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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時間:2021-07-01 15:06:35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買賣合同范文錦集8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實用】買賣合同范文錦集8篇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桂林XX酒店(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南寧XX(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協商,現就芒果大酒店窗簾購銷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大堂:紗編號(8),幅2.8米,實際窗寬尺寸___米,實際窗高尺寸為3.75米,按照窗戶定做價每米______元,(做簾頭每米按窗寬加60元米如不做則不處),總計金額為人民幣_____元。

  2、二樓紗編號(8),幅高2.8米,實際窗寬尺寸335米,實際窗高2.8米,按照窗戶定做價每米_____元,(做簾頭每米窗寬加60元,如不做則不算),總計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3、會議室:布編號(18),幅高2.8米,紗編號(18)幅高

  2.8米,實際窗寬55米,窗高3.5米,按照窗戶定做價為每米____元,總計金額為人民幣______元,以上尺寸結算時,以雙方實際測量尺寸為準。

  4、工期要求:根據工程制作要求大堂會議室工期為____天完工。

  5、驗收標準:乙方按甲方要求制作,合同簽定后雙方不得違約,違約方負全部責任,乙方須精工細做,安裝到位。

  6、付款方式:經雙方商定,自合同簽定,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制作定金______元,在乙方制做安裝完工后,甲方在一周內完成驗收并付清余款,(一周內甲方未驗收視為驗收合格);

  7、售后服務:在乙方制作安裝完畢,交付甲方使用后,乙方有義務指導甲方正確使用,________年內甲方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非人為損壞)乙方24小時內做出處理意見(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任何費用由乙方承擔)。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桂林XX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代表人: 乙方:南寧XX

  代表人:

  開戶銀行:____市商業銀行 帳號:622XXXX002XXXX7461

  地址:民族商場四樓家樂美布藝 電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內容提要: 預約合同的認定不能僅憑內容確定性標準,關鍵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的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預約合同包括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但區別于附條件的本約、優先權協議、選擇權合同。實踐中同時存在大量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需根據情況具體判斷它們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規則。預約的效力是使當事人產生“誠信磋商以訂立本約的義務”。預約制度有區別于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存在價值。預約能否實際履行應根據預約未決事項屬于主觀未決事項還是客觀未決事項加以判定。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應根據締約所處階段進行確定,關注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可預見性規則。原則上不排除當事人主張本約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報案例》“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之后,[1]對預約合同及其效力進行了專門的規范,旨在解決實踐中爭議頗多的(尤其是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承認預約的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司法實務有著積極的引導意義。[2]然而關于此條的理解和適用,學理和實務依然爭議頗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一、預約合同的內容確定性及其與本約的關系

  從字面看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可作兩種解釋:一是實踐中存在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二是將前述認購書等看作是預約合同的各種表現形式。而這些文書要認定為預約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預約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顯然支持第二種理解。依該條起草小組的觀點,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要成立預約,應當具備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等四個基本特征。[3]這種界定,目的在于將預約和不是合同(因而沒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區別開來,也與本約區別開來。然而,這些預約特征的概括并無直接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尚有理論探討之必要。

  具體來說,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了預約的合同性質,預約要區別于尚未構成合同關系的其他文書,顯然必須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條建議性地列舉了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合同法》第14條第1項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而確定,但并沒有對“具體確定”作進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中規定,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既然預約也是合同,似乎也應符合這一要求。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預約合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進一步認為,此類預約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標的物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以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預約內容已經相對明確,事實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內容往往可

  以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進行補全。具體來說,《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就明確規定,“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由此帶來進一步的問題,在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上看,預約和本約之間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換句話說,一旦當事人訂立的預約中已經包含了買賣合同(本約)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確了當事人的名稱以及買賣標的物及其數量時,不僅可以補全預約合同的內容,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則,似乎也可以補全買賣合同(本約)本身,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此種類型的預約是否已轉化為本約,或者“名為預約,實為本約”?考慮到預約作為合同締結類型的例外而非常態,同時依據民法傳統中“盡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則,合同解釋時應盡可能賦予當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論上一般認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存在疑問時,更應認定為本約—必要時甚至可以是附條件的本約。如是,則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預約的文本,在內容相對確定(尤其是足以客觀推導出本約內容)的情況下,似乎都有認定為本約的可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國民法典》第1589條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與價金已相互同意時買賣預約即等于買賣的判決規則。理論上解釋為,如果訂立的預約和它所追求的本約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內容上并無二致,顯然也就沒有認定一個獨立于本約的預約的可能和實益了。

  當然,有人可能會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寫著“預約”字樣,似乎可以判斷當事人想要訂立的是預約而非本約。但這并不符合合同解釋的原理,換句話說,即使當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預約”字樣或抬頭,法官也可以通過推敲、探究當事人的“實質意圖”,將其認定為本約進行規范。這樣的話,討論預約的內容確定性似乎進入到了一個怪圈:一方面,預約必須具有合同的確定性要求,以此拉開與不受拘束的協議之間的距離;但另一方面,一旦預約符合了買賣合同的確定性要求,往往又會僭越到本約規范的領地。其結果是,即使承認預約有其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無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約的夾縫中成長了。這是否有違最高人民法院將認購書等合同締結過程中的大量協議認定為獨立的合同類型(預約合同)并加以專門規范之本意?

  如上可知,僅僅根據買賣合意內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預約和本約,甚至可能大大限縮預約合同的認定空間。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對《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中的“標的”作其他理解(或許也是更準確的理解)。具體來說,基于預約合同的性質(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的標的不應該理解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是指將來訂立本約的作為義務。如果這樣的話,預約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僅指)合同應當具備相對確定的買賣標的物,而是指當事人是否存在確定的為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6]因此,區別預約和本約的一個重要標準,就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雙方之間買賣關系的具體內容。而這也恰恰體現了預約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得以確立的根本原因—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這樣理解的一個重要意義在于:如果當事人存在明確的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那么,即使預約的內容與本約已經十分接近(比如,已經包含了本約的主要內容),即使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從相關預約中可以推導出本約的全部內容,也應該排除這種客觀解釋的可能性。因為當事人的意圖或許十分明顯:就買賣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決事項,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訂立的本約來加以明確,而不是通過當事人之外的客觀因素進行推導和補全。如果這樣的話,預約的“生存空間”就大大擴張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有明確于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同時符合合同的內容確定性要求,此種契約依然可能會被認為“名為預約,仍非預約”。[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當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的意見,與其說前述條款采納了“視為本約說”,“毋寧說該規定其實承認預約與本約之間的可轉化性。即在預約合同中載明了本約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當初交易不成熟的條件業已消除,即使雙方未按預約合同簽訂本約合同,其預約亦已轉化為本約性質,故此可以認定為本約合同。應當注意,該規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條關于形式不完備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即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8]理論上講,若嚴格依據《合同法》第36條來解釋,此時也不存在預約轉化為本約的問題,毋寧是事實上履行的本約和已經訂立的預約在交易內容上發生了重合。[9]換句話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預約合同,性質上依然是預約而非買賣合同本約。只有在一方或雙方實際履行給付,同時當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條件已經被消除的情況下,事實上成立了的本約吸收了該預約中的內容。當然,不管作何種理解,一旦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5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此時買賣雙方的合同關系適用本約合同的相關規范調整,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預約規范調整范疇。[10]

  通過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在合同締約過程中,在買賣內容尚無法確定(因此并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關系)和買賣合同本約之間,當事人之間起草的文書存在著認定為預約的廣泛空間。具體地說,從內容的確定性上看,只要當事人明確將來有進一步訂立本約的意思,雙方就買賣合同的內容(從僅僅明確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物和數量到確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的種種合意,都可能被認定為預約,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范。[11]

  二、預約合同的涵蓋范圍

  前述討論建立在一個假設的基礎之上,即在合同締約的過程中,在雙方尚未磋商到訂立本約這兩極之間,僅僅存在預約這樣一種合同形態。而事實上,隨著現代交易的日漸復雜,合同的締結往往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漸進式過程,當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現實狀況,往往訂立各種類型的文本,這些文本是否都應該涵蓋在預約合同的內容之中,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調整,還是將某些條款認定為其他類型的協議,將其剝離出去,這個問題不僅涉及預約合同的認定問題,同時涉及預約效力以及違反預約的違約責任和解除后果相關規則的適用問題,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一)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

  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訂立預約而非本約,常常是因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障礙,因此雙方往往會約定,一旦這種障礙消除之后(比如,房產登記或者開發商取得銷售許可證成為可能),雙方應該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本約。對于這種約定究竟應該認為是買賣合同的預約,還是一個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本約,存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組認為,“附停止條件合同是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進行的分類,由于停止條件是否成就并不確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確定。在預約合同,由其效力決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約的簽訂是可以預見的。在附停止條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明確,停止條件成就時,合同生

  效,當事人得依約定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在預約合同,本約尚未成立,當事人不得請求對方履行本約義務,但預約合同已生效,可以請求對方履行締結本約之義務,否則對方構成違約。”

  [12]筆者以為,從本約的簽訂是否可以預見或者合同能否生效來區分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并無太多理論依據,實踐認定上也頗為困難。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約義務,涉及預約的效力以及能否實際履行的問題(這本身也值得爭議,詳見后文第四部分),并不能成為判斷是否成立預約的標準—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時候,不足以區分當事人究竟在訂立預約還是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在筆者看來,關鍵因素依然是當事人是否有確定的在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爭議條款,宜認定為預約;如果不存在這種意思表示,條件成就時能直接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確定的合同關系的話,就應該認定為附條件的本約。究竟屬于何種意思,似乎也可能從合同文本的相關文字表述中看出來。比如,有學者指出,“不僅買賣合同本約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買賣合同預約也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因此,應當區別買賣合同附條件、附期限,與買賣預約附條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內容,有合同須經批準,須待房屋騰空,須待出賣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等條件的約定,不能輕率認定為附條件買賣合同本約,或者附條件買賣預約。區別的關鍵,在合同內容中與所附條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標志性文句’:有‘訂立正式合同’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預約;有‘合同生效’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本約。”[13]當然,嚴格來講,該學者此處所討論的并不是附條件/期限的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毋寧是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否則就會得出此類條件/期限成就之前,預約合同沒有生效的結論。[14]

  (二)單務預約、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

  單務預約是指僅一方預約當事人負有締結本約義務的合同。學理上普遍認為,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一樣,皆屬預約合同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2條規范的預約僅指雙務預約。[15]惟從該條字面上看,僅僅提到“當事人”、“一方”、“對方”等字眼,尚有將單務預約納入該條調整的解釋空間。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的起草小組也有將單務預約納人調整的意思。[16]將同樣符合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學理上普遍認可的單務預約排除在本條規范的預約合同范疇之外,似無充分理由。

  有學者認為,試用買賣即屬于單務預約,試用買賣符合單務預約的基本特征:在試用買賣中,當事人的義務并不是買賣(移轉所有權),而是締結買賣合同。該合同對出賣人單方有形式拘束力。在買受人承認標的物,即行使承認形成權(成就隨意條件)后,試用買賣轉化為買賣,即從預約轉化為本約。[17]對此,筆者更支持傳統理論,即認為試用買賣屬于附停止條件(生效條件)的合同。[18]蓋在試驗買賣中,就買賣關系的正式形成,并不需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加以確定,也不存在事后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訂立合同的問題。出賣人一旦拒絕交付,買受人得依據現有合同法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而無須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將預約和法國法上的優先性協議以及英美法上的選擇權合同區別開來。所謂“優先性協議”,是指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訂立某一特定合同的優先權,一方只要決定訂立該合同,在向其他人發出要約前,必須先向另一方發出要約。[19]所謂“選擇權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依據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選事物”(如清償方式、給付類型、價格等)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利。[20]實務中,這類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銷的要約往往很難和單務預約作出區分。對此,筆者認為,依然需要從預約合

  同的本質出發加以判斷。區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承擔將來必須締結新的本約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相應的權利人是否存在主張必須訂立合同的權利;二是看權利人是否可以通過單方行權的方式確定雙方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無須再締結新的合同。

  (三)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

  在(本約)合同締結過程中,實務中存在著大量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備忘錄、君子協定(Gentleman’s Agreement)、臨時協議(Punktation)、協定綱領(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錄等,之所以產生如此名目眾多的文本,或基于交易實踐形成的慣例,或源于國際貿易做法的引入。這些文本盡管在他國法上可能有明確的內容和效力,但一旦納入到我國法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規則加以調整,往往很難評價它們的具體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納入預約范疇,也不能一概而論。以源于英美法的意向書為例,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學者將意向書理解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借此與存在締約義務的預約合同區別開來。[21]也有的學者則對意向書作廣義理解,泛指合同雙方在締結正式協議前就協商程序本身或就未來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各種約定,而將預約僅僅看作是意向書的一種特殊形式。[22]那么,應采何種標準來判斷這些認購書等文本是否構成預約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等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就不屬于預約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訂立本約的意思和目的,比如僅僅約定磋商過程中的成本和風險分配,那么預約合同也會因缺乏“標的”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礙成立不是預約的其他獨立的合同);再次,如果當事人在文本中明確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約定“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本意向書不產生對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則也不屬于預約合同的范疇。

  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條、《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要求,在這些文本中明確了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訂立本約的意思和標的物等要素,同時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構成預約合同了呢?答案也不盡然。該條中規定的這些要素僅僅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換句話說,要構成預約,必須在內容的確定性上包含這些要素,但包含了這些要素,未必就構成預約。從《合同法解釋

  (二)》第1條“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的用詞上就可見一斑。從實踐上看,也的確存有爭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排除了其所簽訂的文本可以產生預約的效力,那么,這樣的文本也不應被認定為預約。比如,可以試想,假如預約的效力是約束當事人必須通過一切手段締結本約,而不僅僅是使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誠信)磋商的義務,那么,這樣的文本就不應該被認為是預約。[23]看來,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必須對預約合同的效力作進一步的分析。

  三、預約的效力

  關于預約的法律效力,理論上存在著“必須磋商說”、“應當締約說”、“內容決定說”、“視為本約說”四種,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應當締約說”,即“預約訂立后,預約雙方須依誠信原則進行磋商,除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外,應當締結本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充分友好的協商如下協議:

  一、代理地區經營權限

  1)甲方同意將_________品牌女裝在_________經銷權授予乙方。

  2)乙方不得擅自轉讓,乙方未經甲方授權同意不得跨越權限范圍以外的地方銷售_________品牌女裝,甲方也不能在同地區授權他人經銷同品牌產品。

  二、保證金(代理金)

  1)甲乙雙方于簽約后,乙方必須七天內將保證金及貨品預付款匯到甲方指定銀行帳號,此合同方始生效,如七天內乙方款未到甲方指定的帳上,即作為乙方自動放棄,同時甲方有權取消本合同。代理經營應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元,貨品預付款人民幣_______元

  2)甲乙雙方于本合同到期時,乙方不再續簽:依據本合同之第八款規定辦理,在乙方無任何違約責任前提下,將無息退還乙方保證金,時間為30天。余款處理:以當季等值貨品相抵之辦法辦理。

  三、甲方責任

  1)負責設計,提供裝修圖紙(設計費用以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計算)。

  2)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為其營業人員安排培訓指導,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責任

  1)裝修:根據甲方提供設計方案及陳列規劃,定制道具,對店鋪或柜位進行全方位的裝潢,并達到我方的要求(拍成相片快遞至甲方公司),費用乙方負責。

  2)通訊:乙方必須提供給甲方詳細的通訊地址,本人身份證復印件,電話,傳真,聯系人,并提供專賣店與專柜的具體詳細地址與聯絡電話。

  3)有效證明:乙方必須提供甲方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復印件。乙方經營地必須懸掛標示_________品牌于明顯位置。乙方店鋪內不得銷售其他品牌服飾。

  4)每星期一乙方應將上個星期的銷售情況報表傳真至甲方,以便甲方了解市場信息銷售動態。

  5)乙方銷售須依照甲方商品之牌價為基準,不得更換或涂改甲方商品之標示牌標簽。

  五、結算方式

  1)乙方要求出貨與追加,必須款到發貨,由甲方協助代為發貨。甲方有權不接受電話等其他形式的口頭追加或不符合要求的追加單,追加有效期為:公司接到追加單之日起,二十天內有效,如需延長在截止日中指明。

  2)乙方供貨折扣為相關商品零售價的_________%(以上價格為不含稅價格)。

  六、退換貨方式

  1)質量問題:乙方收貨后,如發現質量問題,以傳真格式三天內通知公司業務部,如當時不通知則視為正品,如有損壞公司概不負責。并在10天內返回(日期以收發貨品的包裹票為準),甲方應予無條件換貨。

  2)串號問題:乙方收貨后在三天內提出異議,逾期甲方有權不受理。

  3)退換:乙方可以在合同約定的退換率內調貨(在非質量原因前提下,每季同款,同色,同碼累計不得超過5件)。期限一個月(日期以收發貨品的包裹票為準)返回的貨品必須完好無損(含吊牌)無污漬,不影響貨品的再銷售否則甲方有權不受理。

  七、違約條款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中的每一條款,如任何一方違約,則違約方必須賠付另一方保證金的全額作為違約款。

  2)除合同中有關合同終止條款外,任何一方若無正當理由而任意終止合同時,則違約方得向另一方支付保證金款的全額違約金。

  八、合同終止

  乙方如有下述條件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乙方于經營期中,有損甲方名譽,信用與經濟等行為者。

  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跨區域經營。

  3)乙方因經營不善,導致歇業,停業,合并與轉讓等行為者。

  4)合同期屆滿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希望中止本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九、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如涉及訴訟,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作為第一管轄法院審理。

  十、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期為______年,期滿自動失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公司蓋章后方始生效。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4

  農村宅基地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自愿將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償轉讓給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經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友好的協商,現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自有的宅基地坐落于阜陽市潁州區袁集鎮大朱村____組集體規劃宅基地轉讓給乙方,該宅基地四字為南鄰____,北鄰____,西鄰____,東鄰____,東西長____米,南北寬___米,面積____平方米。

  二、轉讓金額:雙方議定此幅宅基地現價人民幣__萬元整(¥___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甲、乙雙方在協議簽字之日合同起__天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萬元訂金,余款待乙方建房完工后付清。

  四、產權歸屬:甲、乙雙方協議簽字付訂金之日起,該幅宅基地所有權屬歸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權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異性人等無權干涉、爭議。

  五、甲乙雙方同意后: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發生土地產權糾紛等情況出現,由甲方負責處理,如處理不好,甲方應負相關賠償的責任。

  六、違約責任:本協議從雙方簽訂當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違約,如甲方違約必須在原轉讓金金額的基礎上加倍賠償乙方。如乙方違約,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轉讓訂金額不退回給乙方,作抵消乙方違約金。

  七、該宅基地如國家需要,需甲方提供相關手續,甲方不得推辭,賠償金額全部由乙方所有。

  此協議長期有效。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據。

  甲方:

  乙方:

  證明人簽字畫押:

買賣合同 篇5

  (20xx)閔民二(商)初字第305號

  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業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唐a,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A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B機模廠,住所地××省××市××路××號。

  被告B機模廠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對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訴稱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稅發票,被告B機模廠已在相關部門作了認證、抵扣。

  本院認為,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B機模廠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該合同當屬有效,合同的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被告B機模廠經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自己的抗辯等其他訴訟權利,對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B機模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貨款余額74,979。35元;

  二、被告B機模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以貨款74,979。35元為本金計,自20xx年4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874。06元,由被告B機模廠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楊 瓊

  xx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湯曉音

買賣合同 篇6

  售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經商議甲方自愿現將___________轉讓給乙方,協議如下:

  第一條:該物品型號為________________;顏色:______________;成色:___________。

  第二條:該物品質量:該物品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購買,,因雙方交易物品為二手物品,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此物品狀況表示認同。

  第三條:物品價格:經雙方協商該_____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條:權利義務:

  1、甲方承諾,向乙方轉讓的物品純粹個人私有,絕對合法,絕對不會因此而產生任何糾紛;否則,甲方自己承擔一切后果,包括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因甲方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糾紛等,乙方概不負責。

  2、甲方向乙方轉讓物品時向買受人提供正常有效的二代本人身份證證件,并留存一份復印件;同時說明______的現狀,包括有無任何缺陷、毛病,是否維修過、維修過哪里、在哪里維修過等。

  3、乙方在購買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本人證件、物品手續是否齊全。并且應對所購物品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電腦合同生效后,享有其完全自主支配權。

  第五條:結算方式: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金____________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第七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向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提起補償或賠償。

  第八條:乙方有責任和義務,積極協助國家公安機關,進行追討或追訴非法、違法、犯罪等活動。

  第九條: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十條: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后生效。

  售方(甲方):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購方(乙方):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7

  買方: 合同編號:FW10203 簽約地址:

  賣方: 簽約時間:

  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 賣方同意出賣、買方愿意受買下列標的物,并遵守下列各項條款:

  一、標的物詳情(以下包括:貨物品名、貨號、鞋材質約定、碼段、數量、單價、金額及交貨期;標的物具體信息含配碼、材料標準等詳見附件同合同編號的《訂單》):

  二、生產:按雙方確認樣要求生產。大貨生產時,如未經買方書面同意確認,賣方大貨所用材料同確認樣不符,買方有權拒收大貨,并保留向賣方索賠最高不超過總預付貨款2倍的違約賠償。賣方不得在未經買方允許的情況下,將訂單外發其它加工廠生產。

  三、合同簽訂后,除買方根據市場情況,緊急書面通知賣方(并經賣方同意)減少或取消訂貨的外(所減少或取消部分訂貨貨款按本合同議定價在總貨款中扣除),買賣雙方應完全履行本合同。

  四、包裝:嚴格按照買方要求操作。貨物發送至買方指定點后,經買方檢驗,如發現包裝過緊導致鞋子變形,影響銷售,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相應損失或全額退賠;因包裝過松、浪費體積所產生的一切額外運費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五、質量要求:根據買方確認樣品為準,其它技術標準及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期限或質量保證期:賣方按國家質量標準進行生產, 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在三包期內對產品實行質量“三包”;交貨后半年內,出現消費者大面積(15%以上,含15%)投訴本次大貨較重大質量問題,經相關質量檢驗部門證實產品本身確實有較大質量問題,賣方有義務配合買方進行必要的產品召回責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六、交貨地點:賣方倉庫。在某個批次貨物驗貨通過后,買方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是否直接從賣方倉庫裝運貨物出貨。賣方負責貨物裝箱工作。賣方在貨物裝箱時須要保證滿箱出貨。

  七、交貨日期:本合同及同合同編號的《訂單》所提及的交貨期均為該批次貨物的裝柜離廠時間。20xx年1月31日前交貨,所有貨物嚴格按照訂單關于貨期的要求按時交貨。任何一個批次如因推遲交貨影響上市銷售,賣方賠償買方該批次合同金額的5%,如合同交期延15天以上,買方有權拒絕出貨,取消合同,賣方需退回買方已付的訂金。

  八、驗收標準:買方按確認樣及相關標準和要求驗收所有貨物。相關標準以國際鞋類貿易正常檢驗標準為準,如客戶對某個批次(或全部批次)大貨有另行質量要求或其他要求,買方需在該批次(或指定批次)交貨期前20天書面(含傳真、雙方正式往來的郵件)告知賣方確認。

  驗收方式:

  (1)賣方根據合同或《訂單》所約定交貨期自行安排生產計劃,并將生產計劃告知買方,買方根據賣方生產計劃表,在大貨生產時,有權安排人員進車間對所生產大貨質量進行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反饋至賣方代表處,賣方應根據抽檢結果及時調整相關質量管理,以避免最終大貨交貨的質量問題。

  (2)根據客戶的實際情況,買方有權安排正式質量檢驗人員于出貨前7天內對該批次大貨進行檢驗。買正式驗貨前,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相關事宜。對于驗貨結果,買方應在1—2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賣方確認。賣方根據驗貨結果迅速對大貨瑕疵進行修正、替換工作。在賣方完成相關改正工作后,買方會重新安排驗貨直至驗貨結果符合質量標準。

  (3)沒有買方書面(含傳真、雙方正式往來的郵件)的通知確認,所有貨物不得認定為已驗貨通過,不得裝運出貨。賣方因違反此條款導致買方和第三方經濟損失的,一律由賣方負責賠償。

  九、 合同(總貨款)金額:貳佰柒拾捌萬壹仟叁佰陸拾元整(¥2,781,360.00),20%訂金為伍拾伍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整(¥556,272.00)。付款方式:合同雙方簽字,在乙方預付給甲方合同金額20%訂金后生效,驗收交貨時乙方必須在每次發貨之前將該批貨款打入甲方賬戶(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20%訂金只能在最后一批貨品發放時作為貨款使用),如甲方通知乙方交貨,乙方在一個星期內未回復,且未付清款項,甲方有權對乙方委托甲方生產的貨品自行處置,且乙方支付甲方的訂金作為乙方對甲方的損失賠償,乙方不行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對貨品的處置和要回訂金。

  十、違約責任:延期交貨的違約責任,依照合同交貨規定條款辦理;因賣方交貨嚴重延期(經買方或買方客戶多次郵件、傳真或電話催促賣方代表人,賣方仍無法確定交貨期)或拒絕交貨導致買方巨大經濟損失的,買方有權向賣方索要不超過《合同法》規定違約上限賠償。其他違約責任依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處理。

  十二、買方交給賣方的附件《訂單》、《包裝明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執行期間,買賣雙方代表簽署的其他同本合同相關的書面、正式的文件(含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傳真件)同樣為本合同的有力補充。本合同、作為附件的《訂單》以及其他書面文件中有相互沖突或矛盾的條款,一律以最接近最終交貨期的商定條款為準。

  十三、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買方: 賣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買賣合同 篇8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貨物買賣,經雙方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訂購貨物,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與樣品同品同種同類同質的貨物件,甲方應于____日內交付乙方。

  第二條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僅能為一部分的交付,應于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時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到損害時,乙方可請求賠償,甲方決無異議。

  第三條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不能為全數的交付,可延緩期日。但其延緩日數應經雙方議定。

  第四條買賣貨款議定每件人民幣_____元,共人民幣_____元,交貨同時應悉數付清。如乙方不為付清的,甲方可將貨停止交付,并約定相當期間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時,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第五條乙方預知屆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貨,倘甲方不同意時,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給對方造成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六條甲方所交付貨物,如與樣品不相同時,乙方可請求更換或解除買賣合同,甲方無異議。因此致乙方受到損害者,更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貨價如有升降變動的,各方不得主張增減,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八條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買受人(乙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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