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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推進民辦教育的發展

時間:2024-08-19 04:23:20 決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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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推進民辦教育的發展

  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為進一步促進全市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 省人民的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決定推進民辦教育的發展

  一、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多形式發展民辦教育

  (一)民辦學校是民辦事業單位,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二)各級人民的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利用非財政性資金,依法以獨資、合資、合作、股份制等多種形式,舉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職業技術教育及其他特長素質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鼓勵境外教育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參與我市民辦教育活動或開展合作辦學。對市外資金投資我市民辦教育的項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

  (三)非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在不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可以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的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畢業證書。

  (四)民辦教育以發展非義務教育為重點,努力擴充優質教育資源。在全市示范性幼兒園、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職業學校建設中,重點扶持發展一批民辦學校成為全市示范性學校(幼兒園),支持一批民辦職業學校的實訓基地、精品專業、精品課程和專業帶頭人等重點項目建設,引導形成一批規模適度、質量優良、特色鮮明、資源優質的民辦學校,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五)禁止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

  二、認真落實國家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

  (一)依法保護民辦教育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落實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舉辦者對民辦學校應當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依法辦理驗資、過戶等手續。民辦學校其他出資者向學校的出資,由學校向其開具引資憑證,依法享受權益、承擔義務。民辦學校對舉辦者、其他出資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收費的費用以及辦學積累,應當分別登記建帳,并依法享受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存續期間,對學校所有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辦學校在留足學校發展基金后,舉辦者、其他出資者可以從年度凈收益中取得合理回報。

  (二)嚴格執行民辦學校收費許可制度。學前教育和非學歷培訓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辦學機構自行確定,報縣區物價部門備案并公示;高中階段民辦學校根據各類學校(專業)辦學成本、發展建設基金和略有節余的原則,由市物價局商市教育局按照“核定上限,下浮自主”的辦法,統一發文,規范監管。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由縣物價局商縣教育局核定。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按照核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不得擅自變更,不得中途變相收費。物價部門除收取許可證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三)積極支持民辦學校的基礎設施建設。縣區人民的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學校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民辦學校用地和新建、擴建項目報建立項、稅費優惠、用水用電、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公益事業建設的有關規定,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政策。縣區人民的政府可以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興辦民辦學校。以民辦學校名義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它用地的,國土管理部門有權收回。

  (四)落實民辦學校辦學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學生勤工儉學取得的收入,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或者技術服務等業務取得的收入,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社會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除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外,還享受國家規定的公辦學校所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

  (五)鼓勵金融機構對民辦學校實行信用貸款。各級各類金融機構要積極為民辦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信貸扶持。

  (六)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公共財政支持力度。縣區人民的政府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引導民辦學校健康發展。從 年起,市財政在教育事業經費之外,每年安排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 萬元,并隨同級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教育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鼓勵社會向民辦學校捐資,或者設立專項獎勵與發展資金支持民辦教育。

  (七)切實保障民辦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一是允許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公辦學校教師經批準到民辦學校任教,并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的,原有教師身份保持不變,退休后按公辦學校退休教師相關政策執行,連續計算工齡。二是民辦學校教師如果被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錄(聘)用,在民辦學校從業的年限計算為連續工齡。民辦學校教師可以參加公辦學校的公開招聘,一經錄用,工齡、教齡連續計算。三是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按國家和省里的有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四是民辦學校教師在教師資格認定、業務進修、職稱評定、科研立項、表彰獎勵、職業技能鑒定等方面,均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對待,統一管理。五是民辦學校教師的人事檔案由教育部門管理。

  (八)切實維護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支持民辦學校的招生工作,納入當地招生計劃,統籌安排。民辦學校享有招生自主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高中階段民辦學校可以跨縣區招生,縣區要大力支持,不得設置障礙。嚴禁生源學校有關人員向民辦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生源組織費、勞務費。

  (九)依法保障民辦學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對學生的入學、升級、留級、休學、轉學、紀律處分等,與公辦學校一樣嚴格管理,并到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學生轉學必須經學籍管理部門批準,才能辦理轉學手續。實施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資格培訓的民辦教育機構,勞動保障部門也要按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民辦學校的學生考試、升學、就業、戶口辦理、乘車(船)票價優惠、助學貸款、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在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選,以及運動會、文藝匯演和各類知識、能力競賽等活動方面,給予民辦學校的學生同等機會和待遇。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與同類公辦學校學生同等享受國家助學金、獎學金。民辦學校要按照省級政府要求,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以上的經費,用于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受教育者入學后提出退學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受教育者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十)進一步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各級政府要協調各部門、社會力量共同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協調教育、公安、交通、城建、衛生、工商、文化和環保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民辦學校周邊環境治理,嚴厲打擊干擾民辦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違法行為,從嚴從快查處涉校案件,維護學校周邊安全。要嚴厲打擊非法辦學行為,嚴肅查處非法辦學人員。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民辦學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對民辦學校的各種罰款一律上交財政,作為民辦教育發展基金。對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及其他非法增加負擔的行為,民辦學校有權抵制,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向人民法院起訴。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導向,加強對民辦教育的正面宣傳,及時推介民辦教育的先進典型,努力營造有利于民辦教育發展的輿論環境。各類媒體不得刊發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廣告和招生信息。凡擅自刊發違反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各種招生簡章、廣告、信息者,要追究該媒體領導者的責任。

  三、切實加強對民辦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一)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加快教育強市、教育強縣的重要措施來抓,把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一安排部署,切實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指導和管理。對縣區政府及其主要領導干部教育工作的評估考核,要將民辦教育單列項目指標,并加大評估考核的權重。在教育強縣區的督導評估中,要把民辦教育發展作為重要內容。

  (二)落實民辦教育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全市民辦高中階段學校由舉辦者按條件和程序申報,縣區教育部門初審,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評估審批,按屬地原則由縣區管理。民辦初中、小學、學前教育,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評估審批和管理。實施中級以下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教育機構,由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并在批準后七個工作日內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實施體育、藝術等特殊類別非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國家對其設立審批權限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按屬地原則由縣區管理。市、縣區要認真履行對民辦學校的管理職責,加強對民辦學校的依法規范管理。

  (三)嚴格實行辦學準入制度和年檢評估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嚴格把好審批關。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申請設立民辦教育機構,舉辦者必須提供有關材料,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凡是達不到辦學標準和要求的,一律不得發放辦學許可證。教育和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教育機構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辦學水平、財務狀況、教育質量等進行檢查評估。對未經審批的違法違規的民辦學校,要及時查處,堅決取締。對辦學水平低下,管理混亂的民辦學校,要限期整改,并可責令暫停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市、縣要將檢查評估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要端正辦學思想,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推行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各級各類民辦學校都必須依法落實董事會(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依法落實董事會(理事會)和校長的職權。民辦學校發布招生簡章或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必須載明學校名稱、辦學地點、招生類型、學歷層次、專業設置、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必須報送審批機關核準備案。民辦學校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點之外辦學,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民辦學校變更學校地址或者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外增設教學地點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民辦學校要建立和健全學校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誠信建設,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依法管理和社會監督。

  (五)切實加強財務監督和管理。市、縣區教育、勞動保障、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民辦學校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對固定資產的使用、變更、處分和大額資金的用途,應當經過學校決策機構討論決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進行審計、檢查。民辦學校應當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 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民辦學校財務管理混亂或者違規使用辦學資金,政府有關部門應責成其糾正,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責任。

  (六)加強學校安全管理,提高辦學風險防范能力。各級政府及安監、教育、衛生、公安、消防、交通、規劃建設、文化等部門要將各類民辦教育機構納入各自職能的安全監管體系。民辦學校要增強安全意識,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為增強民辦學校安全和辦學風險防范能力,民辦學校要積極發動學生自愿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民辦學校、幼兒園向保險機構辦理校方責任保險;提倡設立民辦學校專項風險資金,比例為學校當年總收入的3%,存入專門帳戶。專項風險資金屬于民辦學校所有,在學校存續期間不得挪作它用,只能用于學校發生意外事故或其它突發事件的處理。教育部門要將民辦學校安全保障和風險防范工作作為重要指標,納入學校評價、年檢年審考核體系。具體實施辦法由教育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

  (七)要依法成立民辦教育中介組織或自律組織,作為政府和民辦學校的橋梁和紐帶。鼓勵社會中介組織反映民辦學校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其參謀、咨詢、引資、交流和法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維護民辦學校及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民辦學校自律管理。

  (八)要加強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對辦學行為規范、管理好、質量高、有特色的民辦學校給予表彰、獎勵,對干擾破壞民辦學校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予以打擊,切實保障和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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