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買賣合同集錦10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買賣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買賣雙方充分協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另接)
第二條 標的物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計量單位: ;計量方法: 。
第三條 質量標準: 。
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及費用負擔: 。
第五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
第六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 時起轉移,但買方未履行支付款價義務的,標的物屬于 所有。
第七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時間、數量:
方式:
地點: 時間: 數量: 。
第八條 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負擔: 。
第九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標準: 。 方法: 。 地點: 。 期限: 。
第十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
第十一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
第十二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買方: 。
賣方: 。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時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
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 生效。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買賣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賣方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一份。
賣方(章): 買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買賣合同 篇2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約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說的“居間”是指“媒介居間”,即居間人同時接受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委托,將有關訂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媒介居間人的報酬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的行為。媒介居間人應該是具備經營房地產中介資格的、在我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本合同的委托人甲,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出售人委托居間人向自己提供買受人情況的當事人;委托人已,是指欲購房屋的買受人委托居間人向自己提供房屋出賣人以及標的情況的當事人。
三、本合同有關房屋買賣的具體條款,應該由委托人甲乙雙方協商后自主填寫,居間人不得干預(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議);居間人的報酬經與委托人雙方協商確定后,由居間人在合同中填寫。
四、從事居間活動的人員,屬第二條中所指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是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五、委托人與居間人簽訂合同前,對居間人的登記注冊、經營范圍、中介資質等情況有知情權;居間人對委托人或對委托人之代理人的主體資格、委托人提供房源的所有權情況等有充分了解的權利。
六、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七、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八、本合同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該文本的發放由以上兩個機關共同負責,工本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工商(1990)250號”通知執行。本合同文本未經制定單位同意,任何印刷企業不得擅自印刷或改變格式和內容進行印刷。
九、本合同條款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青島市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XX年6月21日
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合同雙方當事人:
委托人甲(出賣人):
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注冊號】【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委托人乙(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居間人: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間就房屋買賣、兩委托人與居間人之間就居間報酬等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買賣合同 篇3
編號:
仙桃市世紀雅園
世紀雅園商品房買賣合同
出賣方:世紀雅園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潘愛民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受買人購買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商住,屬磚混結構,層高為4.2 m。
第二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總金額人民幣
除上述房價款外,甲方代收下列費用:1、天燃氣開戶費2200元。2、王力防盜門1000元。3、財政契稅(購房總額的2%)。4、房屋維修基金(購房總額的2%)。5、自來水開戶費654元。6、電開戶640元。7、有線電視的開戶費300元及電話開戶等。
第三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按國家政策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
第四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當在 20xx 年3 月 8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將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遭遇不可抗力除外)。
第五條債務糾紛
甲方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券債務糾紛。因甲方原因造成該商
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務債權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條甲方關于基礎設施、供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1、水、電、道路于交房時投入運行;
2、物業管理于交房時投入運行;
3、有線電視、電話安裝到戶。
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保修責任
甲方對該商品房保修壹年,從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甲方提供的資料交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并代為乙方辦理產權證。
第九條乙方所購商品房僅作住宅用,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條乙方應服從甲方物業公司的統一管理,按期按規定交物業管理費。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20xx年12月10日
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身份證(執照)號碼:
XXXXX園是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開發建設的經營性陵塔墓園,甲、乙雙
方根據《合同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墓位使用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墓位基本情況:
1、甲方園區內所有墓(塔)位式樣、規格、材質、墓(塔)區室內外裝飾、地面硬化面積、環境配套、高度、朝向等均由甲方統一規劃、建造,乙方可在規劃內自由選擇經甲方認可的墓塔位產品。
2、乙方在XXXXXX園選定 園 區排號墓位作為安葬(放) 骨灰(骨缸)使用[限葬(放) 位骨灰或 位骨缸]。上述墓位的定制墓型為 型 穴,墓位的墓型規格、建設標準等參照甲方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二條 費用:
1、銷售總價為人民幣元( 萬 仟 佰 拾 元整),墓位銷售價(墓位土地使用、墓區建設費、建墓位工料費)元、墓塔位前20年長期管理費元、工本費(安葬證每本元)。即每年管理費按該產品實時總價的.千分之五計價。
2、墓位前20年管理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前20年期滿后30日內乙方應足額繳交下一個20年管理費,收費標準按實時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4、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一次性全額交清墓位土地使用及墓區建設費、建墓位工料費、前20年管理費,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向乙方交付上述墓位,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第三條 墓面制作:
1、甲、乙雙方就墓面制作的有關具體事項(如碑文刻字、墓面完工合格后的交付日
期等)簽訂《墓位建設工程單》,乙方應保證提供的文字內容真實、合法,甲方對乙方墓志鉻內容有審核的權利。
2、為保持甲方陵園墓區的統一規范,未經甲方書面確認同意,乙方不得隨意調整墓臺及墓碑的方位、朝向,不得隨意改變墓型或增減墓臺構件。
3、甲方應于墓面制作完工后的3日內通知乙方驗收,驗收以《墓位建設工程單》為標準。乙方應于接到甲方通知的15日內到陵園辦理墓面驗收手續,逾期視同驗收合格。
4、甲方按規定向乙方發放《安葬證》。
第四條 墓位的保修與維修:
1、經乙方驗收合格的墓位由甲方負責保修。墓位基礎保修5年,墓石保修3年。保修期內出現的墓位質量問題,甲方免費維修或更換。保修內因乙方擅自拆卸、不合理使用導致的損壞,免除甲方保修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及超出保修期的自然損耗造成的墓位損壞,雙方互不承擔違約的責任。
3、保修期外,墓位發生自然損壞,乙方若需維修,由甲方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墓園管理:
1、乙方在陵園內進行安葬(放)、祭祀活動時應自覺遵守殯葬法規及甲方園區各項管理規定,不得在陵園內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2、陵園內衛生保潔、綠化養護、安全保衛管理工作由甲方負責,乙方應積極配合。
3、鑒于陵園屬公共場所,乙方自行置于墓位上的祭祀用品、裝飾品,如有損壞或遺失甲方不負管理責任。
4、乙方已安葬(放)的骨灰、骨缸,因特殊原因需起葬遷移的,應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甲方書面同意并收回原購買發票、《安葬證》原件后方可遷葬;遷葬后原墓位按甲方規定及有關殯葬政策處理,甲方退還剩余管理費,其他費用不予退還;遷葬后甲乙雙方簽訂的墓位銷售使用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消滅,即本合同解除。
5、乙方對甲方墓園管理質量不滿意的,有權向甲方或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或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出現下列行為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無償收回墓位,骨位等由甲方深埋處理;
(1)擅自改變使用用途的;
(2)擅自轉讓、轉變的;
(3)超過3個月不繳納續期管理費,經甲方通知催告,并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公告后三個月仍未繳納的。
3、符合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的。
第七條 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若有對本合同及《墓位建設工程單》的變更,應當通過協商,訂立補充協議或進行書面確認。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對于驗收中存在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問題,甲方在其職責范圍內應無償予以解 決。因乙方提供內容有誤,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且甲方交付墓位日期相應順延。
2、乙方墓(塔)位內安葬(放)的所有骨灰、骨缸如發生遺失,甲方一次性按乙方所交年管理費的20倍(每座)賠償乙方損失(乙方未交管理費的,甲方不負賠償責任)。乙方放入墓(塔)內的隨葬品如有遺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因甲方未盡到管理義務造成的墓位損壞,由甲方負責修復。
4、乙方入園安葬(放)、祭祀給甲方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5、乙方逾期繳納管理費的,甲方有權按日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
6、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調整墓臺及墓碑的方位、朝向,改變墓型或增減墓臺構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原狀,乙方若在甲方告知10日內未恢復原狀的,由甲方予以恢復原狀,費用由乙方承擔。
7、乙方保證已具備購買的合法資格,并保證已得到其他親屬的授權簽署本協議,乙方親屬之間有關墓位的糾紛由乙方自行解決,若因乙方親屬之間糾紛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其他(或另有)約定事項:
第十條 其他:
1、乙方通訊地址、郵編、電話(手機)號碼變更,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寄送的有關通知在發出15日后,視同送達。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有誤造成的送達失誤,甲方概不負責,并視同送達。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乙方繳清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所列費用后開始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 乙方向甲方購買如下貨物: 品名規格 材質 規格型號 數量(噸) 含稅單價 金額(元) 生產廠家 螺紋鋼 線材 具體數量以實發為準.
2. 質量標準:甲方保證所銷售的貨物符合現行國標,并附鋼廠原始材質證書。 如經乙方驗收有質量問題,乙方在合理期限內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甲方降價, 換貨,退貨,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3. 價格條款:本合同單價為甲方倉庫含稅交貨價,運雜費由乙方承擔.
4. 付款方式:期限:乙方預付合同貨款10%,余款提貨前付清.款到提貨,按實發 數量結算.
5. 交貨地點,方式,期限:漢鋼貨場,交貨期8月31日前交清.
6. 包裝方式,損耗計算:按通用方式包裝,按理論計重.
7. 違約責任:按《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8.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合同簽約地法院裁決.
9.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簽約日生效,有效期半年.
10. 甲,以雙方應誠信履約,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6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賣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買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經紀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賣方、買方及經紀方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 買賣標的
買賣雙方經協商須以下列條款通過經紀方出售及購入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該房屋)之房屋。該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其它附屬面積_______(以房產證面積或確權面積為準)。
二、成交價格
該房屋之成交樓價為單價_______元/平方米,其中附屬單價______元/平方米,總價______元,(大寫)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在[ ]中打“√”選擇)
a.一次性付款[ ]
(a)_______元須在簽本合約之同時付清作為認購金;
(b)_______元須在簽正式房屋買賣合約前付清作為部分樓款,正式買賣合約須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簽妥;
(c)_______元須于買賣完成時(指房屋產權證書或正式購房合同已完備,下同)由買方付清作為樓價余款。
b.按揭付款[ ]
(a)_______元須在簽本合約之同時付清作為認購金;
(b)_______元須在簽正式買賣合約時付清作為首期余款,正式買賣合約須于銀行同意按揭時簽妥;
(c)_______元須于買賣完成并辦妥他項權利登記后由貸款銀行直接撥入賣方銀行帳號作為樓價余款,銀行實際貸款額與原貸款額之間差額由買方以現金支付。
c.轉按付款[ ]
(a)_______元須在簽本合約之同時付清作為認購金,賣方收款_______天內向抵押銀行申請轉按揭手續,并協助買方申請銀行貸款手續。
(b)_______元須在簽正式買賣合約時付清作為首期余款,正式買賣合約須于銀行同意轉按時簽妥;
(c)_______元須于買賣完成并辦妥他項權利登記后由貸款銀行扣除賣方所欠款項后將余款直接撥入賣方銀行帳號作為樓價余款 銀行實際貸款額與原貸款額之間差額由買方以現金支付。
四、稅費承擔及交割
a.買賣完成時,賣方須負責將該物業交結/買方同意連同該物業現有之租約一起購入該物業。
b.該物業是以現狀售予買方,而買方已檢查該物業,故買方不得借此拒絕交易。
c.在該物業交易完成之日(即交結),賣方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之雜費(如水電、管理、電話費及有線電視費等),并即時遷出該房戶口。
五、傭金及賠償
基于經紀已提供之服務,經紀有權在此合約后向賣方收全_______元及向買方收全_______元作為傭金。
六、違約責任
a.賣方須保證對上述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權,能完全支配及處理。有關該物業的產權瓜葛、債務、稅項及租賃清還抵押等,賣方應在交易前清理完畢,并保證交易后買方無須負責,否則賣方應賠償買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b.經紀代賣方所收之臨時認購金,由賣方收妥及簽署本合約作實。如賣方拒絕收取該臨時認購金及簽署本合約,則該筆認購金在沒有任何補償情況下交回買方,買方將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c.如買方未能履行本合約之條款以至本合約不能順利完成,則已付之認購金將由賣方沒收,而賣方有權再將該物業售予任何人,而賣方不可再為此而向買方進一步追究責任或要求賠償損失。
d.賣方在收取認購金后不依合約條款將該物業售予買方,則賣方除須退還所有買方已付之認購金外,并須以同等數目之金額賠償買方以彌補買方之損失,而買方不可要求進一步賠償或逼使賣方履行此合約。
e.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若賣方或買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約之條款賣出或買入該房屋,則毀約之一方須即時付予經紀上述買賣雙方的傭金作為賠償經紀之損失。
f.簽署本合約后,如買賣雙方在未得經紀同意下協議取消本合約或私自交易,則買賣雙方將同時及分別成為本合約之毀約者,并仍須各自負責付予經紀應得之上述傭金,并支付給經紀方總房款______%的違約金。 七、其它
a.經紀方負責跟進有關買賣過戶等一切手續,直到該房屋買賣完成為止。買賣雙方須提供齊全該房屋買賣所需之資料。
b.合約取代任何過往之三方在談判中的聲稱、理解、承諾與及協議。
c.本合約簽字或蓋章生效,一式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買方、賣方及經紀各持一份。 八、補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經紀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茲收到上述買方規定之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賣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簽署
買賣合同 篇7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標的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質量標準
甲方應當向乙方出示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產品檢驗報告及相關證明。茶葉的衛生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凡明示為:“有機茶”、“無公害茶”、“綠色食品茶葉”、原產地保護名茶的,均應提交認證證明。“有機茶”、“無公害茶”、“綠色食品茶葉”、原產地保護名茶均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注:各項標準以國家有關部門最新頒布的標準為準)。
雙方應當將樣品封存保管,用于交貨時對樣驗收。
第三條 包裝
茶葉包裝采用 方式,執行 標準,包裝物由(甲方/乙方)提供,包裝費由(甲方/乙方)承擔。
第四條 交貨及運輸
交貨方式:(乙方提貨/甲方送貨/甲方代辦托運);交貨地點: ;交貨期限: 年 月 日,或由乙方另行通知;委托 運輸公司運輸,運輸方式: ,運費由方承擔。
第五條 銷售及結算
乙方應當以(經銷/代銷/試銷)方式對外銷售茶葉,結算方式為: 。 第六條 定金
乙方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元(不超過總價款20%)。合同履行完畢,定金應當(抵作價款/返還乙方)。定金交付后因乙方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還;因甲方違約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如約提供茶葉,茶葉如不符合質量要求、衛生標準或與樣品不一致的,乙方有權要求換貨、退貨或降級、降價,但應當在收到貨物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因退換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關于違約責任的其他約定: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調解權限的其它行政機關受理合同糾紛調解);也可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
賣方名稱(章): 買方名稱(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買賣合同 篇8
需方:
供方:
需方因公司食堂之需,特向供方定制快餐桌椅一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經供需雙方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簽定合同,條款如下:
八人餐桌主要參數:主架采用馬鋼國標1.2mm厚50*50mm直徑方管,經焊接,打磨、拋光、酸洗、磷化、噴塑處理。主架外表光滑、無結疤。毛刺、假焊、虛焊。結實耐用。
餐桌面板:規格220*60,采用上海優質富美家25mm厚防火板。經過加工后具有防火、防水等功能。比原來老產品要耐用兩倍以上。顏色灰白。
坐凳:采用廣東優質玻璃鋼看臺座椅。結實耐用。美觀大方
二、交貨期限及地點:
1、在需方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供方定于20xx年9月23日交貨(本合同生產周期為7天)。
2、交貨地點: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3、需方所訂快餐桌椅由供方負責運送、安裝,運費由供方承擔,送到需方指定地點(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四、結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簽定后需方立即支付定金人民幣 1056 元整給供方,本合同以預付定金到帳后的次日生效。如預付定金延期到帳,本合同所訂交貨日期順延。
2、供方所供快餐桌椅發貨到需方指定地點驗收合格后,并支付剩余貨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給供方;貨到后,剩余貨款一次付清。
五、售后服務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供方對所供產品執行″一年保修″的原則,即在一年保修期內,屬家具質量因素而導致的故障(除人為因素)負責免費維修;保修期滿后,供方繼續提供維修服務,但要收取相應的維修成本費用。
六、供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交貨延期,必須告知需方,并在事故發生后七天內,將災害發生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郵寄給需方審閱確認;需方如要求延期交貨,必須在原訂交貨日期前七天通知供方。
七、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1、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項下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供方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八、備注:
1、運輸搬運過程中如有損壞,供方需調換。
2、所購產品到達需方所在地后,需方負責搬運安裝。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涂改.
需方(蓋章): 供方(蓋章):
經 辦 人: 經 辦 人:
聯 系 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9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合同法》協商決定:
一、甲乙雙方買賣游戲裝備,甲的游戲裝備價值在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元整)。
二、雙方經過友好協商,乙方將出資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元整)購買甲方___________游戲裝備。
三、此裝備交易之時,甲方必須告知乙方裝備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裝備屬性,裝備的有效期等信息。雙方必須配合對方修改(過戶)裝備的一切相關信息。
四、雙方簽訂此合同之后,甲方簽署日后不得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等任何方式向原來擁有裝備的游戲賬號的所屬___________公司索回、掛失、此游戲裝備等相關電磁記錄。如有違約,故意將此裝備收回,乙方將保留法律手段追溯權力;或者庭外解決,由違約方賠償對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元整),作為庭外調解之費用。
五、該裝備交易由雙方約定于第三方平臺___________進行交易,第三方平臺需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成立的平臺。
六、雙方需各自妥善保管交易憑證,若有遺失憑證需在遺失日起___________日內向第三平臺申請獲得交易憑證。
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違約,將由___________人民法院仲裁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保留___________份。本合同如需修改,需雙方協商補充修改在本合同背面另立條目。
九、甲乙雙方信息
(一)甲方信息:
游戲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裝備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裝備屬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裝備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以上所有游戲信息必須真實可靠,當場查證,如有虛假,將攜帶法律責任。
甲方(簽字):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聯系住址:
簽署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聯系住址:
簽署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10
一、案情
王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了買賣的價格和房屋的交付時間,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的效力認定。此后,王某依約支付了約定的合同價款,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商品房房交付王某使用,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王某又與李某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將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購入價500元賣給李某。但后因此房價格上漲,王某拒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且主張其與李某的買賣合同無效,李某因之訴至法院。
二、分歧
本案審理中首要的一點是認定王某與李某間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對此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無效,理由為:買賣合同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無產權房屋不得買賣的禁止性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為:王某未取得產權而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合同有效,理由為:王某將其對房屋開發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自己,這一債權轉讓合同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三、評析
審理本案的第一關鍵在于對認定李某與王某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結合上文的分歧意見,我們歸納出本案中有爭議的法律問題為:王某與李某的買賣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王某將轉讓商品房的行為是無權處分還是有權處分;如果上述行為是無權處分,那這一行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為是有權處分,那這一行為是否屬于債權讓與。現分析如下: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無產權房屋不得買賣是否是認定合同無效的強制性條款。《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的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認定合同無效的重要依據之一。王某認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1款的第6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其與李某所訂立的合同違反了這一強制性的規定,故為無效。我們認為,這一規定不是《合同法》第52條所謂的強制性條款,第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條文冠以“不得”等字樣不必然代表此條文為強制性條款,也可以是帶有指引性質的條款;第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1994年頒布的法律,此法的頒布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術上多用“不得”等字樣來表達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時在立法的內容上也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下的商品房交易狀況,有滯后性;第三、從《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對實踐中如王某與李某相類似的買賣合同都認定為無效不利用物價值的有效且充分使用,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應盡量減小合同無效的范圍;第四、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征表明,其標的物無須是現已存在的物或現屬于出賣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能成為房屋的出賣人。綜上,以本案訟爭買賣合同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觀點是錯誤的。
2、王某轉讓商品房的行為是否是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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