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贈與合同模板匯編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贈與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贈與合同 篇1
1.格式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方將自己所有的物品、現金或者某種權利贈送給他人的行為。贈與合同通常是單務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贈與方負有將贈與物交給受贈人的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受贈方享有領取贈與物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贈與也可以附條件,即贈與一方要求受贈方履行某種義務,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但這種條件一般是與贈與人的利益無關的條件,而不是要求有償地贈送。如果將某種物送給他人并要求給付一定的金錢就不是贈與關系。因此,附條件的贈與仍然是單務行為。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國貨幣),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某種權利。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等。
(2)權利轉移涉及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合同中訂立清楚。例如,贈與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沒有辦理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3)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文件,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贈與合同 篇2
一、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
自從我國《合同法》頒布以來,學者從未間斷過對于合同法中不足的探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找出問題修正問題是法律完善的必經過程。對于我國合同法的不足之處,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贈與合同中對贈與人撤銷權規定的漏洞
贈與人撤銷贈與可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是任意撤銷權的內容,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財產轉移前隨時撤銷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基于受贈人的過錯。既然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則不通情理。由于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銷贈與,則在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之前,受贈人無權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更未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那么,因為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時,受贈人依據什么權利求賠償呢?
(二)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條關于贈與人撤銷贈與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這一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阻止受贈與人的忘恩行為。這里的忘恩行為可以理解為得到贈與卻傷害贈與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立法體現了民法維護公序良俗的原則,但是這里存在著立法上的缺陷,如果這樣的傷害行為不是出自于受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是由于不可知的意外造成,則這個規定有失公正。
(三)關于撤銷贈與后財產返還的范圍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對 撤銷權人人的理解聯系之前的法條來看,指的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在贈與行為做出以后再行駛撤銷權的只有兩種情形:第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綜合前述,在被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被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的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的約定義務。第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基于這兩種情況,撤銷權人行駛撤銷權可以取回贈與財產,問題在于,這兩種情況下能取回的僅僅只是贈與財產嗎?某些財產交付以后是可以產生孳息的,若孳息不需要財產占有人的對應勞動僅憑贈與物自身就可以產生,則贈與物若未交付也同樣會產生,那么撤銷贈與后贈與期間孳息的歸屬便有待商榷。
二、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完善
(一)就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撤銷權的規定的漏洞的完善
可將一百八十九條的內容變為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變更后成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對于此類合同,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適用起來才會明確,立法規定的準確性從何得到體現,不至于產生爭議。
(二)對一百九十二條漏洞的完善
筆者認為應將一百九十二條更改為 受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更改理由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從應然性角度:如上所述,贈與合同的訂立是有一定人情因素的情誼行為,忘恩行為是基于人情上的`背離而表現出的行為上的傷害,最終產生傷害的結果。而不是行為人一時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道德標準也是把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而為的忘恩行為認定為不道德。既然這項規定來自于公序良俗原則,就應當完整的體現公序良俗的真正含義。因此,這里必須強調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做出的傷害贈與人的行為,才能剝離出因為疏忽而導致贈與人傷害的情況。舉重以明輕,我們可以做一個假設:這個規定如果不更改會出現一個情況,即被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立即遠離贈與人,擔心自己行為導致贈與人傷害,從而贈與合同被撤銷。很明顯這才是有悖于社會道德的忘恩。另一個證明就來自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這一條規定中要求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是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而不是其他非違法的行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違法行為表現形式上都是不道德行為,從這一條可以看出來,合同法本身同樣認為只有不道德的行為才會成為忘恩行為,并不是一時無心之失就會被認定不道德。具體到一百九十二條,并不會因為被贈與人的一般過失導致贈與人傷害,贈與人就獲得了撤銷贈與的權利。從必要性的角度看:有的法律學者認為,這個法條里面本身包含了這一部分的含義。但是如果不寫進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那么就要進行縮小解釋才能達到這個目的。法律必須是嚴謹的,不能容許這樣的省略。試想一下,如果這里可以做法條中包含被贈與人有傷害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意,那么民法體系中的多條法規都可以類推的去做這樣的推理,這樣做豈不是法條大亂。就我國司法現狀來講,并非每個司法人員的法學底蘊都是一樣淵博,如果法條的表述不夠明確,需要去推理必然帶來法條適用中的爭議。如果不寫入主觀上的要求,那么在司法過程當中必然會出現因為一時疏忽造成贈與人傷害而被撤銷贈與的案例。由此看來,這里的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一定要強調。綜上所述,從應當性和必要性兩個方面來看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被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句都必須加入。
(三)撤銷贈與后財產返還的范圍的更改
筆者認為這里可以取回的財產應該包括贈與財產在贈與期間的孳息。在民間借貸的案例中,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法院將不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但是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借款人仍然不歸還借款,屆滿后至還款時期間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付,法院將支持這樣的請求。為什么對于沒有約定的部分法院還是會支持,探究根底就是因為這里借款人存在著過錯,應當還款而沒有還款,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這里的利息可以當作是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可以預見的出借人可以獲得的利益,屬于直接利益,借款人當然可以要求賠償。以此類推,在訂立贈與合同之時,如果孳息是受贈與人可以預見的贈與人的利益。具體到贈與合同法中,撤銷權人行使權力的原因,是由于被贈與人的過錯即一百九十二條和一百九十三條所表述的忘恩行為。忘恩行為是背離社會道德的行為,撤銷權行駛后要回贈與期間贈與財產產生的孳息,也應當屬于法院應當支持的范圍之內。
結語
合同法制定到今日已經經歷了十多個年頭,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舊的條文必然不能充分的解決所有當下的問題。在贈與合同方面,筆者就自己的觀點提出少許意見,做探討之用。法律的制定就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學習的目的就是為了問題盡可能的妥善的解決,本文則是本著這一目的而作。
贈與合同 篇3
不動產贈與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贈與乙方。按照有關法律定,雙方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不動產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況
本合同所指不動產位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自然情況,如面積,戶型,建筑時間等等。
第二條 贈與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贈與人的權利
1.不動產所有權轉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權使用該不動產或將其出租給第三人且有權獲取因出租該不動產所產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贈與之同時履行一定的義務;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二)贈與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于乙方;
2.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應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同所指不動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 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受贈人的權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項下不動產之所有權。
(二)受贈人的義務
1.若贈與合同附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附義務。
2.甲方依合同約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不動產。
第四條 贈與標的登記
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4
贈與公證書
( )字第 號
茲證明______于________年__月__日來到我處(或在____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______的贈與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________年__月__日
(二)受贈書公證。其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受贈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其表示接受贈與人的贈與并在受贈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對中國內地公證機構而言,其公證格式可以是:
受贈公證書
( )字第 號
茲證明______于________年__月__日來到我處(或在____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贈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______的受贈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________年__月__日
根據中國法律規章,“贈與公證書”相當于“要約公證書”,“受贈公證書”相當于“承諾公證書”。為此,贈與書公證、受贈書公證應當共同構成贈與合同公證的一種形式。
由贈與人、受贈人達成協議并共同申辦贈與合同公證的形式
《贈與公證細則》第4條第2款第3項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議。”據此,從實踐上講,贈與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贈與人、受贈人的共同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以及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并在贈與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對中國內地公證機構而言,其公證格式可以是:
贈與合同公證書
( )字第 號
茲證明贈與人______與受贈人______于________年__月__日共同來到我處(或在____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______的贈與行為與______的受贈行為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________年__月__日
贈與合同 篇5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第三方(丙方):
甲乙雙方為父女關系,乙丙雙方為夫妻關系。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三方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贈與標的物
20xx年甲方購買住宅樓一棟現贈與乙方。該住宅樓位于 ,面積為 。
二、贈與生效的條件
1、該住宅樓僅贈與乙方個人,不與乙方丈夫及孩子發生任何關系。贈與行為在住宅樓房權證所有權人僅為乙方一人情況下生效。
2、丙方自愿放棄贈與標的物在任何情況下的全部份額的房屋產權,具體包括乙丙雙方離婚、乙方死亡等情形。贈與行為在丙方書寫簽署自愿放棄贈與標的物產權聲明(附協議后)后生效。
三、贈與的撤銷
1、所贈房屋房權證上出現乙方以外的人,贈與合同撤銷。
2、乙方對甲方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合同撤銷。
3、丙方違反其所書寫簽署的《自愿放棄贈與標的物產權聲明》內容,贈與合同撤銷。
四、贈與的收回 乙方出現植物人、腦萎縮等喪失意識及死亡情形時,贈與標的物由甲方全部收回。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自愿放棄房屋產權聲明書
聲明人: ,男, 出生,現住。
本人自愿無條件放棄該房屋(位于)在任何情況下的全部份額的房屋產權,房屋繼承權。且在本人妻子出現植物人、腦萎縮等喪失意識及死亡情形時,該贈與房屋產權全部份額歸本人岳父所有。
本人清楚自愿無條件放棄上述產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特此聲明。
聲 明 人:
身份證號:
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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