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贈與合同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常見贈與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常見贈與合同1
贈與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契約:
第一條甲方將后記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對方。
第二條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進行后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乙方得繼承為后記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乙方受贈后記的不動產后,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但,乙方應自后記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與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契約時,不得將后記的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根據第二條所述后記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后記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號
面積:__________________畝
(2)建筑物:木造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__________________畝
二樓__________________畝
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受贈人(乙方)______
住址:______住址: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常見贈與合同2
1、口頭贈與合同真的有效力嗎?
贈與合同是需要公證的,沒有公證的贈與合同需要當事人有實際的所有權轉移行為才能使合同生效。
但是社會捐助,公益捐助雖然可以口頭贈與,但是它們可是有特殊“金剛罩”的“特種贈與”哦。只要當事人進行口頭承諾就生效哦,這是為了保護公益事業的原因。
2、贈與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可以撤銷的合同:
1.贈與財產在轉移所有權之前是可以撤銷的。
2.嚴重侵害了贈送人和近親屬的利益。
3.撫養義務沒有履行的。
4.贈與附加的義務沒履行
撤銷權的期限是知道撤銷理由后的一年內。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合同不適合前面那幾項。
3、為了得到贈送,而與對贈與人進行傷害,該怎么辦?
因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贈與人的繼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繼承人和代理人撤銷的期限是6個月內。
4、贈與的東西有瑕疵,這個責任誰負?
贈與人負責的情況:
1.贈與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財產損失的。
2.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缺陷的。
3.贈與人保證沒問題的。
5、負擔不起,還要繼續贈送嗎?
贈與人經濟顯著惡化的,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和正常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的贈與義務。“送給未成年人的行為,有效嗎? 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與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贈與有效,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贈與需要受贈人接受才能成立嗎?
贈與合同需要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后才能成立。且受贈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接受贈與,消極沉默不產生接受贈與的法律效果。受贈人接受贈與的,贈與合同自受贈人接受贈與之日起生效。附加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履行義務時生效。
6、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的區別
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定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于結果不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如為結婚而贈與對方財物就屬于目的.贈與。
而附義務贈與,當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義務,以求得結果的實現。
7、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的區別
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于未定狀態。
8、附義務贈與與附期限贈與的區別
附期限贈與,是指當事人為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贈與中,期限的到來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期限尚未到來時,贈與合同雖已成立,但效力卻處于停止狀態。
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除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人不能因為受贈人未履行所附義務而對合同的效力進行抗辯。
常見贈與合同3
王力和張園是對門鄰居,王力開辦有一個公司,生意大,經濟條件好;張園是一名教師,教書育人,家庭收入一般。由于是鄰居關系,在張園的精心輔導下,王力的兒子學習成績很好。由于雙方所在的Z市交通日益擁堵,市民對機動車限購要求很高。張園為了在限購車輛政策出臺之前也能夠擁有一輛私家愛車,就向王力提出借款購車,王力因張園照顧其子的學習,就大方的表示可以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轎車贈與張園。王力和張園為慎重此事,特簽訂贈與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王力無償贈與張園一輛小轎車,定于20xx年8月30日前交付車輛和進行過戶。
【爭議】
一、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前反悔,張園還能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嗎
二、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后反悔,張園還能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嗎
三、如果張園未得到受贈車輛,張園有什么權利可以要求救濟嗎
【評析】
正確回答上述問題,必須解決贈與合同是什么類型的合同。確定了合同是什么性質,對于確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和條件、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權利義務的實現均有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的時候,司法機關、仲裁機關首先要做的就是確定合同的類型歸屬,然后確定爭點,確定適用的法律規范,進而用合同性質之鑰,去打開定紛止爭之門。
合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理論分類。例如:
1、根據法律是否對合同賦予特定的名稱,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2、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利益,可以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3、根據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可以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根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以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5、根據合同之間的關系,可以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
6、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進行分類,可以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所謂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經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協議。其中,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當事人成為贈與人,受領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成為受贈人。
贈與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普通贈與合同。例如前文提到的王力與張園之間簽訂的贈與合同;
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例如企業、個人在抗震救災過程中做出的捐贈;
三、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有的贈與合同不僅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且還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證明。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無爭議。
理論界爭議較大的是: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觀點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他們認為:
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系。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贈與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樣,經過要約與承諾,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故為諾成性合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為什么會存在爭議呢,原因在于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具有撤銷權的緣故。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于“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的規定,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之外的普通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撤銷權的設定在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贈與合同確定為諾成合同,則相應的加強了對受贈人的保護和對贈與人的約束,又因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如果對贈與人與受贈人給予同等保護,則會加重贈與人的負擔。因此從利益衡量角度出發,賦予贈與人相應的撤銷權,以減輕贈與人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贈與,具有單方的任意性, 因此第一個問題的答案便很明確了: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前反悔,撤銷了贈與,張園則不能夠得到約定的小轎車。
下面回答第二個問題。車輛(贈與物)沒有交付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合同,那么車輛(贈與物)交付后,贈與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銷合同呢。
常見贈與合同4
【案情】
王力和張園是對門鄰居,王力開辦有一個公司,生意大,經濟條件好;張園是一名教師,教書育人,家庭收入一般。由于是鄰居關系,在張園的精心輔導下,王力的兒子學習成績很好。由于雙方所在的Z市交通日益擁堵,市民對機動車限購要求很高。張園為了在限購車輛政策出臺之前也能夠擁有一輛私家愛車,就向王力提出借款購車,王力因張園照顧其子的學習,就大方的表示可以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轎車贈與張園。王力和張園為慎重此事,特簽訂贈與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王力無償贈與張園一輛小轎車,定于20xx年8月30日前交付車輛和進行過戶。
【爭議】
一、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前反悔,張園還能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嗎
二、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后反悔,張園還能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嗎
三、如果張園未得到受贈車輛,張園有什么權利可以要求救濟嗎
【評析】
正確回答上述問題,必須解決贈與合同是什么類型的合同。確定了合同是什么性質,對于確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和條件、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權利義務的實現均有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的時候,司法機關、仲裁機關首先要做的就是確定合同的類型歸屬,然后確定爭點,確定適用的法律規范,進而用合同性質之鑰,去打開定紛止爭之門。
合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理論分類。例如:1、根據法律是否對合同賦予特定的名稱,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2、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利益,可以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3、根據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可以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根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以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5、根據合同之間的關系,可以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6、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進行分類,可以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所謂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經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協議。其中,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當事人成為贈與人,受領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成為受贈人。
贈與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普通贈與合同。例如前文提到的王力與張園之間簽訂的贈與合同;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例如企業、個人在抗震救災過程中做出的捐贈;三、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有的贈與合同不僅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且還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證明。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無爭議。理論界爭議較大的是: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觀點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他們認為:
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系。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贈與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樣,經過要約與承諾,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故為諾成性合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為什么會存在爭議呢,原因在于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具有撤銷權的緣故。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于“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的規定,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之外的普通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撤銷權的設定在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贈與合同確定為諾成合同,則相應的加強了對受贈人的保護和對贈與人的約束,又因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如果對贈與人與受贈人給予同等保護,則會加重贈與人的負擔。因此從利益衡量角度出發,賦予贈與人相應的撤銷權,以減輕贈與人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贈與,具有單方的任意性, 因此第一個問題的答案便很明確了: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前反悔,撤銷了贈與,張園則不能夠得到約定的小轎車。
下面回答第二個問題。車輛(贈與物)沒有交付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合同,那么車輛(贈與物)交付后,贈與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銷合同呢。
贈與物的交付標志著贈與合同予以履行,贈與物交付后,即表明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受贈人受領了贈與物,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雙方之間的贈與權利義務隨之終止。根據誠信原則和維護社會生活的穩定性的要求,贈與人不能反悔,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但由于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財物無償贈與他人,贈與人具有善意性,為保護該善意性和防止受贈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對贈與人的有關利益實施惡意的侵害。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如果受贈人具有以上規定的不法情形,則其行為與我國的公序良俗和傳統倫理觀念,如“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等顯系嚴重背離,屬于人人忿恨的“恩將仇報”行為,因此,法律特意賦予贈與人、因受贈人違法行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原狀。該情形下撤銷權與贈與物交付前的任意性撤銷權明顯不同,具有法定限制性。僅在出現法定情形時,贈與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因此第二個問題的答案是,車輛交付后,由于合同履行完畢,正常情況下,即便王力在交車以后反悔,張園依然可以得到約定的小轎車,除非張園作為受贈人,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不法情形。
因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贈與,而是張園不能夠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張園如果受到損失,是否可以尋求權利救濟呢。由于贈與人的撤銷權分為任意性撤銷權和限制性撤銷權,因此,張園因贈與合同撤銷所受的損失,也應當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在贈與物交付前撤銷贈與的情形下,由于贈與合同系諾成合同,雙方經過要約、承諾,形成合意,則贈與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雖然贈與人具有法定的撤銷權,但如果張園為簽訂合同付出了必要的費用,如交通花費、或者為接受贈與物而實施了準備工作,如修建停車場所、預交有關費用,致使其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則張園有權要求王力賠償有關損失。在贈與物交付后撤銷贈與的情形下,由于該撤銷的發生前提條件須是張園具有侵犯違背贈與人利益的行為,故贈與人或因受贈人違法行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在法定期限內撤銷贈與得到法律支持,則張園應當返還車輛張園返還車輛所受的損失,按照“不能因違法行為而獲利”的原則,由張園方自行負擔,無權主張相應權利救濟。
因此第三個問題的答案是,如果張園未得到受贈車輛,張園的權利救濟需要分清情形:一、在贈與物交付前撤銷贈與的情形下,張園有權要求王力賠償有關損失;二、在贈與物交付后撤銷贈與的,因該撤銷贈與的前提是張園實施了法定的侵犯違背贈與人利益的行為,故張園無權要求王力賠償有關損失。
常見贈與合同5
一、口頭贈與合同真的有效力嗎?
答:贈與合同是需要公證的,沒有公證的贈與合同需要當事人有實際的所有權轉移行為才能使合同生效。
但是社會捐助,公益捐助雖然可以口頭贈與,但是它們可是有特殊“金剛罩”的“特種贈與”哦。只要當事人進行口頭承諾就生效哦,這是為了保護公益事業的原因。
二、贈與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答:可以撤銷的合同:
1.贈與財產在轉移所有權之前是可以撤銷的。
2.嚴重侵害了贈送人和近親屬的利益。
3.撫養義務沒有履行的。
4.贈與附加的義務沒履行
撤銷權的期限是知道撤銷理由后的一年內。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合同不適合前面那幾項。
三、為了得到贈送,而與對贈與人進行傷害,該怎么辦?
答:因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贈與人的繼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繼承人和代理人撤銷的期限是6個月內。
四、贈與的東西有瑕疵,這個責任誰負責?
答:贈與人負責的情況:
1.贈與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財產損失的。
2.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缺陷的。
3.贈與人保證沒問題的。
五、負擔不起,還要繼續贈送嗎?
答:贈與人經濟顯著惡化的,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和正常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的贈與義務。
六、送給未成年人的行為,有效嗎?
答: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與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贈與有效,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七、贈與需要受贈人接受才能成立嗎?
答:贈與合同需要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后才能成立。且受贈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接受贈與,消極沉默不產生接受贈與的法律效果。受贈人接受贈與的,贈與合同自受贈人接受贈與之日起生效。附加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履行義務時生效。
八、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的區別
答: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定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于結果不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如為結婚而贈與對方財物就屬于目的贈與。
而附義務贈與,當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義務,以求得結果的實現。
九、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的區別
答: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于未定狀態。
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不能因為附義務而延緩或解除贈與的效力。
十、附義務贈與與附期限贈與的區別
答:附期限贈與,是指當事人為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贈與中,期限的到來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期限尚未到來時,贈與合同雖已成立,但效力卻處于停止狀態。
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除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人不能因為受贈人未履行所附義務而對合同的效力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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