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內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租賃期內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您好,關于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合同法》有以下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補充: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承租人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6、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后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實際的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確認或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北京市有關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的,應當予以變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不予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在法院做出變更判決并生效后,當事人可據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愿意繼續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議繼續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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