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汽車買賣合同集錦10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汽車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汽車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出賣人): 聯系電話: 住所(址):
乙方(買受人): 聯系電話: 住所(址):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住所(址):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車輛基本情況:(國產車 口 進口車 口)
品牌型號:
發動機號:車架號: 顏色:
第二條 價款與數量:(本合同計價單位:人民幣)
車輛單價: 元,數 量: 臺。
車輛總價: 元,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元整。 車價為車身單價不包含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掛牌雜費等其他費用。
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委托運輸等服務的,雙方應另行簽訂委托服務協議書。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選擇下述第 種方式付款:
1.定金支付方式:
乙方在簽定合同時即付定金: 元,并在 日內付清車價款。(定金在結算時沖抵車款。)
2. 一次性付款方式:
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支付全部車價款,計人民幣元。
3. 分期付款方式:
(1)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首付全部車價款的%,計人民幣元。余款計人民幣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2)乙方若通過金融機構辦理汽車消費貸款支付余款。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首付全部車價款的%,計人民幣元。(首付款以銀行批準函為準),余款計人民幣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乙方未能在3.2條款規定時間內足額獲得貸款,應在 日內自行補足余額。
第四條 車輛交付及驗收:
1.交車時間:年 月日前。
2.交車地點:
3.交車方式: 乙方自提 口 甲方送車上門 口
4. 交車時里程表記錄小于(1)50 公里口 (2) 公里口
以上里程表記錄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務發生的公里數。
5.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車及隨車文件時應當場驗收。乙方應對所購車輛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驗收完畢,雙方需簽署車輛交接書(附件),即為該車輛正式交付。
6.車輛正式交付之時起,該車輛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轉移至乙方。
第五條 質量、維修、更換、退車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車輛,其質量必須符合汽車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說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車輛落籍地政府關于尾氣排放的標準。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布、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并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不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的,甲方應當負責換車或退車。
2.雙方對車輛質量的認定有爭議的,可共同委托具有汽車質量鑒定資質的機構鑒定,其出具的書面鑒定結論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3.關于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定。關于車輛更換和退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及乙方隨車保修手冊的約定執行。
4.本合同簽訂后,國家如出臺有關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規定,雙方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車輛不能交接或逾期交接的,可免除違約責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負有及時通知并在10 日內提供不能履行合同的書面證明。
第七條 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
1.若甲方逾期交車,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車價款萬分之 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 天,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應當自乙方解除合同到達之日起 日內退還已付款。
2.若乙方逾期付款,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車價款萬分之 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 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鑒定,乙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財產損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理。若甲方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別注意事項應該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
1.乙方保證在合同中填寫的姓名、地址、電話等內容真實有效,在此期間如有變更,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通知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2.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合同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份。 附件:車輛交接書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 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
身份證號:____ 身份證號:____
住址:____ 住址:____
電話:電話: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
買受人:
一、 汽車金額:
汽車品牌型號顏色價格備注
二、交車方式:
交車地點: 交車時間:
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汽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1)銷售發票;(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4)說明書;(5)隨車工具及備胎; (6)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后,由出賣人負責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系、解決。
8、如屬于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時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六、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章后生效。
買受人(簽章): 出賣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汽車買賣合同 篇3
一、汽車型號及金額
二、質量要求
1、賣方向買方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汽車質量標準,汽車買賣合同書范本。
2、賣方向買方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___》上備案的產品或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汽車。
三、車款與驗收
1、車款為(不含稅費)__元;大寫:___。買方應于__年__月___日在_____(地點)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以__(現金、支票、匯票)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____日內向賣方支付車款的_____%,待辦理完過戶手續后再即時支付剩余車款。
2、賣方應在收到第一筆車款后_____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協助買方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______。
四、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_____。
五、風險負擔
1、汽車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轎車丟失或毀損,其責任由買方負擔。
2、車輛交付后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
六、賣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賣方在買方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方提供:(以下3、4、5項如沒有,售前應說明)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
(4)說明書;
(5)隨車工具及備胎。
4.賣方收取車款后,應開具合法、規范的收款憑證。
七、買方權利義務
1、買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2、買方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3、買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5、如買方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方自行負責。
八、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利并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款_________%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4、買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剩余車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5、如屬于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賣方未向買方明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九、保證
賣方須保證汽車無瑕疵。有關瑕疵的保證,則只限于交付日后三個月以內,往后即不負一切責任。
十、擔保
擔保人須對賣方保證,買方確實履行本契約按期支付價金,并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一、聲明及保證
(一)買方:
1、買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合同范本《汽車買賣合同書范本》。
2、買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買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買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買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賣方:
1、賣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賣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賣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賣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賣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二、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十三、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十四、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十五、爭議的處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二)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六、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十七、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買賣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賣方(蓋章):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汽車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買賣_______汽車先行試驗,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汽車約定先行試驗后如合意時,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指定地點。
第二條試用期間以_______日為限自接到汽車的次日起算。
第三條前項試用如不合時,乙方應即將汽車退回以做買賣不成立。
前項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在試用期間,乙方對買賣汽車有自由使用之權,而因此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但其損害系因制造欠耍,或因運輸中損壞的不在此限。
第五條試用期間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將汽車退還與甲方時,視為試用合格買賣應即成立乙方認諾。
第六條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_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元整,甲方如數收訖。如買賣成立時本保證金應充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數返還。
第七條試用后乙方認為不合格,或試用尚未完畢須要繼賣試用時,可以向甲方請求更換或延長期潤但甲方不同意時可拒絕。
第八條試用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用期終止日起算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兄。
第九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周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裁委員會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年月日
汽車買賣合同 篇5
立合同單位 供方:上海某柴油機廠
需方:濟南某汽車廠
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品名、規格、數量、金額及交貨日期。
(二)產品質量標準:按部頒質量標準。
(三)產品原材料來源:由供方解決。
(四)產品驗收方法:由需方按質量標準驗收。
(五)產品包裝要求:用木箱包裝。
(六)交(提)貨方法、地點及運費:由供方用火車托運到需方所在地,運費由需方負責。
(七)貨款結算方法:每批貨到全后十日內付款,通過工商銀行辦理托收。
(八)經濟責任:按《合同法》規定的原則執行。如供方因產品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應負責包修、包換、包退,并承擔由此而支付的費用;因產品數量短少,不符合合同規定,供方應償付需方不能交貨的貨款總值5%的罰金;因包裝不符合要求造成的貨物損失,應由供方負責賠償;因交貨日期不符合合同規定,比照工商銀行延期付款的規定,每延期一天,按延交貨款總值0. 03%由供方償付需方延期交貨罰金。如需方中途退貨,由需方償付供方退貨總值5%的罰金;需方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比照工商銀行延期付款規定償付供方罰金。
(九)供需雙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確非企業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和合同鑒證機關查實證明,可免于承擔經濟責任。
(十)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終止。如確有需要修改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簽具修訂或撤銷合同的協議書。并報合同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和鑒證機關備案。
(十一)本合同正本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送供、需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一份,鑒證機關、工商銀行各一份。
供方:上海某柴油機廠 負責人:(蓋章)需方:濟南某汽車廠
代表人:電話:負責人:(蓋章)
圖文傳真(FAX):代表人:電話:
開戶銀行: 圖文傳真(FAX):
賬號: 開戶銀行二賬號:
地址: 地址:
鑒證機關:
汽車買賣合同 篇6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活躍,汽車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車交易引發糾紛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當事人因為未辦理汽車登記過戶手續而主張合同無效,有些因為未到汽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而主張無效。在審判實踐中,由于受傳統審判觀念影響,法官在審理此類糾紛中,對同一類型的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有些法院認定無效,有些法院則認定有效。因此,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應如何適用法律,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依據、特征
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進行探討,必須掌握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及它的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1、買賣合同是有名合同;2、買賣合同是賣方轉移財產所有權,買方支付價款的合同;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4、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5、買賣合同多是諾成合同;6、買賣合同是要因合同;7、買賣合同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審理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能否以《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作為認定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
《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行。”該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舊機動車交易,銷車方須向機動車交易中心出具單位介紹信或證明(屬于個人賣車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原始購車發票、成交發票、
購置附加費憑證、車船使用稅‘稅訖’標志、養路費交納憑證等。購車方須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或有舊機動車經營權企業的交易憑證予以驗證,車管部門憑此辦理轉籍過戶手續。”據此,在審判實踐中,有些法院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條規定到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汽車交易,因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有些法院則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車輛轉籍過戶手續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與被告馮彬達成汽車口頭買賣協議,由馮彬將其向王忠群處購買的瓊C02034號小型攔板汽車出賣給李春桂,價款16500元。協議達成后,馮彬將該車及該車的有關證件交給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馮彬支付完購車款。雙方對養路費的繳納未進行約定,也未辦理該車的轉籍過戶手續。爾后李春桂將該車開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規費征稽所以該車從20xx年2月至今拖欠養路費為由扣押,并作出罰款的處罰。李春桂交納6000元罰款和40元停車費后將該車領回,并找馮彬協商退車未果,雙方因此引起糾紛。李春桂以馮彬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將該車退回馮彬,馮彬退還購車款16500元及賠償經濟損失6050元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馮彬辯稱,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口頭協議后,李春桂已支付購車款和接受車輛及該車證件,買賣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李春桂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瓊C02034號攔板小貨車,雖然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但是雙方未按國家關于舊汽車交易的有關規定,進行交易,納稅及辦理有關過戶手續,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該車的買賣是無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車退款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
八條第五項、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李春桂與被告馮彬的汽車買賣無效;二、原告應在判決書生效后十天內將瓊C02034號小型攔板貨車退還給被告,同時被告也應退還原告購車款16500元;三、原告用車受罰6000元及停車費40元,由原告自負。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春桂與上訴人馮彬口頭達成的汽車買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雖然雙方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車輛管理部門的登記是機動車買賣行為生效的必然條件,車輛登記只是一種管理手段。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該車從交付給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權已轉移給李春桂。原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錯誤,應予撤銷。據此,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瓊海市人民法院(20xx)瓊海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二、上訴人李春桂與馮彬的汽車買賣合同有效;三、馮彬應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6040元給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協商小貨車的買賣事宜,由朱海林將其自己的一輛欄板躍進NJ1026D小型載貨汽車,車輛行駛證號為瓊D30594,出賣給潘世海。雙方約定,車價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寫下欠條一張,其欠條載明:“欠購車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時付可按車價款壹倍處罰。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寫下欠條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車開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條時間向朱海林支付購車款8000元,朱海林也沒有將該車的相關證件交付給潘世海,雙方因此引起糾
紛。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并承擔車旅費100元。潘世海辯稱,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將4000元支付給朱海林,按雙方的約定,朱海林應辦理好產權轉讓登記手續,而朱海林沒有辦理,因此,雙方的口頭協議沒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請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一審中,潘世海提出反訴,要求朱海林雙倍返還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為該車修理所付出的費用2420元。原審法院通知其繳交反訴費,但在法定期間內,潘世海未向原審法院繳交反訴費,原審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動撤回反訴處理。一審中,朱海林對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二審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間購買該車,總價款為35200元。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貿易部、機械工業部、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該車使用年限為8年。按使用8年計算,該車每天折舊費為12.0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所進行的交易是舊小貨車,根據國務院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的規定,原告所賣的舊貨車,必須要在經過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方可進行交易,否則應視為交易無效。因此,原告擅自將自己的舊小貨車賣給被告,其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故應視為買賣無效。對無效買賣所得的財產,應互相返還。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和車旅費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原告的這一事實,由于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場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雖然原告否認,但根據雙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度,被告有證人出庭作證,因此,被告主張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認的可信度。對被告的這一主張,本院應予認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參照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的舊車買賣無效;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
日內返還瓊D30594號小貨車給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返還4000元給被告潘世海;三、駁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朱海林與被上訴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達成口頭買賣汽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該協議為有效協議。協議約定后,上訴人將車輛交付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未按約定支付車款,其行為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上訴人將該車交付被上訴人,沒有將該車相關的證件交給被上訴人,致使被上訴人不能正常的進行營運,上訴人的行為也應視為違約行為,也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本案中,雙方沒有約定上訴人的違約責任,因此,上訴人的違約責任應視為與被上訴人的違約責任相等。本案中,雙方均未完全履行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該車退回,被上訴人表示同意,故雙方約定的口頭協議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車款支付上訴人,也不及時將車退回上訴人,致使該車由被上訴人占用長達一年,因此,被上訴人應支付該車的'折舊費給上訴人,其折舊費按每天12.05元計算,上訴人主張支付時間從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計239天,計2880元。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用車款沒有證據,不予認定。其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失費20xx元,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原審判決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被上訴人主張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上訴人,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上訴人雙倍退還定金8000元,并要求補償購買維修汽車配件費用2420元,由于一審中提出反訴請求,未按規定時間交納反訴費,一審已裁定按其自動撤回反訴處理,被上訴人現主張沒有理由。原審判決根據國務院貿易部頒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定雙方的舊車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屬適用法律錯誤。因為《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是屬于部門的規章,并不是行政法規。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未規定舊機動車交易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故不能以此作為判決合同無效的依據,應予糾正。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已支付4000元購車款,并判決由上訴人返還,其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依照《中華人
汽車買賣合同 篇7
甲方:地址:身份號:乙方:地址:身份號: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買賣車輛一事,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必須恪守信譽,不得違約,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甲方自愿將車輛一輛給乙方,發動機號:,車架號:營運證號:。
二、付款方式為現金支付,在買賣成交后雙方即雙方即時結算,不得拖延,此車售價為(大寫)人民幣:(:元),交款方式以收據為憑證,甲方收款后即時將車輛交付乙方,并將隨車手續一起移交乙方(移交內容詳見清單)。
三、車輛交付前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及交通事故等一切責任均由甲方自己承擔全部責任,乙方自接車后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及交通事故等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任何一方不得推卸責任。
四、乙方在接收車輛之時應當對車輛的質量和必備品等等一次性驗收過后,甲方將在其后不負責任何責任。
五、乙方購車輛后,甲方應無條件配俁乙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六、甲方的營運手續必須正規、真實,是出租車公司以及交管部門批準的正規手續,如發現套牌、套營運手續及假車手續等違紀違法行為所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及所有損失等經濟費用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七、甲方自出售車輛后所產生任何有關燃油補貼等費用均由乙方領取。
八、此合同,甲乙雙方簽字后即日生效,受法律保護,若任何一方違約付給對方XX的違約金。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附:移效清單:備注:
甲方:電話:
乙方:電話:___XXXX___月
汽車買賣合同 篇8
賣方:
買方:
第一條 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
號牌號碼:
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自20xx年4月27日至20xx年9月30日。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20xx年8月。
行駛公里數:25萬公里。
車輛使用性質:(/)客運、(/)貨運、(是)出租、(/)租賃、(/)非營運、(/)其它。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不含稅費)11萬元;大寫十一萬元整。
買方應于20xx年9月1日在買方住所地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以現金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當天內向買方支付全部車款。
賣方應在收到車款后當天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協助買方在允許辦理車輛過戶時30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全部由買方負擔。
相關文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費憑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改氣合格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車船使用證、社會集團體會員證、保險單各一份。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賣方收取車款后,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后,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其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費用、養路費和相關罰款等全部費用)。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力并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款2%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保護。
第六條 買賣雙方其他約定事項
車輛自交付之日起,車輛的全部產權歸買方所有。
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后即生效。
賣方(章) 買方(章):
地址:
汽車買賣合同 篇9
合同編號:
說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
2、本合同所稱汽車是指由汽車銷售企業出售的新車。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中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甲方(出賣人):
住所: 郵編: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委托代理人: 電話:
乙方(買受人): 國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郵編:
聯系電話:
證件類型:身份證 居住證 護照 永久居留證 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標的
汽車品牌及型號
規格: 生產國別或生產地: 生產廠名稱: 首選顏色:
次選顏色:
第二條 數量與價款
車輛單價: 元,大寫 。數量: 臺。車輛總價: 元,大寫 。
運費 元,由 方承擔。出庫費 元,由 方承擔。
車輛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務的,雙方應另簽委托服務協議(見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關費用和支付勞務報酬。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選擇下述第 種方式付款,并按該方式所定時間如期足額將車款支付給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汽車消費貸款方式:
2.1簽署本合同時,首付全部車價款的%,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2 余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過金融機構辦理汽車消費貸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況視為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向金融機構辦妥有關汽車消費貸款事宜(以實際發放貸款為準)。
(2)乙方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足額辦出貸款,且余額未按時自行補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的%,計人民幣 元,大寫。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車價款的,計人民幣 元,大寫。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車價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第四條 質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車輛,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汽車產品標準或行業標準,并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說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車輛落籍地政府關于尾氣排放的標準。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布、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并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可以上牌行駛的汽車。
3、雙方對車輛質量的認定有爭議的,以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五條 交車時間與地點、交付及驗收方式
1、交車時間: 年 月 日前。
2、提車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車上門
3、交車地點:
4、交車時里程表記錄小于:(1)100公里(2)公里以上里程表記錄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務發生的公里數。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車輛時須同時提供: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或(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及商品檢驗單。
(3)質量服務卡或保修手冊。
(4)車輛使用說明書或用戶使用手冊(中文)。
(5)隨車工具及備件清單。
6、車輛交接時當場驗收,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對外觀有異議,應當場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車及隨車文件,雙方簽署車輛交接書(見附件一),即為該車輛正式交付。
8、車輛正式交付之時起,該車輛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轉移至乙方。
第六條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三日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條 關于修理、更換、退貨的約定
1、關于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定。
2、在上述保修期內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或需要保養,乙方應在生產廠公布或雙方約定的維修站進行修理和保養。
3、在車輛使用1年或行駛2萬公里內(以先到為準,下同),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2次(以修理單據和發票為準,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無法使用,乙方有權退車。
4、在車輛使用1年或行駛2萬公里內,同一關鍵零件或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仍不能恢復使用;或由于質量問題及修理,使得該車停用的累計工作日超過60日(扣除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或累計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駛,甲方應負責為乙方換車或退車。
5、按照本條上述約定退車的,甲方應當負責為乙方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車款,但應減去乙方使用該車產生的合理折舊。
6、非車輛質量問題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或無有效發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可免除本條上述第3項、第4項規定的甲方責任。
7、由于人為破壞、使用或保養不當和疏忽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裝潢、改裝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到公布、約定以外的修理點進行修理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后果。
8、本合同簽訂后,國家如出臺有關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規定,雙方按國家規定執行。
9、生產廠的保修條款比本合同的約定更有利于乙方的,雙方按生產廠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按時支付車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逾期應付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1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當于全部車價款的支付違約金。
2、甲方不按時交付車輛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延期交付車輛超過1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當于全部車價款的支付違約金。
3、甲方交付的汽車不符合說明書中表明的質量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無償修復、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4、因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情況導致乙方無法上牌照,乙方有權退車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5、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鑒定,乙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財產損害,如甲方無過錯,乙方有權向生產廠主張賠償,甲方有積極協助的義務。若甲方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時,應該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九條 雙方特別約定:
第十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1、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也可請求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或上海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持調解。協商不能解決或調解不成的,選定下面 種方式解決(不選定的劃除):a、申請仲裁。b、依法起訴。
2、雙方選擇仲裁方式的,約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a、上海仲裁委員會
b、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
c、仲裁委員會
3、雙方選擇訴訟方式的,約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訴:a、車輛交接地人民法院 b、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c、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d、 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其他
1、雙方前列地址、電話若有改變,必須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因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2、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在締結本合同時,甲方有義務解答乙方對于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4、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 份。
附件一、車輛交接書
附件二、委托服務協議書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汽車買賣合同 篇10
合同編號:
出賣人:簽定地點:
買受人: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一、汽車型號及金額:
汽車
品牌型號發動
機號合格
證號車架號海關
單號商檢
單號顏色價格備注
二、交車地點、方式:
交車地點: 交車時間:
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產品或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
(1)銷售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
(4)說明書;
(5)隨車工具及備胎。(以上3、4、5項如沒有,售前應說明)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后,如發現屬于生產廠家的質量問題,可由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系、解決。
8.如屬于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雙方協商):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汽車交易市場主辦單位留存 份(市場留存期一年)。
七、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買受人: 出賣人:
買受人姓名(章) 出賣人名稱(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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