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獸醫的聘用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和區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經養殖場和聘用人員(以下簡稱甲方、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書,并共同遵守履行。
甲方(養殖場): 法人代表:
乙方(聘用獸醫):姓名: 職 稱:
一、聘用崗位和期限:甲方聘用乙方從事獸醫技術員的工作。聘用期限一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職責和義務
1、甲方要在學習和工作上關心乙方,并負責乙方參加省、市業務部門組織相關技術培訓的費用。
2、工作補貼:聘用期內甲方給予每月100元的`工作補貼,每年發放一次。
三、乙方職責和義務
1、負責研究和指導責任規模場的畜牧業產業發展、動物重大疫病防控、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養殖場畜牧獸醫服務等工作,并督促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2、宣傳《動物防疫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加強動物疫病防控等相關方針、政策、措施。并做好場內畜牧獸醫技術員的培訓工作。
4、指導規模場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檔案和防疫制度,完善動物重大疫病防治、飼料獸藥使用情況等記錄記載。重點是圍繞動物疫病的免疫、消毒工作,摸清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解決。
5、責任規模場內一旦發生動物重大疫情或畜產品質量安全等突發事件,應立即趕赴現場,督促和指導養殖場按應急預案規定進行及時處置,并查明原因。
四、落實好安全保障措施:乙方在工作期間,做好自我保障措施,確保安全,如發生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身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本養殖場執兩份,聘用人員執一份。
甲方: (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公正機關(代表)簽名:
協議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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