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房屋租賃合同模板錦集5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房屋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李融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422322198312200038身份證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于東莞市南城區晶城3棟401。裝修情況為:精裝修
第二條交驗身份
(一)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身份證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三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2日,共計12個月。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口頭續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
(一)租金標準:1200元/月,大寫:壹仟貳佰元/月。
(二)租金支付時間:每月1日前;簽訂合同當日支付當月租金。
(三)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向甲方銀行帳戶按月支付租金
第五條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為:2400元(大寫:貳仟四百元)。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保證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
第六條其他費用
租賃期內,與該房屋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
(一)乙方承擔(□水費/□電費/□電視收視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乙方應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關繳費憑據。
(二)房屋租賃稅費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于20xx年5月1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相關物品后視為交付完成。(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驗收認可后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于乙方裝飾、裝修的部分,具體處理方法為(□乙方恢復原狀/□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乙方放棄收回/□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價補償)。返還后對于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八條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乙方發現該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15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二)對于乙方的裝修、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甲方不承擔維修的義務。
(三)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轉租
(一)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
第十條所有權變動
(一)租賃期內甲方轉讓該房屋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二)租賃期內該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范圍的。
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15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15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1200元的。
3、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6、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一)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應提前30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乙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擅自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五)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其中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簽章:承租方(乙方)簽章:住所:住所:
身份證:身份證: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2
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時,租賃雙方往往在裝修投入的處理問題上發生糾紛。法院一般基于以下原則處理此種糾紛: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當事人對裝修投入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86 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是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體現。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承租人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設的附屬設施應當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歸屬及維修責任,其中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報有關部門批準。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房屋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作為侵權處理,這主要針對承租人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而將房屋裝修的行為。此種情況一般作如下處理:裝修物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其拆除;不能拆除的,所有權人對此不予以賠償,如為了拆除此裝修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按民法的.公平原則處理。如承租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但雙方未就裝修投入的處理進行約定,此時可根據公司原則處理。具體如下:承租人進行的裝修,能夠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價給房屋所有人。
房屋租賃合同 篇3
經舟***房屋中介部中介,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同意以下協議條款:
一、 乙方租借甲方座落于 約計 房屋。
二、租房合同期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每月租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其他費用由 方承擔。
四、付款方式為 ,如拖欠房租,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但一切后果由乙方自理。
五、甲方提供乙方 等設施,費用由 方承擔。
六、 乙方在租房合同期內應注意愛惜房屋及內部其他設施,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
七、乙方支付甲方押金人民幣(大寫) 元整,合同期結束后,如甲方對五、六兩點沒有異議,應該立即退回乙方押金。
八、乙方如在租借房屋期間,有非常行為發生,和乙方在借用期間使用不當引起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及中介方無關。
九、乙方無權將此房屋轉租給其他人,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房屋。
十、雙方如有特殊情況不租借房屋,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與中介方無關。
十一、第二次付款應該提前10天付清。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三、水表起用度數為 ,電表起用度數為 ,煤氣起用度數為 。
附錄
中介公證方:舟山市定海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中介所
地址:定海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電話:
經辦: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注:(一、甲方出租人 二、乙方承租人 三、中介方)
房屋租賃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出租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職務: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承租方)▁▁▁▁▁▁▁▁▁▁▁▁▁
住所(或住址):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職務:
身份證號(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就租賃房屋從事經營事宜經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1.租賃房屋
1.1甲方將合法擁有的座落于▁▁▁▁▁▁▁▁▁▁▁▁▁▁▁▁▁▁▁▁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
1.2租賃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平方米。
1.3租賃房屋的裝修、設備設施狀況及同時交付乙方使用的其他設備設施,由雙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雙方另有約定外,附件一作為甲方按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時交還租賃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1.4乙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租賃用途。乙方使用租賃房屋不得超出乙方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
2.租賃期限
2.1租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年▁▁個月。
2.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日/月)免租期,免租期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免租期供乙方用于裝修,免租期內乙方無需承擔租金,但于此期間發生的乙方施工實耗水、電費用及物管費用由乙方承擔。
2.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租賃房屋,乙方應按約定歸還,乙方如需繼續承租的,應最晚于租賃期滿前▁▁▁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請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滿雙方未簽訂新的書面租賃合同的,乙方應在租賃期滿時騰空并向甲方交付租賃房屋。
3.租金及保證金
3.1本合同實行先付租金后使用原則,租金實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標準為
▁▁▁▁▁▁▁▁▁▁▁▁▁▁▁▁▁▁▁▁▁▁▁▁▁▁▁▁▁▁▁▁▁▁▁▁▁▁▁▁▁▁▁▁▁▁▁▁▁▁▁;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匯票/▁▁▁▁▁);租金的支付時間為:首期租金應于▁▁▁▁▁▁日前支付,其后每期租金于▁▁▁▁▁▁日前支付。
3.2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合同約定租金總額▁▁▁%,計▁▁▁▁元的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和按照約定使用租賃房屋的保證。
3.3租賃期間,乙方如未按約定支付租金及相關費用或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致使甲方受到損失,甲方有權自行扣留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以抵付損失,并保留繼續索賠的權利。
3.4在乙方按約定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下,合同期滿,乙方不再續租,且按附件一向甲方交付租賃房屋及設備設施并清相關費用后,甲方在▁▁個工作日之內向乙方退回剩余保證金。
4.其他費用
4.1租賃期間,乙方使用租賃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并在收到甲方繳款通知單后三日內支付。
4.2租賃期間,租賃房屋每日每平方米物業管理費為▁▁▁元,乙方應按(一年/半年/季/月)繳納物業管理費,免租期物業管理費應于▁▁▁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其余租賃期間的物業管理費與租金同時支付,支付方式、時間同3.1條租金支付時間、方方式。
4.3租賃期間,乙方可根據自己的經營特點進行裝修,但不得破壞租賃房屋構,裝修費用由乙方自負,租賃期滿后如乙方不再承租,甲方對其裝修不作任何補償。
4.4乙方應承擔其他由相關部門征收的與使用租賃房屋有關的費用。
5.房屋交付
5.1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首期租金、物業管理費及保證金后▁▁日內向乙方交付租賃房屋。交付時,雙方應派代表持合法授權委托書按附件一進行交接,并簽署房屋交付確認書,予以確認。乙方簽署確認書或實際占有租賃房屋即視為甲方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租賃房屋。確認書簽署之日或乙方實際占有租賃房屋為租賃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6.轉租和歸還
6.1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轉租。如果擅自全部或部分轉租,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不再退還已繳納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和保證金,并有權解除合同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6.2乙方應于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后▁▁▁日內按附件一將租賃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設備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乙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費用或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有權拆除及取回乙方所有的裝修、裝飾之部分或全部,但乙方不得故意損害或拆除租賃房屋本身之構體及甲方提供的設備設施,乙方在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后▁▁▁日內未拆除或取回之物品,視為乙方放棄遺留物之所有權,悉歸甲方所有任其處理。
6.3即使有上述6.2條規定,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后,對于乙方的裝修、裝飾,甲方仍然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拆除,以使租賃房屋處于良好、適租狀態。對于乙方拒絕拆除的,甲方可不經通知乙方代為拆除,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可從乙方繳納的保證金中自行扣除。
6.4租賃期滿后,甲方如繼續出租該租賃房屋,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租賃權;如期滿后不再出租,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日期搬遷騰空,否則由此造成一切費用及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7.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雙方仍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以解決爭議。
8.甲方保證及責任
8.1保證擁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將租賃房屋按本合同之約定租賃給乙方。
8.2甲方應對租賃房屋及其提供的消防、配電設施進行定期維修保養,以保證租賃房屋及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甲方對租賃房屋及設施的定期維修保養應事先通知乙方,乙方應予協助配合并提供相應的便利。
9.乙方保證及責任
9.1乙方不得將租賃房屋用于本合同約定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保證其在租賃房屋內的一切商業活動符合一切法律、法規的規定。
9.2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及其他根據合同應向甲方支付的費用。
9.3乙方應正常使用并愛護租賃房屋及甲方提供的各項設施設備,防止不正常損壞(正常磨損除外)。因乙方使用不當,致使租賃房屋或設施設備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乙方拒不維修或賠償,甲方可代為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9.4由于乙方施工或使用對租賃房屋及設備設施造成損壞,或由于乙方或乙方雇員、客戶行為失職或疏忽,而使甲方人員或財產受到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時,乙方應對甲方負有完全的責任并賠償甲方遭受的全部損失。
9.5乙方可根據租賃用途對租賃房屋內部布局進行設計和裝修。該設計和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但乙方進行裝修或改擴建不得改變租賃房屋基本構。
9.6如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對第三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如甲方被要求承擔相關責任,甲方在賠償后有權向乙方追償。
10.合同的解除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10.2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租賃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則甲方應盡快修復或重建。在租賃房屋修復期間,乙方免交租金及物業管理費,待租賃房屋恢復使用后繼續計算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用,合同有效期也相應向后順延。
10.3若發生甲方不可預見的市政規劃、土地征用等事件致租賃房屋無法出租經營,則甲方應自收到相關通知后及時告知乙方。雙方應按實際租用天數,即時清租金及其他各項費用,且甲方不承擔乙方任何損失。
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選擇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其遭受的一切損失:
10.4.1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本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超過兩個月或▁▁▁▁元時;
10.4.2 乙方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租賃用途的;
10.4.3 乙方擅自將租賃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他人的;
10.4.4 乙方擅自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拆改構的;
10.4.5 乙方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甲方根據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解除,乙方應及時騰空并交回租賃房屋,乙方已繳納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甲方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甲方亦可選擇不予解除合同,但甲方仍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其遭受的損失。
10.5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選擇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其遭受的一切實際損失:
10.5.1 甲方違反其保證、責任或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在乙方通知的補救期內又未及時補救,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對外營業或使乙方的合同權益受到實質的損害。
乙方根據上述情形提前終止合同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搬遷騰空交回該房屋并算相關費用后應及時退還乙方剩余的款項,租金照實計算;乙方亦可選擇不予解除合同,但乙方仍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其遭受的實際損失。
11.違約責任
11.1甲方未能按時向乙方交付租賃房屋時,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每月租金之▁▁▁的違約金,但因乙方原因致使遲延交付除外。
11.2乙方拖欠租金及其他本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滯納租金或費用之▁▁▁的違約金。
11.3租賃期限屆滿或本合同提前終止時,若乙方未能將租賃房屋按附件一交給甲方,乙方除按實際使用天數雙倍支付租金及承擔本合同約定乙方承擔費用外,還應承擔▁▁▁元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11.4租賃期內若乙方擅自退租,乙方應按年租金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所預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保證金甲方可不予退還。
11.5除上述各項規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違約行為,均應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7天內予以更正,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逾期未能更正,另一方保留索賠的權利。11.6本合同項下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可以累加適用。
12.不可抗力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所負的本合同義務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期間可暫停履行,并且應按暫停時期自動延長,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聲稱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其它各方,并且在此后十五日內提供不可抗力已經發生和持續時期的充足證據。聲稱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也應盡一切合理努力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減到最低程度。
13.其他約定
13.1本合同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蓋章或簽字,并經雙方加蓋公司印章后生效。如該租賃行為需經雙方主管部門審批,該合同應在通過審批程序后生效。
13.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署:
簽署:
日期:
日期:
房屋租賃合同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包括室內設施、設備就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經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權屬證明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產權的;
(三)屬于違法建筑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實施拆遷的;
(九)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條 南寧市房產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價、稅務、財政、環保、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房屋租賃管理有關的工作。
市轄縣(郊)負責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租賃合同
第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第九條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賃金額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出租人擬將出租房屋出售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放棄購買的,房屋所有權轉移后,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原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其出租房屋抵押的,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抵押期間租賃期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
第十三條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簽訂租賃合同的,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可以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出租,但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屋,公告時沒有設定租賃關系的,不得出租。
第十四條 經市規劃部門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符合條件出租的,其租賃期限,不得超過被批準的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一方發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銷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承租。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允許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 租賃登記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備案。
國有直管公房的租賃和單位自管住房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
(一)租賃雙方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2、尚未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正在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有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收件收據等證明文書;
4、經市房產管理局鑒證的購房合同或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出具的購房證明、購房發票等;
5、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鑒證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證明;
6、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其他房產權屬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證明;委托人的委托證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應當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證明;出租已抵押的房屋,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第二十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
(二)現場勘察;
(三)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四)發放《房屋租賃證》。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規定的,發給《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并答復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證》實行年審制度,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實施。
第四章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三)依法繳納稅費;
(四)按規定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承擔治安責任;
(五)按規定與計劃生育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協助計劃生育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六)不得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進行干擾和妨礙;
(七)按照合同約定的責任,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
(八)改建、擴建或者裝修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出租人未按照約定及時修繕房屋,經承租人書面通知仍不修繕房屋的,或者房屋緊急險情影響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繕,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違反前款第(七)項規定,給承租人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按照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確需改變房屋用途或者進行裝修或增設他物,應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三)遵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有關規定;
(四)遵守計劃生育有關法規;
(五)遵守環境保護有關法規,并承擔造成污染治理的責任。
承租人違反前款規定,給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的;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者擅自調換使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五)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有住房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的;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與健康的;
(三)未按照合同約定維修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四)干擾、妨礙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租賃房屋期滿,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或未與出租人達成續租協議而逾期不搬出的,屬非法侵占,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轉租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可以與轉租人協商約定轉租收益的歸屬或者分配比例,轉租人應當就轉租行為依法繳納稅費。
第三十條 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
第三十一條 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方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不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租賃行為無效。除責令暫停房屋租賃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外,對公民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對公民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三十七條 涉外房屋租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問題由南寧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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