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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建議書
行政指導建議書(一)
質量技術監督
行 政 建 議 書
(X)質技監行建字[20XX]第01號
XX 衛生局
我局在20XX年8月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基本情況摸底調查時,發現XX糕點廠等21家企業無《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食品生產加工。
以上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為保護廣大人民群體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食品衛生法》相關規定,建議貴局對23家企業進行審核確定,確屬無證的,且又未正在申辦衛生許可證的,依法予以取締。
附:無衛生許可證企業名單
XX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指導建議書(二)
昨日,XX區工商局向XX廈門SM分店發出“行政指導建議書”,建議XX停止銷售韓國“維他500”飲料,撤柜并暫時封存。
這是今年我市工商部門推行“柔性執法、行政指導”以來首次向世界500強企業發出“行政指導建議書”。
昨日上午,XX區工商局在“五一”節日市場檢查中發現,XX廈門SM分店貨架上擺放著韓國“維他500”飲料。而4月28日,國家質檢總局開始對在中國大陸市場銷售的“維他500”飲料進行檢驗,因為前不久韓國食品醫藥安全廳對當地飲料進行抽查時發現,“維他500”飲料的苯(致癌物質)含量為9.9ppb,與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飲用水苯限量標準10ppb之間僅差0.1ppb。雖然該值仍在安全范圍內,但出于健康考慮,韓國食品醫藥安全廳強調將收回“維他500”。
據此,XX區工商局執法人員一方面向XX發出行政指導建議書,同時約請新聞單位及時采訪報道,提醒消費者慎重選購韓國“維他500”飲料。XX廈門SM分店不僅欣然采納了“行政指導建議”,有關負責人還在第一時間通知XX廈門世貿商城店以及晉江的分店將韓國“維他500”飲料全部撤柜,暫時封存。
“行政指導建議”還指出,國家質檢總局會在第一時間發布檢測結果公告,據此,工商部門會再發出相應的行政指導建議。XX有關負責人指出,工商部門采取行政指導的方式處理“維他500”事件,讓人感到很溫馨。“行政指導建議書”和過去的'“責令整改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相比,令人感到工商的監管方式也在悄然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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