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技術轉讓合同通用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專有技術轉讓合同通用,歡迎閱讀與收藏。
專有技術轉讓合同通用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協議范圍內,雙方的關系確定為技術轉讓關系。為拓展市場更好地、更規范地服務客戶,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同意傳授乙方混凝土外加劑合成技術(包括脂肪族減水劑、氨基減水劑、松香引氣劑)。同意乙方在省(市、自治區) 市(代理、經銷、專賣、批發、零售)專屬性經營其產品。乙方支付給甲方技術轉讓費 萬元整(元)。簽訂合同后首付50%,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采購設備,及原料,規劃車間和調試設備,待乙方生產出合格的產品后乙方及時付清剩余50%的技術轉讓費。
第二條訂立本協議的目的在于確保甲、乙雙方忠實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雙方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甲方為使乙方在其所轄區域更好運營,應保證乙方采用甲方的技術生產的產品質量符合標準。如不符合標準,應積極配合乙方查明原因,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在本協議期間,甲方承諾,積極協助乙方按甲方規劃進行車間設計和培養技術工人。甲方承諾在乙方要求下,可為乙方聯系原料廠家及相應事項,甲方為乙方提供培訓和輔導。作為產品技術開發和業務拓展必備條件,以保證整個系統持續統一。甲方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經營。甲方在乙方區域提供產品時,先將有關活動通知乙方,以使乙方保證不在甲方活動場所出現。乙方不得在甲方所轄區域經營。甲方的品牌和產品乙方應積極維護,甲方在乙方區域不得在與其他商家進行類似的技術轉讓。
第四條如果產生有關本協議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絕協商的,則任何一方均可訴請本協議簽定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規定時間如期向甲方支付費用,則屬違約,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賠償金額按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2、若甲方未能夠指導乙方生產出合格產品,則按合同法規定給乙方5%滯納金。
3、本協議內容確定以及費用總額、變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終止需雙方書面確認。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須賠償對方。
第六條協議簽署地為東營市。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備案一份,復印件無效。乙方茲承認簽署本協議,并已閱讀及明白本協議所列條款所包含的規定,并同意受其約束。
如果某個條文認為是不適用或無效的,可以在本協議的附加協議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該條文不適用或無效不應影響整個協議的效力。同時簽署的本協議的附加協議中的更改和修正,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簽定日期:
乙方:
公章:
簽定日期:
專有技術轉讓合同通用2
協議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受讓人”)
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讓與人”)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讓與人擁有設計、制造、安裝、銷售_______產品的專有技術;
鑒于讓與人有權,并且也同意向受讓人轉讓上述專有技術:
鑒于受讓人希望利用讓與人的專有技術設計、制造、銷售和出口_______產品:
雙方授權代表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 “受讓人”——是指中國_______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讓與人”——是指——國_______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協議產品”——是指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協議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據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等資料。
1.5 “協議工廠”——是指受讓人使用讓與人提供的技術資料進行生產協議產品的場所,即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協議產品的銷售發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后的余額。
1.7 “技術服務”——是指讓與人根據本協議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規定,就協議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受讓人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性生產”——是指協議工廠生產第_______臺協議產品以后的生產。
1.9 “協議生效日期”——是指本協議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后一方批準協議的日期。 (注:可根據具體項目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條 協議范圍
2.1 讓與人同意向受讓人轉讓,受讓人同意從讓與人取得協議產品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維修的專有技術。協議產品的型號、名稱、規格和技術參數詳見本協議附件一。
2.2 讓與人承認受讓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計和制造協議產品,以及使用、銷售和出口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非獨占的,不可轉讓的權利。
2.3 讓與人負責向受讓人提供協議產品有關的專有技術和技術資料,其具體內容、數量和交付時間詳見本協議附件二。
2.4 讓與人負責派遣技術人員來華講解技)《資料,并對協議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技術服務的內容和要求詳見本協議附件四。
2.5 讓與人負責接受和安排受讓人人員在讓與人工廠的技術培訓,讓與人應盡最大的努力滿足受讓人的要求,使受讓人人員能夠掌握上述專有技術,受讓人人員培訓的內容和要求詳見本協議附件五。
2.6 根據受讓人的需要,讓與人有義務以最優惠的價格向受讓人提供協議產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料、或標準件等,具體的供貨內容屆時雙方將另行協商簽訂協議。
2.7 讓與人同意受讓人使用其商標或標明“根據讓與人許可制造”的字樣。
2.8 受讓人生產的協議產品經考核合格后,讓與人同意,本協議第8.9條的規定返銷部分協議產品。
第三條 協議價格
3.1 按照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協議內容和范圍,受讓人同讓與人支付的協議總價為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美元)。其每項價格如下:
A.技術轉讓費________美元;
B.設計費________美元;
C.技術資料費________美元;
D.人員培訓費________美元。
3.2 上述協議價格為固定價格,其技術資料價格為在________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注:此處的機場應為受讓人協議工廠附近的國際機場)
選擇方案一:適用于提成計價的協議
1.按照第二條規定的協議內容和范圍,本協議采用提成方式計算價格,協議貨幣為美元。
2.本協議提成費的計算時間從雙方簽署協議產品考核合格證書之日開始,按日歷年分年度計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提成費結算日。
3.提成費按當年度協議產品銷售后的凈銷售價格計算,提成率為________%,協議產品未銷售出去的不應計算提成費。
4.在提成費結算日后十天內受讓人將以書面形式向讓與人提交上一年度協議產品銷售數量,凈銷售額和應支付的提成費的凈銷售額和提成費的具體計算方法詳見本協議附件________。
5.本協議的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費用將按實際的工作日計算,其日工資標準和計算方法詳見本協議附件________。
6.讓與人如需查核受讓人的賬目時,應在接到受讓人按照第3.4條規定開出的書面通知后十天內通知受讓人,具體的查賬程序,內容和方法詳見本協議附件________。
選擇方案二:適用于固定與提成相結合的計價協議
1.按照第二條規定的協議內容和范圍,本協議采用入門費和提成費兩種方式計算價格,協議貨幣為美元。
2.本協議的入門費為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美元),入門費為固定價格。
3.本協議提成費的計算時間從雙方簽署協議產品考核合格證書之日開始,按日歷年度計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提成費結算日,提成費按當年度協議產品銷售后的凈銷售價格計算,提成費率為________%,具體的計算辦法與選擇方案一的第3.4條相同。
4.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費用的計算辦法與選擇方案一的第3.5條相同。
5.查賬的程序,內容和方法與選擇方案一中的第3.6條相同。
第四條 支付條件
4.1 本協議中規定的一切費用將以美元用電匯(T/T)或信匯(M/T)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銀行支付。所有在中國境內發生的銀行費用由受讓人負擔,所有在中國境外發生的銀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4.2 本協議第三條所規定的協議總價,按下述辦法由受讓人支付給讓與人:
(1)協議總價的________%,計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美元),在受讓人收到讓與人提交的下列單據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核無誤且支付給讓與人;
A.讓與人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件一份,或者當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B.讓與人銀行出具的金額為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美元)以受讓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見本協議附件六;
C.金額為協議總價的形式發票一式四份
D.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受讓人在支付上述款項的同時,應向讓與人提交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金額為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美元)以讓與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詳見本協議附件七。
(2)協議總價的________%,計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____美元),在受讓人收到讓與人提交的下列單據三十天內經審核無誤后,由受讓人支付給讓與人:
A.商業發票一式四份;
B.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C.由雙方簽字的協議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書一式二份。
4.3 根據協議規定,如讓與人需向受讓人支付罰款或賠償時,受讓人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選擇方案一:適用于按提成計價的協議。
1.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提成費,受讓人在協議產品考核驗收合格后開始支付
2.受讓人在巴提成費結算日后十天之內,應將上一日歷年度內協議產品的實際銷售量和凈銷售額通知讓與人,受讓人在收到讓與人出具的下列單據三十天內經審核無誤后由受讓人將提成費支付給讓與人:
A.該期提成費計算單一式四份;
B.商業發票一式四份;
C.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3 本協議的技術服務費和人員培訓費的支付辦法詳見協議附件________。
4 按本協議規定,如讓與人需要向受讓人支付罰款或賠償時,受讓人有權從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選擇方案二,適用于固定與提成相結合的計價協議。
1.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入門費的支付辦法與第4.2條的`支付方法相同,其支付次數可根據具體協議的需要而定,每次支付所需的單據與第4.2條相同。
2.提成費的支付方式與選擇方案一中的第4.2條規定相同。
3.本協議的技術服務費和人員培訓費的支付辦法詳見本協議附件________。
4.支付罰款和賠償的方法和第4.3條相同。
第五條 技術資料的支付
5.1 讓與人應按本協議附件二規定的內容,數量和時間在_______機場支付技術資料。技術資料運抵_______機場后,其風險即由讓與人轉移到受讓人。
5.2 交貨機場的印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5.3 在每批技術資料發運后二十四小時內,讓與人 應將協議號、 空運提單號、空運日期、資料的項號、件數、重量、班機號和預計到達日期用電傳或電報通知受讓人,同時,將空運提單和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各一式二份航空郵寄給受讓人。
5.4 如技術資料在空運中發生丟失、損壞、短缺,讓與人應在收到受讓人書面通知后三十天內,免費補寄或重寄給受讓人。
5.5 支付的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防潮的堅固包裝。
5.6 每件技術資料的包裝封面上,應以英文標明下述內容:
A.協議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收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目的機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標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重量(公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箱號或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收貨人代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7 包裝箱內應附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并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
第六條 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
6.1 讓與人應按照協議規定派遣技術熟練的、身體健康的、稱職的人員到受讓人的協議工廠現場提供技術服務,技術服務的人數、專業、任務和內容、在華時間等詳見本協議附件四。
6.2 受讓人應為讓與人的技術服務人員提供人出境簽證和在華的工作和生活條件,讓與人技術人員在華的待遇詳見本協議附件四
6.3 讓與人的技術服務人員在華服務期間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工廠的規章制度。
6.4 受讓人有權按照協議規定派遣技術人員或操作工人到讓與人有關的工廠培訓,培訓人員的數量、專業、內容、時間和要求詳見本協議附件五。
6.5 讓與人應為受讓人的培訓人員提供人出境簽證和培訓的條件,培訓人員在讓與人的待遇條件詳見本協議附件五。
6.6 受讓人培訓人員在讓與人接受培訓期間應遵守讓與人國家的法律和當地工廠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考核和驗收
7.1 為了驗證讓與人技術資料的正確性和可靠性,讓與人應派槽代表與受讓人的技術人員一起在協議工廠共同對協議產品進行考核和驗收。
7.2 經過雙方共同考核證明協議產品符合附件三規定的驗收標準時,雙方授權代表應簽署協議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
7.3 如果協議產品經考核后證明其技術性能未達到協議規定的技術指標時,雙方應友好協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后再進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第7.2條規定雙方簽署考核合格證書,
7.4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讓與人的責任時,讓與人再次派遣技術人員參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費用將由讓與人負擔,如系受讓人的責任,則由受讓人負擔。
7.5 經過第二次考核協議產品仍不能達到驗收標準時,如果是讓與人的責任,讓與人必須賠償受讓人遭受的有關損失,同時,讓與人還應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參加第三次協議產品的考核。如系受讓人的責任,一切費用將由受讓人負擔。
7.6 經過上述三次考核,協議產品仍然達不到驗收標準時,如系讓與人的責任,受讓人則有權終止協議。同時按第八條的規定,讓與人還應賠償受讓人的有關損失。如系受讓人的責任,則由雙方協商協議將如何進一步執行的問題。
第八條 保證和索賠
8.1 讓與人保證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讓與人實際使用的和最新的技術資料,并保證在協議執行過程中及時向受讓人提供其改進和發展的技術資料。
8.2 讓與人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完整的、正確的、清晰的,并保證能按協議附件二的規定及時交付。
8.3 讓與人對協議工廠提供的性能保證期為_______個月,性能保證期的起算和終止時間詳見本協議附件三。
8.4 如讓與人交付的技術資料不符合第8.2條的規定時,讓與人必須在收到受讓人書面通知后三十天內免費將有關的技術資料航寄受讓人。
8.5 如讓與人不能按本協議附件二規定的時間交付技術資料時,讓與人應按下列比例向受讓人支付技術資料的遲交罰款:
第1至4周,每遲交一周罰款為協議總價的_______%;
第5至8周,每遲交一周罰款為協議總價的_______%;
超過8周者,每遲交一周罰款為協議總價的_______%;
以上罰款總額不超過協議總價的_______%,不足一周時,罰款按一周計算。
8.6 受讓人按照第8.5條的規定對讓與人罰款后并不解除讓與人繼續交付技術資料的義務。
8.7 讓與人遲交技術資料超過六個月時,受讓人有權終止協議。在這種情況下,讓與人必須將受讓人已支付的全部金額,并加上年息為__%的利息,一起退還給受讓人。
8.8 按本協議第七條的規定,由于讓與人的責任,協議產品第次考核不合格時則按以下辦法處理:
(1)如果由于協議產品不合格導致受讓人不能投產,只能終止協議時,讓與人應按第8.7條的規定退還受讓人已付給讓與人的金部金額,并加計年息_______%的利息。
(2)如果是協議產品的部分性能尚未達到驗收指標,但受讓人仍可以投產使用的,讓與人應按以下規定賠償受讓人的損失:
A.協議產品的_______性能指標降低_______%,賠償協議總價的_______%;
B.協議產品的_______性能指標降低_______%,賠償協議人門費總價的_____%;
C.協議產品的_______性能指標降低_______%,賠償金為降低提成率_______%。
8.9 協議產品考核合格后,讓與人同意逐年返銷部分協議產品,返銷的型號和數量詳見本協議附件_______。
第九條 侵權和保密
9.1 讓與人保證是本協議規定提供的一切專有技術和技術資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權向受讓人轉讓,如果發生第三方指控侵權時,則由讓與人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經濟上的責任。
9.2 受讓人同意在協議有效期內對讓與人提供給受讓人的專有技術和技術資料進行保密,如果上述專有技術和技術資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讓與人或第三方公布,受讓人對公開部分則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9.3 讓與人應對受讓人提供的協議工廠的水文、地質、生產等情況保密,其保密時間應按受讓人的要求執行。
9.4 本協議終止后,受讓人仍有權使用讓與人提供的專有技術和技術資料,有權設計、制造和銷售協議產品。
第十條 稅費
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受讓人征收的與執行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稅費由受讓人負擔。
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讓與人征收的與執行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稅費由讓與人負擔。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讓與人征收的稅費將由受讓人從本協議第四條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讓與人向中國稅務當局繳納,然后將稅務當局出具的完稅憑證正本一份提交讓與人,讓與人應繳納的其他稅費則由其自己去中國稅務當局辦理納稅手續。
10.3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征收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稅費由讓與人承擔。
選擇方案一:適用于已與我國簽訂了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的國家中的企業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_______國政府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該協定已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讓與人和受讓人均應遵守協定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_______稅法和_______稅法的規定對讓與人征收的_______稅和____________稅將按避免雙重稅協定第_______條和第_______條辦理。
選擇方案二:適用于已得到我國稅務當局批準享受減免稅待遇的項目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稅法的規定,在執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讓與人負有_______稅和_______稅的納稅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當局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決定對讓與人負擔的_______稅和_______稅實行減稅(或者免稅處理,具體的處理辦法詳見本協議附件_______。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 協議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或嚴重的水災、火災,臺風和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雙方同意的可作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響協議執行時,則延長履行協議的期限,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
11.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快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于十四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進行確認。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延續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時,協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議的執行問題。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2.1 在執行本協議中所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個仲裁解決。
12.2 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注:此條有兩種選擇:A.仲裁地點若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就按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B.仲裁地點選在被訴國,則按被訴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12.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2.4 仲裁中的適用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12.5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者按仲裁的裁決執行。
12.6 在仲裁過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協議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三條 協議生效及其他
13.1 本協議由雙方授權代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北京簽字,然后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有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協議的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爭取在九十天內獲得批準,并用電傳通知對方,然后用信件確認。
13.2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六個月后仍不能生效時,雙方均有權取消此協議。
13.3 本協議有效期從協議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有效期滿后,本協議將自動失效。
13.4 本協議期滿后,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協議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完成未了債務。
13.5 本協議用英文書寫,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
13.6 本協議由第一至十四條和附件1至7組成,協議正文的附件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授權代理簽署書面文件,并作為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協議的執行中,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航空掛號信件郵寄,一式兩份。
第十四條 法定地址
14.1 受讓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2 讓與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3 雙方授權代表簽字
受讓人: ____________ 讓與人:____________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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