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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時間:2021-03-08 15:03:42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推薦】買賣合同集合九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推薦】買賣合同集合九篇

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甲方(買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聯系方式:

  乙方(賣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1條 物資名稱、規格型號及數量

  1.1 柴油(具體數量以甲方實際需求計劃通知為準)。

  第2條 質量標準

  2.1 油料的各項性能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并且滿足甲方的相關要求。

  第3條 結算付款

  3.1 結算單價:每批成品油交貨當天,以甲方用油地當天中石化加油站的掛牌價為準(如掛牌價有多個單價的,取最低值計算)。

  3.2 結算方式:雙方約定按 結算,每月乙方與甲方核對數量及金額,乙方提供稅務發票,核對無誤后經甲方項目經理簽認后辦理結算。在交驗合格乙方提供稅務發票后60日內以 的方式支付。

  3.3 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和金額支付貨款,若因業主不能及時撥款的原因延誤,則付款時間順延。

  第4條 供貨及密度換算標準

  4.1 甲方每次進油前,應提前 天內向乙方提報油料的需求計劃、交貨時間及交貨地點,供油期間若需求計劃發生變更,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若因甲方提報計劃不及時造成供貨斷檔,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

  4.2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需求計劃、交貨時間和交貨地點,保證油料及時到位,保證所提供油料全部符合質量要求,嚴禁不合格油料進入施工現場。

  4.2.1 乙方接到通知后保證在 日內將成品油送到甲方工地。

  4.2.2 乙方所供油料品種、規格型號、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乙方必須按甲方規定的時間把不合格油料清退出場,且甲方不支付該批次油料的人和費用,期間產生的一切費用也由乙方自行負責,并賠償甲方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甲方機械設備因油料劣質造成的損失);

  4.2.3 乙方提前(提前于需求計劃交貨時間)交貨的產品,甲方有權拒收。如甲方同意代為保管,在代為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費以及非因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自行承擔;

  4.3 密度換算標準:雙方約定每噸柴油折合 升。

  第5條 運輸

  5.1 專用成品油車輛配送,乙方負責運輸,運輸費用乙方承擔,已包含在合同結算單價內。

  5.2 乙方負責辦理為執行本合同而投入的機械設備和運輸工具的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及第三方責任險等。

  5.3 油料到甲方工地運輸途中的油料安全、車輛人員安全、車輛超限、超載、超速等造成事故或罰款費用及油料運輸中泄漏等對環境造成污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責;乙方的車輛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積極配合并服從甲方現場負責人的安排和調度,按甲方受理人員指定的地點卸貨,由甲方受理人員簽認。乙方在向甲方油罐灌油時,應注意防火、防爆、防污染,如發生意外事故,乙方負全部責任及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5.4 乙方履約至油料運到甲方指定工地地點并安全卸下為止,承運義務結束。

  第6條 收貨與驗收

  6.1 甲方負責組織油料的驗收及工地現場抽檢工作。

  6.2 驗收方式: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地磅過磅驗收,由甲方指定人員對供貨單等供貨憑證簽字確認,該憑證作為雙方結算的唯一憑證。

  6.3 油料錯發交貨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指定的交貨地點或收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損失費用。

  6.4 乙方負責處理因貨物的質量和數量引起的爭議,若屬乙方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費用,保證所供油料的售后服務工作。

  第7條 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定義: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流行病、罷工,以及根據中國法律或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7.2.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7.2.2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

  7.2.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7.2.4 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7.2.5 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8條 違約責任及反商業賄賂條款

  8.1 乙方如未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或技術標準交付油料,或者交付的油料質量鑒定不合格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擔已供油料款總金額的 %的違約金,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8.2 乙方逾期交貨的,每逾期一天,應按相應貨款金額的1%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履行交貨義務。逾期超過15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8.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應按逾期金額的0.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履行付款義務。逾期超過15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8.4 若乙方送油料人員和甲方收料人員私下商議,不按實際供應油料數量出具簽收單,一經發現,甲方有權不支付本次油料款,并終止合同。

  第9條 爭議解決條款

  9.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10條 附則

  10.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補充協議、附件同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經各方簽署后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買賣合同 篇2

  李艷某【擔保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答 辯 狀

  答辯人:李艷某,男,漢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張鎮---朝陽路4號

  被答辯人:秦皇島市博-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松花江西道3---號辦公樓四層 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職務:董事長

  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李艷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煤炭買賣合同》一案,出庭擔任代理人,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依法依約均不承擔連帶償還被答辯人貨款的責任。

  一、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與本案第一被告之間的《煤炭買賣合同》中所承擔的抵押擔保條款依法沒有生效,答辯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依據本案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包頭市云通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通公司)之間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督買賣雙方的合同執行”之約定,答辯人在該買賣合同中承擔的是抵押擔保義務,并且是以其個人名下的房產進行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房屋進行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買賣雙方及答辯人并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記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備生效

  要件的合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二、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貨款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

  買賣雙方《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艷某(即答辯人)個人名下房產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督買賣合同的執行。從該條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買賣合同中關于抵押擔保條款約定的義務是答辯人為買方向賣方提供擔保,即被答辯人不能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作為預付款的擔保。現在既然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的預付款,答辯人即使在抵押條款生效情況下,答辯人也不應承擔向買方償還貨款的義務。否則,只能有另外一種解釋,即該抵押擔保條款約定不明確,約定不明確的條款就等于沒有約定,是不能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務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的規定,“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不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此外,我們從上述條款中還可以看出,答辯人所起的主要作用應是監督買賣合同的執行,而不是抵押擔保的義務,這一點從條款中可以明確得知,也是進一步說明為什么三方沒有進行抵押登記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對原三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進行了變更,即買賣雙方實際上已達成

  了終止合同協議,并實際履行了終止合同的相關義務,因此,答辯人無論是否承擔抵押擔保或保證責任,均隨著主合同的終止而消失。

  1、云通公司與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的《關于秦皇島市博-貿易有限公司煤炭買賣合同貨款使用情況的說明》(見證據10)和《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見證據不11)兩份證據充分證明買賣雙方已達成了一致,不再履行雙方之間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xx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還了貨款總計人民幣179萬元,雙方對終止合同達成共識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還貨款的行為,至今被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并在本案《民事起訴狀》中再次確認該終止合同退還貨款的行為,至此雙方已解除買賣合同,實際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義務,完全脫離了當初三方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而答辯人根據原買賣合同所承擔的擔保義務,即使有效的情況下,也因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合同的終止或解除而消滅。

  2、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終止合同,并履行退還貨款的行為沒有及時通知到答辯人,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抵押擔保或保證的責任。 答辯人在原合同抵押條款的義務是為買方支付預付款提供擔保(且不管該條款是否生效),并監督雙方履行合同,現買賣雙方在未通知答辯人的情況下,擅自終止主合同,應由買賣雙方按雙方達成的協議履行后續義務,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被答辯人提交證據9,即李艷某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能作為本案認定答辯人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依據。

  1、該《情況說明》落款買方蓋章處的單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環境工

  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島市博恩貿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關聯性,二者為各自獨立的主體,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2、為說明相關事實,我們做以下幾個假設: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我們理解此份說明是一份保證責任,是向買方保證賣方應在20xx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義務,就此一點已與《煤炭買賣合同》向賣方保證買方支付預付款的抵押擔保義務相矛盾,包括兩方面的矛盾,即抵押與保證的矛盾,向買方保證與原合同向賣方抵押擔保的矛盾,由此可知,此情況說明是不能證明任何目的的。

  3、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根據此份說明,答辯人也已過了保證期間,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主張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答辯人依法應免除保證責任。

  4、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答辯人李艷某無論是依據《煤炭買賣合同》,或是依據這份所謂的《情況說明》,答辯人的擔保義務是相對于合同履行而進行的擔保,而不是就買賣雙方終止履行合同承擔任何擔保義務。

  以上幾點均是為了充分說明和論證本案中關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問題而進行的假設。事實是上述《情況說明》與本案沒有關系,買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實的情況是被答辯人

  與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達成了終止協議,并且沒有通知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那么,據此答辯人無論是否負有抵押或保證的義務,也因被答辯人買賣雙方合同的終止而消滅,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案中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的煤炭買賣過程中,由于被答辯人履行合同過程中以煤炭質量為理由少付貨款,導致第一被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買賣合同的過錯方在于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就抵押而言,答辯人在本案中抵押擔保責任由于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并且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確,依法不應承擔責任;從保證的角度論證,買賣合同的雙方已終止履行合同,并達成一致,且沒有通知答辯人,也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要求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懇請合議庭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劉超律師

  20xx年9月23日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武漢衡益鑫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簽訂地點: 乙方(買方): 簽訂時間: 年___月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

  第一條 合同標的要求:

  1、設備名稱、品牌、型號: 。

  2、產地、生產廠家、生產日期: 。

  3、質量標準:

  按原廠質量標準,即以說明書為準。說明書所載明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第二章 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條 合同價款:

  1、本合同所列 設備 臺的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 。

  2、該合同價格包括:設備主機價(含200米管件)。

  第三條 支付方式:

  1、第一期付款:合同簽訂后 20 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100 %。

  第三章 設備驗收

  第四條 設備的驗收程序:

  1、設備進場后,在20個工作日內使用正常,乙方付清全部款項。

  2、設備進場后,在20個工作日內由于各種原因,使用不正常,乙方按2.3萬每月付甲方一個月租金,設備進場費由乙方負責,設備出場費由甲方負責。

  第四章 其他

  第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因_______需要,向出賣人購買粗銅,根據國家《民法典》等法律條規,本著友好合作及互惠互利精神,遵守誠實守信原則,現經充分協商,一直同意簽訂本合同,雙方務必信守。

  一、產品、數量、金額、交貨時間

  二、質量標準:符合______________標準。

  三、交貨地點:出賣人指定倉庫交貨。

  四、運輸方式:買受人自提,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五、合理磅差:±1%雙方互不計較。

  六、產品內在質量問題買受人應當在每批交貨當時提出,并不得動用,經出賣人確認后,出賣人僅負責索賠。其他產品質量問題及產品數量異議須在每批交貨當時提出。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先款后貨,買受人每月主動配合出賣人書面對賬。

  八、違約責任:違約方承擔10%貨款的違約金。逾期付款每日加付千分之五貨款的違約金。逾期付款且產品價格上漲的,出賣人對逾期付款的產品有權主張所有權保留,可要求買受人退回逾期付款的貨物,或要求買受人支付價格上漲所造成的價差損失。買受人逾期付款的,或買受人拒絕書面對帳的,出賣人有權中止發貨或取消訂單。買受人逾期提貨的,如遇價格下跌,買受人應按原約定價格支付貨款;買受人逾期提貨的,如遇價格上漲買受人應按上漲價格支付貨款。

  九、其他約定事項

  1.出賣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簽章后傳真與原件同等有效。

  2.買受人及其經辦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賄賂或者變相賄賠出賣人經辦人。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禁止買受人借錢、借物給出賣人業務人員,否則視為商業賄賂。買受人及其經辦人如違反約定,須承擔違約責任,并增加支付相當于50倍商業賄賂的違約金給出賣人。

  3.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賣人:______(蓋章)

  出賣人代表人: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受人:______(蓋章)

  買受人代表人: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商定下列條款作為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補充條款:

  第一條、 雙方代表

  在施工期間,甲方如因出差等原因不便聯系,應委托其他人為代表配合乙方施工,并需事先向乙方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如甲方不能提供委托人授權,乙方在施工期間的工作針對主體仍為甲方,由此造成的配合,延遲等問題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 雙方義務

  1.開工前三日,甲方應當提供原土建水,電施工竣工圖。在此基礎上,竣工時乙方應當提供水,電改造圖。

  2.有關物業管理部門收取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任何名目的物業管理費、物業押金、施工管理費、電梯使用費、配合費、垃圾外運費等。)若因乙方原因導致受到扣款的,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工程變更

  1. 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涉及修改意見及增建工程項目時,必須提前與乙方代表聯系,在簽訂書面變更單后方可進行該項目施工。所有口頭承諾均無效。

  2. 合同簽訂后,甲方變更后減少金額超過合同總額10%以上的部分甲方須向乙方支付該部分金額的10%作為變更損失費。若甲方所減項目所用的材料乙方已訂購或運到現場,甲方需另外向乙方支付材料來回運費,搬運費,材料損耗及退貨費用。

  3. 合同簽訂后,當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時,須征得對方同意并向對方支付合同總額的10%作為損失賠償。

  第四條、材料供應

  1. 乙方為客戶提供委托購買材料服務,雙方應當另行簽訂《委托購買材料協議書》。此外,乙方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為甲方購買或推薦材料均屬個人行為,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 應當由甲方購買的材料,設備以及須經甲方確認的材料,設備等,甲方應當及時購買和確認。否則由此造成工期延誤的,每日按合同金額的0.2%支付給乙方作為誤工損失。

  第五條、工程進度

  1. 工程進度過半,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中期預決算,預決算金額是根據工程項目變更,工程量增減及水、電工程量的核實加以確定。

  2. 在辦理驗收手續前,若甲方收回外屋門鑰匙或自行更換外門鎖,即示為甲方入住。

  3. 施工工程中雙方產生爭議,可由北京市建筑裝飾委員會家裝委員會作為第三方參與協調解決。若協調不成,可以通過行政、司法、仲裁等途徑解決。雙方均同意解決爭議期間不屬于合同延遲履行期間,不對此期間計算延遲違約責任。

  第六條、工程款支付方式

  1. 甲方按照下列表中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數

  付款時間

  付款百分比

  總金額

  首期款

  簽訂合同當日即付

  合同總額的55%

  中期款

  工程進度過半,中期預決算后即付

  中期預決算總額的95%—已交首期款

  結算款

  竣工驗收合格后即付

  竣工結算總額—已付款

  2. 甲方應在中期預決算后兩日內到乙方財務部繳納中期款。甲方拒絕參加中期預決算或未在兩日內付款,乙方將暫時停工,由此延誤的工期及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若甲方在繳納中期款后提出工程變更,除簽訂變更單外,還須一次性將變更費用的95%交到乙方財務部后,乙方予以變更。

  3. 甲方應在竣工結算后兩日內到乙方財務部繳納結算款。乙方在收到甲方竣工結算款后,向甲方交回鑰匙,并開具工程保修單。甲方如在工程驗收后七日內未辦理結算手續,則視為自動放棄保修權利。

  第七條、 特別提示

  1. 砂灰墻(包括加白灰的混合砂漿、麻刀灰等)、輕質隔墻均存在較嚴重的開裂因素,需加貼玻璃纖維布處理,凡外墻內保溫必須加貼石膏板。以上費用均由甲方另行支付,否則乙方無法保證墻面不會大面積開裂。

  2. 客戶簽單時若享受優惠,發生退單或減項時要扣除相應優惠金額(以現金形式扣除)。

  第八條、本補充條款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屬《合同》中的其它約定,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補充條款簽訂前,乙方已明確地向甲方解釋清楚,雙方對條款理解無歧義。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6

  訂貨方: (簡稱甲方)

  供貨方: (簡稱乙方)

  雙方依據中國法律及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總則

  1.1 方在具體交易中,應以本協議書為基礎簽訂產品訂貨合同,訂貨合同應明確規定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額、驗收方法、支付方式及交貨日期、地點、方法等具體內容。

  1.2 乙方須依據本協議書及雙方認同的訂貨合同向甲方提供產品,在約定的日期和地點交貨。甲方保證按訂貨 合同中規定的結算方式和期限支付貨款。

  1.3 在交易過程中,如產品價格、規格、包裝、數量等事項發生變動,須經雙方以書面形式一致確認后方為有 效。

  1.4 雙方確認的《訂貨合同》、《報價單》一經簽署,即作為本協議書的附件。

  第二條產品質量保證

  2.1 乙方應保證產品質量標準依甲乙雙方簽訂的《產品承認書》做標準;訂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質量標準的,不得低于約定的質量標準。

  2.2 乙方應保證出廠的產品為合格品,產品應貼有合格標識、出廠時間。

  2.3 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三條 價格

  3.1 乙方供給甲方的產品的價格應公平、合理。

  3.2 由于乙方之產品主要結構材料(如變壓器、PCB板、IC芯片等)受市場波動影響較大,價格調整按雙方《報價單》內規定執行。

  3.3 價格以人民幣計,如有變動,以《訂貨合同》的補充說明為準。

  第四條 包裝

  乙方所供應產品的外包裝應標明產品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合格證明、出廠日期及其它說明。

  第五條 交貨及驗收

  5.1 甲方在訂立合同簽訂后,乙方按訂貨合同的具體交貨日期、地點、交貨數量等細節完成交貨。

  5.2 產品交貨地點;運輸方式:(如需托運的,應注明托運公司)。

  5.3 每次交貨時,乙方應同時提交該批產品的送貨單。甲方驗收合格并在送貨單上簽字加蓋收貨章,同時開進倉單后,產品才算完成。

  5.4 運送產品到指定交貨地點過程中的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運輸貨物的運費、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5.5 甲方在驗收時認為產品不合格時,可拒絕接受產品。(質量要求參照本協議的第二條)

  5.6《訂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產品數量,(除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收乙方的產品。

  5.7 甲方在驗收產品時,檢驗出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達到10%或以上的,可以拒絕驗收剩余產品,直接將當批次產品全部退回乙方,待乙方整改處理好后,再次送貨檢驗,因產品送檢時發現不良退貨而導致乙方無法正常投入生產及交貨帶來的損失,乙方應按照該批貨款的10倍賠償甲方損失。

  第六條 所有權及風險轉移

  6.1 產品的所有權及丟失、損壞的風險在甲方驗收并完成收貨手續后由乙方轉移至甲方,出現產品滯銷乙方不應接受退貨和換貨。如因產品本身質量問題,滯銷不良品可無條件退回乙方。

  6.2 對于一些特殊定制材料,而且有最低起訂量要求的材料,當甲方訂單數量不足材料的最低起訂標準時,多出部分的庫存材料由甲方承擔(如PCB LCD液晶屏等專用材料)。

  第七條 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

  7.1 甲方在結算日向乙方發出貨款支付通知,并按照本協議的匯款地址支付。

  7.2 結算方式: (舉例說明:月 日至月日的貨款,在月日前

  付清。)如逾期不能付清貨款,則按所欠貨款總額的天支付滯納金給乙方.

  第八條 甲方違約責任

  8.1 由于甲方未按本協議書、訂貨合同履行其義務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8.2 甲方中途無故退貨,甲方應向乙方償付退貨產品總價值50%的違約金。

  8.3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驗收辦法和時間驗收,無故延期驗收超過2天即按收貨處理。

  8.4 甲方應嚴格遵守付款時間:延期付款1個月以上應支付供方5%的滯納金,延期2個月以上的供方有權停止供貨,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貨款。

  第九條 乙方違約責任

  9.1 乙方交貨的數量不足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供貨限期,乙方交貨期逾期15天以上按不能交貨處理,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10%的違約金。交貨時間按照雙方協定時間,乙方必須按時按質交貨,拖延一天扣貨款的2 %。

  乙方為甲方開發的系統,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展廳、展會及其它場所展示,更不得提供樣品或供貨給非甲方指定的公司或個人,由此引起的甲方損失,按經濟法相關規定賠償。 9.2

  第十條解除合同

  解除買賣合同的一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同時甲方結清貨款。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由于本協議書中未規定的事宜或由于雙方對本協議書個別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雙方應以誠相待,協商解決,如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權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有效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協議期滿前一個月,任何一方可以書面通知對方不再續約;如雙方均未提出書面通知,則本協議自動延續一年,以后亦同樣處理。

  第十三條 生效

  13.1 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3.3 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書的附件及補充協議均作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7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站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站

  ______________季度 單位:___________元

  品名規格

  單位

  單價

  包裝

  買受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單月日

  清單號碼

  品名規格

  開單數量

  開單金額

  數量

  季度

  要貨數量

  金額

  成交數量

  金額

  備注

  1.本合同為雙方簽訂的百貨、紡織品買賣總合同的附件,雙方法人簽章有效,一經簽訂必須嚴肅執行。

  2.雙方必須按上述規定執行,如需要變更經雙方協商同意辦好手續始可執行。

  3.托收承付驗單付款,結算辦法按銀行現行規定辦理。

  出賣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___年___月____日

  貨運中轉運輸

  到站到站工具

買賣合同 篇8

  本人與你公司于201 年 月 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 ),購買你公司開發的御景灣第 幢 號房屋壹套,本人已支付全部購房款人民幣 元(其中:201 年 月 日付款2 元,201 年 月 日付款 元)。你公司既未按合同約定交房,又不按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為此,本人現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第(2)項規定,向你公司發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通知。自本通知到達之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你公司應自本通知書到達之日起30日內退還本人已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并自本人付款之日起按本人已貸款的年利率 %支付違約金至全部購房款退清時止。退款

  及違約金請匯入以下賬號[戶名: ,開戶行:賬號: ] 如你公司逾期未予辦理,本人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通知!

  (注:本通知壹式兩份,福建美加德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壹份,通知人存檔壹份)

  通知人:

  二0一x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9

  第一、合同法規訂中沒有對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存在進行強制規定,即違約金不是買賣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違約金可以分為兩種,即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中對逾期付款并沒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故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批復。

  在這里小編覺得,最高院的批復是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復,原《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統一具體的計算標準,最高院法函[1994]10號首次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后又以法復[1996]7號、法釋[1999]8號批復,兩次調整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并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釋[20xx]34號批復規定,將法釋[1999]8號批復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上述批復,源于原法律條例中有關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舊的解釋就不能藉以為據,批復所依據的原法律、條例現已廢止,批復的法律基礎喪失,如仍按批復精神,在沒有約定違約金時,參照人民銀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將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第三、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

  對違約金的適用,有法定的從法定,沒有法定的,看合同雙方有沒有約定,如沒有法定,也沒有約定,則只能適用其他的違約責任,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逾期付款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逾期付款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沒有約定,債權人應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含利息損失、追款費用等。對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金的,法官應將法律規定向當事人進行釋明,要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不肯變更的再駁回其請求,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防止訟累。

  第四、逾期付款從應當支付價款時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點此查看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買受人不自覺履行的,視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才視為買受人違約。

  綜上,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就不適用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應當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從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起,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中逾期違約金與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問題 鑒于,欠款糾紛的買賣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除返還欠款外,當事人的金錢孳息損失,是以“逾期違約金”提起還是應以“欠款利息”提起的問題,在查閱相關案例及法條后,就如何準確定位該訴訟請求,發表一些個人的看法,也為今后該類型的訴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損失)的概念

  所謂“違約金”,顧名思義,是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而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一定金額。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

  逾期利息(逾期損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錢的義務,而其并未履行這個義務,另一方有權在向其主張支付本金時,同時主張本金延付期間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有合同約定,而主張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則不一定有合同的約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糾紛,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欠款的事實即可。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的不同情形

  1、當事人既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標準或數額;

  2、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數額;

  3、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

  4、當事人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三、原告一般會列出的幾種訴訟請求模式。

  1、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利息;

  3、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既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又請求支付利息;

  4、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賠償利息損失。

  四、針對不同情況應當采取的訴訟模式。

  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合同中出現的欠款情形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合同法》對此情形的基本規定是支付違約金,如總則部分和分則中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則規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沒有規定應支付違約金,也沒有規定應支付利息。

  根據上述不同類型的合同約定,我總結出以下四種向對方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和逾期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來主張違約金或利息(除非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不論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還是欠款利息,兩種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會引起歧義,也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沖突。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如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即使這兩者均有合同約定,也存在著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因為這種重復計算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負擔,法院很可能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判令駁回對其中一項的訴訟請求。

  2、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當根據法律的相應規定(主要為《合同法》,見附件一),準確提出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主張。

  (1)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違約金,應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執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xx]251號)規定:“

  三、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可以看到,參照上述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時,日萬分之二點一的原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為新的計算標準,實踐中會經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往往不會約定合同履行期內的利率,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推算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問題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須”或“應當”,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張仍適用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筆者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也許更適合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比如說,截止到起訴之日,違約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超過五年,按五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利息,則只能向對方主張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規定。

  (3)如果法律對此類合同未作相應規定,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不同表述,確定不同的主張內容。即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約定欠款利息的,參照前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處理。

  3、合同雙方只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這時,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對于是否能適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個人認為也是不能夠適用的。因為該批復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針對“未明確違約金計算標準”,而不是針對“未約定違約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有相應規定,可以提出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損失,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在法律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可要求對方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合同雙方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時,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后,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同樣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結論

  綜上,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個人認為應當按照上述論述中述第三種情況以“逾期付款損失”的名義提起金錢孳息要求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二十四條第4款之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六、相關法條

  (一)《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作者:楊佰林 京衡律師

  一、合同雙方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只要一方不主張過低或過高,則依合同約定辦。但應注意的問題是,如已經主張增加違約金后,又提出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選擇增加違約金和主張違約金+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要進行權衡,何種主張更為有利。

  二、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存在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照實賠償。

  三、在既有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方還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限。即實際損失再加損失的30%,為總的賠償額。

  四、在沒有實際損失,只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又分兩種情況:

  4.1 預期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

  一般按預期利益的130%主張違約金,即預期利益再加預期利益的30%。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高于該數的部分,一般為對方所抗辯,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4.2 預期利益不能計算的情況下。

  在沒有實際損失,預期利益也不能計算,但雙方又有較高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按約定的違約金主張,就是主張歸主張,如何判決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此時,守約方應堅持違約金的懲罰

  性,指出合同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違約方一般會主張違約金過高,但證明過高的舉證責任當然在該違約方,最終仍然會回歸到合同如順利履行對方預期可得利益的計算上來。

  上述違約金的計算,主線為:

  在既有實際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除主張賠償實際損失外,所主張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釋規定,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金以不超過因違約所造成實際損失的30%為限。

  沒有實際損失,但預期可得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除主張賠償預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張的違約金以不超過預期可得利益的30%為宜。

  相關法條

  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違約金增加:填補原則】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為主。本條司法解釋貫徹了該原則,即:1、當事人請求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2、當事人增加違約金后,因為

  違約金已經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因此如果在增加違約金后,又提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減少違約金的原則】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違約金過高的認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解析】

  本條同樣貫徹了違約金主要功能是彌補當事人損失的原則。但與解釋第二十八條不同的是,如果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應當減少時,人民法院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同時本條解釋第二款對什么是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規定,作為對司法實踐中判定的標準。該條對于違約金過高的認定,與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該司法解釋規定僅是判斷違約金過高的一般原則,該判斷標準是以存在造成損失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損失的情況,對于違約金是否過高又如何判斷?顯然這一規定并不能盡量全面解決如何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2、對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的幅度。在能夠認定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調整,調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這又是實踐當中的一個難題。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該司法解釋實質上已經為違約金的調整規定了下限標準,即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適當減少的部分,而適當減少后的違約金應當大于或等于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則是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3、實際損失與預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據此,賠償損失的范圍應包括預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中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中的實際損失顯然是不包括預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實際損失也不應包括預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斷,則在考慮是否主張增加違約金時,須考量該主張與主張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其他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何種主張更有利于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其實,實踐中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意義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損失在舉證上的困難。

  【法條鏈接】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

  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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