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用1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
__:
自 年 月 日調崗后用工單位通知你于 年 月 日到崗,但你至今一直未到崗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我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以及用工單位管理規定因你無正當理由長期曠工,我公司已經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現通過公告向你送達《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自本公告之日起 日內未回本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
特此公告!
__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年,工作崗位為(更多好文章請關注),現因使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予以解除。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乙方:□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的規定,公司
將向你發給經濟補償金元,□不符合經濟補償的規定,公司不再向你發給其它款項。
工作交接完畢后領取,并辦理相應的簽收手續。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協議書一式份,由雙方各執份,備案機關收存一份,共份。
甲方:簽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3
1、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行為一般都是用人單位作出的。
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般表現為公司沒有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4
__________同事,性別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周歲,系我單位勞動合同制員工,現從事__________崗位工作,本單位工作年限__________年__________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_______條及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章)
員工簽名:(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備案機關:(章)
年 月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5
甲方:(用人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通訊地址: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之后,____(方)因為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三、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給乙方繳納的社保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為____元人民幣。
四、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五、其他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6
__:
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你于 年 月 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自 年 月 日起未到指派的工作單位上班,截止至同年 月 日,連續曠工已超過 天,你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及指派工作單位的規章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__人字[20__]15號文《 職工違規違紀處理管理辦法》及指派工作單位的.規章制度,并征求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會的意見后,決定于 年 月 日解除你與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精神及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一、甲乙雙方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_______,補償金額為:_______元整(元)。
三、甲方為乙方補齊____年9月份以前所欠養老保險金,個人部分從乙方補償金中扣回,以后養老金續交事宜由新用人單位續交或乙方自行辦理。
四、到目前為止,乙方無職業病史,其以后健康狀況與甲方無關。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乙方即成為社會自然人、自由從業者。以后個人涉及法律的、經濟的`、生活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任何關系。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8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對勞動者而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時也不代表成了單位的“永久員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并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十四種情形: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十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五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還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這五種情形是: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勞動合同可以續簽:
勞動合同終止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即原訂立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延長有效期的法律行為。
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9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經營地址:乙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現經雙方友好協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該勞動合同,雙方之前的勞動關系終止。第二條: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續后,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1、交接程序及內容:
(1)乙方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
(2)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
(3)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4)以上交接工作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完成。
2、乙方及時完整的進行工作交接后,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未在以上時間內交接工作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損失。
甲方(簽章):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0
甲方(以下簡稱“公司”):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簡稱“員工”):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入職時間: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1、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勞動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
2、公司支付員工工資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員工的社會保險繳納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4、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繳納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5、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_______條第__________款規定,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乙方工作年限為__________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計算“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__________元人民幣。
6、員工同意公司在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含)前,將員工離職當月工資及補償以__________方式支付給乙方。
7、勞動合同解除后,員工仍有義務對在公司工作期間接觸到的,公司在設計、技術、管理、勞資、財務、客戶關系、客戶名單等方面的商業秘密信息嚴格保密。未經公司書而允許,員工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或幫助第三方獲取、使用、傳播公司的商業秘密。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協議自公司與員工雙方簽署后生效。
10、員工是在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協議內容的基礎上簽署本協議的,員工對協議內容無異議。
員工簽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人單位人事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1
xxx:
您于xxxx年xx月xx日與本公司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因您有下列第xx項原因,根據雙方勞動合同之約定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經認真研究,公司決定于xx年xx月xx日解除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
A、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B、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C、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F、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G、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J、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xxK、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請您于xx年xx月xx日前到公司xx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自行持本通知書及個人檔案到您戶口所在地區縣(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xx年xx月xx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2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存在如下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部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嘛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違法法律規定以及解除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在這些情況下公司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除了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外,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更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了解。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3
__(身份證號:00000):
因你自 年 月 日至今,已連續曠工超過 天以上且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你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因公司向你郵寄送達通知,均被拒收,現通過登報方式告知。限你在本通知見報之日起 日內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并辦理工作交接,逾期不辦理不影響雙方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
特此公告!
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4
證明曹忠同志,因為于20__年_月_日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簽字)
經辦人:____
_年_月_日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證明曹忠同志:
性別:男,1968年6月出生,_年_月參加工作,
工種(職務):保安員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群眾,
是(否)為下崗轉失業,于20__年_月_日與我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于20__年_月_日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失業保險費從20__年__月繳至20__年__月)
特此證明。
備注:符合申領條件的憑此證明在60天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依法申領失業保險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登記的,視為重新就業,其繳費年限予以保留。
甲方: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簽字)
經辦人:________
____年_月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5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由誰賠償
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范圍和數額計算,我國《勞動合同法》已作具體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即要求賠償金額應相當于因違反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沒有取得的那種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第3條作了具體規定:(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國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我國《勞動合同法》不光作出了相關規定,還從合同法原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合同履行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適用繼續履行原則意義重大。在目前我國勞動力絕對過剩,就業機會越來越少的情況下,要有效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除了責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實際損失外,還應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強制違法解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中,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法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必須要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存在。要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為前提。
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現實中,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再回原單位工作,難免會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單位會記恨于曾投訴過單位的勞動者,還會繼續找機會和借口再次辭退勞動者。所以有些勞動者會選擇得到適當的賠償后,不愿再回原單位工作。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繼續履行原則的適用應以勞動者提出履行要求為前提。
3、必須是用人單位有條件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必須存在能夠繼續履行的客觀條件,如果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則不能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出現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等客觀不能履行的情況時。
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如此強調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權的第一步,是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主要依據。同時,我國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違約金、勞動關系的解除等問題有嚴格限制,無論是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亦或是用人單位在招工過程中都應當對這些強制性的規定予以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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