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場買賣合同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為搞活經濟,田林縣平塘鄉同祥村同塘屯馬廠坡的泰順石場的承包事項,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提供石場的生產機械設備組織人員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乙方負責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安全許可等一切生產有關的'證照,費用由甲方負擔,由甲方實報實支,營業執照等證件由甲方保管,甲方以泰順石場的名號對外經營,乙方不得干擾甲方的承包經營。
3、承包期限:從即日起到2010年6月30日止。
4、承包金,甲方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性支付3萬元承包金給乙方,以后每年承包金為5萬元,甲方在每年的5月1日前支付當年的承包金,如拖延支付,乙方有權阻止乙方繼續承包,并扣押甲方的機械。
5、甲方做到安全生產,在承包過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乙方不負責。
6、如甲方提前終止合同,甲方必須交清全部三年的承包金后,方可拉走機械,否則乙方有權扣押甲方的機械充抵承包金。
7、甲方生產出來的石塊、碎石由甲方自行銷售。
8、石場的一切財產(包括生產出來的石塊、碎石)歸甲方所有,與乙方無關,甲方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和債務與乙方無關,由甲方自行解決,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9、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蓋章):
二0xx年十月七日 二0xx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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