)xx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xx年xx月xx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xx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xx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20xx年xx月xx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20xx年xx-xx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xx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20xx年xx月xx日),(xx)價檢字第xx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x20xx年xx月xx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中行上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xx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
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訴狀參考實例 9
申訴人(原審原告):xx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A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xx網絡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B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19xx)x字x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19xx)x字x號判決;
2.退還貨款xx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xx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xx網絡公司返還貨款xx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xx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硬件公司
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訴狀參考實例 10
申訴人:曲xx,女,1956年8月15日生,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住xx省xx市xx區山海巷38號。xx市xx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9日以(20xx)x刑初字第415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曲xx犯尋釁滋事罪,一年六個月。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1日以(20xx)大刑二終字第127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曲xx現在xx市監獄服刑。
申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中刑初字第415號刑事判決書和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大刑二終字第127號刑事裁定書,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申訴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中刑初字第415號刑事判決書和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大刑二終字第127號刑事裁定書,提起再審。
事實和理由:
一、曲xx受到最后一次行政處罰后,沒有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刑事立案的基本條件是有犯罪事實發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曲xx在最后一次被行政拘留后,再沒有上訪的行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xx年6月至20xx年3月,被告人曲xx數次以上訪為名到xx市南海周邊非信訪接待區域滋事,被xx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十四次訓誡,并被xx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次”。拘留的時間分別為20xx年5月16日、8月19日、8月26日、20xx年3月9日、4月6日。
即,一審法院認定的尋釁滋事的事實發生在20xx年6月至20xx年3月期間,20xx年4月6日被行政拘留之后,再沒有上訪的行為。因此,對曲xx以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立案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對曲xx刑事立案并追究刑事責任是錯誤的。
二、本案不符合對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的法制原則
對一個違法行為只能進行一次處罰,這是最基本的法制原則。已經處罰過的違法行為,充其量只能作為在對新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的從重處罰情節考慮,而決不允許對一個違法行為重復評價、重復處罰。
自從1979年我國恢復法制建設以來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一直在堅持這一基本的法制原則,按照我國法院系統關于量刑規范化的司法解釋及相關實施細則,被告人的前科劣跡也只是在量刑時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從來沒有過將當事人所受到的行政處罰相加起來,然后作出犯罪的評價和處罰。
然而,曲20xx年4月6日受到最后一次行政處罰后,在沒有新的上訪行為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竟將曲xx先前受到5次行政處罰的劣跡累加起來,認定為刑事犯罪,這種作法無論在法理上還是情理上,都是講不通的,都是讓人不能接受的。
三、適用法律錯誤
1.將行政處罰累加起來,按照犯罪處罰沒有法律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我國刑法中找不到可以對行為人已經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為累加起來,再從犯罪的角度進行一次評價,認定其犯罪并施以刑罰的刑事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如果有這種法律規定,請明示下來,以便于行為人認罪服法。
2.按照新的規定追究曲xx尋釁滋事犯罪的作法違背刑法適用法律從舊兼從輕原則。即使立法機關下發了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的新的規定,也應當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辦理,對新規定下發之前的行為,適用以往的舊有的法律規定,而不能按照新的法律規定進行追訴。
即使是對已有的法律作了新的解釋,也應當先公之于眾,然后施行,否則便形成了司法機關想怎樣理解就怎樣執法,哪怕與司法機關之前的司法慣例不同也在所不惜的不講理的局面。不向社會示明行政拘留可以累加起來作犯罪處罰即立馬實施的作法,與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是相違背的。
四、如果司法機關是以刑罰取代行政拘留,起碼應當折抵刑期
司法機關如果一定要將當事人之前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行為重新評價為犯罪,那么,稍微講一點理的作法,也應當將之前被拘留的期間折抵刑期,起碼也可以讓當事人的心里稍微平衡一些。有的地方法院已經采取了這種作法,希望能夠適當參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曲
20xx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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