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范文錦集8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合同 篇1
聘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效力
案情簡介
20xx年8月,劉某應聘了上海某廣告公司銷售經理一職。面試結束后,公司認為劉某的條件符合公司的崗位要求,便通知他前來報到,并發出了聘書,聘書對劉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報酬、聘期進行了約定。
20xx年9月,劉某正式到公司報到,但雙方一直都未簽訂勞動合同。劉某曾經向公司提出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公司卻表示,對于經理這個崗位,公司一直都是發聘書的。20 11年1月底,劉某在工作中因為與公司領導意見有分歧而提出辭職。辭職時,劉某再次提出公司應與其補簽勞動合同,但公司拒絕了他的要求。
離職后,劉某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間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爭議焦點
公司認為,對于經理崗位,公司規定一律只發聘書,不簽訂勞動合同。聘書中對于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報酬、聘期都做了明確的書面約定,且也加蓋了公司的公章,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故對劉某所提出的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間的雙倍工資無支付義務。
劉某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在其入職后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雖然發了聘書,但與勞動合同的性質是不同的,聘書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因此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效力。而且自己再三要求公司與其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公司卻一再拒絕,故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間的雙倍工資。
仲裁結果
仲裁庭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雖然公司向勞動者發了聘書,但其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并不能視作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故仲裁庭最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律師點評
OFFER、聘書、勞動合同,一直都是許多用人單位招聘過程中經常使用的文書。
從本案分析,首先,公司發出的聘書,從法律效力分析只是相當于我們平常所說的OFFE R,只是一個要約,并不代表勞動關系當然成立。勞動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簽約三個步驟。本案中的“聘書”只是公司單方發出的要約,是否真正建立勞動關系,還需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確認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并真正履行合同,勞動關系才成立。《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即便公司發出了聘書,如果勞動者沒來上班,勞動關系仍然沒有建立。
其次,聘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雖然本案在裁決中給出了否定的答案,但是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看該聘書是否具備勞動合同的關鍵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在實際生活中,勞動合同的范疇是比較廣泛的,能規范雙方勞動關系的文件應該都是勞動合同。如果聘書的條款具備了上述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也簽署了聘書并反饋給單位,說明雙方對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且實際履行,那么該聘書可以視為勞動合同。
反之,若聘書不具備上述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則其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公司對劉某所發出的聘書只對工作崗位、工作報酬、聘期進行了約定,落款也只有公司單方蓋章,不具備上述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故不能視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故公司應當支付劉某20 10年10月-20xx年1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唐律)
勞動合同 篇2
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將承擔以下法律風險:
未簽合同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必須簽,應該簽。簽了有利于企業規避法律風險,有利于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3
編號: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職工姓名: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生效期為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天,本合同履行地為 。
二、工作內容:
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2、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
三、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乙方當月領取的工資 元以外的均為加班工資(特別標明的除外)]
2、社會保險:四、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并服從甲方管理,
乙方因違反規章制度或因乙方的過錯造成甲方經濟損失或對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2、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曠工,每曠工一天,賠償甲方經濟損失100元。
3、合同期內,因為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乙方要賠付甲方違約金,違約金額按乙方一個月工資的20%賠付。
4、本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甲乙雙方均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表示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或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六、違約責任: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國家、省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給對方賠償。
甲方:乙方: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附件1: 編號:
南京市勞動合同書
(20xx修訂版)
甲方(單位)全稱 單 位 類 型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登 記 注 冊 地 郵編實 際 經 營 地 勞動保障證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聯系部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乙方(職工)姓名性別文化程度 出 生 年 月 在本單位工作起始時間 居民身份證號 社會保障卡號 戶 籍 所 在 地郵編 實 際 居 住 地郵編 職業資格證書名稱及等級就業登記證號 聯系電話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雙方或一方不愿續訂的,本合同終止。若乙方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依照第四十五條規定順延至情形消失時終止。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年 月 日起。乙方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并提出或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本合同自 年月 日起始,以完成 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該工作為甲方事先確定并且完成目標是確切具體的)。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工作內容:甲方安排乙方在 (管理、技術、工勤)崗位從事 工種工作。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勞動基準。
2、工作地點: 本合同履行地為 。
3、乙方應當提高職業技能,按相關標準及甲方依法制訂并公示的勞動規章和合同約定履行勞動義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乙方的崗位實行(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為 (常白班、 班 運轉、輪班倒班工作制),平均每天的工作時數為 小時,每周休息日(保障每周不少于一個完整晝夜的休息);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工種),應當經甲方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2、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乙方具體休息辦法和時間按甲方規定由雙方商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按規定安排補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或扣減辦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報酬
1、每月 日為甲方工資發放日,甲方提供工資表(條)乙方簽收確認,乙方的工資標準采用下列第()方式確定:
(1)月薪制:每月為元,具體辦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基數標準 。
(2)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為每月元(實行年薪制的每月預付工資為元);績效工資考核發放辦法按乙方的業績和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考核確定。
(3)計件工資制: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乙方的定額單價為 元。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的標準應當保證本單位與乙方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法定工作時間以外超過定額部分,應當計發加班工資。
(4)其他工資分配形式:
2、乙方從事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工種、夜班勞動、高溫等作業的津貼、補貼,按國家和甲方有關規定或集體合同執行。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時,必須出具工資清單,包括乙方姓名、發放時間、應付工資、實發工資、代扣和扣減工資等項目內容,由乙方簽字確認。
4、甲方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標準,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以及工資正常增長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資報酬。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1、甲方應當按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2、甲方為乙方申報的繳費基數須經職工本人確認或公示,甲方應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乙方。
3、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福利待遇。
4、甲乙雙方應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乙方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甲方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保證執行國家關于特種作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甲方應當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并在乙方離職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甲方承諾,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甲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和標準。
3、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應當保障乙方在工作場所內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并不視為違反本合同。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方應當負責及時救治,并按規定為乙方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
七、其他約定條款
1、試用期:乙方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乙方的工資待遇為元/月(或合同約定工資的 %)。
2、培訓服務期:乙方由甲方出資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雙方可依法約定服務期;乙方違
反服務期約定,承擔的違約金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雙方約定的培訓和服務期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
3、保密和競業限制:乙方依法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義務。乙方的保密范圍為: ,競業限制的范圍 ,競業限制的區域為,競業限制期限為月。競業限制期間,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元。雙方約定的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為本合同附件。
4、其他約定:
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或重大事項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合同。乙方確定居住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九、本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程序和經濟補償規定標準執行。甲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雙方依法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乙方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甲方依法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續時支付。
十、甲乙雙方因繳存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糾紛,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接受投訴、舉報,并按國家和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依法調解和查處。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人社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并詳細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一、勞動合同終止:
1. 根據您xxxx年2月14日簽字確認的《勞動合同順延通知書》,公司與您的勞動合同xxxx年5月5日終止。
二、甲方須履行職責:
1. 支付給乙方1個月待通知金作為經濟補償金,共計4.5個月工2.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乙方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乙方須自行辦理,如有必要,甲方須提供必要協助; 按照甲方差旅政策為乙方報銷住院治療期間的交通費用; 中扣除xxxx年5月6日至xxxx
年5月31
乙方原有工資賬戶。
三、乙方須履行職責:
1. 在收到此通知書后3日內將離職手續辦理完畢,歸還公司財物,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電腦、移動電話、備用金、車輛等;
2. 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真實醫療報告和單據,以便進行相關費用的報銷;
3. 保持原有甲方用于支付工資的銀行賬號有效,以便接受甲方支付的相關款項。
四、如有未盡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乙方 6.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用工合同,雙方承共同遵守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后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簽合同。
二、工作崗位和內容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從事____工作,工作內容及要求見崗位職責。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報酬
在聘用期間,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動工資____元____月。合同期滿甲方不再支付給乙方任何費用。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勞動合同變更:在聘用期間,甲乙雙方可通過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2、勞動合同終止:乙方死亡或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處刑罰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乙方有以下情況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
(2)無故不能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者。
五、勞動爭議及其他事項
1、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若有違反,甲方有權根據國家及本單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或發生爭議,雙方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4、乙方自愿放棄參加養老保險等各種保險。
六、乙方的住宿由甲方提供的,甲方按月在乙方工資中扣除房租和水電費。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_ 年 月 日止,共計 個月。
第二條 本合同試用期自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二、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甲方的經營場所。
第五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業績等,在與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六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時,不再與乙方另外簽訂勞動合同,只需在原訂合同上進行相應的變更說明;乙方應履行新任崗位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和相關協議,待原訂合同期滿后,再按照新任崗位、工作地點簽訂合同。
三、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依法制定員工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規定上下班。
第八條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20xx年成都市勞動合同范本20xx年成都市勞動合同范本。
第九條 甲方因項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加班費用在項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條 乙方加班不能自行決定,須經上級安排或者按照程序報上級批準,否則不視為加班。
四、 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 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公司實際和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十二條 乙方試用期間工資標準為 元/月,試用期滿后的轉正工資標準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或者約定工年 月 日起資 )執行,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 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等公司制度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 甲方于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按照公司規定的月工資標準足額向乙方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則提前一天或延至節日假滿
第十五條 乙方如果對甲方發放的工資表示異議,則應在工資結清之日起10日內 向甲方書面提出,超過時間則視為無異議。
五、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應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
第十七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 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公司規程。
第二十一條 如乙方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病,甲方則按《職業病防治法》等 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七、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 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第二十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導致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時,可以對本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
第二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20xx年成都市勞動合同范本百科
第二十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勞動合同:
1. 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過去工作經歷、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等資料。
2. 嚴重違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規章制度。
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 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勞動合同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余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后,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愿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四章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第六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15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范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系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后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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