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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勞動合同

時間:2024-05-30 09:57:18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年勞動合同集合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年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年勞動合同集合15篇

年勞動合同1

  甲 方:

  乙 方: 、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甲方因工作需要,擬聘用乙方擔任 工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資

  乙方的工資為每月 元。

  三、合同的解除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2、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三種情形,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權不支付經濟補償。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因以上三種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7、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8、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

  以上兩種情形,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

  9、乙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種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此造此甲方實際損失(包括培訓費用、經濟損失等)的,乙方還應予以賠償。

  四、規章制度

  甲方已經制定詳盡的內部規章制度,在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已向乙方告知具體的內容,乙方簽訂本合同視為已對此規章制度知悉并已完全理解。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因一方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受損方有權要求對方給予相應的賠償。

  六、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具備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簽字:

  經辦人簽字:

  日 期: 日 期:

年勞動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成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的正式人員,就聘用事宜,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雙方本著真誠合作,共謀發展的原則,友好協商共同訂立本協議。

  2.乙方須為具備法定年齡,年滿 8周歲系法律允許從事銷售工作的合法公民,如境外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3.乙方須提供準確的個人資料,如實認真填寫甲方的會員申請表,并辦理甲方相關手續,經甲方核實無誤后方可成為甲方業務人員,取得會員卡一張,并獲得銷售獎勵編碼。

  4.乙方須詳細閱讀本協議并了解甲方的一切相關規定,對甲方的經營理念須有較高的認知度及忠誠度,并自愿維護和遵守甲方的一切規章制度。

  5.甲方按乙方銷售業績的`大小給予不同的獎勵,詳見《會員市場消費計劃書》,并按其規定發放獎金,甲方不承擔乙方任何費用。

  6.如乙方直接開拓甲方區域管理中心或服務站,甲方均給予乙方一次性獎勵,按各聯盟店在公司首次進貨pv值給予______________的獎勵,個人所得稅由乙方自行負責。

  7.為便于乙方拓展市場,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證件及公司宣傳資料、公司系列化產品的詳細說明書,并配合乙方作好銷售服務工作。

  8.乙方可享用甲方提供的各種促銷方案、促銷品、招商政策及各項獎勵政策,并接受甲方專業化市場培訓,營銷心態、技巧、理念等課程培訓。

  9.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收集并分析當地的市場信息,并及時準確的提供給甲方。

  0.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勞動部門及法律的相關規定,不能作違法亂紀的行為,并嚴格執行甲方的市場保護政策,嚴禁惡意降價、抬價、擾亂市場,否則甲方將取消乙方資格。

  .如乙方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由此而造成的乙方業績收入減少或未能取到獎金等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2.如因不可抗拒力、不可預測因素造成公司不能正常運作時,甲方當盡力補救,但不承擔任何責任。

  3.以上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而定。

  4.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可續簽。

  5.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當地聯盟店各執一份,自簽字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簽章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勞動合同3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性別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類型(城鎮、農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街道(鄉鎮)____________社區(村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項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時止。

  第二條 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三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和要求是: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不定時工作制度)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崗位(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法定貨幣足額支付乙方工資。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按下列第 項方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乙方執行計件工資,計件工資按 執行。

  (二)乙方執行計時工資,月工資為 元,其支付項目為 ,或按執行。乙方的工資隨甲方的經濟效益上下浮動。具體的辦法為。

  乙方在試用期月的工資為 元。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當月發放工資的`清單。

  第六條 乙方在婚假、喪假、探親假、 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為 。

  第七條 因甲方的原因停產或使乙方待工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按上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工資、獎金以及特殊工作條件或環境下的津貼)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第八條 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第 項計算:

  (一)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工資標準;

  (二)按甲方規章制度規定的計算基數;

  (三)按集體合同確定的基數。

  第九條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重慶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理扣代理繳。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年勞動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據有關規定,經協商甲、乙雙方共同簽訂本協議,共同執行。

  2、本協議期限為: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工作任務:

  (1)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崗位,從事該崗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2)乙方的崗位、職責及工作質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應完成工作任務,執行安全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4)因甲方生產(工作)情況發生變化或乙方不能勝任崗位時,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調配。

  4、勞動報酬:

  按計件生產,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無固定工資;其它各種福利、津貼均含在當月的'勞動報酬中而不再另行計發。

  5、勞動紀律: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規范、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中寫明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同時,愛護甲方財物,保守甲方機密,維護甲方利益,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直至按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或解聘。

  6、協議的終止、變更、續簽和解除:

  (1)本協議期限屆滿時即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同意條件下,可續簽協議,并應提前1個月辦理續簽協議手續。

  (2)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協議有關內容并辦理協議變更手續。

  (3)甲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生產經營狀況解除本協議。

  7、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企業又不加以改善的;

  (2)甲方違反勞動協議或法律、行政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8、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協議,均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

  9、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給對方成經濟損失,應視其后果和責任大小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10、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凡屬國家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凡屬國家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協商修訂、補充;如不能解決,可以由三都縣中和鎮法院進行仲裁。

  11、本協議雙方簽字即生效。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年勞動合同5

  在實踐中,勞動合同時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必須要簽訂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前確立了勞動關系但是超過一年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那么超過2年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一、超過2年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用人單位用工2年不簽合同,應當支付24個月二倍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你所在單位三個月后才與你簽訂合同,那么單位應當從用工第二個月起至簽訂合同時止,支付你雙倍的工資。現在可以主張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

  二、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1、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5、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6、不簽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8、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綜上所述,關于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對用人單位來說不是簽不簽的問題,而是如何簽的問題。所以,在此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在如何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上多用心思,而不應該采取不簽勞動合同的消極做法。

  三、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扣工資嗎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但有些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后與勞動者已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系,卻沒有與之簽定勞動合同。

  此后,用人單位任意扣法勞動者工資,該行為應屬于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

年勞動合同6

  甲方:

  乙方:東莞市華美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為了滿足甲方工作需要,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勞務派遣事宜,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人員分布情況

  1、 農民工合同期自 20__ 年 11月06 日至 20__ 年 02 月 06 日止。人數為 100名。 勞務人員工資按時薪結算,從周一到周日不分時段每小時 12。5 元。

  2、 少數民族工合同自 20__ 年 11月06 日至 20__ 年 11 月 06 日止。人數為 50

  名。 勞務人員工資按時薪結算,從周一到周日不分時段每小時 11。5 元。

  3、 少數民族工合同自 20__ 年 11月25 日至 20__ 年 11 月 25 日止。人數為 150名。 勞務人員工資按時薪結算,從周一到周日不分時段每小時 10。5—11。00 元。

  二、勞務人員的派遣

  1、乙方輸送甲方勞務人員必須年滿 16 周歲, 45 周歲以下。持真實有效證件(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2、甲方接受乙方勞務人員提供鎮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無需另外進行體檢。

  三、工作時間及待遇

  1、甲方應保證勞務人員每月出勤不低于 270 小時,如當月出勤不足 270小時則按 270 小時計算工資,超過則按實際工時工價計算;甲方為乙方勞務人員支付 300元/人的車資補助,于勞務人員入職一個星期內支付到乙方賬戶內。

  乙方勞務費用接收賬號為:

  開戶名稱:東莞市華美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莞城博廈分理處

  帳 號:3100 4019 0010003312

  2、出現以下情況時,勞務人員當月不享受最低工作小時保障:

  ① 勞務人員工作不滿自然月的

  ② 勞務人員出現請假、曠工的

  3、乙方每派遣每50人安排一名駐廠管理人員,甲方為乙方管理人員支付工資每月3300元/人并免費提供食宿。

  4、勞務人員從進入工廠之日起至協議期滿止,享有病假等權利;勞務人員由甲方免費提供住宿(包括休息日、放假日及所有不上班日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勞務人員的任何住宿費用(水電費、勞保用品費等)。伙食費則由甲方補助給乙方勞務人員每人每月 360 元。

  5、甲方應于每周提供勞務人員的考勤表給乙方管理人員以核對工時,并于每月 5 日前甲方雙方核對最終的工時。

  6、甲方應于每月 日前(如遇節假日則相應提前)將勞務人員工資以現金或轉賬方式全額支付給乙方。

  7、當雙方合同終止時,甲方應在合同終止后三天內給予乙方結算所有勞務派遣服務費。

  四、甲方職責

  1、甲方根據工廠生產需要,負責對勞務人員進行相關的企業文化教育,技能訓練,現場操作等。

  2、甲方應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提供勞務人員必要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工作條件和環境。

  3、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出現工傷事件的,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4、在甲方工廠內,甲方管理要人性化,不得苛刻勞務人員,甲方基層管理人員和甲方正式員工不得對勞務人員和乙方管理人員排斥、漫罵、毆打或惡意態度等行為,應友好合作,否則甲方須承擔一切后果和賠償責任。

  5、如勞務人員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時,應按實際誤工工時扣除,勞務人員入職后三天內自離無薪發放,三天后因甲方原因(包含但不限于:管理人員暴力管理、員工特殊情況請假請假不予批準、按指定程序申請離職不予批準等)導致員工自離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并發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務人員工資。

  五、乙方職責

  1、乙方負責辦理勞務人員用工手續,與其簽訂用工協議、建立工作檔案、日常事務處理等。

  2、乙方管理人員在為勞務人員辦理有關入職手續時,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乙方應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勞務人員及其相關證明。

  3、乙方管理人員協助甲方做好勞務人員的管理與思想工作,并做好勞務人員與甲方的'溝通協調工作。

  4、乙方管理人員在管理勞務人員的過程中,對甲方提出的一些問題和自己發現的一些問題應及時的處理好,并隨時和甲方保持溝通。

  5、乙方應督促勞務人員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規章制度、各項業務操作規程,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勞務人員也同時遵守乙方的規章制度,遵從乙方合法的管理。

  六、協議的變更、終止、解除和生效

  1、本協議書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并簽署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協議終止之日失效。

  4、當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應力爭友好協商解決,當無法解決時,向乙方所屬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年勞動合同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無效后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專項集體合同】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的報送和生效】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的義務】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者組織工會】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督管理體制】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監督檢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監督檢查的權利】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缺乏必備條款、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扣押勞動者身份等證件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無營業執照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者的連帶賠償責任】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聘用制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過渡性條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施行時間】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年勞動合同8

  甲方(聘用企業):

  企業性質:

  公司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受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籍貫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1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起至 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止,期限為 天。

  第2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

  第3條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與甲方招聘要求有關的證件的真實性,如提供不真實的證件或偽造簡歷,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第4條 甲方根據業務經營需要,可臨時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乙方臨時性工作任務,但時間不超過12個月。乙方完成臨時性工作任務后,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崗位,則必須與甲方協商,經得甲方同意后可變更勞動合同。

  第5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6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變更工作地點。

  第7條 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9條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對乙方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10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的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11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12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公司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13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

  第14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按以下標準發放:

  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薪(含職務和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金) 元,年終固定獎金 元,年終浮動獎金 0至 元;

  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薪(含職務和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金) 元,年終固定獎金 元,年終浮動獎金 0至 元;

  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薪(含職務和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金) 元,年終固定獎金 元,年終浮動獎金 0至 元;

  協定事項:

  (1)如乙方泄露待遇情況,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沒收應付乙方全部年終獎金。

  (2)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拒絕發放任何獎金。

  (3)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按甲方計件工資制度執行。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第40條中明確。

  第15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25日之前,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低于本單位集體合同標準并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16條 甲方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公司制度予以支付加班工資。

  第17條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或甲方的規章制度支付乙方工資。

  第18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19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在訂立本合同時,乙方 確認已接受甲方的公示并理解和接受甲方各項規章制度。

  第20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21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22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23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24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崗位技能: 如期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任務……

  ②管理要求: 遵守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安排……

  ③合作意識: 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意識……

  ④員工心態: 忠誠可靠、積極上進……

  ⑤其 它: 承擔個人風險,為董事會和員工負責……

  2.嚴重(具體情形參見甲方獎懲管理條款)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具體情形參見甲方獎懲管理條款)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25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有關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26條 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者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或者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因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28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29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30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本合同期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若甲乙雙方就補簽或續訂合同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而繼續存在勞動關系的,視同合同延續,期限從到期之日起最長不得多于6個月。視同延續期限到期時如雙方仍未簽訂新勞動合同,則視同甲乙雙方自愿解除勞動關系。如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31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本合同終止。

  第32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33條 乙方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違約賠償費 元。

  第34條 保密協議

  1.甲方固有的和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創建的經營渠道、業務客戶、人力資源、軟件技術、經營模式、經濟合同等經濟信息或情報和經營業務、管理技術方面的業績或聘用期間所產生的職務作品,其知識產權,根據勞資雙方有償服務原則,均權屬于甲方所有的企業資產和機密。乙方必須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外透露;并絕對禁止使用這些商業秘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利,違反本規定乙方需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2.對甲方的企業資產和機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職工作范圍之外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包括采取以轉讓、授權他人、泄密等形式的非法使用,否則視為乙方違規。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和其他方面的損失,甲方享有追究乙方法律責任和要求經濟賠償的權利;

  3.本合同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其他企業兼職;不得為本公司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有損本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擅自以甲方名義同第三方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4.乙方調離甲方或合同期滿,乙方應把所有的有關商業秘密的資料移交甲方,同時承擔不向外泄露商業秘密的義務。

  5. 乙方保證在兩年內不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工作,并不得在同類競爭企業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第35條 在保密合同期內,甲方每月支付給乙方 元作為保密費。

  第36條 乙方違反競爭競業限制約定的,除賠償因此給甲方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外,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數額為甲方己經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數額的兩倍。

  第37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38條 本合同末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如有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相抵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39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40條 其它約定:

  (1) 乙方因個人發展需要,且有正當理由,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經甲方同意,可以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2) 因特殊情況,如季節性經營、重大經營調整、重大項目投資、不可抗力因素等導致甲方無法及時支付工資時,乙方予以諒解,同意甲方拖欠部分工資,但最多不得拖欠三個月。在此期間,甲方應發放基本生活費用。

  甲 方:(蓋章) 乙 方:

  法人代表:

  日 期: 日 期:

  備注:

  1.合同內容應使用電腦打印或用藍、黑墨水筆填寫,不得采用復寫或復印;

  2.合同須由當事人簽字生效,代簽或冒簽無效;劃改處應經當事人按印認可;

  3.合同正本必須由甲乙雙方按蓋騎縫印章,以示唯一嚴密。

  合同編號:

年勞動合同9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

  單位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招用____________為農民輪換(農民合同制)工人。為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或熟練期____________個月。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即終止執行。

  二、生產(工作)任務:

  1.在合同期內,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到____________車間(部門)從事____________生產(工作)。

  2.甲方對乙方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需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提出如下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遵照國家有關本行業職工的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改善勞動環境,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并負責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術培訓,特殊工種需要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四、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和政治待遇:

  1.乙方在試用期或熟練期內的工資待遇與同工種固定工相同;試用期或熟練期滿后的工資待遇,高于本單位固定工。定為____________級____________元。獎金及各種津貼、補貼均與固定工相同。合同期滿或經甲、乙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工作年限(農民輪換工年出勤滿250個工作日、農民合同制工人年出勤滿270個工作日)每滿一年由甲方加發一個月本人標準工資。

  2.乙方的勞保用品、福利待遇、生活補貼等與甲方同工種固定工的標準相同。

  3.乙方工作滿一年以上需要探親,可享受15天(包括路程在內)的探親假待遇,工資照發,路費報銷。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按下列規定處理: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工醫療期以三個月為限,醫療費和停工醫療期間的生活待遇與固定工相同。病愈后不能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或停工醫療到期尚未痊愈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因停工醫療到期尚未痊愈被解除合同的,企業發給兩個月本人原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2)乙方因工負傷,由企業給予免費醫療,并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生活費。醫療終結(一般以六個月為限),經醫院證明,并經甲方所在地的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由乙方戶口所在地的縣或鄉送回原所在村安置,由甲方按有關政策規定發給因工致殘撫恤費。

  (3)乙方非因公死亡,甲方一次發給兩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并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三個月本人原標準工資的.救濟費。

  (4)乙方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殘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回鄉安置后死亡的,由甲方一次發給三個月本單位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并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條件時止。

  (5)乙方患病的醫療和生活待遇,按照甲方固定工的辦法處理。

  5.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是職工隊伍的一部分,政治上應與甲方固定工一視同仁。

  五、合同的解除:

  (一)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經教育無效的;

  3.乙方觸犯法律被勞動教養、判刑的;

  4.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整頓期間的。

  (二)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經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4.乙方經甲方同意,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勞動紀律和獎懲:

  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用工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保證完成生產任務;

  2.乙方對國家、企業作出貢獻或違反勞動紀律、國家政策法令,甲方亦比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企業規章,給予乙方獎勵和懲處。

  七、戶口、糧食關系: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農民身份不變,戶口、糧食關系不轉。

  八、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終止和解除。其中一方確有適當理由需要解除合同時,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并征求對方同意。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給予賠償。

  十一、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有爭議,任何一方有權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市(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乙方所在鄉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鑒證人:簽章 鑒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年勞動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及省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 _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個月。

  二、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崗位,為_____________工種。具體的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生產(工作)條件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標準,提供勞動保護設施,按照同工種城鎮合同制工人標準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乙方離開企業時,應將勞動保護用品歸還甲方,或由甲方作價賣給乙方。

  四、勞動紀律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廠規廠紀,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五、工作時間及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______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______小時。如雙方和工會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加班給予報酬,加班費每小時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______________元。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級。工資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外,乙方享受的獎金、補貼、津貼與本單位從城鎮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具體的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享受的節假日、婚喪假、探親假、女職工產假,與甲方從城鎮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給予乙方______________個月的停工醫療期。此期間的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甲方從城鎮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合同的,甲方發給相當于本人基本工資三至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甲方發給喪葬費______________元,一次性供養親屬救濟費 ______________元。

  4.乙方因工負傷,甲方給予免費醫療。醫療期間,乙方原工資照發。醫療終結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送回農村妥善安排,甲方按下列辦法發給乙方因工致殘撫恤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月發給______________元,直至乙方死亡;

  (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乙方原工資的70%發給,直至乙方死亡;

  (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發給______________元。

  5.乙方因工死亡的,甲方按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家屬喪葬補助費______________元,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______________元。

  6.甲方按規定的時間和標準為乙方交納退休養老金。如乙方回鄉時未到退休年齡,甲方將養老保險金以回鄉補助金的形式一次發給乙方。如乙方轉為城鎮合同制工人,,甲方將這筆款項轉入養老保險金專戶。

  7.乙方糧戶關系不轉入甲方所在地。甲方按同工種固定工標準為乙方向糧食部門辦理加價糧供應登記手續,糧食差價部分由甲方負擔。

  8.乙方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執行,或屬于第七條第2款第(3)項和第(4)項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乙方工作每滿一年(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本人十二個月的基本工資。

  七、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無故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5)按國家有關規定應予辭退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屬于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為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3)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合同。一方不同意續訂的,另一方不得強迫。合同期滿一個月之內既不終止,又不履行續訂手續的,視本合同為續訂同一期限的合同。

  6.乙方被依法開除、勞動教養、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7.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但試用期經發現不合格的、因辭退解除合同的除外。此外,符合第七條第4款(1)、(2)、(4)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八、雙方需約定的事項

  1.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電費由乙方自理( )。甲方發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______________元)。

  2.甲方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以及______________等情況,經乙方同意,可以在不變更合同條款的情況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3.乙方在其戶口所在地應征入伍以及______________等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4.甲方因調整生產任務而富余生產人員,乙方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以及______________等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付給對方違約金______________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十、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旨在確定甲乙雙方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權利。有關條文的具體實施,甲方在不違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實施細則。

  十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用鋼筆或毛筆填寫,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章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鑒證人:簽章

  鑒證機關:蓋章

  合同鑒證時間: 年 月 日

年勞動合同11

  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和《河北省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有關規定,(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經共同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臨時工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為個月,從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工種為。

  二、勞動關系雙方均具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用工單位和臨時工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關于臨時工管理的'文件規定。

  四、臨時工必須遵守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

  五、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原因外,甲乙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有關條款,應向對方支付至元違約金。

  六、協商條款:

  七、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行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勞動合同12

  甲方:(用人單位) ________乙方:(員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 年齡:______ 工齡: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 (工種)

  甲方根據生產 (工作) 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種)。

  二、合同期限 (試用期限)

  (一)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_________年,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完成止。

  (二) 試用期限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為_________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以下第_________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款規定限制。

  四、工資待遇

  (一) 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___元 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為_________元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分配制度調整乙方工資。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二)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或每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三) 甲方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六) 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權利,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 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二) 乙方因工致傷殘.死亡的,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三) 甲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當做到:

  (一)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三)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

  (四) 愛護甲方的財產,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五) 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勞動局確認確需裁減人員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產;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乙方死亡;

  (七) 除本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 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延續勞動關系的,在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雙方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九) 合同終止

  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自行終止。

  九、違約責任

  (一) 甲方的法律責任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同時,對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 %補償員工。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 (一) 款未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賠償乙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一次性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

  a.由甲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b.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 .2.3.4項和第 (五)款第2.3.4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一次性的醫療補助費。

  6.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3.4項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支付乙方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二) 乙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

  2.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 雙方另外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應允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小組) 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或對原訂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五、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說明:

  1.根據〈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或深圳戶籍的員工,男職工連續工齡滿二十五年.女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且本單位連續工齡滿五年,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明試用期,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對技術.業務有特別要求的,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續訂勞動合同,工作崗位未變更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甲方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4.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5.違約責任分法定違約責任和約定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三種形式。雙方可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約定違約責任。若約定違約金,不能只約定一方承擔違約金,應體現公平原則,違約金金額或計算方法一定要明確具體且切實可行。

  6.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乙方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的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工資。月工資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3項.第九條第 (一) 款第4項a解除勞動合同,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月工資。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8.本合同附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

  9.未經書面授權,代簽勞動合同一律無效。過錯方將依《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10.寶安、龍崗區可參照采用本合同書。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簽訂合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勞動合同1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湖南省勞動合同范本(官方版)湖南省勞動合同范本(官方版)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 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九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年勞動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 職 務

  企業性質 郵政編碼

  單位地址

  乙方 姓名 性別 年齡 學歷 民族

  身份證號 現家庭住址

  戶口所在地 省 縣 鄉(鎮) 村(街道)

  郵編 聯系電話

  一、勞動合同期限: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在合同期內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下的 崗位工作,甲方根據在超市工作需要,可以變更乙方崗位(工資待遇也隨崗位變動而變化),乙方應服從安排,但該崗位應為乙方能夠勝任之工作。乙方應敬業愛崗,按時保證衛生和缺貨完成工作任務。

  三、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工資報酬:

  甲方實行崗位工資制,工資按月發放,不無故拖欠和扣乙方工資,在合同期內乙方工資隨工作崗位的變動而變動,乙方工資加提成不得低于當年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甲乙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并有權法定支付加班工資或調休,乙方必須服從。

  2、春節假日:初一至初二上班的員工,上一天班按三倍工資發放。

  3、喪假三天,婚假5天,如無故請假每月超過3天者,為自動辭職。

  六、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甲方依法制定的(員工手冊)及超市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遵守與服從甲方的管理。

  七、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全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終止。甲方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就終止或續訂的意向書或口頭通知乙方,如續簽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違反勞動合同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全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法律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2、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全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3、如有意犯錯,甲方有權開除并扣出當月工資及服裝押金。

  4、辭職者,需提前15天向經理提出辭職申請。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甲乙雙方不論在何種情況下終止本合同后,甲方依法支付乙方在本合同中載明的待遇外,不再支付任何補貼、補助等其他費用。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未能協商一致,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年勞動合同15

  甲方:湖南省益陽興益水利水電建筑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注冊地址:益陽市赫山區大利路6號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

  二、本合同于20xx年xx月xx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20xx年xx月xx日止。本合同于20xx年xx月xx日終止。員工聘用合同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稱職標準。

  第四條乙方工作地點為xx甲方指定xx,經雙方協商工作地點可以變更。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六條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補助按公司相關制度發放。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條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25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xx元。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xx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工作期限滿一年后,甲乙雙方按公司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手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四條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復對方;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五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一份局備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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