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甲方(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職工)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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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1、本合同為青島市事業單位聘用制改革適用標準合同。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訂立后雙方各執一份,存入乙方檔案一份。
3、本合同代簽無效;涂改處須加蓋雙方印章或印鑒方有效。
4、本合同必須使用藍色或黑色墨水書寫。
(印刷公司:請將說明內容放在封面背面。使用16k紙張印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青島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暫行辦法》(青辦發〔2003〕11號)等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嚴格全面履行。
[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 種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雙方約定或國家規定的合同解除、終止條件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任務。該任務完成后,本合同即終止執行。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約定僅適用于新進人員,但軍轉干部、復退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除外)。
合同期滿需續簽的,甲乙雙方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辦理有關手續。(續簽合同文本附后)
[聘用崗位與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務和崗位職責是 。
第三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按工作標準經年度考核確認乙方不勝任本崗位工作時,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或解除合同。由于甲方工作需要,經乙方同意,也可以調整乙方崗位。崗位調整后,聘用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應按規定進行變更。
[勞動保護與工作條件]
第四條 甲方應按國家、省、市規定,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在安全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第五條 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甲乙雙方在工作中均須嚴格遵守相關制度與規程,當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違章或冒險作業時,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不得因此給予乙方不利待遇。
[工作報酬與保險福利待遇]
第六條根據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在不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甲方依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發給乙方應得的工作報酬,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建立檔案工資。甲乙雙方就收入分配方式另有合法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七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兌現相關福利待遇,支持乙方實現接受培訓、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八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工作時間、公休假日、女職工保護待遇,因工負傷、致殘、死亡、非因工負傷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紀律]
第九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依照規定程序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約束管理行為,規范工作秩序。其規章制度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沖突的,對乙方無效。
第十條 甲乙雙方聘用關系存續期間,甲方有定期考勤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有遵守由甲方制定并經合理公示或告知的規章制度的義務。甲方不建立或不實行考勤制度,乙方無正當理由脫離工作崗位,應根據過錯程度依據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除本合同有明確約定的以外,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原簽訂程序變更本合同或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雙方簽訂的變更協議,作為新的聘用合同;只變更本合同一部分的變更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其他有效條款一并執行。(變更合同文本附后)
第十三條合同期滿、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或經雙方協商同意的行為導致合同不再履行時,本合同自行終止。終止后,甲方應當填寫聘用合同終止證明書與本合同一起存入乙方檔案,同時,甲方應將聘用合同終止證明書的內容書面告知乙方。證明書應記載原合同當事人、起止期間、終止時間、終止原因等情況。(聘用合同終止證明書附后)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告終止:
(一)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二)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后,經當地有關鑒定機構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按照國家規定應當退休并已辦理退休手續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甲方被撤消的。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或連續3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三)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有無理取鬧、打架斗毆等嚴重擾亂工作秩序的行為,致使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因公外出無正當理由逾期10個工作日不歸的;
(七)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八)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六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愿到甲方安排的其他崗位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乙方。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疾病的;
(三)因公(工)負傷,治療期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