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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時間:2021-10-10 16:38:06 擔保合同 我要投稿

【必備】擔保合同范文匯總10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擔保合同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必備】擔保合同范文匯總10篇

擔保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為推動汽車事業的發展,雙方本著平等合作、互惠多贏的原則,根據各銀行規定的相關汽車消費貸款辦法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就甲方的購車貸款客戶委托乙方進行汽車消費貸款擔保的合作事宜,達成本協議。

  一、合作方式

  1、甲方將向其貸款購車的客戶推薦給乙方進行貸款擔保業務,乙方盡力向上述甲方推薦的客戶提供購車消費貸款擔保服務。

  2、對于能通過審查、滿足銀行放貸條件的客戶,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客戶收取包括貸款擔保費用(抵押登記、律師見證)等在內的車貸相關費用,與客戶簽訂車貸擔保服務的相關法律文件。

  3、基于甲方的推薦行為,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比例,向甲方分配車貸擔保業務中的收費利益。

  4、乙方獨自承擔與車貸之間的車貸擔保業務所涉及的一切法律責任。

  二、雙方權責

  1、甲、乙雙方指定工作人員專人負責甲方購車客戶的貸款業務,以便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的協調工作以及相關資料和款項交接。

  2、乙方及貸款銀行相關調查人員對車貸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同時對車貸客戶提供的相關資料的真實有效性進行審核,并對最終調查結果負責。

  3、車貸客戶通過乙方及貸款銀行的信用審核后,乙方在貸款客戶要求的提車時限內將剩余車款(扣除首付款后的車款)交予甲方,甲方及時為貸款客戶辦妥車輛交易手續并交付車輛。

  4、乙方向車貸客戶提供優質的車貸擔保服務,在乙方的服務下,銀行能根據客戶需求提供(貸款年限為一至三年)的汽車消費貸款。

  5、乙方在接到甲方推薦的車貸客戶后,應指派專人到甲方營業地點向客戶提供車貸擔保服務,向客戶解釋車貸流程、需提供的資料以及車貸收費標準。

  6、因涉及到甲乙雙方利益分配,故乙方向客戶公布并執行的車貸服務收費標準中的“貸款擔保業務介紹費”“須嚴格按照甲方已向車貸客戶計算并(按每筆業務)提交給乙方的書面車貸費用計算標準執行。

  7、乙方自行與符合審貸條件的車貸客戶簽訂車貸擔保業務的相關法律文件,協助客戶與貸款銀行簽訂汽車消費貸款的相關法律文件,并按本合同約定盡快向甲方交付車貸客戶購車的貸款款項。

  8、甲方就客戶與乙方的業務辦理提供協助并配合辦理貸款手續。

  9、甲方推薦給乙方的客戶,乙方不得私下與客戶達成協議,而侵害應分配給甲方的利益。

  10、甲乙雙方對本合同負有嚴格的保密責任。

  13、甲方推薦的車貸客戶,乙方有義務對客戶資料保密,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泄漏客戶資料。

  14、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完成整個服務過程,直到客戶完成汽車貸款,還返傭金完畢。

  15、乙方就甲方推薦的客戶在貸款手續辦理中有道義提供協助義務,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按揭車的服務流程,以便甲、乙雙方做好與客戶的溝通工作。

  16、甲方保證對推薦給乙方的車貸客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并承擔其因材料不真實所帶來的法律責任,不承擔因客戶自身原因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三、利益分配

  1、乙方分配給甲方的利益包括以下項目:貸款業務介紹費用……

  2、乙方分配給甲方的“貸款業務介紹費用”利益金額,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第6項所述“甲方已向車貸客戶計算并提交給乙方的書面的車貸費用計算標準”與本合同附件所述“乙方針對甲方執行的車貸擔保服務最低收費標準”與本合同附件所述“乙方針對甲方執行的車貸擔保服務最低收費標準”之差額計算并全額給予甲方。

  3、上述利益分配采用“一車一結”的方式支付。乙方應在甲方提供的客戶與乙方結算完畢車貸擔保費用后2個工作日內,乙方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該筆業務的合作利益。

  四、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滿后,雙方視合作情況可另行續約。

  2、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十個工作日,雙方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款項結算。

  五、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標準向車貸客戶收取甲方應分配之部分費用的,乙方自行補齊差額。

  2、甲方應按時提供購車發票、車輛登記證書,保險等相關資料。如未能及時提供,乙方將順延其辦理貸款、擔保手續及款項結算時間。

  六、其它

  1、甲方調查員應一次性將按揭購車所需資料給客戶說清。

  2、甲方調查員必須為甲方客戶詳細解釋所簽合同的具體內容。

  3、甲方提供的客戶,銀行查得征信通過且資料沒有題,達到放款條件經銀行審批通過并核實到甲方貸款客戶貸款資金到位,乙方應無條件協助甲方客戶結算費用。

  4、甲方向客戶收取機動車發票原件、車輛登記證書原件、保險等證書,每月底統一交由乙方保存。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附:乙方針對甲方執行的車貸擔保服務最低收費標準。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擔保合同 篇2

  因為前段擔保協議時的疏忽,導致合同無效,甚至要承擔因為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那么無效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能不能對于被擔保人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為,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合同 篇3

  一、合同擔保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并不適用于勞動擔保合同。

  《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見,擔保具有特定的法律涵義和特定的適用范圍,這種擔保的目的是保證交易中債權的實現,其適用范圍主要限于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且這種債權債務具有相對的確定性。而我們這里討論的勞動擔保,其目的不是要實現用人單位的債權,而是要保證勞動者在工作中不要有違法行為,不損害單位利益,否則就對其行為給單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要對勞動者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的一切經濟責任擔保,這與《擔保法》中所規定的擔保相去甚遠。而且,這種擔保也不具有一般民事擔保所要求的確定性,因為,被擔保的所謂“債權”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職務產生的,也可以是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產生。這種擔保合同實際上是用人單位想將自己因怠于對本單位職工的管理所帶來的風險轉嫁給擔保人的一種不平等合同,確定其法律效力難有法律依據。

  二、意思自治原則不能完全適用于勞動法領域。

  民事法律領域里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在訂立民事合同時應體現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則和精神。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民事合同的主體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與另一方不存在隸屬關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雖然勞動法律關系從總體上看也屬于民事領域,但是,勞動法律關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其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具有隸屬性,勞動者要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約束。所以,民事法律所體現和倡導的意思自治原則并不能簡單地適用于勞動合同。同時,這種擔保雖然從形式上看似乎是自愿達成的,但實質上并不是出于勞動者的真實意愿,很多用人單位在選擇勞動者時要求提供保證人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否則,就不能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勞動力供過于求的現實情況下,不得不接受用人單位提出的在勞動合同中設定的擔保條款的條件,以期得到就業機會。所以,不能僅僅因為勞動法律關系屬于民事領域,就簡單地套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認為只要法律法規無明確具體的規范予以禁止,且當事人自愿,則擔保關系就應肯定。這一觀點和說法明顯忽略了勞動法律關系本身的特點。

  三、勞動擔保合同不符合勞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也不符合勞動保障部門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貫主張。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不同于一般的民法,帶有明顯的社會法的色彩,它追求的是公平正義的社會目標,強調的是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以及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對勞動合同的擔保問題,勞動法雖然并沒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確規定,但是,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在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規章、通知等規范性文件中卻有明確的體現,這些文件明確禁止各用人單位以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作為訂立合同前提的行為。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重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以保證人的方式提供擔保,但是,這種做法本質上與強制勞動者交納保證金的行為并無二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同樣是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所設立的障礙。因為,以物的方式擔保和以人的形式擔保都屬于擔保的范圍,目的都是保證勞動者如果因違法違紀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的利益有相應的保障。

  因此,對于目前用人單位所采用的勞動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不能簡單地從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而應站在勞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的高度,從我國勞動領域的現狀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將其認定為無效。

擔保合同 篇4

  甲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由丙方作為擔保方。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甲、乙、丙三方經充分協商,就具體合作方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因經營發展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各方同意:

  1.借款金額:_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萬元;本協議中的貨幣單位“元”均指人民幣元)。

  2.借款期限:________年,即從本協議簽訂之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果乙方在借貸關系存續期間沒有提出債轉股要求,全部借款于到期日一次還清。

  3.資金使用費:資金使用費每年按借款額的________%計算,并由甲方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

  二、各方同意:乙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將該項________萬元債權轉為在甲方的________萬元出資或股份(即本協議中所稱的“債轉股”):

  1.甲方的年度財務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后的一個月內;

  2.甲方擬進行增資擴股,變更注冊資本時;

  3.借款到期時,但乙方須在借款到期前、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的一個月內提出債轉股要求。

  三、乙方提出債轉股時,在甲方付清應付資金使用費的前提下,轉股價格按以下方式計算:

  1.甲方目前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__萬元,其有形凈資產經各方協商,確認為________________萬元。

  2.若甲方上一年的凈利潤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萬元(包括________________萬元),則債轉股時不考慮甲方的無形資產價值,因此乙方在實施債轉股時,如果沒有新增資金投入,乙方的________________ 萬元占甲方注冊資本的________%;如果同時有新增資金投入,則在上述基礎上按比例折算;

  3.若甲方上一年的凈利潤在______________萬元(包括______________萬元)以上,甲方的無形資產確認為____________萬元,則甲方的無形資產和凈資產按______________萬元計算,因此乙方在實施債轉股時,如果沒有新增資金投入,乙方的______________萬元占甲方注冊資本的________%;如果同時有新增資金投入,則在上述基礎上按比例折算;

  4.若甲方上一年的凈利潤介于___________萬元與___________萬元之間,各方確認的甲方的無形資產在________~________萬元之間,因此乙方實施債轉股時,如果沒有新增資金投入,乙方的________萬元所占甲方注冊資本的比例按下式確定:占甲方注冊資本的比例=(________ -甲方的凈利潤/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如果同時有新增資金投入,則在上述基礎上按比例折算;

  5.如果在增資擴股時,甲方的財務報表不滿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則以增資擴股時上一個月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的累計凈利潤換算為全年凈利潤為基準。

  四、甲方進行增資擴股時如果乙方提出債轉股要求,甲方應按當年資金使用月份數占全年12個月的比例支付應付的資金使用費,并在乙方出具債轉股的書面通知后一個月內向乙方支付。

  五、甲方須聘請注冊會計師于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完成甲方的年度財務審計工作,并出具審計報告。

  六、當甲方發生資產總額不足以抵償其負債總額的情況時,乙方有權立即或限期收回甲方使用的資金。

  七、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活動情況,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報表、資料,并為乙方的相關工作提供方便。

  八、如果甲方及其股東妨礙乙方順利行使本協議所規定的乙方權利,乙方有權立即或限期收回本金及資金使用費,甲方須同時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萬元。

擔保合同 篇5

  一、擔保的概念與特征

  1.擔保的概念。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物權法》、《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擔保問題作有詳細規定。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從屬性。擔保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當然這種從屬性也有例外。《物權法》、《擔保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擔保法》第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額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而且《擔保法》規定了從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合同擔保的從屬性是有條件。

  (2)補充性。擔保對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僅具有補充作用,在主債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人并不實際履行擔保義務。只有在主債務不能得到履行時,補充的義務才需要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因此,擔保具有補充性。

  2.擔保的方式。《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是指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該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條規定強調反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忽視了債務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擴張解釋,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當然并非《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為反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自己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與責任承擔

  1.擔保無效的情形。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之后,證監會、銀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xx〕120號),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擔保合同 篇6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 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擔保合同 篇7

  貸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擔 保 人:

  擔 保 人:

  擔保人是指保證人、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人承諾

  (一)依法合規借款

  借款人為依法設立并經有權部門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符合國家對擬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東(新設項目法人)信用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用途合規,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借款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并按規定履行了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相關費用:借款人經營活動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簽訂合同的行為無瑕疵

  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在本合同上簽字或者簽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導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權利義務

  保證向貸款人所提供的關于借款人、擔保人、股東以及項目、財務等文件、身份證明資料等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依據合同約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貸款,不利用貸款從事違法違規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對貸款進行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債務;不存在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四)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確保擔保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擔保人有權以該擔保物設立擔保;在擔保合同上簽字的是有權簽字人;督促擔保人積極辦理或者配合貸款人辦理擔保合同核準、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擔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變動的情形。

  (五)發生重大事項前征求貸款人意見

  借款人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并、并購、減少注冊資本、合資、主要資產轉讓、發行債權等重大事項前應征得貸款人同意。

  (六)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不受貸款尚未到期條款的約束。

  (七)發生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若發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采取保全債權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條 借款條款

  (一)借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執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為主。

  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擔保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質押),按照本合同第 條執行。

  (七)結息。采用按月結息,結息日為貸款實際發放日的每月對應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前付息。

  (八)還款方式。還款方式為: (一次或分期),還款計劃如下:

  (九)罰息及復利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50 % ) .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日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從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對違約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間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相應的罰息利率計收。

  (十)放款條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貸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規定的書面《提款申請書》;

  2、借款審批過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規性證明文件已審查合規;

  3、貸款批復中提出的限制性條款己逐項落實,包括:按比例交納的保證金、對外提供的擔保履約情況核實、對外擔保的限制、賬戶的開立、資產的出售、資本性支出的限制、對財務指標的限制性要求、擔保保證金到賬情況、配合貸后管理的要求、落實還款來源、監督賬戶資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條款等:

  4、擔保相關法律手續已辦妥,且擔保合法、有效;

  5、貸款審批日至放款日

  期間,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等未出現重大風險變化;

  6、借款款項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約定;

  7、未發生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約定: .

  第三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條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資料和反映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資料;

  (五)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要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六)借款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提前1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貸款人,并經貸款人同意。

  1、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等;

  2、為他人債務提供大額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

  3、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方案或項日概算發生重大調整;

  (七)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于事項發生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從事違法活動;

  2、停產、歇業、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等;

  3、財務狀況惡化,資產負債率高于70%以上,流動比低于100%、速動比低于50%,連續六個月以上利潤總額為負值,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或發生重大不利糾紛;

  4、借款人可能對債權實現有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八)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于事項發生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隸屬關系變更,高層人事重大變動,組織結構重大調整;

  2、名稱、住所地、經營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者特許事項發生重大變更;

  3、增加注冊資本、對公司章程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響債務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以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不從事損害貸款人利益的其他行為。

  (十)借款人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時,貸款人也可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并可根據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十一)借款人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必要費用。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貸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二)有權以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方式檢查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物資庫存、有權監督檢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資金使用等情況,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于項目建設配套流動資金的,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項目資本金、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按期到位情況、項目進度與項目累計財務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分析、檢查及監督;

  (四)對借款人可能影響借款安全或者債務履行的情形,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實債權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擔保,或者停止發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項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等;

  (五)擔保人出現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重大經營虧損等,可能導致其部分或全部喪失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等危及擔保實現情形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擔保;

  ( 六 )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或其他費用的,貸款人可從借款人開立于所有銀行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規定程序提款或未達到發放條件、支付條件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和支付貸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 借貸雙方的其他義務

  (一)各方對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獲得的對方商業秘密以及其他與利益相關的信息等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各方均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

  第六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在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條件下,可以提前償還貸款本金;未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0日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簽訂展期協議書。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應無條件按期歸還貸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為,均構成違約:

  1、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所作的承諾;

  3、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愿清償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債務;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項下義務;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違約的,貸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停止依據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項;

  3、宣布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收回未償還款項:

  4、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5、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的,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九條 共同借款人的義務

  借款合同中對借款人的責任和約定同樣適用于共同借款人,且責任和義務相等。

  保證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條 保證方式。本筆貸款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一條 保證范圍

  保證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二條 保證期問

  保證期間為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貸款人依據合同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為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貸款展期后,保證人以書面方式同意后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條 扣收

  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擔保責任的,貸款人均可從保證人開立于所有銀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第十四條 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五條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編號為 抵押物清單所列財產作為抵押物,該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

  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二)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貸款人并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五)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六)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應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七)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

  第十六條 抵押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范網包括:木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

  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七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貸款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償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后,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何一個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抵押人應當在六

  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

  (四)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質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九條質押物

  (一)質押物出質人同意以編號為 的質押物清單中所列財產作為質押物,該質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質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其最終價值以質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置質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二)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條 擔保范圍

  質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付和登記

  (一)本合同簽訂后,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驗收無誤后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須依法辦理質押登記,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質物的處分

  (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1、貸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2、貸款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前償還到期債務;

  3、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二)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貸款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并與出質人協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或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以存單質押的,當債務人沒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質權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

  (三)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仍未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提前兌現或提現,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其它條款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兩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XX市XX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XX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兩份,借款人、擔保人各執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簽章)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共同借款人(股東)

  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擔保合同 篇8

  甲方:眾品農牧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為了保障丙方的意外傷害風險,減輕丙方因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無法還貸而造成的經濟負擔,甲方特為丙方辦理了人身保險(以下簡稱“保險”),現就相關事項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 本補充協議為丙方與甲方下屬單位(乙方): 簽署《》(編號:)的補充協議。

  第二條 丙方系與甲方下屬單位(乙方): 簽署《 》的客戶,丙方自愿參加“保險”。

  第三條 丙方在本補充協議上簽字即視為同意甲方作為投保人辦理以丙方為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險費由甲方統一向保險人支付。保險期間為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條 丙方同意將其法定繼承人指定為該“保險”的唯一身故受益人。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若丙方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殘疾或產生醫療費用,經保險公司審核

  確認同意支付理賠金后,由丙方在保的保險公司委托銀行將理賠金直接劃轉到丙方帳戶。若丙方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丙方及其受益人配合甲方提供理賠申請所需資料且同意授權由甲方辦理理賠事宜和領取身故理賠款,甲方承諾將所領身故保險金在扣除丙方尚未償還貸款部分后足額支付給丙方或丙方的指定受益人。

  第六條 本補充協議自甲乙丙和指定收益人四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 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并提供給保險公司一份。 甲方:眾品農牧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簽字)手印:

  指定受益人:(簽字)手印: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擔保合同 篇9

  一、擔保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于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1、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簽訂擔保合同要注意什么

  1、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這種擔保違背自愿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2、不要人情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3、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 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后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后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擔保合同 篇10

  甲方(擔保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住所: 聯系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乙方(擔保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住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鑒于甲方與借款出借人 (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了《 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幣 萬元,期限 年/月。現乙方根據甲方的申請,同意為甲方向借款人擔保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期限為 月的擔保。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乙方有償向甲方提供借款擔保服務的內容、合同的生效條件及風險責任等實質性條款,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擔保范圍

  1、乙方向甲方提供擔保的主債務的本金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擔保服務期限為 年/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擔保的范圍是:主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具體的范圍以乙方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保證合同或者其它擔保文件為準。

  3、乙方為甲方辦理貸款擔保項目過程中所發生的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保險費、抵押/質押登記費、見證費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 反擔保方式

  1、乙方在向借款人出具擔保函前,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下列反擔保措施:

  2、甲乙雙方對上述反擔保措施將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約定與具體的反擔保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具體的反擔保合同內容為準。

  3、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反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權利。

  第三條 聲明與保證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2、甲方聲明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侵害乙方權益的下列事項: ①與銀行或銀行主要負責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②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或其他爭議; ③存在尚未向乙方披露的甲方向第三人擔保的情形;

  ④可能影響甲方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其他情況。

  3、甲方保證在法律上有資格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并保證有足夠的能力完全履行本合同。需要股東會、董事會授權時,已經獲得其股東會、董事會的充分授權。

  4、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時保證在事項發生后十日內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各類產權變更;涉訟事項;對外資金借貸;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經營損失等一切影響甲方債權、債務的重大事項。

  5、無條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在借款合同簽署后按月向乙方報送上一月度真實財務報表、銀行對帳單以及乙方認可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6、甲方應當按照乙方反擔保操作規程和要求,向乙方提供用于抵押、質押的資產和權利憑證,提供反擔保企業的資信資料,以及便于乙方實現到期權利和保障的各種授權書、委托書,并協助反擔保單位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協議。

  7、甲方保證如借款人因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的真實性而索賠或涉訴時,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8、甲方向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約定的融資用途及范圍內使用融資款項。

  9、為抵銷乙方向甲方追索保證合同或保函項下的債務,乙方有權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

  10、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轉移、轉讓財產清單上所列的財產。

  11、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經乙方書面認可的足額抵押、質押反擔保情況下,甲方不得對外擔保或者與其他第三人作出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

  12、甲方保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

  13、甲方在擔保期間,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處理其有權處理的各項資產、債權債務;如需舉借新債或實施可能影響乙方利益的其他重大經營決策時,應事先征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14、甲方或其他反擔保人保證提供給乙方的反擔保物不存在重復抵押/質押、轉讓、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

  15、甲方保證在擔保期間,發生合并、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實行承包、租賃以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時,均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的同意,同時乙方有權參與上述各種情形下資產清算核定和有關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擬定。

  16、甲方保證不因乙方向借款人出具擔保函而蒙受任何損失。

  第四條 擔保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生效時,向乙方支付下列擔保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1、擔保費:

  ①擔保費以甲方的借款總金額 萬元為基數,按每年 %(百分之 )計收,共計 元;

  ②擔保費計費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甲方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③甲方提前還清借款人借款的,乙方已收取的擔保費不予退還。

  2、滯納金

  甲方應按時支付擔保費、保證金等費用。延遲支付的,每延遲一天,按應付費用總額的 %向擔保人支付滯納金。

  3、其它費用

  乙方因提供擔保服務而發生的咨詢服務、資信調查、檢查、公證、見證、登記等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條 違約行為及責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甲方違約:

  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其中任何一項聲明與保證的;

  ②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將資產轉讓給第三人(包括無償贈與和有償轉讓)的; ③如甲方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所有權憑證、反擔保資料不實,致使乙方無法實現債權的;

  ④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甲方具有轉移、損害、拆卸、更換抵、質押物的重要部件的欺詐行為;

  ⑤甲方虛構事實,故意騙取擔保的;

  ⑥甲方在合同簽訂后,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任何反擔保方式,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⑦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與乙方簽署抵押/質押合同;

  ⑧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抵押物或質物;

  ⑨甲方或其第三人雖與乙方簽署了抵押或質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物或者質物登記手續;

  ⑩ 在乙方擔保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對外提供擔保行為的;

  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規定將乙方所擔保的借貸款項挪作他用;

  甲方存在損害、危及或可能危及乙方權益的其他行為。

  2、當甲方發生上述違約行為時,乙方可以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并依法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①要求甲方繼續向乙方提供經乙方認可的反擔保人;

  ②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按合同的規定與乙方簽署抵押或質押合同,繼續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登記手續;

  ③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以其擁有的其他財產抵押或質押給乙方,并辦理相關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

  ④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其中任何一項聲明與保證時,乙方有權提前解除擔保合同,并要求甲方及其反擔保人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要求借款人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⑤甲方違約的,乙方有權以履約保證金抵償甲方所欠的貸款本息,以及造成乙方損失時充抵賠償金。不足抵償的,乙方有權以本合同第二條所約定的反擔保方式向甲方追償。

  ⑥當甲方出現逾期償付借款本息時,乙方有權直接接管甲方的全部經營項目,并將從中所獲收益用于清償甲方所欠的全部貸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清償完畢后,乙方即時退出接管;

  ⑦乙方依法享有借款人的抗辯權,甲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乙方仍有權抗辯; 3、如甲方未按其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履行義務,導致乙方向借款人承擔代償擔保責任,則甲方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①將應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尚欠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乙方所支付的一切代償款項,在乙方向借款人支付后3日內,甲方應當返還給乙方。否則每逾期一日,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代償款項總額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②甲方應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償款項的利息(從乙方實際向借款人支付代償款項之日起計算至甲方實際償還乙方上述款項之日止);

  ③乙方為實現上述債權所支出的評估、鑒定、登記、公證、抵/質押物拍賣、變賣等費用、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交通費用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④甲方有上述違約行為的,應當向乙方支付擔保的借款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補償乙方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的,甲方還應向乙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⑤甲方違約的,乙方有權選擇甲方所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中其中任何一項或者全部,要求甲方或其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提前還款情形

  出現下列情況,甲方應無條件提前歸還借款,否則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主張反擔保權利:

  1、甲方違反本合同或《借款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或甲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2、反擔保人違反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損害了乙方的利益或出現反擔保合同約定的提前實現反擔保權的事項;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或出現涉訴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擔保責任的。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須事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完全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后方有效。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1、本合同經甲方或甲方授權代表簽名,以及乙方和授權代表簽名、蓋簽后生效。

  2、甲方全面履行了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乙方在接到借款人解除擔保通知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條 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方 一份、乙方 二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