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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時間:2024-10-25 18:22:13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勞動合同【熱】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勞動合同【熱】

關于勞動合同1

  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縣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第六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二)、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

  第八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五、社會保險

  第九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

  1、員工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事故傷害、意外傷害等;

  2、員工上班時間因非工作崗位需要而串崗到其它崗位等行為造成的事故傷害、意外傷害等;

  3、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4、酗酒導致傷亡的.;

  5、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六)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七)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并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并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八)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十)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十一)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務。

  (十二)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

關于勞動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為業務員(司機),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另簽勞動合同。

  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從甲方的`管理。

  三、乙方應遵守甲方公司所有規定,盡忠職守,維護公司利益。

  四、乙方聘用期間須服從公司安排工作,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絕及拖延之情形,如有違反,公司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罰款或開除處理。

  五、乙方有按甲方要求收回貨款的義務,如收到假幣、少收貨款等均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與甲方簽訂用工合同,合同期滿至年底,則獎勵1000。中途離職者,取消1000元獎金。

  七、所有以上以簽合同為準,不簽者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關于勞動合同3

  締約的各方當事人基于相互信任,花費時間、精力和金錢進行合同的談判,雙方都應該誠實守信,負有法定的'誠信義務。

  協商成本是合同所必須的,最后達不成協議,也是可以預料和常態的風險,但是如果是非正常的惡意磋商(具有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那么不誠信的當事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上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勞動合同4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并進行合法補償?

  因勞動合同的解除及補償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為數最多,因此,完整地了解勞動合同解除及補償制度,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員工補償,以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對用人單位來說非常重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面臨雙倍的賠償。

  勞動合同的解除總體來說分成三種情況,分別是雙方合意(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應注意的是,勞動合同到期未再續簽,不認為是勞動合同的解除,而是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雙方合意解除及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應強調的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應按每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付經濟補償金,而不可自行協商成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勞動者確同意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可采用勞動者提出書面辭職書,用人單位予以同意的方式。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過失性辭退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

  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就過失性辭退的規定比《勞動法》更為完善,逐項比較的話,可注意到《勞動合同法》去除了“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情形,這可理解為《勞動合同法》更為強調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因為勞動紀律可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另外《勞動合同法》還增加了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以及勞動者使用欺詐等方式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注意如下事項:

  (1)、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首先證明對該員工的錄用條件,其次應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最后應在試用期內提出,不可在試用期滿后再以試用期內不符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首先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請參見本指南第四部分),規章制度中最好明確何為“嚴重違反”,其次應保留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

  (3)、認為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重大損害”應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注意明確何為“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則應注意對未造成嚴重影響的員工應及時提出。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指勞動者使用虛假的學歷證明、工作證明等欺詐手段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因此解除勞動關系。

  (6)、至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具體指:A、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B、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權利、沒收財產)的;C、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予刑事處分的。用人單位依上述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簽收。

  用人單位依上述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非過失性辭退及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如下事項: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可參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對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種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3)、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客觀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得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含企業瀕臨破產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

  在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簽收,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及補償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情形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嚴格遵照實行。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可以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來界定;“報告”僅指說明情況,無批準的含義。“優先錄用”指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另外,因經濟性原因裁員的,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在經濟性裁員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簽收,用人單位均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特別指出的是,職工在醫療期內或女職工在三期內,即使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將順延到醫療期或三期結束。 南京律師

關于勞動合同5

  甲 方:

  地 址:

  乙 方:性別

  身份證號:

  家庭地址: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年,自__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 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 月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 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服從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根據甲方經營和組織管理的需要以及甲方對乙方的工作能力和其他表現的綜合考評,甲方可調整、變更乙方的職務、崗位及其相關的薪資,乙方隨時服從。

  (1)乙方應按甲方規定的期限到甲方指定的崗位就職,如乙方不按甲方規定的期限就職,視為自動離職。

  (2)乙方的職務、崗位變動后,與原職務、崗位相關的薪資包括津貼、獎金、能力金等亦隨之調整、變更。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任務和職責的具體內容記載于甲方制定的關于職務、崗位的工作要求或職責的相關規定和已經形成的各項規章制度中,乙方簽訂本合同時知悉并同意受這些規定和制度的約束。

  三、工作時間

  第五條 每天工作8時。甲方因生產經營的需要或法定情形可調整乙方的休假日、工作時間或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因甲方商場管理工作的特殊性,故全體職工不實行周末固定休息制度,而實行輪休制度。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職業安全、服務規范、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甲方規章制度方面的培訓。甲方按國家規定組織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健全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制定工資制度。試用期內月滿勤工資 元(含加班費)。試用期滿后,月滿勤工資 元(含加班費)。各種獎金、津貼、補貼和工齡工資等項目不計入加班費計算基數,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東莞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加班費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月滿勤為28天(各部門實際出勤和休息,按現行制度執行)。

  第八條 乙方工資由甲方核算后以人民幣通過現金支付,每月25日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九條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按法律的規 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六、勞動紀律

  第八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離職守;保守甲方的業務、技術及有關文件的秘密;乙方不得從事與甲方業務范圍相似的任何第二職業或者直接參與同行業其他單位的工作;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資料和信息從甲方挖走商戶,散布對甲方不利的謠言或信息;按甲方的工作要求盡心工作;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第九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服務規范,甲方可依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給予紀律處分,嚴重違反的,依法解除本合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或者玩忽職守的,或者有其他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崗位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乙方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操作規范或操作規程的,甲方依照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分;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乙方須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并即時脫離工作崗位。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二條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乙方患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在醫療期滿后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 乙方辭職必須提前30天前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乙方應歸還甲方之資料、物品,甲方為乙方辦理正式離職手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乙方沒有交還其掌握的甲方重要機密文件資料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八、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凡由甲方出資培訓招接收的人員,應遵守約定的服務期,如果服務期未滿而提前離職的,應向甲方賠償培訓費和招接收費。服務期和賠償標準參照《教育培訓協議書》。

  九、保密約定及競業限制條款

  第十五條 乙方有義務保守其在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的商業秘密信息,且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泄露、告知、交付或移轉他人,或對外發表、出版或自行使用前述機密信息,包括日常工作事務及商戶信息均不得向甲方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講述或泄露。保密事項及范圍以公司相關制度及其他相關文件為準。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甲方有權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或商譽等損害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損失無法計算的,以乙方年度工資的五倍為準;違反刑法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乙方屬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二年內,不得在東莞市(包括各鎮區)及其周邊地區與本單位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違反本條規定的,乙方應支付相當于離職前一年工資總額的五倍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十、其他

  第十九條 乙方對本合同約定的工時工作制度、勞動報酬標準無異議,并保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不再就月工資和加班工資標準等問題再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簽訂勞動合同前,乙方必須明確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否則與此相關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如有因法律規定需承擔的責任,則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如實提供合法真實準確的年齡、身份、家庭住址、學歷、專業技術資質、從業資質的證件和資料,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關證件以及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乙方違反本條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甲方依法辭退乙方,其法律后果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 下列文件或規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員工守則 (2)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人:

  日 年月日

關于勞動合同6

  甲方:

  乙方:

  經乙方申請,甲方同意自 年月日起乙方中止勞動合同,并與甲方簽訂中止勞動合同協議。到 年月日經乙方書面申請恢復勞動合同。

  一、乙方中止勞動合同期間,甲乙雙方視為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雙方互不承擔相關勞動合同關系中的權力和義務。在外所發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自負,一切事故均不視為工傷,甲方不予承擔。

  二、 乙方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在外不允許做任何違法亂紀的`行為,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維護公司的信譽和形象。

  2、按甲方要求及時交納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金和水電費、取暖費及其他應交納的一切費用。

  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要求將(2)條款項費用及時交到公司財務科,否則甲方給予停止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代繳手續,對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自負。

  4、協議期滿時,提前及時與甲方簽中止勞動合同協議或恢復工作申請,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5、在此期間不享受甲方的一切勞保福利等待遇,如若因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生病住院或其他特殊情況產生的費用乙方自負,和甲方無任何關系。

  三、乙方如不服從本協議,甲方有權將其勞動合同轉交勞動部門解除,與乙方脫離一切關系。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壹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單位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關于勞動合同7

  近日,景德鎮某國營企業一職工來電反映:大學畢業到該企業工作已半年,負責人以該職工在畢業之初曾與企業簽訂“就業協議書”為由,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用什么字體。他的很多同學也遇到同樣的情況,有的甚至連“就業協議書”也沒有。

  糾紛多源于缺少一紙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許多勞動糾紛的產生都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最近,熊女士很頭疼,財經大學畢業到某單位的廣告部負責廣告設計,當時老板口頭承諾底薪800元,獎金另算,但現在工作不到三個月,老板就溜了。三個月的工資只拿到500元,連檔案都不知道該到哪里去要。遭遇同樣情況的還有同事7人,另外30多名業務員,既沒有底薪,更沒有獎金,情況更糟。1月24日,熊女士和同事第三次來到南昌市勞動局仲裁委員會,但是事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拿不出有力證據,仲裁委員會認為即使打官司,勝算的概率也很小。

  仲裁委員會科長張自立說,目前社會上許多單位都沒有按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少糾紛由此而生,僅南昌市仲裁委員會平均每周都會受理3件以上這樣的案件。但是由于拿不出有力的證據,只能忍氣吞聲,更多的受害人根本連告狀的勇氣都沒有。

  勞動合同是把“雙刃劍”目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有三種:一是勞動者文化程度不高,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知道得不多,甚至一無所知;二是輕信老板的口頭承諾;還有一些人不敢向老板提出簽約要求。

  作為用人單位,因沒有簽訂用人合同而導致的人才流失現象已不容忽視。景德鎮一家科研單位近年來就為此頗感頭痛,他們每年都會因各種原因“出走”20多名技術人員,有些人還是單位出錢到外面去深造過的,究其根源,乃是沒有合同約束所致。用人單位雖然覺得可惜卻也拿他們沒有辦法。法律保護的'前提是“證據”是不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民的正當權益就不能得到保護呢?律師的答復是:當勞資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勞動法》同樣予以保護。問題的關鍵是“證據”,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勞動合同是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工作證、工資單等同樣可以證明。

關于勞動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上海市頒布地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礎上,本著合法、公平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書,協議內容如下:

  因乙方提供個人虛假聘用信息和不實的`工作經歷,導致甲方錯誤聘用乙方擔任本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職位,負責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和相關業務推廣。由于乙方不實的工作經歷和實際工作能力嚴重欠缺,導致本公司在其任職期間內,經營狀況嚴重下滑,給本公司正常運營造成嚴重影響,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免除乙方常務副總經理職務,并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乙方在本協達成后,辦理業務移交和其他相關的離職手續,移交完成后,本公司負責對其本月工資進行結算和發放。同時公司保留相關權利追及權,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關于勞動合同9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別: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廠址: 家庭住址:

  所屬區:

  根據《上海竟成印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上海市勞動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雙方訂立合同如下:

  易豆網提供全員勞動合同書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別: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廠址: 家庭住址:

  所屬區:

  根據《上海竟成印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上海市勞動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雙方訂立合同如下:

  易豆網提供全員勞動合同書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別: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廠址: 家庭住址:

  所屬區:

  根據《上海竟成印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上海市勞動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雙方訂立合同如下:

  易豆網提供全員勞動合同書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別: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廠址: 家庭住址:

  所屬區:

  根據《上海竟成印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上海市勞動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雙方訂立合同如下:

關于勞動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住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聯系電話:性別: 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現居住地: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本合同于 20xx 年 9 月 1 日生效,本合同于 工作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2、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如乙方不能按時完成工作而自愿延長工作時間從而達到完成工作任務的',不視為加班、加點。

  3、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等假期。

  四、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為 元或按執行。以上工資如遇政府最低工資標準調準而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自動調準到相應的最低工資。

  2、甲方每月 □上旬 □中旬 □下旬發放上月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享有法律規定的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七、規章制度

  乙方愿意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甲方各項通知要求。同時,愛護甲方的財物,勤儉節約。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九、其他約定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字日期: 年月日 簽字日期: 年月日

關于勞動合同11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署的一份合同協議,它的目的在于約束雙方遵守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我們知道什么東西都是有流程和程序的,簽訂合同也是一樣的。

  程序如下: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關于勞動合同12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同時,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由以上可見,企業完全沒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突擊裁員,突擊裁員也不會減輕企業的負擔。

  通過以上與小編一起了解了勞動合同續簽年限規定方面的內容,對于這方面的內容我們有一個簡單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勞動合同續簽年限規定方面的內容以及法律資料,可以咨詢,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會在第一時間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實際提供幫助,幫助您解決您有關方面的法律問題,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雖然不同類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點,但該條規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一)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即全面履行原則,又稱之為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項原則的意義在于指導和監督當事人保質、保量地、按時全面完成合同的義務,防止違約情況的發生,借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約全面履行原則是決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違約的法律標準,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交易慣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點適當。應按合同所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則,即構成違約。

  (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

  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一項合同義務,雖然該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沒有約定,但是,任何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時都必須遵守。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等,履行附隨于主合同的其他義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包括:(1)通知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應當將有關重要的事項、情況告訴對方,例如,一方因客觀情況必須變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都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2)協助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對待對方的事務,不僅要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要配合對方履行義務。(3)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對屬于對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對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以外,當事人還應當履行其他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防止損失擴大。(4)提供必要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為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該項義務與協助義務緊密相連。當事人相互之間有協助履行的義務,就必須要為對方提供必要的條件。(5)防止損失擴大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致使當事人遭受損失,雙方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而不管這種損失的造成與自己是否有關。《合同法》第119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由此可見,合同管理對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項事務,那么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小編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關于公司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應注意的事項

  1.簽訂合同首先要明確的兩個基本原則:

  (1)如果不是即時結清的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簽訂書面合同有兩個基本目的:一是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二是作為證據,糾紛發生后,可向司法機關提供,用以證實自己主張的憑證。

  (2)對合同的各個條款要做到明確、詳細。

  2.簽訂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依據不同的簽約人要著重審查如下材料:

  (1)由對方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約的情況

  ①對方是否有營業執照,而且是否真實,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

  ②營業執照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與合同上的簽約人有出入;

  ③簽約人的身份證等有關身份材料的審查;

  ④對方營業場所以及是否正常經營等。

  (2)由對方特定的業務員簽約的情況

  ①業務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②業務員與委托單位的關系;

  ③業務員與委托單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續;

  ④業務員是否得到委托單位的授權,特別要注意審查委托代理的權限、委托代理的期限。特別防范無權代理、越權代理;

  ⑤委托單位是否有企業營業執照,簽約時是否還存在。

  總之在簽約之前務必要對對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具體認真的核實。采用的方式可以是電話詢問、寫信、發函、上門考察,以及到有關部門查詢等。在經過一番調查的基礎上,較為具體地掌握對方的情況,這是簽訂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內容的審查。

  一般來說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②標的;③數量;④質量;⑤價款或報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點、方式;⑦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違約金計算方式);⑧解決爭議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員會)。

  二、公司的合同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關于合同管理機構

  根據公司的管理體制規定,合同管理機構有的在業務開發部門,有的在財務部門,有的在工程部門,有的在質量管理部門,但不管是由何部門管理,都要明確職責和權限。

  2.關于合同管理程序,方法與過程的控制

  管理程序主要是明確合同簽訂過程如何控制,避免簽訂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合同簽訂前的評審:

  首先涉及由哪個部門或哪幾個部門負責評審及評審的內容和范圍等要明晰。評審內容也要作明確的規定,一般應涉及對客戶資信評估,遞交項目建議書方面的項目報價,自我評審與控制,對客戶相關要求的評審,合同風險評估。

  (2)合同起草與簽訂

  誰負責合同起草與簽訂,誰負責審核與批準。

  (3)合同的變更管理

  應明確一般變更的評審人與重大變更的評審人。

  (4)合同履行的跟蹤

  要明確合同跟蹤合同履行的一個或幾個部門,定期對合同的整體實施情況進行監控。

  (5)合同收尾階段管理

  對已經完成的重點項目,應明確由哪個部門提供合同總體運行報告,對成本和風險控制作出有參考價值的總結。

  3.關于合同管理責任

  為保證制度的有效運行,應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

  4.關于合同信息管理與備案歸檔

  明確合同文本管理部門及對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權限及程序。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么如果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了解。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一、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如果想要繼續在該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該公司上過班的任何證據,例如:

  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剛剛離職的,如果一個月之內離職的,還跟公司存在與你相同爭議問題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請仲裁。

  二、如果員工不想在公司繼續干,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該得的權益,流程大致如下:

  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么!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了解勞動合同訂立的相關要求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到底有哪些呢?

  網友提問:

  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約的發出人和接受人均須特定,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作出締約的表示,否則不算有效要約。如果僅有訂約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表示,只能稱為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因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在招工啟示或廣告或簡章中介紹自身情況,并發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內容給予說明,該行為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不構成有效要約。而如果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對合同條件給予明確說明,則屬于要約,一旦應招者承諾,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應招者不同意所列條件,而提出新的條件,則屬于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不予承諾而不成立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五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且應當完全接受要約條款,如果接受的意思與要約不一致而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則只能視為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旦同意對方要約而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勞動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經過上述兩個階段,但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復雜的反復協商,最后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于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并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鑒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對勞動合同訂立的理解有哪些誤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勞動合同認識中,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也存在著一些誤區,本文總結了對勞動合同訂立的一些誤區,僅作參考。

  “臨時工”不用簽勞動合同

  其實,“臨時工”是一個已經推出歷史舞臺的一個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固定工”相對應的概念。《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所謂的“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賠償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而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試用期過后再簽正式勞動合同

  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 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違法的,而且也可能將自己“套牢”。實際上這種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終是適得其反。因為,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費

  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

  目前,有些企業以防偷、防跑、防犯規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業絕大多數是一些小企業。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是得不償失。《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 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如果您對勞動合同的訂立還有什么法律疑問,歡迎免費咨詢我們專業律師,他們會及時給您回復。

關于勞動合同13

  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

  案例

  四川某餐飲公司的廚師長林某,在沒有征得公司批準的情況下突然離職,公司追究他的違約責任,為此他與公司“鬧”上法庭,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經過法庭審理,法院判令林某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

  有人把法院這次作出的賠償判決稱為“中國餐飲界第一賠償案”:其一,賠付金額之高在我國餐飲業還從未有過;其二,國內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數額之大也是第一人。

  該餐飲公司已有上百年歷史。1999年,某集團公司將其從北京引入四川成都,成立四川某餐飲有限公司,開始在成都開店。幾年時間,在成都,該餐飲公司的名聲就到了幾乎無人不曉的地步。

  20xx年初,從河北到四川打工的廚師林某得知自己的師傅升任餐飲公司的行政總廚后,找到師傅幫忙,并在師傅的幫助下,進入餐飲公司,當上了一名初級廚師,月薪20xx多元。

  林某在事業上是個有心人,勤奮好學,很快從眾多廚師中脫穎而出。20xx年,林某獲準進入餐飲公司研發團隊從事餐飲公司菜品的學習、研究和開發,他的月薪也因此而翻番。

  其后,隨著林某廚藝不斷提高,他不僅躋身高級廚師之列,還當上了廚師長,成了餐飲公司的中堅力量,月工資也由原來的5000多元上漲至1萬多元。

  20xx年,該餐飲公司進行連鎖擴張。為了留住人才,同年7月,公司與林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即《聘用協議》),約定公司聘用林某為該公司顧問及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林某負責餐飲公司菜品的開發研究、菜品創新、廚藝人員的培訓及各分店餐飲公司大廚人員的擔保。聘用期限從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9日,為期10年。協議還約定,在聘用期內林某年薪30萬元,公司還向林某提供一套面積達230平方米、價值上百萬元的住房和一輛2 0L的雅閣轎車。除此之外,公司還許諾根據經濟效益將給林某以豐厚的年終獎金和提成。預計林某10年的總收入可達近500萬元。

  餐飲公司與林某在《聘用協議》中特別約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林某不得在聘用期內無故離職,否則承擔500萬元違約金。”

  隨后,餐飲公司為了讓林某更安心地工作,還把協議中約定提供的雅閣轎車換成了檔次更高的寶馬轎車。

  然而,不到一年時間,林某與餐飲公司在用人問題上發生了沖突。公司要求對全國各分店廚師進行統一管理和調配,而林某卻希望他負責的分店的廚師都是他自己的徒弟,因為他認為自己的人更便于管理。并且,林某還認為公司在這個問題上對他不信任,進行“牽制”管理,他無法接受公司的做法。20xx年7月,林某離開了餐飲公司,到外地一家高檔餐飲公司做高層管理人員。

  公司遂于當年8月30日以林某無故離職為由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林某償付違約金250萬元。

  同年12月30日,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了裁決書,認為林某違反協議約定,在未得到餐飲公司允許的情況下,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就單方面離職,其行為已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和協議約定,嚴重損害了餐飲公司的利益,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確定林某違約后,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仲裁委裁決林某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

  20xx年1月10日,林某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予支付違約金250萬元和不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隨后不久,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過審理,法院最后認為,林某與餐飲公司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聘用協議》的,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現,協議合法、有效。20xx年4月1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林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到餐飲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在三十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案件受理費由林某負擔。

  20xx年5月20日,林某收到了一審判決書。拿到判決書,他的心里很不平靜,盡管他曾在餐飲公司中擔任高層管理人員,但時間不到一年,自己所掙的錢遠不夠支付違約金,250萬元對他來說,如同天文數字。為此,6月3日,林某向當地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20xx年9月,中級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事后,法院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我國的勞動法中,沒有對勞動合同違約金作出規定,林某無故離職的行為不僅違反協議約定,且必將對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而聘用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受到尊重。因此,公司要求林某支付違約金250萬元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的這個廚師所獲得的工資待遇,遠遠高于一個普通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同時他擔任的職務,涉及比較重要的技術領域,那么與這個高報酬相適應的,當然就應該是高風險。承擔250萬元的違約金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不違反公平的原則。

  此案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前。在當時,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只有《勞動法》,而我國的《勞動法》中沒有對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長期以來受民法觀念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我國一些地區認可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但也有些地區認為,在勞動合同關系中,一般的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所以法律應當側重于保護,關于普通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的違約金約定,應當考慮勞動者具體的收入,不宜規定得過高,如果規定得過高,勞動者一方有權利要求予以減少或者是予以免除。比如,20xx年2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對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的規定是:“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則完全不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況:(1)違反服務期約定的。(2)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也就是說,上述關于違約金爭議的案件,如果發生在北京的企業中,則仲裁機構或法院很可能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支持的違約金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林某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即30萬元,而不是250萬元;而如果本案發生在上海的企業中,則仲裁機構或法院很可能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條款,認定該協議無效,進而根本不支持企業要求林某承擔違約金的請求。

  由于我國各地對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關于該違約金的地方規定差異很大,從而很可能出現各地處理同一問題的結果不唯一性。面對這種混亂狀態,擺在《勞動合同法》面前的問題是,國家應該怎樣看待違約金?違約金在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中應做怎樣的具體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的特點,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最好是由法律規定,如果允許違約金成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就會對勞動者很不利,其理由如下:

  如果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違約金,就等于忽視了勞動合同與其他合同的本質不同,忽略了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弱者地位。特別是在我國,勞動力長期供大于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難真正實現,這就容易使雙方在約定違約金時,更多地體現用人單位意志,用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勞動者的自由流動。

關于勞動合同14

  主持人:“直通民生,為民解憂”。各位網友大家好!您現在收看的是由中國網——法治中國頻道特別推出的《法律在線》欄目,我是馮洋。從7月5號起,未來兩周每周五下午兩點《法律在線》將為您推出畢業季特輯,我們將邀請知名律師一起來聊一聊關于大學畢業生找工作、租房子以及畢業旅游等問題,那么,今天是畢業季的第一期,我們邀請到了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的劉璐律師來聊一聊關于畢業生找工作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劉律師,您好!

  劉律師:您好!

  主持人:那么我們大學畢業生啊,可能是第一次找工作,然后生活閱歷也比較少。那么我們在簽訂這個就業的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些什么,應該看哪些條款呢?

  劉律師:大學生剛邁向社會呢,第一項任務呢,就是找工作。找工作,接下來就面臨著簽訂勞動合同。可能這也是他這個人生正式簽訂的第一份合同。

  主持人:對。

  劉律師:所以說呢,我們作為法律工作者呢,要求大學生,首先要重視這個合同。

  主持人:他應該注意些什么呢?

  劉律師:首先呢,我們就是說一定要跟這個用人單位呢,簽訂書面這個勞動合同。在這個基礎上呢,然后對這個勞動合同的內容,要進行全面把握,特別是一些必備的條款。

  主持人:比如說呢,哪些比較重要的?

  劉律師:比方說,關于這個勞動工作地點啦、工作內容,或者是關于一些試用期的規定。

  主持人:對,要寫明確了,這試用期應該是多長。

  劉律師:對,還有一些關于公司內部的紀律上的要求和一些薪酬上的一些規定,福利上的一些規定,這些都要認真掌握,才能夠使自己的將來在職場中,能夠適應這個工作環境。

  主持人:那這個試用期一般要多長呢?

  劉律師:這個試用期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是在工作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情況下呢,他的試用期是不能超過一個月。如果他的工作,勞動合同期限是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情況下呢,他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如果他是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呢,這個試用期是不超過六個月。

  主持人:也就是說如果是短期的合同,一年以內的試用期最長就是一個月,是嗎?現在有很多地方都是兩個月或者是三個月,但它并沒說我之后會跟你簽幾年的合同,那這樣其實是不合理的。

  劉律師:對。這個在《勞動合同法》里也是有相應的規定,就是僅規定這個勞動合同試用期這樣的僅規定試用期這樣的勞動合同,它本身這個試用期是無效的。規定的試用期期間本身它就是一個勞動合同的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比方說,簽訂了一個三個月試用期合同,那就等于這個勞動合同期限就是三個月,沒有試用期,等于簽訂一個三個月期間的勞動合同。

  主持人:那如果這個單位說試用期是三個月,那么三個月之后轉正的話,是不是說一定要是工作在滿三年以上或者兩年以上這樣的呢?

  劉律師:首先,我剛才說如果是只簽訂這個試用期這樣的合同呢,這個試用期是無效的。那剛才,我想問一下您現在說的這個試用期,它是放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間呢,就是整個勞動合同里面規定的試用期呢,還是跟勞動合同和試用期分開的這個合同呢?

  主持人:他有的會直接先說我先試用你兩個月或者三個月,然后之后再說,這種情況呢,這種情況應該是不算這種合同的,是吧?

  劉律師:對。如果他只是說的話,只是口頭說的話,又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他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

  主持人:這樣的話,這個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是嗎?

  劉律師:試用期本身無效,這個合同是有效的。因為他給他提供勞動過程中呢,他要領工資的,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系,但他并沒有簽訂這個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樣的話,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條例》的規定呢,他這個用人單位呢,應該雙倍支付這個就業大學生的工資。因為沒有簽訂這個書面勞動合同,這個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個懲罰吧。

  主持人:那我們總結一下就是,如果這個工作時長在一年以內,那么這個試用期是一個月以內,是這樣吧?

  劉律師:對。

  主持人:然后如果是一年到三年的工作時長的話,就是兩個月以內,是這樣嗎?

  劉律師:不超過兩個月。

  主持人:不超過兩個月,如果是三年以上的'話,就是不超過六個月,這個試用期。

  劉律師:對。

  主持人:如果一旦這個試用期延長了,還沒有去轉正的話,怎么辦呢?

  劉律師:首先,試用期延長這個,糾正一下,就是試用期不存在延長這個問題。因為一個勞動者呢在一個用人單位只能有一次這個試用期。所以說,原來約定的試用期期滿之后呢,如果他符合這個錄用條件呢,這個用人單位呢,就應該轉正。

  主持人:如果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辭退。

  劉律師:可以辭退。

  主持人:就不存在這個延長試用期和第二次試用期,這是不合法的。

  劉律師:不存在第二次試用期的問題。

  主持人:好,還有一個就是用人單位會替這個員工上繳保險,這個保險一般來講是五險一金是吧?

  劉律師:對,對。

  主持人:分別是這個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還有一些什么保險?

  劉律師:還有這個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主持人: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然后一金是公積金。

  劉律師:對,首先,公積金這塊,不應該算在社保系統,社保的話就是五險,公積金是另外一個情形。

  主持人:那應該是上繳最基本的要上繳五險,是嗎?

  劉律師:對,就從社會保險這個角度來說,我們現在是有五險,就是剛才我們談到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這個工傷保險。

  主持人:這五險都應該交的,但是現在有一些小單位啊,它可能只會給你交三險或者是,甚至有的地方不交保險。這種情況合理嗎?

  劉律師:這明顯是違反《社會保險法》的,因為按照《中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企業有義務有責任去為這個職工來上社會保險。

  主持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是必須得給交的,是嗎?

  劉律師:對,而且這個社會保險是指這個五險的,所以只上三險是不合理的。

  主持人:好,那么如果這個公司要辭退這個員工,公司主動的去辭退員工,這個時候公司會不會給員工一些補償?

  劉律師:公司主動辭退員工,這個應該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這個員工他嚴重違反這個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或者是受到刑事處分,或者是有瀆職的行為。

  主持人:就原因在個人。

  劉律師:對,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或者他這個因為有隱瞞行為造成了這個勞動合同本身是失效。這種情況下呢,公司有權辭退員工,在這種情況下呢,公司,不限于公司了,用人單位它,沒有義務去給這個員工經濟補償金。

  主持人:但如果是公司的原因呢?單位的原因,比如說單位倒閉了?

  劉律師:除了剛才我說的那幾種情形之外呢,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之外的情形呢。包括這個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呢,公司也

  主持人:應該給予補償的。

  劉律師:不支付這個經濟補償金。但是除了這幾種情況之外呢。一般情況下,公司都應該給這個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他這個每工作一年呢,支付一個月這么一個標準。也就是說,舉例說,就是比方說這個員工不稱職,給他變了工作崗位后呢,還不能適應這個新的工作崗位。這種情況下呢,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這個員工解除這個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呢,公司或者用人單位應該給予這個員工經濟補償金。還有剛才像您說的,這個破產了,公司解散了,這種情況下,或者是因為客觀情況,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另外有些比方說,這個生產線原來是有的,后來這個市場突然發生變化了,這個產品停了,相關技術人員呢,用不上這個技術了,那公司又不能再繼續給他開工資了,這種情況下呢,就是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了,公司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呢,應該給予這個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關于勞動合同15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隨意約定違約金條款。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制度有著明確的規定。

  一、可以設定違約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情形進限于兩種:(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而用人單位設定服務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種情形,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配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三、對用人單位的提示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當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不要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附有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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