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買賣合同范文合集六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買賣合同 篇1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商品房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甲方同意將座落于古寨商業街第 排 號,建筑面積260㎡的商品房,出售給乙方。
第二、商品房售價每平方米20_元,總計人民幣(大寫)伍拾貳萬元整(?:520_0 元)。
第三、買受人的商品房僅作商住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第四、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本合同一式2份,出賣人1份,買受人1份 。 第七、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字):
簽于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2
出售方:
身份證號:
購買方:
身份證號:
第一條:甲方將民和鎮云橋村委會大路吳家村女置用地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乙方自愿購買商住樓第壹單元第捌樓頂層第壹套。編號為801室(樓層從8米通道算起為第一單元),車庫不計算樓層。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所購上述商住樓面積約135平方米,總金額為人民幣貳拾陸萬元整(小寫:260000元),含水電開戶費,其中包括該房屋現在所用裝飾費用,從20xx年5月3日以后產生裝修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付款方式:簽訂合同時乙方付一次性付清貳拾陸萬元整(小寫:260000元)。
第五條:合同期內房屋價格一次性定價,不相應調整。收款以甲方收條為憑證。
第六條:乙方按約如數交付房款,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權賣給他人。未交清房款乙方不可強行進房裝修,嚴禁自行改造和破壞房屋的主體結構進行裝修如有違反造成后果,乙方必須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乙方交清房款后,甲方根據云橋村委會、付家、楊家、章家、萬家等村統一到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其分證費用由乙方承擔(含房屋銷售不動產稅、契稅和房屋維修基金等)。甲方幫乙方辦理產權證時,乙方必須交納辦產權證的費用付給甲方。產權證面積可誤差2-5平方米。
第八條:該房屋頂層墻體裂縫等漏雨現象由乙方自行維修解決、乙方不能找甲方的麻煩。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并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
(買賣合同編號: )
合同立協雙方: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標準廠房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基本情況:
1、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___號________號廠房______層,廠房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場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產證為準。
2、 土地使用權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
3、 廠房區域東側在_______米內、南側到_________米內、西側到_________米內、北側到__________米內。
二、 廠房價格及其它費用:
1、 廠房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總價(含人民幣土地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2、 土地使用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3、 乙方在甲方園區內的物業管理費每年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廠房總價分二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廠房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廠房后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2)其余房款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后(以產權交易中心核發產權證之日為準)6日內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契稅由乙方負責。
2、 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處以滯納金按銀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過三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廠房和土地總價的10%計;若甲方不能辦理土地、房產二證,或將土地、廠房抵押給任何第三方,則售房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并按廠房和土地總價10%支付給乙方作為違約金。
四、 其他規定:
1、 甲方在辦理好產權證后再給乙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契稅、工本費等由乙方負責支付。
2、 乙方所購產權房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給其他方辦業,但必須通知管理方,受讓或承租方企業可以以本廠房地址進行工商注冊。
3、 廠房內土地屬批租,廠區內按現有的設施配套使用給乙方,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簡易棚及房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搭建秘備的簡易棚手續。
4、 乙方所購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舉辦高污染、高用電量的項目。
5、 乙方在所購房屋內組織生產、經營或生活必須遵紀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納稅,按其交付各項規定費用。
6、 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7、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后,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廠房,甲方無權干涉。
9、 本廠房的質量保修期為交付后一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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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連帶及擔保責任)
六、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和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名蓋章): 代表( 簽名蓋章):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地址:
買賣合同 篇4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地 址: 地 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買賣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地皮買賣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地皮基本情況
1、 乙方購買甲方合法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界,宗地編號_________號,宗地面積__________m。
2、 甲方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保該地真的容積率小于等于2.5,綠化率不少于3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高度不得高于30米。土地用途為商服用地。
第二條:付款方式
1、 雙方協定上述地皮出售價格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此地皮款為甲方凈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2、 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計人民幣_______(大寫),其余款項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后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
3、 買賣上述地皮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繳納,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第三條:雙方責任
1、 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二份共二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聯 系 電 話: 聯 系 電 話:
簽 訂 時 間: 簽 訂 時 間:
買賣合同 篇5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姓名或名稱):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住所或注冊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聯系電話: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住所或注冊地址: 買受人(姓名或名稱):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住所或注冊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聯系電話: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住所或注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房屋登記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存量房買賣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出售房屋基本情況
1。房屋坐落:沈陽市 (包括房間號)
2。建筑面積 平方米,用途
3。房屋所有權證號碼 ,檔案卷號 。
4。房屋歸屬:
(1)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共有
(3)共有人共有 共有份額:
(4)其他
5.房屋產權來源:
二、買受人對出賣人所要出售的房屋基本情況進行了現場勘驗確認,同意購買該房屋。
三、雙方簽訂本合同應遵守下列事項:
1.出賣人出售的房屋權屬清楚,證件齊全,無產權糾紛,若發生與出賣人有關的產權糾紛,由出賣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給買受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出賣人負責賠償。
2.出賣人負責支付完畢房屋交接前的采暖費、煤氣費等一切費用。若由欠費所引發的與出賣人有關的債務糾紛,由出賣人負責清償,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給買受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出賣人負責賠償。
3.雙方在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后,應當持房屋權屬證書、存量房買賣合同和其他有關證件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雙方申報房屋成交總價款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 元整。買受人先期已交付定金 元,定金抵作購房款。
五、付款及房屋交付方式,按下列第 種方式辦理:
1.雙方共同選擇交易保證機構對房屋交易資金進行監管。
(1)資金監管范圍為除定金以外的房屋交易資金總計 元(大寫) 元;其中買受人支付的自有資金為 元;貸款總額為 元,其中住房公積金貸款為 元,商業貸款為 元。
收款人稱: ;
開戶行: ;
收款戶: 。 名銀賬
(3)買受人需要以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的,雙方同意由貸款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將買受人所申請的購房貸款存入交易保證機構專用賬戶。
(4)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其他事項由雙方與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中心及交易保證機構另行約定。
2.本合同簽訂后,買受人自行付給出賣人部分購房款人民幣(大寫)元整。雙方辦理轉移登記且買受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買受人自行付清其余部分購房款或通過購房抵押貸款付清其余購房款,出賣人將出售的房屋交付給買受人。
3.本合同簽訂后,買受人自行一次性全額付款。雙方辦理轉移登記,同時出賣人將出售的房屋交付給買受人。
4.其他方式:
六、雙方應按規定承擔應繳納的轉移登記稅費。其中,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按下列方式辦理:
1.由雙方平均承擔。
2.由 承擔,《受理憑證》由 領取。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其內容與本合同文本所列條款約定的內容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頁,一式 份,轉讓方 份,受讓方 份,房屋登記機構 份, 份。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
負責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 負責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一、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的概念
所謂風險負擔,亦稱危險承擔,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該損失由哪方當事人承擔。這個問題涉及買賣雙方當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一直是買賣合同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支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支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也適用這一規則。如果沒有特殊約定,標的物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在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如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標的物又因風險發生毀損滅失,則買受人應返還現存的標的物并賠償滅失的損失。如果在合同解除后,標的物因風險發生毀損,因出賣人負有合同解除后及時取回標的物的義務,出賣人違反這一義務而負有一定的責任,所以買受人只返還現存的標的物即可。
二、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的特征
第一,風險負擔的移轉與否與所有權是否移轉無關。
風險移轉因標的物占有的交付而完成,而與所有權轉移與否沒有關系。在實踐中,由于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也是以交付為標準,而風險負擔的移轉也是以交付為標準。風險負擔與所有權沒有必然聯系。特別是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風險隨著交付的完成發生移轉。雖然所有權仍然保留在出賣人手中,但是風險負擔已經發生移轉。
第二,“交付”既包括實際交付,也包括擬制交付、簡易交付等交付方式。
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此條就是關于簡易交付的規定。因此如果在標的物事先已經為買受人占有的情況下,合同生效的時間就是標的物的交付時間,風險負擔也在合同生效時發生移轉。
第三,風險負擔是否發生移轉與出賣人是否違約無關。
原則上,應當說風險負擔的移轉與否與出賣人的違約行為,即出賣人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沒有關系。出賣人雖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如遲延履行或者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但只要買賣標的物已經交付,風險負擔就發生移轉。因為在標的物交付的情況下,實際上控制標的物的能力已經為買受人所取得,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由買受人承擔風險負擔比較合理。至于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事情,可以由買受人另外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風險負擔是否發生移轉也會與出賣人的違約行為聯系在一起。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即在標的物質量不合格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如果買受人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則風險負擔應當由出賣人承擔。
第四,不動產買賣的風險負擔。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 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這條規定,實際上我國的風險負擔問題不區別動產與不動產,一律自標的物交付之時發生移轉。對于不動產來說,意味著實際的交付即可達到轉移風險負擔的結果,而并不是在辦理登記過戶之時發生移轉。
第五,試用買賣中的風險負擔。
風險負擔的問題在時間點上,是發生在合同履行時。因此如果合同沒有生效,則不發生風險負擔轉移的問題。因為合同沒有生效的情況下,也就談不上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試用買賣中,如果在試用期內發生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應當由出賣人承擔毀損、滅失的后果。因為在試用期中,合同還沒有生效,所以沒有發生風險負擔轉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