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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時間:2021-04-25 16:44:35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有關勞動合同匯總八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關勞動合同匯總八篇

勞動合同 篇1

  總包方:XX中公司

  分包方:XX公司

  XX項目主體勞務合同于20xx年12月份簽訂,其具體單價參照了當時分公司其它類似項目單價。但該工程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因工程結構形式局部較復雜、業主和管理公司現場管理不同于國內管理慣例以及20xx年夏季持續50年一遇高溫等因素,導致勞務分包商的實際施工成本已高于原《勞務合同》單價。為辦理勞務完工結算,經分公司項管部、項目部及分包商三方協商,對原《勞務合同》單價進行了重新調整,并達成如下一致:

  1、 雙方按本協議附件《XX主體結構勞務單價調整表》約定調整的單價進行主體結構完工結算,分包方不再提出其它價格調整。

  2、 最終結算額以分項單價*分項工程量之和為準。

  3、 本補充協議調整的分項單價包含了各分項工程的全部工作內容和原勞務合同約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4、 總包方后期代分包方進行的材料清理、質量維修費用總包方有權在完工結算中扣除。

  5、 原勞務合同約定的其它條款不因本協議簽訂而更改。

  6、 本協議一式三份,總包方執二份,分包方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主、友好協商,就甲乙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相關事宜達成以下一致協議: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乙方自愿承諾完全配合甲方做好個人的相關工作交接,若乙方未交接清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協助、配合直至所有交接工作全部完結。

  3、乙方在甲方工作 年,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元( 個月工資標準);同時,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勞動合同關系及社會保險關系終止,雙方已經了結所有的勞動權利義務,薪資已全部結清,今后互不追究。

  4、乙方自離職之日起,其所有行為均與甲方公司無關,由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承諾離職后不得以甲方員工身份從事任何活動,亦不得對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甲方公司資料,否則由此給甲方公司帶來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法律和經濟責任。

  5、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署后正式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甲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固定期限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試用期自 年月 日至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

  第五條 乙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七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 、 、其標準分別為 元/月、 元/月、/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 元。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二十一條中明確。

  第九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三十日。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代扣代繳。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其他待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十二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三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四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是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七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十八條 甲方違法勞動合同的,應按國家規定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十九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 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 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競業限制

  第二十條 與甲方訂立《保密協議》的乙方,負有對在甲方工作期間知悉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進行保密的義務。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后兩年內,乙方不得到于甲方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關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申請調節;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沖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訂立的其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一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名)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日年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單位勞動保障代碼□□□□□□ 法定代表人郵編□□□□□□ 甲方注冊登記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個人勞動保障代碼□□□□□□□□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戶口性質 現居住地址 郵編□□□□□□聯系方式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從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外包單位、外包期限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甲方外包乙方到 單位工作。

  (二)外包期限為 個月,從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其中含試用期個月。

  三、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一)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的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崗位工作。

  (二)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執行下列 種工時工作制。

  A、標準工時制。具體工作時間為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C、不定時工作制。

  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要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二) 甲方有義務督促用工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休息休假規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權益。

  五、勞動報酬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本人工資執行下列條款。

  A、乙方的工資按照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確定。

  B、甲乙雙方協商約定月工資 元。

  C、其他形式 。

  (二)甲方于每月 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享有最低工資保障。

  (三)用工單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甲乙雙方約定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月標準為 元。

  (四)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外包協議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費用。

  (五)甲方跨地區外包乙方的,乙方的勞動報酬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按規定享受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培訓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應會同用工單位共同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應會同用工單位共同按照國家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甲方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六)甲方應會同用工單位共同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乙方的職業技能。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因乙方外包期滿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單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對其重新外包,乙方同意重新外包的,甲乙雙方應簽訂變更勞動合同,確認外包單位、外包期限、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等內容。

  九、勞動合同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被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嚴重違反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未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崗三日者,視為自動離職,乙方應于離職次日到甲方辦理離職手續,逾期不辦理者視為乙方單方面自動解除本合同;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4、因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工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的;

  3、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工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

  2、

  3、

  4、

  十一、法律責任

  (一)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履行勞動合同。

  (二)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三)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或者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其它事項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甲方應如實將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外包協議內容告知乙方。

  (三)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合同不得代簽和涂改,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是對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規定,如不是因為以上原因是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你不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相關知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 篇6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此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想與員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與員工協商一致解決。只要員工愿意即可。(但要留有相關證明)

  三、企業編制勞動合同時,要考慮到對員工調崗情況的描述。注意要給企業自身留出空間;要有相應的規定條款(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要體現出相應的制度約定)。

  四、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崗前培訓”、“培訓期”、“見習期”等仍然可用,不被禁止;用人單位如想延長試用期,職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的。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培訓期”。

  五、企業在編制勞動合同時,為防止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延遲、延誤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后加一條款:“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如無異議,勞動合同自動順延。”以免以后忘了,職工找麻煩。

  六、國家規定加班標準以一小時為起算,超過一小時即為加班;一小時以內,用人單位可自己規定是否為加班(需要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體現出這方面的條款)。 七、對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企業可單方與其解除勞 動合同。

  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的約定來鑒別是否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與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使用以下幾種方法:

  1抓住勞動者的過失。(優點是省錢、省事、企業的責任輕;缺點是企業要有舉證)

  2通知對方協商解除。(優點是企業不需要舉證;缺點是必須雙方無異議,協商一致。)

  3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解除理由可以是:該勞動者個人能力不夠,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期無所謂長短,但要有培訓記錄和考核結果。)

  4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采用這條時,企業需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或對其支付一個月工資。

  企業的市場發生變化、轉產、由于企業的技術改造帶來的人員崗位變動等,如涉及人數超過20人,可裁員;如涉及人數低于20人,可使用這條解除合同。

  八、企業在執行規章制度時,要留有證據,程序要合法。

  九、夜班津貼不支付,不違法。

  十、綜合工時制:每天8小時,或每周40小時,或每年20xx小時。如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但每周不超過40小時,是合法的。

  或一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但全年不超過20xx小時,也

  是合法的,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但在合同中

  須明確:綜合工時制并需要申報。

  注:非綜合工時制,企業沒有調休的,加班費仍然要給。

  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

  工 作 日:250天÷12月=21.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一年20xx小時)十一、年薪制與工資制的區別:

  年薪的特點:

  1. 工資按年計算按月支付;

  2. 勞動合同一年以上。

  工資制的特點:

  1.按小時或按計件方式計算勞動工時;

  2.小時工最長15天發放一次工資。

  十二、工資支付手續要保留2年以上備查。

  十三、職工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接觸勞動合同,工資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當地最低生活費支付。

  十四、對于工傷人員,用人單位可按工傷保險條理來辦,原則上可停發工資,也可支付工傷津貼,工傷人員的工資主要由社會保險部門支付。

  十五、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參加生育保險的,工資可停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工資照發,可按基本工資或崗位工資標準支付。(那么基本工資的定義及具體額度要求企業有相關的制度標準,否則要參考其崗位工資標準或全額支付。)婚假一般額外照顧,全額發放。

  十六、對于職工探親假,四小時內到達的不給探親假。探親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績效工資、獎金企業自己掌握。十七、職工在企業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按工傷處理(重點看活動的組織者是企業還是個人)。

  十八、職工與企業產生法律糾紛時,“勞動關系”、“”勞動報酬、“工作年限”這三方面由用人單位來舉證;所以企業在實際工作中,對待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勞動報酬、工作年限等問題上一定要留有證據。

  十九、“經濟補償金”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誰承擔責任。

  二十、工傷鑒定是由工傷保險部門舉證,企業只是協同舉證。

  二十一、勞動合同到期,不想續簽的,一、二次時企業有權力,第三次員工有權力。

  二十二、勞動合同到期前,要書面通知給員工,如沒有文字通知,口頭通知但要雙方達成一致。

  二十二、如果沒有《規章制度》,那么就把企業的《員工手冊》視為你的“規章制度”來執行。(在手冊中要注明)

  二十三、企業制定《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時,可由企業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制定,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參加職代會的職工代表人數不能少于企業總人數的5%。

  二十四、職工個人沒有過失時,對于老、弱、病、殘員工都可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二十五、不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可不支付加班費(要求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明確單位安排加班時的審批制度)

  二十六、法定節假日,計件工資按職工計件單價倍數支付,法定節假日計件定額任務為“零”。

  二十七、“同工同酬”不是同崗同酬。“同工同酬”是指在同樣的崗位、同樣的工作、同樣等量的勞動、同樣的業績獲取同樣的勞動報酬。(側重點是反歧視) 二十八、20xx年3號文件規定“制度工時制”與“計薪工時制”有差異。(之前是無差異的,都是21.75天)

  現在是:制度工時制的計算工資時間為20.83天/月;

  計薪工時制的計算工資時間為21.75天/月;

  二十九、重視企業《規章制度》中對職工約定條款的制定。

  三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企業對違紀員工的處理,用人單位可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嚴重違反”的界定權在于企業。首先著重看企業《規章制度》中是否約定了職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和量化標準。其二,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對違紀責任的處理。

  對于員工的違紀行為視為嚴重還是不嚴重,是由企業來定性的,關鍵看制度中是否規定。

  學員提問:某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工遲到、早退、不按規定打出勤卡,月或季度累計次數超過XX次,將被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公司可單方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請問企業這種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另外,請老師明確企業如何界定“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衡量標準。

  老師解答:首先要肯定的是,企業這樣做是合法的。法律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如企業在規章制度中界定曠工三天就解除(法定是連續曠工15天),那么到三天后就可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在具體操作這類事情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你的企業所執行的《規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必須經職代會通過。(并要履行告知義務,要有職代會出席人員的簽到,會議記錄要保留。)

  2. 企業執行的《規章制度》要下發至員工本人,保留員工領取時的簽字。

  3. 員工所觸犯的條款為《規章制度》中約定的“嚴重違紀”條款。

  4.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1994年289號文件規定,這個“嚴重損害”標準由企業規定。比如企業損失超過1000元以上為重大損害,就合法。

  5. 企業在制定勞動合同時,可有如下約定條款:“如員工XXXX,企業將與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等這些都是合法的。比如在合同中約定員工盜竊公司財物、或在工作時間出現酗酒、賭博等行為,企業將與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但使用這條時注意企業要承擔舉證責任,要留有員工違紀的證據) 三十一、勞動合同中有必要聲明對與員工與其它企業存在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時,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三十一、勞動合同中有必要聲明員工對公司使用欺騙手段,偽造證件或個人履歷、個人業績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三十二、希望企業抓緊時間完善你的《規章制度》;制度中的某些處理方式要更改(開除、除名、末位淘汰這類名詞不能再用,企業以后可以使用解除勞動合同) 三十三、人力資源部門在處理違紀職工時要注意的三個半原則:

  1. 事實掌握要清楚 —→ 證據

  2. 法律運用要準確 —→ 依據

  3. 程序執行要合法 —→ 流程

  (勞動法第43條,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要告知工會,處理通知必須送達)

  4. 看對象 —→ 看對方是否屬于精神病患者(如員工違)

勞動合同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 3

  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賠償金是指當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補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賠償金的性質是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 4

  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 篇8

  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勞動者姓名: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系人:

  聯系電話: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和本市有關招用外地職工的規定,招收乙方。雙方根據有關勞動管理規定,按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不得超過_______年。

  (二)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頭_________天為試用期)

  (三)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

  二、工作任務和崗位

  (一)乙方工作崗位(工種)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勞動時間與休假

  (一)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每日工作_____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_____小時的工時制度。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確需加班加點的必須經乙方和工會同意。

  (二)乙方在合同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婚喪、女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但不得無故擅自超假。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保證乙方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乙方工資形式、標準:

  1、乙方的工資形式:_________。

  2、乙方的工資標準:_________元/月(或_________元/時)。

  3、乙方月工資收入,由甲方按本單位工資管理制度,根據乙方工作成績、出勤和紀律情況,考核發放。

  (三)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如期發放工資。如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資額_______%賠償乙方。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無法安排補休的,按國家規定發給加班工資。

  (五)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甲方按國家、省、市規定給予乙方停工待遇。

  五、保險待遇

  (一)乙方因工死亡,按本市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如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計發撫恤金。

  (二)乙方因工負傷、患職業病所享受的有關待遇:

  1、醫療終結期內,乙方的醫療待遇、工傷生活費等待遇,按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2、合同期滿,且已醫療終結后,經指定醫院診斷,市、縣(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殘廢的,按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一次性計發相應的殘廢保險待遇。

  (三)發給一次性各項工傷保險費后,甲乙雙方工傷保險關系即行終止。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待遇:

  1、停工醫療期限,由甲方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按國家規定和本單位制度確定。

  2、醫療期內的醫療待遇,與甲方的合同制職工相同。

  3、傷病假期間,由企業酌情發給生活費_________元。

  (五)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甲方統一標準酌情發給乙方家屬喪葬補助費元和一次性優撫金_________元。

  (六)企業應為乙方辦理繳納工傷保險基金手續。

  六、勞動保護

  (一)甲方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及其他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八、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在不違反本市有關招用外地工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如雙方同意,可以重新簽訂合同。但各合同期限累計不得超過______年,如乙方屬本市區農業戶口人員和市屬縣(市)城鄉戶口人員,以及其他從事主要通用技術性工種工作的人員除外。

  (二)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無正當理由屢次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的。

  2、乙方非因工傷病醫療期滿,且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有違法違紀行為按國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應予辭退的。

  4、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但須征求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能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在醫療終結前或合同期內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醫療期雖滿仍住院治療的。

  3、職工在享受法定假期間的。

  4、乙方為女職工,且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經濟補償金按國家和_________市規定執行。

  (七)按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2項解除勞動合同時,由甲方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_________。

  (八)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甲方交給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等如數交還甲方,如有遺失應予賠償(低值易耗品除外)。

  (九)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對方,但在試用期內,以及符合第八條第(三)款3項、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包括原因、依據及生效時間等內容。

  九、違反合同承擔的責任

  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適當賠償。

  十、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不符,雙方按新規定執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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