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買賣合同模板集錦五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買賣合同 篇1
為了促進農副產品生產的發展,溝通城鄉流通渠道,為城鎮人民和對外貿易提供豐富的農副產品,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交售日期、數量及價格
1.乙方必須在____年____月以前(或____月____旬內),向甲方交售____(農副產品)____斤(擔)。
2.甲方應按照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國家允許議價的,價格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向乙方計付貨款。
3.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貨與提貨,均應事先通知對方,達成協議后按協議執行。
第二條 品種、等級、質量及包裝
1.____ (農副產品)的品種、等級和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按地區標準執行;
(4)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2.____ (農副產品)的包裝,按下列第( )項辦理:
(1)按國家或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2)由甲、乙雙方協商包裝辦法。
包裝物由乙(甲)方供應,包裝物的回收辦法另訂附件。
第三條 交(提)貨方式
1.交(提)貨方式按下列第( )項辦理:
(1)送貨,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送往____(接收地點),交貨日期以發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為準;
(2)提貨,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通知甲方提貨,以發出通知之日作為通知提貨時間;
(3)代運,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選擇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向運輸部門提報運輸計劃,辦理托運手續。交貨日期以發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為準。
第四條 農副產品的驗收地點
(實行乙方送貨或乙方委托運輸部門代運的,以接收地點為驗收地點;實行甲方提貨的,以提貨地點為驗收地點。)
第五條 驗收辦法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期限;(2)驗收手續;(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5)在驗收中對產量質量發生爭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交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裁決。)
第六條 貨款結算辦法
乙方交售的____(農副產品)經驗收合格后,甲方應在____天之內,通過銀行轉帳(或按銀行的規定以現金)向乙方支付貨款。
第七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交貨數量少于合同的規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貨而甲方仍需要的,應照數補交,乙方并應比照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乙方超過規定期限不能交貨的,應償付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1%~20%)的違約金;因逾期交貨,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處理,并向甲方償付該部分貨款總值____%(1%~20%)的違約金。
2.乙方如因違約自銷或因套取超購加價款而不履行合同時,應向甲方償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貨款總值____%(5%~25%的幅度)的違約金,并退回套取的加價款和獎售、換購的物資;乙方違約自銷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上交國家財政。
3.乙方在交售____(農副產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權拒收,乙方同時應向甲方償付該批貨款總值____%(5%~25%)的違約金。乙方交售的鮮活產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權拒收,并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乙方的包裝不符合規定,發貨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 。發貨后因包裝不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其實際損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裝而造成逾期交貨的,按逾期交貨處理。
5.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時間、地點提貨而未提到的,乙方應負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并承擔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6.因數量、質量、包裝或交貨期限不符合合同規定而被拒收的產品,甲方應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間,乙方應負責支付實際開支的一切費用,并承擔非因保管、保養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7.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預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加倍償還。
8.實行送貨或代運的,乙方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人)時,應按合同規定重新發貨或將錯發的貨物送到合同規定的地點、接貨單位(人),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及其他費用;造成逾期交貨的,還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乙方未經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變合同規定的運輸路線或運輸工具的,應承擔因此多支付的費用。
9.乙方在接到甲方驗收產品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在15天內做出處理,如乙方未按時處理,可視為默認。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在合同執行中退貨的,應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5%~25%)的違約金。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根據實際情況賠償其損失。
2.甲方無故拒收送貨或代運的產品,應向乙方償付被拒收貨款總值____%(5%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茶廠、茶葉公司
乙方:______鄉________村________組
根據國家現行的農副產品(茶葉)的收購政策,經雙方商定,簽訂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向甲方交售茶葉品名,數量如下:
品名
項目
名茶鮮葉
(按四知一填)
春毛茶
夏、秋毛茶
細茶小計
粗茶
合計
(粗、細茶)
數量(斤)
參考均價(元)
合計金額(元)
二、結算辦法:批貨批款、當天兌現。
三、交售地點:茶葉收購站或甲方所屬收購站點。
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樣價政策;在各基層收購站張榜公布國家規定的評茶等級標準、價格和樣茶;堅持對樣評茶,按質論價,不得壓級壓價和提級提價。
五、乙方交售的茶葉,不得摻雜使假,要表里合一。
六、乙方向甲方按合同交售名茶原料和春毛茶,甲方將保證收購乙方生產的低檔茶,如乙方不按合同執行,向它方交售茶葉,甲方可不收乙方的低檔茶葉。
七、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都不得違反合同,如有違反《合同法》規定的有關情形,違約方應承擔未履行合同部分金額10%的違約金。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一份。鄉政府和當地工商部門各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
甲方:茶廠站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鄉____村____組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出賣人): 乙方(買受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平輿縣小清河南側縣醫院北側清河小區儲藏室買賣事宜,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儲藏室出售給乙方,該儲藏室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清河小區南樓院內大門口第一間,建筑面積為5平方米;
(二)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儲藏室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儲藏室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儲藏室不受其他任何產權追索。.
(三)如有可能辦理產權及相關手續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辦理手續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買受人承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該儲藏室產權及使用權。
第二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儲藏室出售價格總金額為壹萬伍仟陸佰元整(15600.00)。簽訂本協議即一次性全額付清購買儲藏室款。
第三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其中甲方留執壹份,乙方留執壹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買賣合同 篇4
1xxx年8月10日,吉祥服裝廠(被告)攜服裝樣品到某市大華商廈(原告)協商簽訂服裝購銷合同。大華商廈同意訂貨,并于當月16日簽訂了合同。當時,吉祥服裝廠稱樣品用料為純棉布料,大華商廈主管人看后也認定是純棉布料,對此沒有異議。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吉祥服裝廠向大華商廈提供按樣品及樣品所用同種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總價款為360000元。
一個月后由吉祥服裝廠將貨物送到商廈營業地,大華商廈按樣品驗收后于 1-5天內將全部貨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裝廠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送到了指定的地點,大華商廈驗貨后認為數量、質量均符合合同約定,于是按約定的時間向服裝廠支付了貨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顧客購買此裙后認為不是純棉布料,要求退貨。
大華商廈立即請有關部門進行檢驗,后證實確實不是純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纖成分。大華商廈認為吉祥服裝廠有欺詐行為,于是函告吉祥服裝廠前來協商,要求或者退貨或者每件成品降低價款10元。吉祥服裝廠則辯稱:其廠業務員去南方某市購買此布料時是按純棉布料的價格購買的,有發票為證,且當時拿樣品給商廈看時,商廈也認為是純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詐行為,不同意退貨,如果退
貨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為此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
此后,商廈主管人員調離崗位,此爭議被擱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廈才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裝廠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問題提出」
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同時涉及到如何正確區分欺詐和重大誤解,另外,還涉及到(撤銷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問題。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民通意見》第73條規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案情分析及處理結果」
在本案中,被告吉祥服裝廠在采購布料時誤以為是純棉布料并將其制成成品賣給原告,從其主觀上看,并沒有故意作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是欺詐行為。 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將布料當作是純棉布料而訂立了合同,雙方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都發生了錯誤認識,并且此種錯誤認識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利益,根據《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定,此合同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和《民通意見》
第73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或者予以變更。
但在此案中,由于雙方訂立合同的時間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訴,因此,根據《民通意見》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顧客退貨而造成的損失應根據過錯程度由雙方承擔。
「存在問題」
對于本案,存在以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吉祥服裝廠將含化纖15%的布料當作純棉布料制成成品,賣給原告,并告知為100%純棉,與事實不符,已構成欺詐,原告享有合同撤銷權,可以請求變更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是基于對合同標的質量的錯誤認識,屬于重大誤解,原告方享有合同撤銷權,因為合同已履行完畢,撤銷合同、恢復原狀將給雙方造成更大的損失,所以應對合同的價格條款予以變更,兼顧雙方的利益。
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原告基于重大誤解,享有合同撤銷權,但由于原告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權利消滅,原告解
除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因顧客退貨而造成的損失應根據過錯程度由雙方承擔。
可見,對于雙方合同是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還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存在爭議。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何謂 “重大誤解”?《民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一般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當事人對合同關系某種事實因素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有雙方誤解和單方誤解之分,前者指雙方當事人意圖指向的標的不一致或雙方對同一合同因素發生認識相同的錯誤,后者指當事人一方對合同因素的錯誤理解。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
買賣合同 篇5
一、買賣合同的特征、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1、買賣合同的特征
買賣合同為: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買賣合同為:雙務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
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
買賣合同為: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自雙方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4、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5、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二、買賣合同管轄法院、買賣合同管轄地、買賣合同管轄權
1、買賣合同(即)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爭議
3、口頭約定買賣合同管轄問題認定初探
4、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
5、本案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深圳律師:黃華(12年律師經驗)
律師咨詢:132,4296,6417(免費)
執業律所: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中國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海王大廈a座14層篇二:在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
在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
第一、合同法規訂中沒有對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存在進行強制規定,即違約金不是買賣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違約金可以分為兩種,即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中對逾期付款并沒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故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批復。
在這里小編覺得,最高院的批復是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
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復,原《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統一具體的計算標準,最高院法函[1994]10號首次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后又以法復[1996]7號、法釋[1999]8號批復,兩次調整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并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釋[20xx]34號批復規定,將法釋[1999]8號批復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上述批復,源于原法律條例中有關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舊的解釋就不能藉以為據,批復所依據的原法律、條例現已廢止,批復的法律基礎喪失,如仍按批復精神,在沒有約定違約金時,參照人民銀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將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第三、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
第四、逾期付款從應當支付價款時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
篇四:論買賣合同中違約對風險承擔的影響
風險承擔問題在買賣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在合同審核、風險評估中最重要的關注點之一。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需要按照法律對于風險承擔的規定來平衡合同雙方的損失和利益。當雙方當事人涉及違約行為時,風險負擔的原則就比較復雜,需要將違約責任納入到風險負擔的考量范圍中。違約責任與風險負擔是雖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二者之間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二者互不影響,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就是履約過程中損害發生后可以同時存在。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不同違約形態下的風險負擔原則:
一、預期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對于債權人方來講,預期違約的法律效果有兩種,一是債權人接受預期違約,不再為履行合同做準備也不會發生任何成本,解除合同并請求債務人賠償,因為只有在債權人接受的情況下才構成預期違約;二是不接受預期違約,合同繼續有效。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之后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債務人進行損害賠償,此時表明債權人接受了債務人的意思表示,預期違約成立。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510條(3)規定,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雙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則會對風險的負擔產生根本影響,如果出賣人已經把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特定化,買受人在貨物交付之前預期違約或者以其他方式違約,出賣人可以就自己保險不覆蓋的部分在合理的商業期限內向買受人提出索賠。也就是說,雖然按照交付主義原則,在貨物交付前損毀的風險應由出賣人承擔,但如果買受人發生預期違約,此時的貨物損毀的風險轉為買受人承擔。
如果債權人選擇了第二種情況拒絕了債務人預期違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應該如何分擔呢?債權人的拒絕可以認為是合同繼續有效,債權人可以等到合同履行期到來之時再要求債務人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當債權人拒絕債務人的預期違約意思表示時,預期違約不成立,那么風險負擔的原則仍然按照交付主義原則分配。
二、實際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實際違約相對預期違約而言,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之后,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實際違約可分為幾種形態,如根本違約、不履行、履行瑕疵和延遲履行。
1.根本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風險的負擔方式應當隨債權人的救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第70條規定了出賣人根本違約時的風險負擔規則:“如果出賣人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受人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種補救辦法。”也就是說,只有在出賣人根本違約時,買受人才可以采取如“宣告合同無效”的補救措施,此時風險的承擔又轉移給了出賣人。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買受人在收到貨物驗收后,發現貨物是完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次品,此時雖然貨物已經在買受人照管之下,但買受人可以以出賣人根本違約為由拒絕接受貨物宣告合同無效。此時如果貨物發生損毀滅失,則風險應由出賣人承擔。另一種情況是出賣人根本違約時,買受人沒有選擇解除合同,而是承認合同繼續有效并要求損害賠償,修理貨物等補救措施。此時貨物正常交付,那么按照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貨物在交付之后的風險應該有買受人來承擔,即便是出賣人已經根本違約,買受人所要求的賠償損失也不應該包括風險發生所導致的貨物損失部分。換句話說,買受人要求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進行賠償或者重新交付替代貨物,那么在買受人照管下的不符合要求的貨物是否因為風險滅失與合同的根本目的沒有關系,風險則理應由買受人承擔,否則,出賣人既要承擔重新交付貨物的義務又要承擔已經交付了的貨物的風險,對于出賣人來講有失公平。
2.不履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如果出賣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交付合同標的物,表明出賣人不愿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上已經侵害了買受人的應得利益。因此,合同簽訂的目的落空,出賣人構成根本違約。出賣人拒絕交付的標的物自始至終都在出賣人的照管之下,與買受人無關,因此在此期間發生的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應當由出賣人承擔。
如果買受人拒絕受領合同標的物,風險負擔的原則取決于買受人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假設買受人在驗收貨物時,發現貨物質量與合同描述不符,因而拒絕受領,則在這種情況下拒絕受領是因為出賣人的根本違約,風險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反之,假設買受人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項目執行期推遲而拒絕受領,那么買受人構成違約,在此期間發生的風險應當由買受人承擔。
3.瑕疵履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1)如果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有質量瑕疵,只有在其違反了合同實質性目的時,且買受人形式了拒收權的情況下,風險才由出賣人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出賣人瑕疵履行數量不符的情況可分為多于約定數量或少于約定數量。《英國貨物買賣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規定了部分履行的情況,如果出賣人交付了少于合同約定的貨物數量,買受人可以拒收貨物也可以接受貨物,但必須支付相應的貨款。如果出賣人交付了多于約定數量的貨物,買受人可以接受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拒絕多余的貨物,或者拒絕接受全部貨物。當然買受人也可以接受全部的貨物并承擔多余部分的價款,同時,在全部貨物交付后多余部分貨物的風險也應該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買受人拒絕接受多余部分貨物,在發出正式通知后,如果此部分貨物發生意外滅失,風險則應該轉由出賣人承擔。步步高論文發表網,本站刊載大量經濟論文范文格式,管理職稱論文。供廣大論文答辯需要者、經濟評職稱需要者參考。
4.延遲履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1)因債權人延遲受領造成的不及時交付。在買賣合同中,債權人的受領延遲指的是買受人針對出賣人的交付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違約形態,它與第一種情況的過錯或者疏于配合不同。《德國民法典》第293-304條規定,在債權人因不受領貨物而負延遲責任時,風險負擔轉移給債權人。《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510條也規定,違約情事包括延遲受領,所以在買受人延遲受領的風險,原則上也應該由買受人承擔。可見在買受人受領延遲的情況下,出賣人已經完成其主要義務,各國法律普遍規定減輕出賣人的責任,出賣人對于自己的輕微責任或者對于風險造成的標的物損失不應承擔責任,那么雖然貨物沒有實質意義上的交付,但此時的風險已經轉移給買受人承擔。
(2)因出債務人延遲交付的情況。各國法律對這一情況的規定都比較一致,《德國民法典》第286條、287條規定, 債務人應對交付延遲所產生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如果延遲后交付對債權人無利益,則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標的物并對不履行要求損害賠償。債務人應對延遲期間的任何過失負責,包括延遲期間因發生意外而造成的給付不能,債務人也應當負擔責任。
《智利民法典》中關于標的物的滅失一章中的第1672條規定:“如特定物因債務人的過失或在債務人延遲期間滅失,債務人的義務依然存在,但債的標的發生變更;債務人負擔給付該物的價金并向債權人賠償損害的義務。然而,如債務人延遲,而作為標的物的特定物因如它處于債權人權力之下仍不免滅失的意外事件滅失,則債務人僅應賠償延遲造成的損害。但如果在意外事件之情形,如該物處于債權人的控制下即不會發生同樣的滅失,債務人應負擔給付物的價金和賠償延遲損害的義務。” 也就是說,出賣人如果延遲交付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即構成根本違約,此時出賣人應承擔延遲期間標的物的風險造成的損失。
總結來說,在雙方當事人的眾多違約形態中,我們無法明確用法律規定哪種情況下風險就一定由哪一方承擔,也不會存在某種法規適用于所有的情況,但法律應當根據當事人違約所產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及損害程度來判斷風險負擔的原則。如果當事人的輕微過失不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根本利益,則僅需要負擔賠償責任,風險的負擔仍然應當按照一般情況下處理;但如果違約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對方當事人無合同利益,則應當同時承擔風險損失和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惡意違約,還應承擔合同相關的間接損失。因此,不論是那種違約形態,只要構成根本違約,就會對風險負擔原則造成影響。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用現有的法律法規來彌補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參考文獻:
[1]馮大同.《國際貨物買賣法》,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3年版
[2]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
[3]惠從冰.《違約救濟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4]余延滿.《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與風險負擔的比較法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
[5]李新天.《違約形態比較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
[6]馬特,李昊.《英美合同法導論》,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