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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

時間:2024-10-06 05:47:47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變更勞動合同(15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變更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變更勞動合同(15篇)

變更勞動合同1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原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補充。他發生于勞動合同生效后尚未完全履行期間,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完善和發展,是確保勞動合同有效和勞動過程順利實現的重要法律手段。《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相關案例】

  孫某于20xx年年初入職某酒店,任大堂主管,月薪8000元。20xx年8月孫某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9萬余萬。該酒店辯稱酒店行業不簽訂勞動合同是普遍現象,而且孫某在外面已經掛靠社保,入職時也曾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孫某的仲裁申請后,該酒店不服訴至法院。

  【案例評析】

  該酒店不與孫某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

  從用工之日起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即使勞動者本人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也應當及時終止勞動關系,防止違法用工。本案中,酒店行業普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不能成為該酒店不予孫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正當理由。同時,孫某社保在外面掛靠也不能影響其勞動合同的簽訂。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法院判令該酒店支付孫某11個月的工資。

  【風險提示】

  1、不簽勞動合同的風險

  (1)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使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1個月大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而且無需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秘密

  每個用人單位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簽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同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采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勞動爭議中處于被動

  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用人單位。即使當初未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諸多合理因素,但也無法證明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一旦產生勞資糾紛,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必然要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無效的風險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是從履行的時候起,主要是因為無效勞動合同的訂立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而對建立在錯誤基礎上的勞動合同是不應予以承認的。

  4、勞動合同變更的風險

  用人單位違法調整勞動者崗位和薪資等勞動合同內容的,除應當賠償造成的損失之外,如果造成勞動者辭職的,視為推定解雇,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變更勞動合同2

  1、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時間必須在合同的有效期內。

  2、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4、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了變化,為保持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相關的內容。

  5、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已經完全履行的條款,沒有必要變更,無效的條款,也沒有必要變更。

  6、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依據政府有關決定,致使生產經營管理發生重大變化的;

  7、用人單位嚴重虧損,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

  8、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如身體、技能等發生變化,無法履行原來勞動合同的約定的。

  9、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注明變更的時期,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后成立。

變更勞動合同3

  案情回顧:

  李某被聘到某銷售公司工作,并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銷售主管,月工資為6000元。因市場形勢不好,公司與李某協商將其工資調整為5000元,李某未提出異議。隨著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中占有份額的進一步減少,公司決定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銷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隨后一個星期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補發降低的工資并支付25%的賠償金;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李某認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直接原因是市場變化帶來的公司結構調整,經營風險應由公司承擔,公司認為本人曠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認為,調整李某的工作崗位,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體現,拒不服從安排并不來上班,屬曠工行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公司以曠工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駁回其他申訴請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有機會成立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效,但是李某仍有義務到公司。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變更決定,不能成為其不上班的理由。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主張的是李某沒有到公司上班。而不是沒有到新工作崗位上班。這樣李某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曠工,從而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有權就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調整問題,與李某進行協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說明雙方就變更工資待遇的內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據此,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變更勞動合同4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原《勞動合同書》做如下變更:

  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生產)需要,安排在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2)不定時工時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受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

  (3)綜合計算工時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_____為周期,總工時_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三、按《專項協議清單》所列培訓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專項協議內容,作為原合同重新約定的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四、按《規章制度告知清單》所列規章制度內容,作為原合同在勞動報酬、企業規章制度等方面重新約定的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五、甲方在安排乙方加班、執行休息休假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及其他約定事項時必須按新《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未盡事宜應以工會與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相關條款為依據,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七、本《勞動合同變更書》原《勞動合同書》為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勞動合同變更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5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變更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二、本協議生效后,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變更勞動合同6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變更協議:

  1、工作崗位:乙方工種崗位由調整為__________;

  2、勞動報酬:乙方工資參照廈門市非在編雇用人員崗位工資標準核定,月工資為_______元;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勞動合同的其余部分繼續有效;

  4、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倆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蓋章) (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7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

  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問題: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5、勞動合同的的'變更也要及時進行。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于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合同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后,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復,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的法律解答。總之,因為我們勞動者通常都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對變更勞動合同有拿不準的問題時,請你最好咨詢專業律師。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困惑,歡迎你聯系我們,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

變更勞動合同8

  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員工工號: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雙方在 年 月 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編號: )作如下變更:

  一、變更內容:

  二心得體會范文、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三、本協議書生效后,原勞動合同仍然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本協議履行。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9

  一、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延長期限。

  3、變更勞動合同期限與續簽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4、用人單位不可隨意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5、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勞動報酬;

  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合同期限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規定、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

  2、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

  3、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4、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5、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

  6、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

  7、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三、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期限

  1、最新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2、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沒有規定最短的簽訂期限。

  3、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未限制。

  5、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最長也不得超過6個月。

  四、勞動合同期限類型、新勞動法合同期限、新勞動合同法合同期限、新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由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一般將期限規定為5年以上的為長期勞動合同,期限規定為5年以下的為短期勞動合同。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不約定終止日期,只約定解除或終止條件,只要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不出現,該勞動合同一直有效,但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4、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以某項具體工作開始到完成的時間為勞動合同的期限,當某項工作完成時,就該項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就自然終止了。

變更勞動合同10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原《勞動合同》有關事宜(或特定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條款如下:

  1、原《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由更為 ,工作崗位由 變更為 。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勞動合同》的其余部分繼續有效。

  3、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陜西世紀外服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乙方:

  (蓋章)(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女 戶口性質:非城鎮 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甲、丙雙方進行人事調整,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 乙方原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職務__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__,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變更后,丙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工資等相關手續。

  4、 丙方認可此協議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 變更協議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丙方: 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男□女

  戶口性質:□非城鎮□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丙方調整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構,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乙方原與“凱迪”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上海海之源人才服務有限公司”,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甲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發工資等相關手續。

  4、丙方認可此次管理機構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變更協議從20xx年10月1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13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14

  甲方(現勞動合同主體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勞動者): (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原勞動合同主體單位)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勞動合同作以下變更:

  一、原勞動合同主體 變更為新的主體為:

  二、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三、本協議書經甲、乙、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15

  雖然法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但并不能排除口頭約定變更的合同無效。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已經實際變履行后,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其可以彌補形式上的缺陷。

  郭某某原在一家公司生產車間工作,后因公司發現其具有數據控制方面的特長,遂于20xx年12月將其調往數控室上班,郭某某也樂意前往,但雙方并沒有對原勞動合同進行過變更。時至20xx年3月,已經在數控室上班三個月并依據生產車間崗位領取工資的郭某某,突然被公司通知:郭某某的崗位變更后,工作相對輕松,不應再按生產車間的標準獲得工資,甚至此前已多支付的工資也必須扣回。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口頭變更對并不一定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由于在具體的用工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僅采用口頭形式變更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且長期實際履行的情形遠非個別,如果全盤否定,明顯既不利于維護穩定的勞動關系,也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鑒于公司與郭某某口頭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已經履行三個月之久,而期間公司一直沒有提出過因崗位調整而需要降低工資問題,決定了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彼此均必須遵照執行。

  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口頭約定變更勞動合同表面看,似乎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其卻可以通過實際履行來治愈形式的不足,其實際上是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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