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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發展過程

時間:2024-07-01 15:19:52 審計報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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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發展過程

  環境審計的概念發端于上世紀70年代的工業企業界,為避免環境污染事件帶來的經濟與法律后果,工業企業最初開始實施環境審計。隨著一系列審計標準的相繼出臺,企業內部環境審計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方法體系,并逐步上升到企業戰略管理的高度。本文回顧了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發展歷程,總結其發展邏輯,分析其對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借鑒意義,進而提出推動政府環境審計發展的建議。

  一、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發展過程

  (一)作為企業環境風險管理工具的環境審計

  最早的環境審計(Environmental audit)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西方工業企業內部。當時,西方工業經濟經歷了200多年的快速發展,積累了大量的社會財富,同時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20世紀50-60年代期間,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包括日本)爆發了“八大公害事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后果,引起了民眾的廣泛關注,政府也集中出臺了大量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此背景下,一些歐美國家的大型跨國公司——主要是石油開采、化工、采礦、冶煉和大型制造業界的公司,為了應對日益增長的環境違規風險,將企業內部環境審計作為一種重要的管理手段,以檢查并確保其經營活動能夠滿足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在這一階段,企業內部環境審計主要是為了避免因環境污染事件而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或經濟處罰,因此,其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健康和安全要求的相關規定,生產許可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規定,以及企業生產、儲存和處置有害廢棄物的規定和潛在環境風險等。從其目的和內容來看,這一階段企業內部環境審計是以重大的、顯性的環境風險為主要對象,關注直接威脅人與環境安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要素,以符合性審計方式為主,是一種形式簡單、內容單一的環境風險管理工具。

  (二)作為企業環境管理體系部分的環境審計

  20世紀80年代以后,企業內部環境審計并被廣泛運用于各類工商業經濟活動當中。同時,隨著環境審計的相關制度體系、技術方法和人才隊伍逐漸成熟,企業對于環境風險控制的能力大為加強,環境審計從先前“單一的環境風險管控手段”逐步向“系統性的環境管理工具”發展,其重點也開始過渡至環境管理系統審計。美國內審協會1995年對599個公司的調查結果顯示,內部審計對環境審計的認識有所提高,審計的內容和重點也有所擴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環境保護合法性審計,審查各類污染物排放法規是否得到了貫徹實施;(2)環境保護政策及控制程序審計,審查企業是否制定有關環境保護政策及其執行情況;(3)環境管理系統審計,審查企業環境保護管理系統的運轉及其結果;(4)有害物質的貯存與處置的審計,審查對有害物質處置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會引起隱患或影響未來環境;(5)環境經濟責任的記錄與披露,審查有關環境問題的帳務處理,以及如何在財務報告中將這些信息加以披露。與早期相比,這一時期企業環境審計具有明顯的系統化特征,在符合性審計基礎上,發展了財務審計和效益審計的范圍,并發展出受托環境經濟責任的概念。

  這一階段,相關審計準則和標準的出臺為環境審計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其中,最具有影響力的是歐盟1993年發布的環境管理審計體系(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EMAS),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1996年發布的ISO14000系列標準,兩類標準都要求建立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并實施系統規范的環境審計。以ISO14000系列標準為例,該系列中的ISO14010-14012三項標準均為具體指導操作的《環境審計指南》,包括《通用準則》、《環境管理體系審計》和《環境審計員資格準則》,指出環境審計是“對一個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的連續監控過程”,這樣,環境審計發展成為環境管理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

  (三)作為企業戰略的環境審計

  環境審計提升為企業戰略是“可持續發展”理念發展的必然要求。1992 年,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把“可持續發展”作為人類邁向21世紀的共同發展戰略,第一次將可持續發展思想推廣為全球行動。在此背景下,作為全球資源配置和經濟活動主體的企業組織,也迅速引入可持續發展戰略,企業內部環境審計逐步上升到企業戰略管理的高度,進入新的發展時期。格蘭特•萊杰伍德在其所著的《環境審計與企業戰略》一書中就指出:“環境審計是企業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涉及到企業的技術改造,產品創新能力,而且涉及到企業的生產、儲存、營銷等各個方面”。

  這一階段,環境審計作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重要內容,其現實價值被進一步挖掘:第一,環境審計通過對企業環境政策、環境目標、環境制度以及具體環境行為的有效監督,確保企業環境管理系統的不斷完善發展,是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保證。第二,環境審計通過對企業履行環境經濟責任的情況做出客觀的評價和鑒證,從而監督促進企業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第三,環境審計有利于現代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總之,環境審計不僅可以幫助企業提高經濟效率、規避環境風險、履行社會責任,同時也能塑造企業形象,改善公共關系,提升其市場競爭能力,凸顯了環境審計的戰略價值。

  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發展對政府環境審計的借鑒意義

  企業內部環境審計和政府環境審計具備較高的同質性,從“審計的本質是證實和評價受托經濟責任”的角度出發,可以給出環境審計的一般定義:即“環境審計是為了確保受托環境責任的有效履行,由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依據環境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受托環境責任履行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鑒證”。基于兩者的同質性,總結分析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發展過程和邏輯,對于如何推動政府環境審計發展具有現實的借鑒意義,具體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環境審計應更加注重全面審計

  企業內部環境審計始于“規避重大環境災害”的現實需要,并經歷了從審計“內容單一”到“全面系統”的發展過程,這樣的發展邏輯是符合實際需求的。從我國審計實踐來看,由于審計資源緊張,我國政府環境審計也歷來強調“圍繞中心、突出重點”,近年來,結合國民經濟建設和環境治理重點,審計署陸續重點開展過退耕還林、部分城市排污費、環渤海城市水污染防治、“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重點地區和行業節能減排、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等專項資金的審計。總的來說,我國政府環境審計對象仍較為單一,主要是各類環境治理專項資金,屬于“環境保護末端治理”環節的“財務收支審計”,而對于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區域環境質量、企業環境政策、項目環境管理等“非末端治理”行為的“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卻實施較少,嚴重制約了政府環境審計的全面發展。因此,下一階段,政府環境審計應更加注重統籌規劃,著力構建環境審計整體格局,努力推動環境審計全面發展。

  (二)環境審計應高度重視標準制定

  歐盟環境管理審計體系(EMAS)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14000系列標準的出臺,極大的推進了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發展。自1996年ISO14000系列標準頒布至今,全球已有17萬多家企業等組織通過認證,我國目前有3萬多家企業組織通過了該體系認證,并在該標準指導下開展企業內部環境審計工作。可見,審計標準對于審計發展的意義深遠。目前來看,制約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發展的重要因素正是環境審計準則和標準的缺乏。今后,審計機關應在充分借鑒國際環境審計準則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審計實踐經驗,重點研究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對象、范圍、方法和標準,建立具有較強實踐指導意義的環境審計指南、準則等規范性文件。具體的,我國審計機關可以在環境審計案例整理發掘的基礎上,形成各類專項審計指南,再經總結提煉,逐步建立統一的環境審計準則。

  (三)環境審計應與國家環境治理緊密結合

  企業內部環境審計是企業環境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政府環境審計也應自覺與國家環境治理大局結合起來。一是應該加強對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現狀的研究,以便更加科學的制定審計計劃、突出審計重點、構建環境審計大格局,促進政府環境審計事業的自身發展;二是應該主動發揮政府環境審計在國家環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憑借審計經濟監督、評價和鑒證的專業優勢,彌補環境主管部門行業監管的不足,進而持續提升國家環境治理水平。只有在政府環境審計與國家環境治理形成良好的互動循環,才能充分發揮審計國家經濟社會“免疫系統”的功能。

  (四)環境審計應重視戰略定位

  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確認,是進入二十一世紀的全球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企業內部環境審計也因此提升到戰略高度,擔負指導、監督、反饋和修正企業各類行為的職能,以確保企業環境戰略得以真實、有效、全面的體現。加拿大審計署從傳統審計關注經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出發,加入環保性(Environment)的內容,把環境審計確定為一種戰略目標,使得該國環境審計走到了世界前列。我國也應盡早制定環境審計戰略,明確環境審計的價值和目標,用以指導具體環境審計業務開展,提升環境審計成果的應用水平,通過提供可靠的信息、有力的問責、合理的建議,促進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完善。

  拓展:內部審計報告內容有:

  1 檢查、發現、報告危害環保的主要問題;

  2 反映達到或不符環保標準的信息;

  3 評價遵守環境政策、法規的情況;

  4 審查環保管理系統和有關內控系統的健全和有效,并反映其薄弱環節和失控問題;

  5 生產、技術、經營、貯存、運輸過程中危害環保的事項;

  6 對購入、租賃、企業組合等房地產的環境狀態的報告或評估意見進行檢查;

  7 環保負債的評估;

  8 環保資金的籌集和分配的合規性與有效性;

  9企業環境政策、計劃、項目的制定和資源的分配;

  10 項目有效實施和業績;

  11 環保成本收益和資金運用效果;

  12 有關環保資產、負債的真實、合規、效益性的評價;對市場營銷(綠色產品)的影響;

  13 配合外部審計;

  14 環境報告和有關信息的審查;

  15 向管理當局提出審計結果、存在風險、資金運用、實現效果的報告;

  16 對員工的環境和訓練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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