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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時間:2021-07-17 13:23:23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有關買賣合同模板匯編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買賣合同模板匯編5篇

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20xx 甲方:

  安裝地址: XX

  乙方: 地址:

  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購銷協議:

  1、配電要求:需將空調電源配電到室內機1米處,由甲方負責;

  2、本報價含稅 %,如有其它要求則費用另計,安裝工程期限: ;

  二、注意事項:

  1、該批空調為乙方以工程價格銷售給甲方,如需增加購買空調數量,只能與乙方重新洽談,自合同簽訂日起24小時內確定,逾期無效,否則按照格力專買店零售價進行計算;

  2、甲方必須提供真實的姓名,聯系電話及固定電話,甲方安裝地址必須與合同一致,以保證我司的售后服務正常進行;

  3、乙方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安裝并交付甲方使用。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簽定后,待空調全部安裝完畢,收到全額發票后,甲方即付空調總金額(即人民幣: )給乙方;空調款劃入乙方單位: ,開戶行: ,賬號:

  (2)支付方式:轉賬

  (3)空調全部安裝完畢,自甲方提供開票資料即日起7天內乙方提供發票給甲方;

  四、質量及安裝要求:

  (1)乙方所交付及安裝的空調質量符合國家行業及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按廠方條例包修6年(包括壓縮機,各類風扇主機,電控板、接收頭、溫按器及遙控器等空調所有零部件)。 售后服務電話: ,48小時內響應,超過48小時可撥打緊急服務電話 ,6小時內響應,如未能上門服務,乙方每次支付500元。

  (2)按甲方要求定位安裝,乙方只能夠提供建議,安裝完畢后,若甲方認為不夠滿意,重新拆裝或遷移機時,需另加收安裝費。

  (3)甲方應提供安裝環境,不得以裝修等相關原因延誤乙方安裝及驗收。

  (4)該批空調規定必須由乙方進行安裝。乙方負責免費送貨,免費安裝。如甲方需加長銅管或其它輔助材料,按照以上價格結算。拆除的舊機,乙方負責搬運到倉庫。

  (5)安裝時,甲方在聽取乙方提供咨詢意見后仍要求水泥梁鉆孔時,無論哪方付費,但開孔后對建筑物產生影響或相關部門追究責任的,由甲方負責。

  (6)乙方空調與安裝人員進場施工,需現場協調時,由甲方負責協調,產生費用由甲方負責,導致延誤工程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負責

  (7)甲方使用的空調電源電壓及電線M2數要達到國家標準,若空調使用過程中發生多次的故障是由甲方原因導致電壓過低所造成,后果由甲方自負。空調配電由乙方負責,2P以上空調(包含2P)必須配備空氣開關。

  (8)電源插座由甲方負責安裝到位。

  (9)若乙方先布的銅管因甲方在裝修過程中打穿或電源線被損壞造成空調漏雪種不制冷等原因,由甲方負責;若甲方需乙方修復時,乙方需要收取一定維修費用。因此甲方在裝修過程中切記小心謹慎。乙方預裝的銅管及材料由甲方負責保管。

  (10)乙方空調設備送達后,甲方派人清點數量,簽收送貨單,提供場地并負責保管貨物安全。

  (11)乙方負責包安全施工。

  (12)甲方無條件提供真實資料及配合乙方拍攝工程相片,以便乙方提交工程機資料及開展售后服務工作。

  (13)自合同簽訂日起7日內安裝完畢。

  (14)在施工前乙方需提前與甲方落實空調天花機室內機的安裝尺寸,確保天花裝修后,在不破壞天花裝修的前提下將空調安裝好。

  (15)甲方在裝修期間未能提供營業執照的,或簽訂合同時未能蓋公章簽合同的,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代理人簽名視為合同生效。

  (16)安裝完畢,甲方清點設備數量,乙方應移交空調遙控器及使用說明書給甲方。

  五、本合同所列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 可向合同簽約地法院提起訴訟,一切責任由敗訴方承擔。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簽訂之日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其它約定事項:以上空調均為甲方指定購買機型,指定安裝位置,日后由于甲方所使用空調面積過大或頂樓西曬等原因,而造成空調制冷效果不佳,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八、余款付清合同自然終止,保修期繼續執行。

  甲方(單位): 安裝地址: 傳真: 日期:

  乙方(單位): 地址: 電話:

  傳真:

  經辦人(蓋章): 日期: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本著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則,雙方經過友好協商,自愿簽訂本砂石骨料購銷合同,并商定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砂:5mm以下。石:5~20mm20~40mm、

  2、產品的質量要求

  細骨料不允許含有泥塊,其含水率應小于6%,細度模數應控

  2。4~2。9,含泥量應小于2%,含水率波動不得超過0。2%。粗骨料的抗壓強度不得低于60MPa,超徑小于5%,遜徑小于10%(用原孔篩檢驗)。針片狀顆粒含量小于18%。石子表面含水波動不得超過±0。2%。砂石骨料的其它品質指標要求按照JTGB01——20_《公路混凝土施工規范》執行。試驗取樣及檢驗方法按JTGD40—20_和有關標準執行。

  二、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滿足甲方施工高峰期至少連續5天的各級配標號混凝土澆筑所需的各種規格的骨料的需求。

  2、計量方法:計量方法按乙方將砂石骨料運至甲方砂石骨料場,由甲方質檢人員進行品質檢驗合格后,方能進行收方。計量方法為砂、小石、中石按甲方人員實測自然方量為準。并現場進行收方簽字,結算憑單經甲方現場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可有效,乙方有關人員必須在憑單上簽字認可。經甲乙雙方簽字的憑單作為砂石骨料結算依據。砂石骨料的交貨地點為甲方的砂石骨料場。乙方運送砂石骨料的運輸單由甲方現場人員簽字驗收方可有效。

  2、乙方砂石骨料運輸由甲方現場負責人通知,接到通知后12小時內必須將砂石骨料運至甲方砂石骨料場。

  四、砂石骨料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價格指運至甲方砂石骨料場的價格(包括運輸費、過路費等)。

  1、砂石骨料價格:砂按每100。00元(壹佰元)/立方。各型骨料按90。00元(玖拾元)/立方計價。

  3、砂石骨料的貨款結算

  乙方憑由甲方收方人員簽認的砂石骨料運輸單到甲方核實本月砂石骨料方量。經甲方確認的當月砂石骨料方量作為結算依據。并在本工程完工后結清全部款項。

  五、對不符合要求的砂石骨料的處理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砂石骨料的品種規格和質量不符合要求規定,甲方現場驗收或收方人有權拒收不合規定的砂石骨料,乙方應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責任,其有關人員應給予配合。

  2、由于乙方提供的砂石骨料不合規定,乙方負責砂石骨料成本、運輸等的一切責任。

  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應嚴格按甲方對各種砂石骨料數量的要求供應砂石骨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供應。

  2、若乙方不能按時、按量、符合質量要求的提供砂石骨料時,甲方將對乙方進行當月砂石骨料總價格30%的經濟處罰,并追加乙方由此原因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3、由于乙方違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追溯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4、甲方提供砂石骨料堆放場地,并保證堆料場道路的暢通。

  七、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3

  買受方:xxxx項目部(以下簡稱甲方)

  出賣方:xxxx道路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購買“天xxxx”牌新型環保的再生樹脂復合井蓋井座和水箅事宜,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材料名稱、品種、規格、單價、交貨時間及數量

  xx室外市政工程雨污水再生樹脂復合井蓋井座和水箅采用xx道路設施有限公司生產的“xpa材料名稱型號承載力單價品牌顏色、數量及交貨時間圓型井蓋井座700重型240kn310元/套天目山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圓型井蓋井座700輕型20kn188元/套天目山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方形水箅750×450mm150kn215元/套天目山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注:以上單價包括材料價、運雜費、裝卸費、運輸損耗及材料稅費;甲方要求在產品上增加標志和字樣的(附頁說明),由廠家免費制作。

  第二條材料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再生樹脂復合井蓋井座和水箅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根據建設部ct/t121-XX標準和甲方要求加工生產。

  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和運雜費負擔

  交貨地點為xxxx項目部施工現場(具體地點由項目部指定)。由乙方負責送貨,所有運雜費(含裝卸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要求乙方發貨,必須提前七天向乙方下達書面發貨通知,并以書面形式注明該批貨的品種、型號、規格、顏色、數量、交貨時間等事項,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七天后,配合甲方工程施工進度陸續向工地供貨。

  第四條驗收方法

  貨到工地后接乙方通知,甲方必須派人在24小時內清點驗收完畢,并給乙方開出驗收單,運輸破損材料由乙方承擔,在甲方驗收人員清點時當場予以扣除,甲方逾期驗收,則乙方不承擔上述破損。

  第五條對材料質量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一、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材料的品種、型號、規格、顏色和質量不符合規定,一方面應妥為保管,另一方面在3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和處理意見。

  二、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材料符合合同規定。

  三、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七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六條付款辦法和期限

  乙方供應的材料質量經驗收合格后,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供應的材料一個半月內給予結清全部材料價款。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或違約拒收的,償付退貨(或拒收)部分貨款總值15%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退貨的運輸費用及運輸損耗。

  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天償付逾期付款總額0.5%的違約金,甲方款項未付清之前,乙方有權暫停供貨。

  二、乙方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償付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15%的違約金;乙方逾期交貨的,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每天償付0.5%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材料品種、型號、規格、顏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除自費負責處理外,還應賠償甲方由此而產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八條爭議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調解,一方不愿協商、調解或調解不成,向甲方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報送甲方公司經營處、分公司各一份備案。

  二、本合同甲方、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材料款結清之日失效。

  甲方:乙方:

  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電話:電話:

  手機:手機:

買賣合同 篇4

  摘要: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意外風險負擔,是一個具有重要實踐價值的理論問題,《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風險負擔的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文在介紹了買賣合同中的風險及其風險負擔的內涵的基礎上,比較詳細地闡釋了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規則,最后據此具體分析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責任負擔問題。

  關鍵詞:風險;風險負擔;交付;交付主義

  一、風險及其風險負擔概述

  (一)風險的內涵及其引發事由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概念不同與一般交易中的風險,它具有特定的內涵,主要是指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毀損、滅失。這也是立法和學者普遍認同的觀點。由此我們可以看出:

(1)買賣合同的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即它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及后果都是不確定的;

(2)買賣合同的風險是由于意外情況所導致的結果,而且這種意外情況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并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也就是說,風險的發生不是基于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對風險發生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實施損害行為;

(3)風險必然會造成損害,而這種損害必須是給買賣合同當事人帶來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不利益。

  對于風險的引發事由,即引起標的物的意外情況,一般認為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不可抗力。對于不可抗力的學理解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獨立于人的行為之外,并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現象。它是各國民法通行的抗辯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和社會原因如戰爭等。[1]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我國民法對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但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損失究竟應當由誰來承擔,則是違約責任制度所無法解決的問題,必須要通過風險負擔規則來解決。二是意外事件。又稱意外事故,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如碰撞、擱淺、污染等。意外事件也是外在于人的意志和行為的事件。對它的理解,應注意到意外事件是不可預見的,一般應以當事人的一般智識為標準,即當事人是否在當時的環境下,通過合理的注意能夠預見到同時,意外事件是偶發的非因當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我國合同法實行嚴格責任,不承認意外事故可以成為免責的事由,但在某些情況下,合同法又針對一些特殊的合同規定了過錯責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確實是因為意外的火災導致建筑材料被損壞,很難確定該損失是由承攬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情況下,并不能根據合同法上述第265條的規定要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只能根據風險負擔的原則來合理分配己經發生的損失。據此可見,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也不可能事后來約定損失的分配,或依據違約責任制度來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的情況下,要依據風險負擔的規則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損失。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所謂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指買賣合同中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時,該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的制度。換言之,它是指標的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后,由合同的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該項損失以及相關不利后果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其意義在于:若由賣方承擔標的物的風險,則如標的物已毀損、滅失,出賣方并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責任,其仍有義務交付與買賣合同約定相符的標的物或對買受人作相應的損害賠償;若風險由買方承擔,則無論標的物是毀損,還是滅失,買方均不能免除給付價金的義務,且不能要求出賣人重新交付或作損害賠償。因此,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對當事人利益影響甚巨。

  風險負擔是合同法上的規則而不是物權法上的規則。雖然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將直接影響到標的物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能否正常的移轉,一方能否獲得該標的物的權利,也就是說,涉及物權的變動問題,而且,許多國家的法律在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方面采納了風險隨所有權移轉的規則,即誰享有所有權,就由誰承擔風險。但買賣合同風險負擔中所說的風險,指的是當事人在交易中遭受的損失。所以,風險負擔實際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損失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的問題。因此,應當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權法中規定風險負擔的規則。物權關系與債之風險本屬兩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對方應否為對待給付,應由債的關系決定,所有人因標的物毀損滅失而喪失物權,不得因此就決定對待給付請求權的有無。[2]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規則

  買賣合同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標的物的損失由誰來負擔,即是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問題。對此問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及認識上并不完全一致。目前世界各國在風險移轉的判斷標準上主要采納了兩種原則:一是"物主承擔風險原則"或"所有權原則",也就是說誰享有所有權,誰承擔風險。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時間應當與所有權的移轉時間一致。英國法和法國法采納了此種觀點。二是交付原則。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張"交付轉移風險"的原則或者說"交付主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 條(以下簡稱《合同法》):"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都沒有將標的物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邏輯上講應為相同的法律意義。由此可以判斷我國立法在風險轉移的方面以"交付主義"為一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移轉以及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都與標的物的交付相一致。

  但是應該看到,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轉移性質不同,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因此,在根據交付主義來判斷標的物是否已"交付"并從而確定該標的物的風險是否已移轉時,不得與所有權的移轉相混淆。對此,學界對動產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爭議不大,因為對于一般動產來說所有權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交付、所有權轉移和占有轉移是三位一體的。如甲將其擁有的汽車賣于乙,乙當場支付價款獲得汽車。整個交易過程中,甲給付汽車、乙取得汽車實際占有、乙以對價取得車的所有權是一致的。爭議比較大的是對不動產和大多數特殊動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理解。有學者認為,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登記要件主義",要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必須辦理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因此在交付的過程中,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并不能轉移所有權。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轉所有權"的內涵的。還有學者認為,從交付主義是建立在"占有者承擔風險"、"實際控制標準"基礎之上來看,可知交付僅指現實意義上的"轉移占有",而不是法律層面上的"轉移所有權"。根據上述分析,在實行登記要件主義的不動產買賣中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問題尤為突出。故本文接下來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例對不動產買賣中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問題進行探討。

  可見,引發爭議的關鍵在于我國立法對"交付"的涵義并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從而導致學界對此的分歧較大。故我們有必要對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交付"進行界定。

  法律上"交付"的含義中是否包括"轉移所有權"的內涵是不容忽視的。學界有的學者主張將"交付"理解含有"轉移所有權"意思的"轉移占有"。若做如此理解,我國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無論采取交付主義還是所有權主義,其本質上并無差異,因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所有權轉移的內容。但事實上,我國《合同法》將交付與所有權轉移做了明確的區分,《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得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可見,交付與轉移所有權是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兩項不同義務。"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有密切聯系,法律如無另外規定且當事人未另外約定時,交付完成的時間即為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不動產……交付本身并不能起到所有權轉移的效果。"[3]應該說從時間上,交付與所有權轉移可能有相同的時候,但交付并不必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交付并不含有轉移所有權的意思。

  此外,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對"交付"的理解僅僅限于轉移占有。

  綜上,我國在標的物的風險移轉的判斷方面將交付原則確立為一般原則,采納了將標的物風險負擔與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相脫離,從而使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移轉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相分離的分配策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責任負擔問題

  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問題,根據本文第二部分論述的交付主義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非因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如地震而毀損、滅失的房屋,如買賣的房屋已經交付,依據"占有者承擔風險"和"實際控制標準"的理念,應認定實際占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應享有更大的風險。無論買受人即業主是否取得所有權,即是否進行過戶登記取得房產所有權證書,應當由業主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如果在辦理登記后而未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己經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仍讓出賣人占有標的物而怠于行使所有權人的占有時,可以推定為買受人具有占有改定的意圖,即雙方當事人形成占有改定關系。因為買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經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且也知道出賣人是房屋的現實的占有人,他在移轉所有權以后完全應當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據此可以認為買受人的意圖是讓出賣人繼續占有房屋己代替交付。因此,應當由買受人所有權人承擔風險,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義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兩次交付。如果房地產的權屬證書已經取得,即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均已過戶登記,但所有權和使用權在貸款銀行手中抵押的,則所有權仍然在房屋所有權人即業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客體意外滅失,應當由所有權即業主負擔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有人認為,房屋已經沒有了,業主已經承擔了意外滅失風險責任,還要按月交納月供嗎?如果還要交付月供是否有違于公平責任?我認為,房屋雖然已經滅失,業主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但其向銀行的付款義務并沒有消滅,因為業主還享有土地使用權,業主還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新的住房,還可以取得所有權,因此,除非國家免除部分債務,否則業主應當繼續清償貸款債務。[4]

  二是在建工程的風險負擔問題。若在建工程意外滅失,按照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滅失風險負擔規則,應當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承擔風險責任,即開發商自己負責損失。若開發商與買受人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取了房款,開發商因不可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滅失,無法按期交付房屋的,在建筑商方面,存在的問題是無法按期竣工所要承擔的合同責任問題,則應當按照《民法通則》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則,由于不可抗力而無法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不可抗力原因而免除違約責任。而在買受人方面,由于房屋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依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4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已交付房款。

  參考文獻:

  [1]王利明等.民法學[M].法律出版社.20xx(第二版),763.

  [2]黃茂榮.買賣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439.

  [3]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114.

  [4]楊立新,汶川大地震應急民法思考[J].

買賣合同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宗地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住宅與園田用地。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20xx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

  第三章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永久,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當日,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元(小寫: 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一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剩余部分, 元(小寫: 元)。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貳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叁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3個月的,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四條 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3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 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將本出讓土地使用權交給受讓人,出讓人在自有土地承包面積地內劃撥大寫 百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補償給受讓人,土地出讓金按此合同約定款項支付,后續出讓手續出讓人必須協助受讓人辦理。

  第六章 說明

  第十五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 受讓人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長春市凈月經濟技術開發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于 年___月___日簽訂。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出讓人家屬子女簽字: 受讓人家屬子女簽字:

  住所: 住所:

  (簽字):(簽字):

  電話: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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