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申請書(范文)
農村宅基地申請書由公文站小編為您精心整理,希望能夠幫到您!
農村宅基地申請書【一】
申請人:武xx,男,漢族,農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xx村100號,身份證號532901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x。
申請事項: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現住的房屋,還是以前父母建的簡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間,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兩家和我父母共計三家共同居住。我們兄弟都已成家,兩家共用人數已經達到14人,人均住房面積僅有5平方米左右,現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必須建新房。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過多年的辛勤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混水泥房)的費用。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大理市xx鎮xx村村民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閱讀拓展》》》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
(3) 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1、宅基地問題是怎么來的一般而言,住宅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為公民的私財,可以繼承、轉讓和買賣。“宅基地”則是一個“中國特色”問題。
2、經過“土改”,建立了農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區的農民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權證書》。
3、經過社會主義改造,農村土地依然是農民私有,但由集體統一經營,農民的宅基地則依然由農民保留所有權和處分權。
4、經過“人民公社”運動,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宅基地也歸集體所有,農民只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并且不能出租、買賣等。
5、改革開放以后,繼續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僅允許宅基地使用權人出租、出賣地上建筑物。可見宅基地并不只是一個單純的財產問題,本質上是中國社會變遷的反映。
農村宅基地申請的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一定的義務: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閑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準。并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說: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農村宅基地申請書】相關文章:
農村申請宅基地的申請書10-17
農村宅基地申請書10-27
農村個人宅基地申請書范文08-22
農村宅基地申請書(精選7篇)08-04
農村宅基地審批申請書范文10-06
農村宅基地申請書13篇11-18
農村宅基地舊房重建申請書09-05
農村宅基地申請書15篇08-06
農村宅基地申請書(15篇)07-05
農村申請宅基地的申請書15篇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