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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的合同

時間:2024-09-07 22:04:59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精】有關勞動的合同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關勞動的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有關勞動的合同

有關勞動的合同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雙方之間有關勞動關系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

  二、乙方應在上述勞動關系解除日期之前向甲方及用工單位交接工作完畢,結清全部財務手續,交還全部公司物品。

  三、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__元,前述款項清償了甲方與乙方因勞動關系履行及解除而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和經濟補償,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帶薪假期、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等其它任何款項,是為最終、全面的補償。支付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未結款項及未了結事項。

  四、乙方離開甲方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從事損害甲方利益和名譽的活動。

  五、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轉出、領取離職證明等手續。如乙方未按時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領取離職證明或未按時辦理其他與離職有關的手續,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六、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經過平等自愿協商,并已對簽訂后可能出現的各類情形有充分預見,無論本協議簽訂后出現任何情形,均不影響本協議的履行。自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本協議履行后,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其他權利義務關系,不存在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任何請求。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2

  據介紹,目前有許多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糾紛后,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使維權陷于被動,也無法得到新勞動合同中關于雙倍工資的索賠,簽定勞動合同。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舉證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成了勞動者所面臨的最大困難。

  如何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結合我們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上百個相同案例經驗,簡單談談,給勞動者一些提醒: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

  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

  9、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10、錄音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另外在以上方法都取不到證據的情況下,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經過多年的經驗,從上百個案件中操作中總結出一套如何有效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運作方案,我們將針對每個勞動者的具體案情,設計出具體的索賠維權方案。

  為了達到索賠成功,只證明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還遠遠不夠,還要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年限等等,這些都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細心工作。

  勞動爭議律師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有的時候還不能說就一定會被仲裁委所采納,還要結合對方提交的證據,利用證據規則,和訴訟技巧來達到自己的主張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納。作者:張峰律師--勞動仲裁律師 未簽定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舉證?

有關勞動的合同3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編號:_______

  我單位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與(身份證號:)在本單位工作崗位為,訂立的'合同編號為,合同期限為的勞動合同,茲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第項規定予以(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人單位(章)_______

  員工(簽名)_______

  簽收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收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此證明書壹式貳份,單位留存備檔壹份、員工個人留取壹份。

  2、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有關勞動的合同4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勞動合同生效的含義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勞動合同成立,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合同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么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

  二、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10歲的小孩不具備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因為法律上認為一個10歲的小孩根本不能夠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含義。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拒絕將屬于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合同歸還勞動者,這種做法直接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一般會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等條款,這也是勞動者履行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依據和證明。如果勞動者手中沒有這個有力的證明,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則處于舉證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權益極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本條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就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那么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無效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一點常常被忽視。由于普通人對于無效原因的理解會發生偏差,法律將確認無效的權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訴訟,從而保障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關勞動的合同5

  合同編號:

  項目名稱: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第一條 項目來源

  由于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對甲方進行1: 地形圖測量,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工作內容

  項目1地形圖測繪。

  第三條 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 向乙方提交需要進行測繪的范圍界線圖。

  (2) 按約定支付測繪費。

  (3) 配合乙方做好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四條 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 按約定向甲方提交1: 500 地形圖成果 1 份。

  (2) 乙方保證按時按質完成此項工作。

  第五條 合同金額及支付方式

  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按3000.00元(大寫:叁仟元)進行項目包干。

  支付方式:乙方完成全部工作后的 5個工作日內,甲方一次性將工程的款項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 時間要求

  (1)自委托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完相關資料。

  (2)自甲方提交完相關資料后的. 5天內。乙方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 1 份圖紙成果給甲方。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乙方對制作的圖件和相關文字材料質量負責,如因圖件質量原因需要返工,返工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甲方必須按時支付工作經費,由于經費不及時到位導致工期延誤,由甲方自己承擔責任。

  第八條 附則

  (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生效,乙方提供正式測量成果給甲方且項目通過相關部門審查后失效。

  (2)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各持貳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時間:月 時間:月

有關勞動的合同6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年 月 日簽訂【為期 3 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于月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三、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四、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并在2年內

  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及2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

  五、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7

  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的規定如下: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于這一規定,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有關規定。那么,什么是試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有關勞動的合同8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乙方(應聘人員):……………………………………………………………………

  性別:…………………………………………………………………………………

  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技術職稱:……………………………………………………………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確定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 本合同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個月。

  2、 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個月。

  二、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根據乙方申請安排乙方擔任駕駛培訓教練工作。

  (二)、乙方承諾服從甲方所安排的崗位,并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的工作任務、工作責任、工作紀律和工作質量、工作目標等要求(以本合同約定和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為準),圓滿完成本職工作。今后,若因甲方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崗位或工種,乙方承諾服從甲方調整安排。

  (三)、崗位責任

  1、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心。

  2、 嚴格遵守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態度好。

  3、 具備完善的業務知識,業務技能較高。

  4、 具有六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和半年以上本校駕駛從教經歷及相應車型駕駛經歷。

  5、 能夠按照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對待學員熱情,服務周到,教學過程中能夠使用禮貌語言,學員滿意率達到95%以上 。

  6、 培訓學員的考試合格率必須達到85%以上;

  7、 愛護車輛,無事故發生,無學員投訴,無違紀現象發生。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履行職責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聘任崗位的職責,結合乙方應聘時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標,制定聘期內詳細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并對乙方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3、其他……………………………………………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受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待遇和保障。

  2、乙方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和崗位職責。

  其他………………………………………………………………………………

  四、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一)、勞動報酬。乙方在受聘期內基本工資為:………元/月,同時,甲方根據乙方培訓學員合格率情況發放或扣除績效工資,雙方約定:具體辦法依照甲方規章制度確定。

  (二)、保險福利待遇。甲乙雙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最低標準規定,按時定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保險)。雙方約定:由甲方統一辦理投保手續,乙方應承擔的部分,乙方委托甲方在本人工資中扣繳。如果乙方因年齡或政策等原因不能參加保險的,由乙方本人寫出申請,由甲方按年度向乙方多發一個月工資(基本工資),作為乙方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補助金。

  五、勞動紀律。

  1、雙方約定:由甲方依法制定、健全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

  2、乙方承諾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管理;

  3、若乙方違法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以及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有權根據相關規章制度給予乙方相應處分,直至解除合同。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

  在下列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1、因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較大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遇到需要雙方協商解決的困難時;

  2、甲方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時。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辭退乙方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應聘條件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經多次(2次)教育仍無轉變的;

  (4)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5)、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私下接受學員的請客或者私自收取學員費用、以及吃拿卡要的;

  (6)、不服從甲方管理和工作安排的或者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7)、乙方培訓學員考試合格率應達到85%,累計2次達不到該合格率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的義務;

  (2)甲方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3)乙方履行公民義務,被批準應征入伍的。

  4、甲方用工受市場影響很大,如遇甲方經營狀況發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解除本合同,甲方提前30日告知乙方,乙方承諾理解支持同意甲方解除合同,

  (三)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執行期滿之日,合同立即終止。

  2、合同期內,乙方因被判刑、勞動教養、開除、除名,從決定之日起,合同自行終止。

  3、合同期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終止。

  4、因甲方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股東大會決定解散等,本合同立即終止。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無論是在本合同期間還是與甲方解除合同后,均負有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否則,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有義務遵守國家和甲方制定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機動車使用的各項管理規定。否則,因乙方在教學過程中或因公使用車輛時違反上述規定(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引發的一切責任事故,由乙方承擔(保險公司承擔后)經濟損失的30%賠償金和相關費用;乙方非因公發生的責任事故以及擅自駕駛甲方所屬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其法律賠償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有權追償設備損壞等相關損失和費用。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所約定的內容,雙方應當嚴格履行,不得違約,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與對方賠償。

  九、爭議處理

  如果雙方發生爭議,盡量協商解決,在雙方協商不成或一方不愿意協商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負責人:(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9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 動 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無固定期限 □為期年 □以完成工作為期限□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勞動合同解除事宜,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經 提出,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雙方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即行終結。

  二、乙方的離崗日期為 年 月 日,乙方應當按照甲方《離職管理規定》的交接流程進行工作交接。如乙方交接不清,導致甲方損失,其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元(¥ )。該費用為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結算工資、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加班費、值班費、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補貼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罰金、津貼、社會保險費用等)。

  在簽訂本協議前,雙方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自身權益進行了充分的了解,因此雙方確認本條所述費用為甲、乙雙方所( )協商之數額,若與( )數額有所出入,乃為一方自愿對其合法權利進行的適當處分,故任何一方不得以存在重大誤解或協商數額顯失公平等為由主張撤銷本協議或確認本協議無效。與上述所有款項相關的所有( )由乙方個人依法承擔,由甲方在此款項中依法代扣代繳。

  乙方通過上述費用自行繳納勞動合同存續期期間的社會保險差額部分。

  四、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 年 月止。

  五、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六、甲方按照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為乙方辦理退工退檔及社會保險減除手續,乙方應當予以配合,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正常辦理上述手續的,甲方不承擔責任,如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七、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前簽署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繼續有效,不因勞動關系解除而受到任何影響,甲乙雙方仍應嚴格依約履行。

  八、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就勞動關系再無其他爭議。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惡意中傷、或進行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也不得再提起任何異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勞動爭議仲裁、監察投訴、舉報、民事訴訟等)。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將已付款項全部追回,并向乙方追究進一步責任。

  九、乙方在此確認,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一次性對價補償包括對乙方在甲方的關聯企業(包括但不限于集團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期間基于借調關系、勞動關系等可能獲得的全部補償,乙方與甲方的關聯企業再無任何爭議。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10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 方 名 稱:

  乙 方 姓 名:

  簽 約 須 知

  一、本合同書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在簽訂本合同書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應充分了解《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二、在簽訂本合同書時,雙方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雙方確定簽訂勞動合同書后,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乙方應本人簽字。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可在本合同書中約定,也可在本合同書后附頁說明,并雙方簽章認可。

  四、本合同書應使用黑色、藍色鋼筆或水筆填寫,字跡清晰、公正,不得隨意涂改。

  五、本合同書壹式貳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應由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甲方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貳年備查。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組織機構代碼: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續訂)如下條款,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為期年,其中試用期個月。合同期滿,合同終止。如甲方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雙方都能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

  2、本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

  現時終止。

  3、本合同期限為完成 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該任務結束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在 崗位工作。工作地點:贛州市 。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變化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生產經營(工作)任務。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 完成工作數量, 并達到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乙雙方選擇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按國家和江西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報酬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乙方試用期滿后,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甲方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獎金+補貼,乙方的基本工資為 元,獎金和補貼根據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績效而定。當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工作,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五、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時間長短確定醫療期,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乙方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等按有關規定辦理。

  2、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遺屬補貼,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必須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七、勞動紀律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有關勞動的合同11

  合同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乙方

  性別

  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第二條勞動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二)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三)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小時,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為周期,總工時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____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元月;試用期滿工資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____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四)甲方每月____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國家和____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按國家和____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____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七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一)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____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____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三)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九條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合同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____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三)其他需要約定的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12

  1目的

  1.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范和加強人力管理,達到合法用工的要求,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1.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1.3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即按平等競爭、擇優上崗的原則,實行崗位聘任。

  2適用范圍

  2.1凡本公司的在冊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2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總公司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

  a)制定勞動合同制實施的相關規程

  b)具體執行勞動合同制實施全過程;

  C)歸檔勞動合同制實施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相關記錄;

  3.2職代會審議并通過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及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3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審批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工作程序

  4.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公司為甲方,員工為乙方。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書及附件組成。

  4.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4.2.1勞動合同期限;

  4.2.2工作內容;

  4.2.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2.4勞動報酬;

  4.2.5保險福利待遇;

  4.2.6勞動紀律;

  4.2.7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4.2.8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4.2.9經濟補償與賠償;

  4.2.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4.2.11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4.3勞動合同期限及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4.3.1勞動合同期限

  4.3.1.1有固定期限合同,分1年、2年、3年三個期限;

  4.3.1.2無固定期限合同。

  4.3.2下列人員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

  4.3.2.1新招聘員工和新調入員工;

  4.3.2.2屬公司骨干,但因一般性過失受處分未滿一年的員工。

  4.3.3公司中層及中層以上人員,原則上簽訂3年期限勞動合同。

  4.3.4除按4.3.2、4.3.3條款規定簽訂各期限勞動合同外的其他員工簽訂2年期勞動合同。

  4.3.5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協商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3.6凡新招員工及新調入員工首簽1年勞動合同時含1個月試用期。

  公司接收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首簽勞動合同時可根據需要適當延長合同期限,其中含1年見習期。

  4.3.7在下列情況下,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簽訂專項協議書,約定在特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時中止執行:

  4.3.7.1經合同醫院診斷證明確需病休的員工,應簽訂《醫療期協議書》;

  4.3.7.2經公司同意脫產學習或出國培訓的員工簽訂《脫產學習協議書》;

  4.3.7.3被借用的員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簽訂《借用協議書》。

  4.3.8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法律、政策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4.3.9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填寫《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其中,因公司需要或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屬于公司的自主權。

  4.3.10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4.3.10.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4.3.10.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4.3.10.3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的;

  4.3.10.4在已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4.3.10.5員工退休、退職、去世的。

  4.3.11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待經濟損失處理完畢或其它問題審查清楚后,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3.1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3.12.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3.12.2有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之一的:

  4.3.12.2.1工作態度消極,因個人原因三個月不完成本職崗位工作任務的;

  4.3.12.2.2嚴重違反考勤制度,三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15次以上的;

  4.3.12.2.3違反保密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3.12.2.4直接或間接從事第二職業的;

  4.3.12.2.5、盜竊、賭博等因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而受公安機關拘留,尚不夠刑事處分的;

  4.3.12.2.6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合同范本《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3.12.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4.3.12.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3.1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4.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4.3.14.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3.14.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3.14.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3.15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或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3.16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6.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力的;

  4.3.16.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3.16.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3.16.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3.17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4.3.18.1在試用期內;

  4.3.18.2公司以***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3.18.3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必要勞動條件的。

  4.4員工在合同期內保險、福利待遇的規定

  4.4.1員工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和公司規定的各種補貼和福利,公司和員工按國家規定比例交納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4.2公司為駕駛員投人身意外保險;為公司員工投家庭財產保險。投保本金歸公司所有。

  4.4.3員工在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下崗待業期間的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規定執行。

  4.4.4 員工正常退休、退職,按國家政策辦理,內退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4.5工作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的報酬,按《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5醫療期規定

  4.5.1員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憑公司指定的醫院證明,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4.5.2員工身患難以治療的疾病,其醫療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國家和公司規定的'醫療期范圍內作適當延長。

  4.5.3公司員工非因工致殘或經醫院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治療完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凡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4.5.4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5.5 醫療期將滿,員工要求上班,需提前10天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期結束,憑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須試工二個月,半日工作的試工期為四個月。其工作崗位按公司需要重新安排。試工期滿后如又因病休息,其前后病假合并累計計算醫療期。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5.6 醫療期內的員工看病,必須在本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并按要求定期交病假證明。

  4.6違約責任

  4.6.1依照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違約處理。

  4.6.1.1公司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4.6.1.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以下規定向對方交付一次性違約金。

  違約金=上年月平均總收入×合同期未滿月數(月平均總收入為月崗位工資與月均效益獎金之和)

  未定崗位工資的每月按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資計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交付違約金的時間按十年合同期限減服務期限計算。

  4.6.2公司新招收、調入的人員及當年接收的中專以上應屆畢業生,自招收之日起,在公司的服務期為五年。服務期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要向公司交納違約金外,還需交納賠償金。賠償金項目及標準為:

  4.6.2.1公司為招、接收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4.6.2.2公司接收員工后為培訓員工所支付的培訓費。

  在公司服務每滿1年,違約金和賠償金各減百分之二十。

  4.6.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員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4.6.3.1公司招用員工未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存在勞動關系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4.6.3.2 由于公司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4.6.3.3 公司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員工合法權益的。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4員工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4.6.4.1公司招收錄用為其支付的費用;

  4.6.4.2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

有關勞動的合同13

xxx:

  您與公司于xx年x月x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因您具有下列第x項情形,根據《xx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第xx條第xx款的規定,決定從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以上事宜完成后,于年月日前到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特此通知

xxx

日期:

有關勞動的合同14

  用人單位有過錯的

  勞動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該《辦法》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損失:(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持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對于上述規定中有關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鑒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有相關規定,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執行。

  勞動者有過錯的

  對于因勞動者的過錯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實際損失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因其過錯而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這里要指出的是,在對勞動者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時,要貫徹以下原則:一是賠償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責令有過錯的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同時,要注重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承辦案件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有過錯的勞動者要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勞動者守法的自覺性,而且能增強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動性。二是合理賠償原則。所謂合理賠償,是指在查請案件事實,確認用人單位確實因為勞動者的違法行為而實際存在經濟損失的前提下,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情節輕重、責任大小、認錯態度好壞、實際承受能力等綜合認定勞動者實際應承擔的賠償費用,以確保問題得到切實解決。

有關勞動的合同15

  由于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具有身份上、義務上和經濟上的從屬性,這種從屬性導致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顯處于一種弱勢地位,這種弱勢地位也就決定了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文章借此研究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一、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特殊性

  首先,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反勞動合同而未給違約方的經濟損失。其次,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需要與違法和違約責任相配合。由于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了要受到勞動法律規定的約束,還要受到集體合同內容和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等方面的約束。因此,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需要與違法和違約責任相配合。最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國家強制干預性較強。當事人不能自由地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而且法律直接設定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加以規制。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項損害發生后,如果該損害不由受害人自己承擔,就會面臨由其它人承擔的問題。這時,法律將賠償損害作為一項法律責任,歸于某人承擔,就是歸責。”歸責原則乃是歸責的規則,它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此種根據實際上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關于勞動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在我國學界經歷了從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適用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到對其區別適用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并用的過程。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不論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必須在主觀上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害而承擔責任。

  三、勞動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法諒有云,有權利必有救濟。”對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為主,以其他為輔。

  首先,繼續履行。對于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如果勞動者提出繼續履行的要求,并且在客觀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況,應當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不能任意由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違約的情形,可以賦予勞動者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再履行勞動合同,這樣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其次,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通說認為在我國違約金兼具賠償性和懲罰性,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我國《勞動法》未對違約金這一違約責任方式作出規定,但在勞動合同的實踐中,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卻被普遍使用。

  最后,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勞動合同的某一方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法定的條件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損失的責任,主要為金錢賠償。我國現行勞動法對違約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了一定規定。損害賠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受害人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四、完善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法律建議

  首先,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為勞動合同履行原則。我國《勞動合同法》僅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法》未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是令人遺憾的,也是立法的不足,筆者強烈建議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列入《勞動合同法》,以期引起世人對誠信的重視。

  其次,明確和系統化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義務的一般條款。法律一般會通過合理而明確的權利義務配置來實現一定的立法目標。“勞動合同構建長期的債務關系,很明顯它也是雇員生存的經濟和社會基礎。”目前的《勞動合同法》未就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義務進行體系化規定,不能適應司法實踐千變萬化的情況,造成適用法律的不便,建議加強對此的立法。

  最后,明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方式。違約責任制度的設計和建立則是為了保證勞動合同的順利履行,充分發揮勞動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達到勞資雙方的平衡與和諧。我國勞動立法對違約責任的規定較散,未能建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體系,對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散見于法律各章節之中,未能充分發揮違約責任制度的救濟作用。構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體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關鍵的要素。不明確歸責原則,就無法將違約的責任歸結于哪一方,對違約的救濟也無從談起。歸責原則還決舍約責任的成立要件、雙方的舉證責任、免責事由和損害賠償的等等,因此,歸責原則的設計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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