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開發合同雙方義務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
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②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
③完成協作事項;
④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是:
①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
②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
③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委托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按合同法規定精神,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歸研究開發方所有。這樣規定的原因是:第一,技術秘密是研究開發方創造的,是其倉造陛勞動的成果。第二,當事人有不同的生產經營性質、目的'。有的委托方只是為了解決自身生產中的問題,只要解決了,并不關心技術是否推廣應用;而技術開發方往往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推廣能力,可從技術秘密的轉讓許可中獲得收益。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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