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合同4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該條法律所體現的,是民法中的情事變更原則。即:因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利的,該方有權請求變更或終止履行合同。
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向勞動者作出書面通知。未提前作出書面通知的,應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常因對“不能勝任工作,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事實問題持有不同意見,而引發勞動爭議。為此,相關法律條文以及司法解釋,對40條的適用條件作了規定和說明。
在《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釋為: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用人單位對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負有舉證責任,且應以勞動合同或工作考核標準作為證明依據。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受相應法律后果。
至于“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則屬于一種彈性描述,目的是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應對一些特殊情況。該項的適用不能違背情勢變更原則。同時該項所述的“客觀情況”,除不包括40條1、2項所舉情況外,也不包括勞動合同第41條,即經濟性裁員中規定的幾種情況,以及合同法第33、34條中所列舉的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或者企業合并、分立等情況。
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注意第40條的使用條件。在不滿足上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主張無過失性辭退,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大酒店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將 市 縣 路 大酒店的后廚管理和出品等工作承包給乙方,但暫時不包括后廚雜洗,面點這幾部分等。
試用期滿后酒店運營正常,甲乙雙方如均無異議此合同正常延續
二.工作崗位和薪酬;
第一條;甲方 聘用乙方 同志擔任 并兼任
第二條;乙方負責以下管理事務;
第一條, 乙方負責酒店調控運營成本及利潤核算,應在配合酒店所指定經營菜品的基礎上進行。
第二條, 乙方負責對 酒店的設施、設備及人事、物料,工資,技術,生產出品等日常全面管理工作,有權調整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人員。同時乙方享有酒店管理期間對日常顧客消費的打折權限為 折,酒店每月為乙方提供 元作為酒店 應酬費用,超額部分由乙方個人承擔。
第三條, 乙方負責協助董事長,總經理配合酒店日常運營生產銷售宣傳策劃。
第三條;雙方協定,基本底薪為人民幣 元/月,人數暫訂為 人。
第四條;酒店確定每月15日為上月工資發放日。不拖欠不延遲。
三.勞動紀律
1.乙方應服從甲方的指揮和管理,愛護甲方財產,保守甲方商業秘密。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一條;乙方如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批準交接后方可離職,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條;下類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本勞動合同;
1. 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的;
1.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其中包括被開除、除名或因違紀應予辭退;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致他人殘疾、死亡的;不服從甲方指揮和管理,后果嚴重的;
2. 乙方被勞動教育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其中包括;違反本和同規定,泄露甲方商業機密,并造成重大損失的。
4. 被依法追究形式責任。
五.違約責任;
第一條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時,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時,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
第二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未提前提出解除本勞動合同時,按國家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六.其它
第一條;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悖,雙方均應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條;本勞動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本勞動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 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合同類型為(_______________)。
a. 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_____年,達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雙方如需重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內訂定。
b. 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條約定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c.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二條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章 試用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
第四條 錄用條件為:
1. 學歷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身體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團隊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其 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五條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工作,詳見“職責描述”;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八條 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b. 甲方確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c. 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九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時制度(_______________)。
a. 標準工時制。
b. 不定時工時制。
c. 綜合計算工時制。
第十條 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及婚假、喪假、產假等。
第十一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報酬,以保證乙方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五章 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 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四條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進行或者告知員工,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五條 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七條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勞動后,有權獲得相應得勞動報酬,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資計發形式(__________)。
a. 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資(若非特別說明,均為稅前應發工資)為:__________,崗位工資為__________元,效益工資部份隨用工單位效益情況及薪酬計發標準進行調整。其中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基數為__________元/小時,事假扣除標準為__________元/小時,病假扣除標準為__________元/小時。
b. 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_____。
c. 其他工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十九條 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第七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購買下述社會保險(__________),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并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a. 城鎮社會保險b. 小城鎮社會保險c.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d.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
第二十七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九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
第三十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a.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b. 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c. 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
d.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e. 乙方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特大行車(客傷)事故或物損三萬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f. 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經濟處罰或處分外,甲方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g.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達損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h.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i. 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j.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k.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a.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 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并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
c. 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防治污染搬遷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d. 甲方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e. 依據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 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b.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c.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d.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e.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f. 甲方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迫乙方勞動的。
g. 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a.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b.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d.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e.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f.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a. 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b. 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已確認乙方完成了某一項工作任務的。
c. 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d. 乙方享受基本養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e. 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的。
f. 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g.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合同第三十四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三十一條約定的,合同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
第十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七條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將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
第三十八條 除按合同三十一規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屬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
第三十九條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一章 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第四十條 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培訓,約定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__________元人民幣,對已履行部份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第四十一條 雙方可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并執行。
第四十二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系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
a. 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b. 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源、勞動報酬、進貨渠道、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c.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四十三條 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域為______________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若乙方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第十二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五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同等。
第四十六條 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七條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 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其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準。
第四十九條 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托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第五十條 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條款:
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一條 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勞動合同 篇4
亮點1
主動辭職也可能獲經濟補償
案例:張某是一家企業的技術骨干,在公司工作已經6年,月薪約7000元。今年初,因在老家的母親病危,家人立即通知其回家準備后事。盡管已經下了病危通知,但老人一天不離開人世兒女就得守候在身邊,不是一天兩天就能處理好的。張某決定辭職回家。但張某明白如果自動辭職拿不到任何經濟補償,不要又覺得可惜,而母親的后事也正是需要錢的時候。此時,張某突然想到公司還拖欠他3個月的工資,于是張某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經濟補償。企業同意張某辭職且同意補足其所拖欠的工資,但拒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點評:違約金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但新法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主動辭職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若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按時為勞動者繳交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以欺詐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訂立的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違章指揮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還能獲得經濟補償金。此規定一來可督促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社保方面的法律規定;二來也可防止用人單位故意違法,逼迫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規避支付經濟補償。
亮點2
勞動合同期滿企業須付補償金
案例:小風是某建筑公司員工,在單位連續工作8年,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是5年,今后每年一簽。第8年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小風被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此時小風的月薪只有3000多元。小風沒多想,心想辭職就辭職,按照每工作1年補1個月經濟補償金計算,他可以領到3萬多元。可沒想到單位卻告知終止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小風不服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但被駁回。
點評:按照目前《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但新法實施后,情況則會發生變化,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像小風的情況,該單位并未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小風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單方終止合同,應當支付補償金。
亮點3
一年不簽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雇用
案例:去年10月,小劉在某地產公司做中介一直持續到今年11月,這期間,單位遲遲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小劉提出簽合同時,單位負責人還聲稱:“像你這種崗位一般不簽合同,要簽合同你就走人。”小劉對此很氣憤,但又舍不得丟掉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
點評:新法的一大任務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頻繁簽訂勞動合同,新法首次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也是社會最關注的條款。當然,對于勞動者來說,有了職業預期,是利好消息,但并非就是“救命稻草”,對個人來說,還是要兢兢業業工作,體現價值,才能確保合同穩定;對用人單位來說,只要員工犯錯誤,還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亮點4
不簽勞動合同企業要付雙倍工資
案例:來自河南的小陳去年10月,通過老鄉在龍崗一家企業當上了包裝工。剛進廠時,有關負責人告訴他,試用三個月后才決定是否正式錄用。為了轉正,他在公司干得很賣力,一直盼望著能與公司簽訂正式合同。誰知,在公司干了近1年時間,公司也沒有與他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在這期間,小王多次找過負責人,可這位負責人卻說:“你現在不是有工干,有錢領嗎?簽了合同也不過這樣。”可小陳覺得這不是長久之計,沒有簽合同,也沒有上保險,心里總是不踏實。若不在這家公司干吧,一時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所以不得不維持著這種現狀。
點評: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亮點5
同一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案例:小林大學畢業后應聘到關內一家企業工作,當時雙方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在這期間小林兢兢業業工作,就想按時轉正。誰知試用期結束后,公司表示小林表現不佳,試用期將延長3個月。當時公司說給他的待遇是底薪1000元,另加補助與業績提成,試用期考核達標后轉正。然而又干了3月后,小林不僅沒拿到應得的工資,還被解聘。對此,該公司的負責人解釋是,小林半年內連10個客戶都沒簽到,認為他不適合繼續留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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