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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

時間:2024-09-06 06:07:43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集合十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集合十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對該規定所作的說明已作了較明確的闡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較強。但對于商品房現售的條件,法律和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對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述司法解釋亦未作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認識。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未依法登記領取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當然包括商品房買賣)作為強制性規定理解,則商品房現售合同生效條件應為房地產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上述理解顯然與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不符。

  若不作上述理解,則違規開發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備導致合同無效的其它事實,買賣即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護,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因為沒有行政法規和法律對商品房現售條件作其出限制性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筆者認為,在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我國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關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作出補充。筆者主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以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結合起來作為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條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則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確認其無效。如此補充現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

  這是每個審判員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對行政執法和司法最有影響和意義的分類是分為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兩種。這是根據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并結合合同成立時間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的分類。鑒于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上述兩種合同的生效條件等分別作出了規定,上述合同分類問題的影響則直接及于法律適用和合同效力的認定,決定著案件審理的方向。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對于已竣工未驗收和驗收未達合格標準的商品房,其買賣合同應按預售還是按現售處理,筆者認為,將上述商品房按現房處理、歸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房更符合我國法律區分現房和預售的初衷: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是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取得部分資金,且該資金必須用于工程建設;預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預售的商品房至少還在建設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國人對現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蓋好了的房子是現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產為期房。基于此,筆者主張將上述房產的買賣糾紛適用現售合同的相關規定調整,其結果是區分預售和現售以工程是否竣工為據。這其中實際隱含著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產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條件的現房這一觀念,和合法與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種類相同即適用相同的法律規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

  房屋主體質量經鑒定不合格應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規定,現在審判實踐中已是共識。但對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達到什么程度,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實踐中卻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該條顯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解釋和應用,但商品房質量問題到什么程度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該條解釋的可操作性不強,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認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為標準,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質量問題不會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其他人認為,“居住使用”不僅以安全為條件,與房屋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標準,如房屋不具備與其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亦應認定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四、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結過程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在商品房買賣活動中進行欺詐和惡意違約的要承擔最高至雙倍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的亮點。上述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明確了雙

  倍賠償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適用范圍,防止其運用的任意性,對于正確維護開發商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實踐中,因惡意違約行為客觀性較強,較易審查和認定;而對于欺詐行為如何認定,實踐中審判人員的認識不一。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中的欺詐行為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欺詐行為的規定。根據上述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欺詐行為主要可以劃分為兩類: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虛假陳述。在上述兩種欺詐行為中,虛假陳述是作為,客觀性較強,當事人舉證不易,但法院認定不難,在此不作論述。對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何理解和認定,爭論很多。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見王教授所著《違約責任論》有關內容),有義務告知對方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應認定為故意隱瞞,并提出認定故意隱瞞的關鍵是確定是否有義務向對方陳述真實事實。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從理論上為我們確認隱瞞行為,提供了簡明和可操作的規則。

  但王教授未對如何認定“故意”發表意見。筆者認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隱瞞顯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過失而未告知的情況。應該承認,存在由于過失而隱瞞真實情況的可能。這就要求查明當事人的主觀情況,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真實情況,結合法律是否確定其有告知此真實情況的義務,若均是確定的,而當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則可認定欺詐行為成立。欺詐行為一般較難認定,但筆者認為,有關的法條上有“故意”二字,就應該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認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審判實踐中的幾點做法:

  1、對開發商開發的房屋質量問題,審理時把握“是否根本違約”這一關鍵。如果存在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違約情形的,可以判決退房并賠償損失。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多數案件是開發商違約但不構成根本違約的,如一般質量問題、面積存在少量誤差等,這種房屋質量問題被發現時,多數消費者已經入住,有些已經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如果判決退房,會使雙方損失擴大,可判決開發商對房屋進行維修或進行賠償,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

  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糾紛的處理上,著重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預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糾紛也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種糾紛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的建房資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將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對于這類糾紛,較難處理的問題是判定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在預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糾紛中,多數預購方都要求預售方退還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也有的預購方要求預售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這類糾紛,在堅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實維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在預售方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要求預售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則可能由于預售方無力退款而使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預售方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而預售方又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房款的,則可以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預售方既無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又無退款的能力,則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判決解除合同,責令預售方承擔違約責任,并對預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權依法進行強制拍賣,以拍賣的價款退還預購方的房款。

  3、抓爭議的主要焦點。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當事人會有幾種乃至十幾種訴訟請求。在調解時,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調解成功的可能。如我院審理的李某等商戶訴黑龍江長宏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糾紛一案,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有十一項,但經過與合同對比分析,合法的請求只有三項,而在這三項的合法請求中最主要的是支付預期交房違約金。抓住這個主要爭議焦點,法官有針對性地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建設工程 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經規劃部門批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該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_________【幢】_________【座】_________【單元】_________【層】_________號房。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乙方(賣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宜,經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房屋

  甲方自愿將坐落于 房屋出售給乙方,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 ,共有權證號:__________ ,產權面積為:__________ 平方米,使用性質為:_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 ,乙方對該房屋充分了解后愿意購買。該房屋轉讓時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二、轉讓價格

  經過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轉讓成交價為________人民幣(大寫) ,人民幣(小寫)________ 元(含經濟適用住房補貼 ________萬元整,《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發放憑證》編號: )。

  三、稅費繳納

  甲、乙雙方約定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過程中所繳納的稅費由 承擔。

  四、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全額價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

  (2)第二期

  (3)第三期

  3、銀行按揭付款

  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幣 元,余款 元在 日內由買方向銀行申請以按揭方式付清,如未能付清,則本合同自動終止。

  五、交付

  甲乙雙方應于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完成之日起 日內將轉讓房屋交付給乙方,并將與轉讓房屋有關的權利憑證同時交付。甲方保證所轉讓的房屋權屬明晰,沒有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法律保障。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依本合同的約定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八、合同的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長沙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存檔一份。

  九、補充條款

  甲 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乙 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一、合同約定解除權

  解除合同的條件,分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兩種,其中約定解除又可分為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權怎么行使?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也就是說,解除權的行使,只要向對方當事人傳達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輔助。對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發生解除的效力,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怎么行使?

  根據前三點內容可知,如果購房者與售房者未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達成約定的,那么,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前提就得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如果購房者和售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符合了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購房者或者售房者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總之,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解決該問題除了需要結合您自身實際情況,還需要對解除合同后的后續問題做完善。在此建議您盡早咨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自身的最大合法權益。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簽了購房合同,交了首付款,卻被告知房子被法院查封,類似讓購房者權益受損的荒唐事件,隨著明日20xx新版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啟用及預售資金繳存方式的調整,這種情況將會得以改變。

  何時采用新版合同?看樓盤《銷售許可證》領取時間

  日前,市房管局發出 “關于啟用20xx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及調整相關業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自20xx年1月1日以后取得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或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書》后進行現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均使用20xx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之前已預售或現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繼續使用原合同文本訂立合同。

  據悉,為了維護購房者權益,相比舊版合同,20xx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很多條款都是強制性規定,開發商將不能再利用附加協議予以否定。新版合同根據市場情況,分為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其中,“竣工并驗收合格”作為判斷現售房的標準。

  不少購房者關心,采用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節點如何判斷?記者了解到,按照《通知》規定,是否采用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要看該樓盤拿到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具體時間。“某樓盤是在20xx年10月份拿到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購房者雖在20xx年的2月份買房,簽訂的仍舊還是舊版購房合同。只有買20xx年1月1日以后拿到預售許可證的樓盤,才能享受新版購房合同帶來的`權益保護。”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提醒。

  新版合同有哪些亮點?

  交房前購房者有權進行查驗

  據悉,明年開始,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將正式啟用,20多頁的內容條款,從源頭上規避可能造成購房糾紛的風險,與舊版合同相比,更注重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

  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20xx年版《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修訂專家組成員程嘯介紹,在新版合同中,對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商品房價款、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面積差異處理方式、規劃設計變更等內容分列十章,進行詳細說明。其中,在房屋基本情況的章節中,除充實“房屋基本情況”的內容外,還新增了“抵押情況”、“房屋權利情況”,對于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具有很大的益處。

  新版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兩個交付條件,即已經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有相關的證明文件;并取得了房屋的測繪報告。在辦理交付手續前,購房者有權對房屋進行查驗,開發商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新版合同針對查驗時發現的不同類型的房屋質量問題規定了不同的措施。如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有問題,則表明房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購房者可以無須經過修復階段,即行解約,并可請求賠償損失;如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房屋質量問題,則應當先修復或更換,若還不行,則可以解約;裝飾裝修及設備不符合標準的,則應修理、更換或賠償,不能解約;如果是空氣質量或隔音不達標的,由于關涉購房者健康問題,可先要求整改,不行的可以解約。

  如何防堵預售款挪用?

  多項業務分離避免“貓膩”

  預售款挪用,向來是個頗具爭議的話題。《通知》對預售資金繳存方式、預售資金查驗方式予以調整,并強化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工作。

  根據《通知》要求,20xx年1月1日起所有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企業應根據與預購人約定的購房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做好繳款計劃;預購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將預售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不得另設賬戶收存商品房預售款。除按認購書約定收取的定金外,網簽合同前開發企業一律不得收取預售房款。對于已收取的購房定金,在雙方正式簽約后,開發企業應及時將其轉為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

  據悉,此前關于預售款監管也有明確規定,要求開發商將預售款打到監管賬戶中,“專款專用”。但由于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查驗、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等業務是結合在一起辦理的,可能導致在辦理抵押登記貸款期間,因貸款辦理不暢等原因,而延誤了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推遲了預售款查驗時間。“因此出現購房者雖然交了首付款,但因為銀行審批不及時,開發商借機不到房管局備案,在開發商資金出現問題后,已售房屋卻被法院查封、預售資金被另賬收存和挪用的情況。”

  該負責人所說的情況曾真實發生在業主身上。此前,在光耀事件的維權案中,34戶荷蘭小城的業主就曾遭遇了“付了首付款,房子卻被查封了”。《通知》規定,調整業務后,預售資金的查驗、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和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等業務將分開進行辦理。“開發企業應自網簽合同后30日

  內申請資金查驗,并應當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兩者同時進行,互不影響。若未在期限內申請資金查驗或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數字房產系統將自動上鎖,暫停企業辦理其他相關業務。”該負責人強調,“此外,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與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也是分開辦理,如果銀行貸款在一個月批不下來要先辦理備案,如果銀行貸款在一個月內辦下來,業務可以合并辦理。”

  “之前多項業務合并辦理,原本是想減輕企業負擔,方便企業辦事,沒想到在執行過程中會出現一些監管漏洞,調整后,雖然麻煩一點,工作量增加了不少,但可以避免購房者的權益受損。”該負責人說。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6

  (一)出賣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守合同承諾。首先,出賣方應遵守國家工程質量的有關規定,保證售房質量,配套設施要齊全,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一致。其次,銷售行為要規范,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不得夸大其辭。最后,要確保房屋按期交付,如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二)買受方應正確理解銷售廣告與合同之間的區別。開發商的宣傳廣告普遍存在夸大其辭的情況,但廣告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對開發商也是沒

  有任何約束力的。而 90% 的購房者首先是從廣告中了解到房屋的大致情況,沒有或是無法實地考察辨別真偽。因此,購房者在購房時不應把宣傳廣告與商品房合同劃等號,必要時,可以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中的承諾寫入合同,或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買受方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應當持有“一照”、“五證”。“一照”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首先要清楚房地產開發商是否具有開發建設銷售商品房的法定資質。“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些是購房人能否取得產權憑證的關鍵。消費者如購買現房,還應當了解該房屋是否已經驗收合格,向開發商了解相關的驗收合格的'證明,即《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四)買受方簽訂合同時條款要約定得明確、具體、細致、規范。房屋買賣合同標的,較之于一般標的物的買賣更復雜,購房者對以下條款要特別明確約定:

  (1)面積的確認及面積差異的處理;

  (2)規劃設計變更的處理;

  (3)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等;

  (4)對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具體日期;

  (5)交付房屋及辦理產權證的時間及處理方式;

  (6)適用解除合同的條件和行使解除權的時限、方式等。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7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也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咨詢。

  2.本合同所稱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的`房屋。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

  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本合同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5.對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不為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 ?忠玄子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想買受人出示出售該房屋的有關許可證書,證明文件。

  7.本合同所致建筑面積及分攤面積的計算依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20xx〗20號文件關于《鄭州市房屋建筑面積測算及共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的通知。

  8.雙方當事人必須確保所填聯系方式真實可靠。

  9.本合同條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8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有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它們解除權的行使都有相關的期限規定。那么,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超過解除權的期限還有效力嗎?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我國《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由此可見,解除權應在上述法定期限內行使,否則將會導致該權利的消失。且解除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應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雖然從僅條文的語境來看,該規定似應理解為逾期付款或逾期交房情況的解除權行使期限。但綜合來看,該款對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應適用于所有的法定解除權情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口頭或書面均可。如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于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確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9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編號為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規劃用途為,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施工許可證號為。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

  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幢】【座】【單元】【層】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屬____結構,層高為____,建筑層數地上____層,地下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項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4.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為(幣)每平方米____元,總金額(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4.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為(幣)每平方米____元,總金額(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4.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項進行處理:

  5.1雙方自行約定:

  5.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5.2.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5.2.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____×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項按期付款:

  6.1一次性付款

  6.2分期付款

  6.3其他方式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項處理:

  7.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7.1.1逾期在____天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7.1.2逾期超過____天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第7.1.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交付期限。

  8.1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項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8.1.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8.1.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8.1.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8.1.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8.2交房延期條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8.2.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天內告知買受人的;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項處理:

  9.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9.1.1逾期不超過____天,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9.1.2逾期超過____天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第9.1.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0.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天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天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項處理:

  13.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第十四條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14.1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規定日期內需達到的使用條件。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的處理方式。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天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項處理:

  15.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15.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7.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17.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17.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17.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第十八條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項解決:

  19.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19.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頁,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____份,買受人____份,____份,____份。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____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章):委托代理人(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于簽于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0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項目的名稱為__________,現已具備規定的預售條件,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準予上市預售,外銷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為_________.甲方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乙方預購房屋的定金________元。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預售預購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分攤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國有土地使用面積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

  上述各項面積為甲方暫測面積,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實測面積為準。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該商品房交付時,房屋的實際面積與暫測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不含)時,按照本合同第三條所述房屋售價進行結算;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之差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含)時,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實測面積文件之日起____日內,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人民幣)或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匯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外匯)計算。

  第三條 雙方同意上述預售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_____幣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大寫)________幣 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將購房價款匯入甲方指定銀行帳號。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甲方售樓款監管銀行為______,銀行帳號為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索違約金,違約金應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價款的萬分之__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逾期超過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甲方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退還給乙方。

  第六條 甲方須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時,應同時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竣工核驗證書》。

  第七條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支付時間自房屋應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價款總額的萬分之_____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除不可抗力外,逾期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人民幣)或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匯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外匯)計算。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過_________日,超過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應將乙方交付的定金、房價款及利息退還給乙方(利息計算同第二條)

  第十條 甲方交付的房屋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認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并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和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利息計算同第八條) 甲方交付房屋的裝修、設備未達到附件三規定的裝修、設備標準的,甲方同意按未達到部分的差價雙倍向乙方補償。

  第十一條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雙方簽字后,境內的應于三十日內,境外的應于六十日內,由雙方持合同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預售、預購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本合同登記后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如轉讓其預購的房屋,須與轉受讓人在本合同上背書,并按規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預售合同轉讓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雙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內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房屋買賣過戶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稅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

  第十七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糾紛(用漢字填寫)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簽定補充協議。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共______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兩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國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________

  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預售登記機關:(章)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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