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有關請示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復議的批復》已于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復議的批復(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復議的請示》(寧檢〔2015〕12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或者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法律、司法解釋設置復議程序或者重新審查程序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或者報請重新審查;法律、司法解釋未設置復議程序或者重新審查程序的,不能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或者報請重新審查。
三、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作出的不批準不起訴等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復議;上級人民檢察院非經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的決定,且不屬于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提請復議情形的,下級人民檢察院不得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提請復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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