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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

時間:2024-07-02 08:45:08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推薦】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集錦7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推薦】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集錦7篇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隨意為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而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

  要對“錄用條件”事先進行明確界定。錄用條件一定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錄用條件,如乙肝歧視,對女性設定婚育方面的條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將錄用條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說符合崗位要求,就不能僅僅說符合崗位要求,而應該把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崗位要求固定下來。第三,“錄用條件”應該是共性和個性的結合。所謂“共性”即大部分企業和崗位的員工都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比如誠實守信,在應聘的時候如實告知自己的與工作相關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等等。所謂“個性”即每個企業、每個崗位或者職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學歷的要求,要求獲得相應證書,有的有技術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業招聘時對崗位職責的描述等等。“錄用條件”的共性可以通過規章制度進行明確。“錄用條件”的個性可以通過招聘公告、勞動合同等等和規章制度結合起來進行明確。

  2、錄用說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簡單說來,就是要讓員工知道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知道了本單位的錄用條件。那如何進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幾種:

  (1)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2)勞動關系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其簽字確認;

  (3)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約定,并將該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進行公示。比如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4)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證明

  不錄用不能跟著感覺,得建立在公正、客觀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如果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即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并根據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考核;有相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達到錄用條件;已將考核結果告知了勞動者;將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了勞動者等。由于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嚴格責任的規定,因此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把工作做細, 盡量做到滴水不漏。

  證據的取得和固定離不開完善和嚴格貫徹考核制度。應當對新員工結合錄用條件進行動態跟蹤考察。在考核過程中,有硬性指標的可作量化的考核,無法量化考核的可進行考評,作出評語。

  4、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須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就對勞動者進行錄用條件考核,并在試用期結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決定并送達勞動者。實踐當中,有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結束后才對員工進行考核或者在試用期結束后才將解除決定送達。這種做法,等于自棄權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也不能再以此為由辭退員工了。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2

  現在在進入用人單位以后都會有一個試用期,試用期的目的是檢驗員工能否在一定的時間內適應崗位上的工作,給雙方一個相互適應的機會。那么,許多人就產生了疑問,到底在試用期該不該簽合同?為您解答。

  入職一個月內,就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只要有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完全可以勝訴,并且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可以不請律師自己處理!

  1、這種情況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雙倍工資!并且你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拖欠的工資等。

  2、收集一些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裝(有公司字樣的)、工作證(最好有公章)、工作牌(最好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同事證言或者其它有你名字有公章或老板簽字的書面材料等等都可以。

  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3

  不管是在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按照法律規定都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試用期只是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相互考察時期,在這個期間,如果有一方不滿意,是否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呢?針對這個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我們一起來分析分析!

  首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很明確地說,試用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

  即使是試用期,企業與員工都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合法流程來解除合同,如果是在《勞動合法》實施之前(就是還沒簽勞動合同)雙方可以隨意解除勞務關系。如果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就是已經簽了勞動合同)就必須按照合法流程來。

  具體而言,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三種合法形式: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必須提前3日用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提出辭職,則可以按照合法流程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需要負法律責任,但是企業也不需要支付員工任何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沒有按照法律程序辦理離職,沒有理由擅自離職的,員工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或者是公司規章制度的處罰。

  當但是,如果在試用期間,企業有違反合同規定的情形或者用不法手段逼迫員工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用負擔法律責任,企業也需要支付工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同樣的,員工如果在試用期間有違反法律規定或企業制定的情形,企業同樣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比如以下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8)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有以上的情形,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和企業一致解除合同

  如果在試用期間,員工和企業雙方都不滿意,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協商解決!區別是:

  如果是員工先提出解除合同,雙方一致同意,那么企業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如果是企業先提出解除合同,雙方一致同意,那么企業需要支付員工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所以,不要以為試用期無所謂,這要簽了合同,就必須按照法律流程走,不然可能惹上官司!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4

  濫用試用期,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律責任,是近年來許多企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開始施行以來,在保護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資雙方關系上發揮了重大作用。但作為新生事物,該法不可避免地會存在著一些疏漏;加之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法規解釋紛繁復雜,實務界對相關規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見。本文就司法實務中遇到的試用期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9-21條)適用的一些問題,提出筆者的一些淺見,希望能在今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得以厘清與修正。

  一、同一用人單位及其分支機構與勞動者能否分別約定試用期

  少數用人單位利用新招用人員表現積極的特點,為節約成本,不斷“試用”不斷解雇,甚至把“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為此,《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則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假設有公司甲設有分支機構A、B、C(分公司形式,都領取了營業執照)。那么出現以下情況時,甲公司與其分公司A、B、C之間,以及分公司A、B、C互相之間,是算同一用人單位,還是不同的用人單位?

  (1)勞動者王某和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后來又至分公司A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2)勞動者王某和分公司A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后來又至母公司甲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3)勞動者王某和分公司A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后來又至分公司B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這涉及到對用人單位的理解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的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此解釋,以上情形都可以作為不同用人單位再次約定試用期,這對于勞動者是明顯不利的,也違背了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等級,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從法律上講,分公司是一個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獨立地位的分支機構,應與母公司視作一個整體。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規避法律,筆者建議在今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應明確將本公司與其分公司視作同一用人單位,不得與同一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重新入職的勞動者能否重復約定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復試用,損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是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沒有考慮到離職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于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一概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過于絕對化。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于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這一點在以往的規范性文件中可以找到根據。勞動部在1994年就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對勞動法的試用期作出了解釋: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勞動者。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就可再次試用。

  因此筆者建議在今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可以對《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二款做一個例外規定,即“離職一定期限以上的勞動者重新入職的除外”。

  三、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的理解

  在以往的勞動關系中,有一個比較突出的違法現象,就是有些單位濫用試用期,明明是短期用工,卻約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利用試用期工資較低、勞動合同便于解除等特點,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對試用期工資進行規范,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特色,也廣受輿論好評。本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了規范,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對該條文的具體含義存在兩種理解:

  第一種理解:試用期工資(1)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種理解:試用期工資(1)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就中文語法而言,兩種理解均不為錯。不過這一歧義已被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所明確,采用的是第二種理解。

  但是無論哪種理解,都有一個問題,那就是誰來規范本單位的最低檔工資。因為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因此筆者建議把該條款中的選擇關系改為并列關系,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也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試用期既是企業全面考察新錄用職工的過程,也是新職工考察企業的雙向過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那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為勞動者出資進行培訓并約定了服務期,當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22條并沒有把試用期排除在服務期可約定范圍之外,因此理論上一旦雙方約定了服務期,用人單位就可以向辭職的勞動者追討培訓費用;然而如此一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的權利又如何得以保障呢?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所以這個問題的實質在于用人單位可否與勞動者約定把試用期包括在服務期之內。

  1995年《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按此復函精神,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然而這一十五年前的復函效力如何仍值得商榷,故筆者建議今后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中應明確這一問題。

  筆者認為,用人單位把試用期約定在服務期之內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同時這也提醒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培訓后離職,用人單位可采取如下應對措施:(1)盡量不在試用期內支付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2)如急需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勞動者仍處于試用期的,可協商縮短試用期。

  五、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6〕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從勞動部該復函的規定看,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的。

  但是《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對勞動者的責任承擔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該規定看,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于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即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試用期內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種情況為勞動者違反保密或競業限制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義務,該解除行為就符合法律規定,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推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須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然而勞動部的這兩個文件至今并未被廢止,法律體系內部之間的不一致可能為今后法律的統一適用帶來阻礙,故筆者建議今后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中應明確這一問題。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5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____。期限為:________。

  使用提示:當事人可從下列類型中任選一種: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________。

  三、工作內容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____。

  第五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誠信合理的原則,向乙方說明情況后,可以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九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____。

  第十一條 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十二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

  七、勞動紀律

  第十八條 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各項規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進行公示;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變更后,應及時告知乙方。

  第十九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甲方應當對乙方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甲方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乙方退休、退職、死亡的.。

  甲、乙方雙方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三個月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八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甲方不得終止本合同,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約定的,本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乙方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一)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的約定提出與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乙方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雙方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一條上條所稱的工資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乙方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三十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約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十二、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

  第三十三條 乙方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十四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__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間,甲方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

  十三、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條 乙方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

  十四、其他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6

  甲方(單位):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民族: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甲乙雙方的情況應如實填寫,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應簽字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六、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七、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試用期從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生產(工作)崗位,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2、乙方應按照甲方對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

  第三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培訓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并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杜絕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告知乙方所從事的工作(生產)崗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名稱、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按國家規定定期安排從事職業危害工作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3、實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4、甲方應根據需要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或為乙方接受職業培訓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勞動紀律

  1、甲方應當依法制定和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依法對乙方進行規范和管理。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實行第項工作制。

  (1)、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

  第六條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資結合本單位工資制度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具體標準工資為元/月。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

  2、甲方每月日支付乙方(當月/上月)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工作,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時間為。

  第七條保險福利

  1、甲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乙方的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保險)。

  2、甲方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依法制定內部職工福利待遇實施細則。乙方有權依此享受甲方規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項所稱重大變化主要指甲方調整生產項目,機構調整、撤并等。

  第九條合同的終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應即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第十條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甲方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本合同第八條第3項的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前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 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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