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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時間:2023-11-09 07:30:14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經典]勞動合同15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經典]勞動合同15篇

勞動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

  地址:____

  性質: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

  家庭住址:____

  根據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為____個月。工種____。

  第二條 甲方的工作環境和生產條件基本符合《____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例(試行)》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經甲方批準,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于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遵照執行。

  第九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領取病假工資的次月起,按其工齡長短,給予3-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病治療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審核批準,可適當延長。乙方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乙方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條 按照《辦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須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況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甲方負責按原身份介紹,并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勞動報酬、工資性補貼和口糧補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退休或待業后,也要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乙方也要向有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

  第十四條 甲方制定的廠規廠紀、店規店紀為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____份。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不服時,可依照法律程序,向當地人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

  ____。

  甲方(蓋章):____

  乙方(簽字):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簽訂地點:____

  簽訂地點:____

  簽定勞動合同時注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可不是一件輕松的事,由于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雙方當事人在勞動相關法規知識和法律知識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職者明顯處于劣勢,因此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下面的事項:

  1、如果求職者進入到單位是通過熟人牽線的,礙于情面關系,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只是簡單地達成了口頭用工協議合同,但這種口頭合同對求職者是相當不利的,因為一旦日后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利益糾紛后,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對待求職者,而求職者本人因無字據為證,只能承受可能發生的一切損失。為了保障個人的利益,求職者在正式進入到用人單位工作時,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在求職者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許多個人單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勞動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約定的責、權、利明顯對單位,正式簽定合同時用人單位只需要求職者簡單地簽個字或者蓋個章就可以了。但求職者仔細推敲合同后,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內容只約定求職者有哪些義務、要何遵守單位的各項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等等,而關于求職者的權利,除了報酬外幾乎一無所有。為穩妥起見,筆者建議求職者在正式簽定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事務咨詢事務所進行勞動合同文本鑒定為好。

  3、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簽定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那么求職者的權益照樣得不到法律保護。為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定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

  4、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維護自己的個人利益,求職者在簽定合同之前,最好應該認真學習和了解一些勞動法律和法規方面的知識,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保護和保險,法律責任等,這樣求職者在與用人單位起草勞動合同文本時,就能爭取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定,求職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應該條款齊全,日后雙方一旦發生利益沖突,可以便于查證核實。為此,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單位負責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細審看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如名稱、地點、時間、勞動規則、具體工作內容和標準、勞動報酬、合同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式、簽名蓋章等。如無異議,再當面同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以防某些單位負責人利用簽字時間不同而在合同上動手腳。

  6、如果求職者所進的單位主要從事一些對人身安全有較大威脅的行業時,求職者一定要向用人單位確認,遇到工傷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現在不少單位只知道要求職者為他們賣命,一旦求職者傷殘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后,他們就毫不留情地一腳把求職者踢開,因此用人單位在起草合同時,為逃避承擔的責任,要求職工工傷自理,或只是約定一些無關痛癢的條款,與國家法定的償付標相關很遠。

  7、許多私營單位為了達到要挾、控制求職者的目的,常常在簽定合同之前要求求職者先交納一定的上崗抵押金,這樣求職者一旦違反約定,其上崗抵押金就會被沒收,而用人單位因此有了有恃無恐的把柄,求職者只好惟命是從。為此,求職者應該首先弄清單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內部員工打聽一下該單位的聲譽,以權衡一下到底是否應該交納抵押金。

  8、最后求職者還應該了解一下其他的細節問題,例如當合同涉及數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以使單位無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和附加條件(如簽證、登記);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管;雙方在簽訂時如有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

勞動合同2

  案例

  張某是一家公司的老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很多年,每5年與公司簽訂一次勞動合同。20xx年,張某已經在該公司工作了12年,但其勞動合同還有3年沒有到期。張某想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的人事部門告訴張某其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因此沒有辦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簽訂的話,也需要勞動合同到期之后才可以簽訂。公司的解釋是否成立呢?

  評析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3個: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這3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雙方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規定還表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只在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時發生,是對雙方勞動合同續訂中有關期限的一種限制性規定。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而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他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應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

  因此本案中,張某的勞動合同雖然還沒有到期,但其已經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了,已經具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了。因此,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該公司應當與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

  (4)依法服兵役或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一、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二、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有關規定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三、合同鑒證與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經同級勞動部門鑒證;經鑒證后的勞動合同變更內容的.應重新鑒證。

  甲乙雙方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勞動合同4

  甲方: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____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現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勞動合同的樣本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____年________終止,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元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乙方妥善辦理各項工作交接手續后相應比例的年終獎,乙方妥善辦理各項工作交接手續后,甲方將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大寫)。

  3.甲方應向乙方繳納四項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至。

  4.根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辦理相關的回避手續;

  5.乙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后3天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交接手續,離開公司后不得有任何損害公司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所有其他要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樣本經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 有限公司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客戶

  (簽名或蓋章)

  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5

  先生/女士:

  您和我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 年 月 日到期,現因**原因,本項目無意向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現提前一月書面通知您,請您在勞動合同到期當日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你的工資結算到 年 月日。 特此通知!

  最后,感謝你在職期間對項目所做的服務和貢獻!

  ***服務中心

  年 月 日

  發出時間:

  簽收時間;

勞動合同6

  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存在以下不同之處:

  一、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或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解除一定會涉及到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意思表示,要么是單方的意思表示的結果,要么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并可以因此將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對方,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解除生效。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二、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一)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1 、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條件即成就。

  2 、勞動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為了保障勞動者全面自由發展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無條件提出辭職的權利,但為了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規定,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只有在勞動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 、勞動者單方被迫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著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 、用人單位單方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主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提前30通知勞動者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此外,用人單位在出現經營困難等情形,需要裁減人員,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體勞動者或工會。

  (二)、勞動合同終止情形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并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xx年1 月1 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7

  一、怎么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沒勞動合同舉證注意什么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為了達到索賠成功,只證明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還遠遠不夠,還要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年限等等,這些都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細心工作。

  勞動爭議律師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有的時候還不能說就一定會被仲裁委所采納,還要結合對方提交的證據,利用證據規則,和訴訟技巧來達到自己的主張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納。

勞動合同8

  編號: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按時足額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按時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

  (四)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依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六)依法支持乙方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

  (七)保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國家規定支付喪葬費、撫恤費等;

  (九)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甲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教育和工作安排;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工作)數量、質量指標(要求);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為扣繳國家規定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五)在本合同期內,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時制度、工作內容、工資給付

  (一)本合同期限選用____:a(固定期限);b(無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條件出現時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日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

  (二)本合同期內工時制度采用____:a(定時工作制);b(不定時工作制);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a。乙方每天為甲方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適當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但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b。不定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辦法執行)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辦法執行)

  (三)工作內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從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資給付:

  1。甲方以法定貨幣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資。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甲方可根據其生產經營效益狀況和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乙方工資。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資;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標準發給生活費。

  3。加班工資: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須按乙方小時工資標準150%支付工資;

  (2)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須按乙方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甲方安排乙方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須按乙方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續訂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后四項甲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織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勞動教養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甲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

  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需裁減人員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項情況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第1項約定支付工資的或經有關部門鑒定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第(四)款義務的;

  4。甲方強迫乙方集資、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

  5。甲方拒絕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甲方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報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與甲方協商。

  (六)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應在本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五、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補償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項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下同)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二)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第7、8項、乙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的2、3項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銷或者解散與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第5項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應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再發給乙方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乙方屬患重病或絕癥的,甲方還須分別按照乙方應享受的醫療補助費的50%或100%增發醫療補助費。

  以上各款所稱月工資,是指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乙方月平均工資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資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六、醫療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規定給予醫療期。

  (二)乙方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甲方發給乙方工資70%的病假工資;超過180天的,發給乙方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病的,在醫療期間,甲方可停發乙方的工資和各種津貼、補貼。醫療費由乙方自理。

  七、違約責任及其它約定事項

  在本合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補)償責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須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外,還應給乙方加發相當于補足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除全額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外,還須加發該經濟補償金數額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屬甲方出資培訓、招聘的,尚未達到雙方約定的服務期而解除本合同的,應按有關規定或約定賠償甲方為其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

  (五)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本合同內容與國家規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及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提示:合同雙方應在了解本合同內容后,再決定是否簽名。一經簽訂,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須由本人簽名,不得代簽;甲方必須加蓋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蓋章)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

  鑒證機關_______________(蓋章)

  鑒證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9

  甲方(企業):__________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_______ 部門: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修改如下,其他約定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與原勞動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確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合同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按照國務院貫徹實施《勞動法》的部署勞動合同管理,經過兩年的努力,全國城鎮企業已經基本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非國有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進展。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為形成新的企業用人機制,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依法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也存在著勞動合同內容不規范、履行勞動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強等問題。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促進勞動合同制度順利實施,有效發揮新型勞動用人機制的作用,鞏固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工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要把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深化勞動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實抓好。要加強組織領導,通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常運行,有效發揮勞動合同制度激勵機制作用,從而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企業深化改革,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二、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要自行檢查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對其中內容不符合《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的條款應當進行修改,必備條款不全的應當盡快補充;條款過于原則的,可與職工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也可將有關具體內容直接補充到勞動合同書中。通過以上措施,使勞動合同書比較全面細致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勞動合同易于履行。

  三、建立和運用實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進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逐步實現管理手段現代化。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支撐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企業內部配套規章制度,包括工資分配、工時、休息休假、勞動保護、保險福利制度以及職工獎懲辦法等,并把勞動合同履行情況與職工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聯系起來,促進工資能多能少、崗位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的新型勞動用人機制的形成。

  五、強化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單位制定的實施方案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實施方案應當就勞動合同簽訂、履行和解除各個環節進行具體規定,作為勞動合同運行的依據。要加強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要有記錄。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六、落實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責任制。用人單位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過培訓,使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勞動合同管理水平。

  七、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監督工作。工會和職代會要積極參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監督本單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對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意見和建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也要做好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保持勞動合同的平穩履行。

  八、加強行業指導,規范勞動合同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特點,結合企業“三改一加強”、減人增效的要求,制定行業勞動標準,指導所屬用人單位大力加強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基礎管理工作,對本單位崗位進行測評和分類,按照精干、效能和科學合理的原則實行定員定額管理,合理確定勞動組織,制定崗位規范和考評標準,明確職工崗位責任,為勞動合同的順利履行打下基礎。

  九、加強政策指導、咨詢服務和監察工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定相關的規章和政策,解決新問題,不斷總結和推廣典型經驗,監督檢查本地區各類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糾正無效勞動合同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通過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政策指導、咨詢服務、監督檢查以及提供勞動合同范本、加強勞動合同鑒證等,促進勞動合同制度的順利實施和規范運行。

勞動合同1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自__ 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合同期限為_年。試用期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期限為_個月。

  二、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在__崗位,為__工種。具體的工作任務為: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標準,提供勞動保護設施,按照同工種城鎮合同制工人標準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乙方離開企業時,應將勞動保護用品歸還甲方,或由甲方作價賣給乙方。

  四、勞動紀律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廠規廠紀,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五、工作時間及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_天,每天工作_小時。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加班給予報酬,加班費每小時_元。

  2.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__元。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級。工資標準為__ 。

  3.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外,乙方享受的獎金、補貼、津貼與本單位從城鎮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具體的標準為__。

  六、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享受的節假日,婚喪假、探親假、女職工產假,與甲方從城鎮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給予乙方_個月的停工醫療期。此期間的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甲方從城鎮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合同的,甲方發給相當于本人基本工資三至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甲方發給喪葬費_元,一次性供養親屬救濟費_元。

  4.乙方因工負傷,甲方給予免費醫療。醫療期間,乙方原工資照發。醫療終結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送回農村妥善安排。甲方按下列辦法發給乙方因工致殘撫恤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月發給_元,直至乙方死亡。

  (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乙方原工資的70%按月發給,直至乙方死亡。

  (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發給_元。

  5.乙方因工死亡的,甲方按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家屬喪葬補助費_元,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_元。

  6.甲方按規定的時間和標準為乙方交納退休養老金。如乙方回鄉時未到退休年齡,甲方將養老保險金以回鄉生產補助金的形式一次發給乙方。如乙方轉為城鎮合同制工人,甲方將這筆款項為乙方轉入養老保險專戶。

  7.乙方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執行,或屬于第七條第2款第項和第(4)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乙方工作每滿一年(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本人12個月的基本工資。

  七、本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和續訂

  1.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無故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5)按國家有關規定應予辭退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 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屬于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為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己方身體健康的;

  (3)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律,侵害己方合法權益的;

  5.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合同。一方不同意續訂的,另一方不得強迫。合同期滿一個月之內既不終止,也未有任何一方提出續訂,視本合同為續訂同一期限的合同。

  6.乙方被依法開除、勞動教養、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7.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但試用期經發現不合格的和因辭退解除合同的除外。

  八、雙方需約定的事項:

  1.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電費由乙方自理。甲方發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_元)。

  2.甲方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以及_等情況,可以在不變更合同條款的情況___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3.乙方在其戶口所在地應征入伍以及.等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3.甲方因調整生產任務而富余生產人員;乙方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等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九、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付給對方違約金_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從爭議發生之日起__日內,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旨在確定甲乙雙方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權利,有關條文的具體實施和對其它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問題,甲方按程序制定實施細則和規章制度。

  十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 合同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

勞動合同12

  于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后于某懷孕生產,產假屆滿于某回到公司上班。幾天后,于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屆滿,因公司濟效益滑坡,公司決定部分職工勞動合同屆滿后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其中包括于某。于某認為公司的做法嚴重侵犯女職工的.合法權利,找公司領導理論。公司領導堅決不同意,他們認為公司不是以于某生育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是由于于某的勞動合同期限已屆滿,公司與于某的勞動關系終止,公司決定不與于某續訂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于某該怎么辦?

  該公司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終止與于某的勞動關系不符合法規規定。

  女職工產假屆滿后勞動合同也屆滿,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1990年7月18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給上海市勞動局復函,其中第4條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然屆滿,也不能解除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依照上述規定,于某的勞動合同期屆滿之日應延長至哺乳期滿之日。

勞動合同13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性 別:

  或委托代理人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甲方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

  ______________個月。

  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二、 工 作 內 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崗位 (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

  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 勞 動 報 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______,工資分配水平在崗位(聘任)合同(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

  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條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__元。

  五、 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14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我國制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合同15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不是無終止時間,而是指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即期限長短無法提前預料和確定。沒有固定的合同終止期限,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間的最大區別。

  一、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拒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如何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一樣,可以依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進行變更。變更合同條款時,雙方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

  四、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像很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所認為的那樣一旦簽訂就無法解除。法定情形出現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樣可以解除。下列情況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及經濟補償金問題

  (一)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但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后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用人單位

  2、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與解除相關的一些問題

  勞動者不知道與用人單位之間能否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想要辭職,卻不知道能否得到補償。對于這種問題,為您具體作答。

  問:我在一家印刷廠工作已經5年多。公司原來是每年簽一次勞動合同,去年我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時單位不同意,我就申請了勞動仲裁,裁決印刷廠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也跟我簽了,此后就一直安排我干一些又臟又累沒人愿意干的工作,而每月工資全加起來才1800元。我覺得現在繼續在這兒工作沒什么意思,想辭職,請問:單位已跟我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是我主動辭職,能得到經濟補償嗎?

  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與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無關,而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關。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到您的情況,如果您所在的公司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您是因為覺得工資低、“繼續在這兒工作沒什么意思”等個人原因想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您所在單位就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問:我是某企業一名勞資人員,企業里有名職工在廠里工作已經10年了,他想和企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問是否符合規定。

  答:《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第14條中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

  (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體解析:

  關于此,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是很明確的,該法第49條第3款規定了,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拒絕的。注意這里除了滿足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外,還有一個附加的條件就是不存在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具體情形可對照參看下面的法條規定),這些條件要同時滿足。

  另外,還要注意一點,不是說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就絕對不能解雇員工,如果出現了《勞動法》中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比如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給單位造成巨大損失,此時依然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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