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會談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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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會談紀要1
為正確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在保理業務經營行為, 促進保理業健康發展,服務和保障金融改革創新,防范應收賬款融資風險, xxx 年10 月21 日高院召開xxx 年第27次審判委員會會議,專題研究關欲保理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若干問題, 經過認真討論,與會委員對目前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的些問題達成一致意見,F紀要如下:
一、會議紀要的形成背景
保理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近年來,隨著購貨商賒銷付款逐漸成為主要結算方式,供貨商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和融資需求椎動了國內貿易中保理業務的產生和發展。xxx年5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推進xx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xxx]20號)鼓勵xx濱海新區在金融企業金融業務、金融市場和金11開放等方面先行先試。xxx年10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政委批復原則上同意商業保理企業在xx注冊。xxx年6月1 商務部下發《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又下發《關于商業保理試點實施方案的復函》,同意在xx濱海新區、上海浦東新區開展商業保理試點,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xxx年2月,xx市發布《xx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對商業保理公司的注冊資金從業人員及風險資本等各個方面做出了要求xx市作為商務部確定的第一批商業保理試點城市,保理業務得到快速發展與此同時,各類保理糾紛不斷
出現,訴訟至法院的保理合同糾紛案件數量里不斷上升趨勢。由于保理合同屬于無名合同,有關保理問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明顯欠缺,審判實踐中存在許多亟待研究和解決的難題例如:案由、管轄和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問題,保理法律關系認定問題;保理合同效力問題,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的沖突問題等。
為了統一裁判標準和司法尺度,解決審判難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且相關司法解釋,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銀監會發布的《商此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發布的《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國銀行業協會保理委員會制定的《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范》、xx市政府辦公廳發布的《xx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以及xx市金融工作局、中國民銀行xx分行、xx市商務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應收賬款質押及轉讓業務登記查詢工作的通知》,結合xx法院的審判實際,高院審判委員會專題研究和審議了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并形成基本共識。
二、保理法律關系的認定
保理合同是指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簽訂的,約定將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倩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出租資產等基礎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債權人提供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等至少項服務的合同。
構成保理法律關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保理商必須是依照國家規定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商業保理公司;
(2)保理法律關系應當以債權轉讓為前提;
(3)保理商與債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保理合同;
(4) 保理離應當提供下列服務盼的至少一項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
保理商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名為保理合同,經審查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構成要件,實為其他法律關系的,應按照實際法律關系處理。
保理法律關系不同予一般借款關系。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是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1,而非債權人直接歸還保理融資款。保理法律關系也不同于債權轉讓關系,保理商接受債務人依基礎合同支付的應收賬款,在扣除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后,應將余額返還債權人。
三、保理合同的效力
保理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保理合同屬于反向保理且符合前款規定的,應認定為有效。
四、案由的確定
保理合同為無名合同,案由可暫定為保理合同糾紛。在司法統計時,將其歸入.其他合同糾紛.項下。
五、管轄的確定
保理合同以基礎合同的債權轉讓為前提。保理業務由應收賬款轉讓和保理兩部分組成,主要呈現兩種訴訟類型:一是保理商以收回保理融資款為主要目的,起訴債權人和債務人或者僅起訴債務人。此時,保理商的法律地位是應收賬款債權受讓人,基于基礎合同的債權轉讓而主張倩務人償還應收賬款,以及因債務人不能償還時債權人依約所應承擔的回購義務,案件審理的重點是基礎合同應收帳款的償還。二是保理商僅因保理合同的簽訂、履行等起訴債權人,例如要求支付保理費用等,案件審理的重點是保理合同的履行。
保理商向債權人和債務人或者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基礎合同中有關管轄的約定確定管轄。 保理商和債權人僅因保理合同的簽訂、履行等發生糾紛,按照保理合同的約定確定管轄。 保理合同中無管轄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保理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保理融資款的發放地為保理合同的履行地。
保理商向債權人、債務人及擔保人一并主張權利的,應當根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合同確定管轄。
保理商、債權人與債務人另有管籍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確定管轄。
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保理商僅以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如果案件審理需要查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基礎合同關系、基礎合同履行情況,以及債權轉讓是否通知債務人等事實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情況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追加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保理商與債權人僅就保理合同的.權利義務產生糾紛,與基礎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無關的,可不追加債務人參加訴訟。
保理商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如果債務人就基礎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享有抗辯權、抵銷權等提出抗辨的,應當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債務人僅就是否快到債權轉讓通知提出異議的,可以不追加債權人參加訴訟,僅需通知債權人以證人身份就相關事實予以說明。
七、法律適用問題
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應以保理合同的約定作為確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
除合同約定的內容之外,應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無名合同的相關規,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八、權利沖突的解決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未經質權人同意轉讓應收賬款,該轉讓行為屬子無權處分行為。
出質人經質權人同意轉讓應收賬款的,應當以所得的保理融資款或者保理回款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或者提存。
保理融資款是指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后,保理商為債權人提供的資金融通款,包括貸款和應收賬款轉讓預付款。保理回款是指債務人依基礎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應收賬款,在保理商扣除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后剩余的款項。
九、登記公示和查詢的效力
xx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xx分行、xx市商務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應收賬款質押及轉讓業務登記查詢工作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中所列主體受讓應收賬款時,應當登陸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對應收賬款的權屬狀況進行查詢,未經查詢的,不構成善意。
《通知》中所列主體辦理應收賬款質押、轉讓業務時, 應當對應收賬款的權屬狀況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繞一登記平臺予以登記公示,未經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保理商。
十、適用范國
本紀要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經做出生效裁判的保理合同糾紛案件不再適用本紀要。本紀要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執行。
十一、相關概念的解釋
1、保理又稱保付代理,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保理合同主要涉及幾方當事人:A 保理商:開展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商業保理公司; B 債權人:基銷合同中的債權人,其在保理合同中將基礎合同中的應收款轉讓給保理商,因此只是保理合同中的應收賬款出讓人;C債務人:基礎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人。
反向保理:指保理商與規模較大、資信較好的買方達成協議,對于為其供貨、位于其供應鏈上的中小企業提供保理業務。 實務操作中,保理商首先與資信較好的買方協商, 確定由保理商為向買方供貨的中小企業提供保理融
資,然后保理商與供貨的中小企業,或者與供貨的中小企業和買方共同簽訂保理合同。供貨的中小企業履行基礎合同中的供貨義務后,向保理商提示買方承兌的票據,保理商立即提供融資,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及賬款收取等綜合性金服務。票據到期時,買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款項。反向保理不是已種具體產品或者合同名稱,而是一種保理營銷銷策略和思路。近年來,反向保理在大幅度減少保理商風險的同時,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提高了中小企業的市場開拓能力。
2、保理融資:保理商應債權人的申請,在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后,為債權人提供的資金融通,包括貸款和應收賬款轉讓預付款。
3、銷售分戶帳管理:保理商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于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情況、信用額度變化情況、對賬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債權人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4、應收賬款催收:保理商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采取電話、函件、上門催收直至運用法律手段對債務人進行催催收。
5、資信調查與評估:保理商以受讓應收賬款為前提,提供的機構或個人的信用信息記錄、信用狀況調查與分析、信用評價等服務。
6、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保理商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并在核準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7、基礎合同: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有關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或租資產等的交易合同。
8、應收賬款債權:保理商受讓的、債權人(賣方)基于履行基礎合同項下銷貨物、提供服務或出租資產等義務而對債務人(買方)享有的債權。應收賬款的權利范圍一般包括銷售商品產生的債權,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出租資產產生的債權,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讓渡產生的債權,以及保理商認可的其他債權。
9、信用風險:債務人因破產、重整、解散、停止營業、拒絕往來、無支付或惡意拖欠等,未能在保理期限到期日足額支付應收賬款。
10、有追索權保理:指保理商不承擔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和提供壞賬擔保的義務,僅提供包括融資在內的其他金融服務。無論應收賬款因何種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權向債權人追索已付融資款項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額款項,或者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
11、無追索權保理:指保理商根據債權人提供的債務人核準信用額度,在用額度內承購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并提供壞賬擔保責任。債務人因發生信用風險未按基礎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應收賬款時,保理商不能向債權人追索。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商有權追索已付融資款并不承擔壞賬擔保義務:債權人有明顯欺詐行為;不可抗力;債務人對基礎合同項下的商品、服務等提出異議。
12、公開型保理:又稱明保理,是指在簽訂保理合同或在保理合同項下每發票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時立即將債權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該事實即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
13、隱蔽型保理:又稱暗保理,是指保理合同簽訂后的一定時期內,保理或債權人都未將應收賬款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僅在約定期限屆滿成約定事由出現后,保理商可將應收賬款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隱蔽型保理中,即使保理商已預付融資歉,正常情況下債務人仍直接向債權人付款,再由債權人將相關付款轉付保理商,融資款項僅在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清算。
xx市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xxx 年11月20 日印發
業務會談紀要2
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德國X X企業(以下簡稱乙方)就雙方合資籌建X×化纖廠的問題于X X X X年X月X El在X X市進行洽談,經過雙方友好的會談,雙方就合資籌建化纖廠的有關事宜取得了一致意見,F將會談達成的一致意見,紀要如下。
一、甲乙雙方為發展中國的化纖工業,同意共同投資××萬元人民幣在中國×x省××市的市郊合資籌建一個中型的化纖廠。
二、甲方以土地、廠房、輔助設備和流動資金共XX萬元人民幣作為投資,約占總投資的5l‰乙方以外匯資金、先進機器設備和技術作為投資,約占總投資的49%。
三、關于利潤的分配原則,乙方認為他們的投入既有資金和設備,又出技術,應該占68%,甲方則認為應該按投資比例分成,最后決定另定時間再進行協商確定。
四、合資生產的XX產品,乙方應承擔在國際市場上銷售年產量的65%,其余的在中國國內市場上銷售。
五、中國與德國合資創辦的化纖廠,名稱暫定為“中德化纖廠”,工廠設正副廠長各一人,正廠長由甲方委派,副廠長由乙方委派,工廠配備有關的工作人員3至5人,工資標準另定。
六、董事會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中國紡織進出口公司XX分公司、XX市有關工作部門代表及德國XX有關部門代表共9人組成。董事會推選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每年召開董事會兩次,研究和討論工廠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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