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勞動合同4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合同 篇1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
我單位職工 等 名同志(名單附后),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現報去備案。
單位名稱(章): 年 月 日
注:用人單位與職工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均應填寫本報告書;本報告書一式四份,本單位、個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單位所在區(市)社會勞動保險辦公室各執一份。(其中,市內四區用人單位到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解聘備案確認。五市三區用人單位到所在區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解聘備案確認。)
勞動合同 篇2
委托單位:合肥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責任公司 簡稱甲方
承包單位:廬江縣涌泉深井工程隊 簡稱乙方
一、工程概況
甲方需要水井壹口,委托乙方承建本次物探找水,鉆釓成井工程,經雙方有好商定,簽定以下條款:
二、工程內容
1、鉆機井壹口,單井深度220米,單井日出水量(24小時)120噸,(不包水質)
2、乙方包工包料;(井內一切材料,不包括井內水泵)。
3、成井管徑0至80米為Φ165毫米,80至以下為Φ114毫米焊接鋼管。
三、計費方法
1、物探單井費 元,累計 元整。
2、鉆井費每米380元,總造價按實際深度均價計費。
四、甲方責任
1、保證三通一平,并承擔起所發生的費用。
2、在施工過程中,派專人協助一切有關事宜。
3、給乙方人員解決食宿方便,單伙食費由乙方自理。
五、乙方責任
1、按規范進行施工,確保水井質量。
2、工程結束后,向甲方提交成井報告一份。
3、安全問題乙方自負,甲方概不負責。
六、付款方式
1、物探人員設備進場,甲方應付清物探費。
2、乙方人員設備進場,甲方應預付給乙方工程備料款叁萬元整。(單井)
3、余款待工程結束驗收合格,一次性付清總工程款。
4、若日出水量達不到合同要求,余款拒付。
七、雙方違約
1、從合同簽訂日起,雙方應共同遵守,若單方違約,應賠償對方違約金貳萬整。
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從簽訂日起到工程結束工程款付清即終止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 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甲乙雙方的情況應
如實填寫,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應簽字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三、 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
法規和相關規定;
四、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 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
并不得擅自涂改。
六、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 勞動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試用期
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
期 天。
第二條 工作內容
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為 ,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
2、乙方應按照甲方對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
第三條 勞動報酬
1、具體標準工資為元/月,
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天。
2、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3、甜蜜轉身的押金制度,乙方需交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保證金,合同期滿后一次性金額退回押金。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堅決維護公司的經營管理人事機密、信譽等一切利益的義務。
2.根據公司的工作需要調整工作與休假的義務。
3.不對公司隱瞞任何真實情況的義務。
4.乙方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的個人所得稅應由乙方自行繳納。
5.乙方如擅自解除合同、應根據《公司資產員工責任表》交還相應物品。
第五條 合同的終止
(一) 甲乙雙方不得無視公司相關的人事制度、隨意解除合同,否則
應賠償對方違約金3000元。
(二)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天災、失火等)造成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
視為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 乙方因自身的不可克服原因要終止合同的,需提前三十天書面
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后解除。
(四)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并取消企業給
予的一切福利和獎勵待遇:
1. 乙方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
2. 乙方的行為違反《員工守則》之員工解聘的條款。
(五) 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 甲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更改合同的。
2. 乙方認為自己無能力繼續從事本工種的,并自愿放棄企業給予的一切福利和獎勵待遇。
第六條 附則
(一) 合同期滿,雙方必須在十五天內書面辦妥續約或終止手續。未
及時辦理的,則視為自動續約。
(二) 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書面補充為本合同有效條款。
(三) 雙方在和約上有不可調和的爭議時,可提請海珠區勞動仲裁部
門處理。
(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公司名稱(簽章): 員工姓名:
負責人(簽章):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發勞動爭議。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后,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對勞動者是否有提出解除發生爭議,最好還是像行使辭職權一樣,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并非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 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并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后,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愿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勞動者在協商解除時應當注意:必須將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權利責任明確,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避免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些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