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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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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通知書》和《監察建議書》是行政監察機關履行監察職責,實施檢查、調查、建議、處分等項監察權力的行政法律文書。為了在實際工作中有效地發揮這兩種文書的作用,現對其作如下規定:
使用范圍
一、行政監察機關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向被監察單位或有關單位發出《監察通知書》:
1.接到人民政府或上級監察機關指示,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下進行檢查、調查時。
2.人民群眾舉報被監察單位或個人有違法違紀問題,需要進行調查時。
3.查辦違紀案件,需要被監察單位或個人提供有關文字說明和各種證據時。
4.進行例行的檢查、調查,需要被監察單位或個人提供文字說明和各種證據時。
二、行政監察機關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向被監察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書》:
1.要求被監察單位或個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損害國家、集體或公民權益的行為時。
2.被監察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已經給國家、集體或公民個人造成損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時。
3.要求被監察單位或個人糾正其不正確的決定、命令時。 4.確認被監察單位或個人有違紀行為,須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建議給予政紀處分時。
5.確認被監察的個人有嚴重違紀行為,須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建議暫停其行使職權時。
6.進行例行檢查、專項檢查、專題調查中,確認被監察單位或個人由于工作失誤,需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管理、限期改進時。
7.對于模范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忠于職守、廉潔奉公、政績突出的被監察單位或個人,建議對其表彰、獎勵時。
8.對于控告、檢舉違紀行為有功人員,建議對其表彰、獎勵時。
使用辦法
一、《監察通知書》的內容由負責該項監察業務的部門填寫,須經監察機關負責人或主定部門負責人簽發,并加蓋公章或“監察通知專用章”。
二、《監察建議書》的內容由負責該項監察業務的部門填寫,須經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加蓋公章或“監察建議專用章”。
三、《監察通知書》和《監察建議書》由監察機關視具體情況發函或當面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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