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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時間:2021-08-23 11:44:40 擔保合同 我要投稿

【熱門】擔保合同模板集錦九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擔保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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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篇1

  甲方(借款方):×××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 ×××市×××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

  乙方(貸款方):省×××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市×××路××號×××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

  丙方(擔保方):×××

  法定住所:

  身份證號碼: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由丙方作為擔保方。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甲、乙、丙三方經充分協商,就具體合作方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因經營發展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各方同意:

  1、借款金額: 萬元(大寫: 萬元;本協議中的貨幣單位“元”均指人民幣元)。

  2、借款期限: 年,即從本協議簽訂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如果乙方在借貸關系存續期間沒有提出債轉股要求,全部借款于到期日一次還清。

  3、資金使用費:資金使用費每年按借款額的 %計算,并由甲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

  二、各方同意,乙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將該項 萬元債權轉為在甲方的 萬元出資或股份(即本協議中所稱的“債轉股”):

  1、甲方的年度財務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后的一個月內;

  2、甲方擬進行增資擴股,變更注冊資本時;

  3、借款到期時,但乙方須在借款到期前、即 年 月 日前的一個月內提出債轉股要求。

  三、乙方提出債轉股時,在甲方付清應付資金使用費的前提下,轉股價格按以下方式計算:

  1、甲方目前的注冊資本為 萬元,其有形凈資產經各方協商,確認為 萬元。

  2、若甲方上一年的凈利潤不超過 萬元(包括 萬元),則債轉股時不考慮甲方的無形資產價值,因此乙方在實施債轉股時,如果沒有新增資金投入,乙方的 萬元占甲方注冊資本的 %;如果同時有新增資金投入,則在上述基礎上按比例折算;

  3、若甲方上一年的凈利潤在 萬元(包括 萬元)以上,甲方的無形資產確認為 萬元,則甲方的無形資產和凈資產按 萬元計算,因此乙方在實施債轉股時,如果沒有新增資金投入,乙方的 萬元占甲方注冊資本的 %;如果同時有新增資金投入,則在上述基礎上按比例折算;

  4、若甲方上一年的凈利潤介于 萬元與 萬元之間,各方確認的甲方的無形資產在 ~ 萬元之間,因此乙方實施債轉股時,如果沒有新增資金投入,乙方的 萬元所占甲方注冊資本的比例按下式確定:占甲方注冊資本的比例=( -甲方的凈利潤/ )÷ × %;如果同時有新增資金投入,則在上述基礎上按比例折算;

  5、如果在增資擴股時,甲方的財務報表不滿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則以增資擴股時上一個月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的累計凈利潤換算為全年凈利潤為基準。

  四、甲方進行增資擴股時如果乙方提出債轉股要求,甲方應按當年資金使用月份數占全年12個月的比例支付應付的資金使用費,并在乙方出具債轉股的書面通知后一個月內向乙方支付。

  五、甲方須聘請注冊會計師于每年的 月 日之前完成甲方的年度財務審計工作,并出具審計報告。

  六、當甲方發生資產總額不足以抵償其負債總額的情況時,乙方有權立即或限期收回甲方使用的資金。

  七、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活動情況,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報表、資料,并為乙方的相關工作提供方便。

  八、如果甲方及其股東妨礙乙方順利行使本協議所規定的乙方權利,乙方有權立即或限期收回本金及資金使用費,甲方須同時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九、乙方應于本協議簽定之日起 日內將 萬元資金劃入甲方指定的賬戶,甲方應于本協議規定之日向乙方支付本金及資金使用費,逾期應按日支付 ‰逾期息。

  十、甲方承諾,乙方取得的資金使用費應附有稅務機關提供的完稅證明或相應的減免稅證明。如甲方對此不能予以確保的,則由甲方承擔相應稅賦。

  十一、各方同意,在借貸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甲方進行增資擴股,乙方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對甲方增加投資的權利。

  十二、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對本協議中甲方的責任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丙方有權利監督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使用借款、償還借款及資金使用費。

  3、借款到期,如甲方不按期清償借款本息,由丙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一個月內負責償還本息。

  4、丙方在代甲方向乙方償還本金及資金使用費之后,有繼續向甲方追索的權利。

  十三、借款到期時,即至 年 月 日,如果乙方仍未行使本協議第二條所述權利,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畢 萬元及資金使用費后,本協議即行終止。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解決。

  十五、本協議履行地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十六、本協議書壹式叁份(均為原件,復印無效),三方各執壹份。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簽字:

  乙方:×××省×××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簽字(或授權代表):

  丙方:×××

  簽字: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2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

  1.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2.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定,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擔保合同 篇3

  不要人情擔保

  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

  這種擔保違背自愿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不要賄賂擔保

  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后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后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不要無知擔保

  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范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還說什么“反正自己貸款自己還,我只不過蓋個章辦個手續而已”,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不要無效擔保

  我國《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有資格做擔保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不能作為擔保人。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資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注意。

擔保合同 篇4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雖然我國法律中對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有一定的規定,但是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大家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第一條 范圍

  1.本規則適用于聲明受國際商會(第325號出版物) 關于投標、履行和償還款項擔保的規則(合同擔保)管轄的任何擔保、保函、賠償函、保證或類似的義務承擔,不論其使用何種名稱或用何種措詞來表達(擔保)這一名稱,本規則對此種擔保的所有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除非在擔保文書或此種擔保的任何修改文件中另有不同的明文規定。

  2.凡本規則的任何規定與應適用于擔保的法律規定有抵觸,而當事人又不得背離該項法律規定者,則適用該項法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就本規則來說:

  1.投標擔保,系指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即擔保人)應投標人(即本人)的請求,或按照另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根據本人(即指示人)的請求所發出的指示,向招標的一方(受益人)所作出的義務承擔。根據此項義務承擔,擔保人承擔因本人不履行投標所產生的義務而發生違約事件時,在規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

  2.履行保證,系指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即擔保人)應貨物或勞務供應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請求,或按照另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根據本人(即指示人)的請求所發出的指示,向買方或發包人(即受益人)所作出的義務承擔。根據此項義務承擔,擔保人承擔因本人不履行本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下稱合同)而發生違約事件時,在規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或者如果擔保文書上有此規定,亦可由擔保人選擇由其安排履行合同。

  3.償還款項擔保,系指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即擔保人)應貨物或勞務供應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請求,或按照另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根據本人(即指示人)的請求所發出的指示,向買方或發包人(即受益人)所作出的義務承擔。根據此項義務承擔,擔保人承擔因本人不按照本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條款和條件的規定償還款項而發生違約事件時,擔保人應就受益人預付或已付給本人但本人未予償還的一筆或幾筆款項,在規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

  第三條 擔保人對受益人的責任

  1.擔保人只按照擔保文書所規定的條款與條件和本規則對受益人承擔責任,其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擔保文書上所載明的金額。

  2.除擔保文書上另有規定外,擔保文書上所載的承擔責任的金額不得以合同的部分履行為理由而要求減少。

  3.擔保人只能主張以擔保文書上所規定的各項條款與條件為依據的抗辯,或本規則所允許的各項抗辯。

  第四條 提出請求的最后日期

  如果擔保文書對擔保人應當收到請求通知的最后日期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則此項最后日期(到期日)應當認為是:

  1.如系投標擔保,自出具擔保函之日起6個月;

  2.如系履行擔保,自合同規定的交貨或完工之日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6個月,或者自合同上規定的保修期限(保證期限)屆滿之日起1個月,但以該項保修期限已明示包括在履行擔保內為條件;

  3.如系償還款項擔保,自合同規定的交貨或完工之日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6個月。

  如到期日適逢非營業日,則該到期日應延展到下一個營業日。

  第五條 擔保的滿期

  1.如果擔保人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之前沒有收到請求通知,或者根據擔保所產生的任何請求已經得到解決,受益人的一切權利已全部得到滿足,則擔保即終止生效。

  2.盡管有第四條的規定,關于投標擔保:

  (1)于受益人與本人簽訂合同表示受益人接受本人的投標的時候,以及如果在書面合同中有此規定,或者如果沒有訂立合同但在投標書中有此規定,于本人提交履行保證書時,或者在不要求提交履行保證書的場合,則于本人簽署合同時,為本人出具的投標擔保即終止生效。

  (2)如果已由另一個投標人中標訂約,則不問該投標人是否已經滿足本條第2款(1)項的要求,投標擔保即終止生效。

  (3)當受益人明示宣布他無意訂立合同時,投標擔保亦終止生效。

  第六條 擔保文件的退回

  凡擔保文書按照其條款與條件或按照本規則已終止生效時,保留體現擔保內容的文書并不授與受益人以任何權利,該文書應毫無遲延地退回擔保人。

  第七條 對合同和擔保文書的修改

  1.投標擔保只對本人提交的原始投標書有效,對該投標書的任何修改都不適用,同時,如超過擔保文書規定的到期日或本規則規定的到期日,亦告無效,除非擔保人以書面、電報、電傳通知受益人;該項擔保仍然有效或到期日已予以延展。

  2.履行擔保或償還款項擔保得規定如對合同作了任何修改則擔保無效,或者規定應將此種修改通知擔保人以取得他的同意。如無這樣的規定,則擔保對于合同及其任何修改所明示規定的本人的各項債務都有效。但擔保對于超過擔保文書所規定的金額或對于起過擔保文書或本規則所規定的到期日都無效,除非擔保人以書面、電報或電傳通知受益人:金額已增加到規定的數額或到期日已予延展。

  3.擔保人對擔保文書的條款與條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須經受益人的同意,才能對受益人生效,同時須經本人或指示人的同意(視情況而定),才能分別對本人或指示人生效(視情況而定)。

  第八條 請求的提出

  1.擔保項下的請求權須以書面、電報或電傳提出,并應使擔保人最遲于擔保文書或本規則規定的到期日之前收到;

  2.擔保人在收到請求通知時,應無延遲地將該項請求以及所收到的書面材料通知本人或指示人;

  3.請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才應予滿足:

  (1)須按本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并收到;

  (2)必須附有擔保文書或本規則所規定的書面材料;

  (3)此項書面材料須于收到請求通知后在擔保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如果擔保文書沒有規定期限則應盡快提出。如系受益人自己的書面材料則最遲應在(擔保人)收到請求通知后6個月內提出。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擔保按照擔保文書或本規則的規定已終止生效,請求就不應當予以滿足。

  第九條 作為支持請求權之用的書面材料

  如果擔保文書沒有規定提交支付請求權的書面材料,或僅規定只須由受益人提出請求聲明,則益人應提出:

  1.如系投標擔保,受益人應提出聲明指出,本人的投標已被接受但后來本人卻不簽訂合同或不按投標書上的規定提供履行擔保,并應向本人發出一項表示同意下列事項的聲明:即聲明同意關于擔保合同項下所付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分,應由受益人支付給本人的請求權所引起的爭議,應由投標書上所規定的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或者如果沒有規定或未能協商同意使用其他辦法,則可由本人選擇按照國際商會仲裁院的規則或者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如系履行擔保或償還款項擔保,則受益人應提供法院的裁定或證明其請求有理的仲裁裁決,或者提出本人對此項請求及應支付的金額所表示的書面同意。

  第十條 準據法

  如果擔保文書沒有指出擔保應受哪一個國家的法律管轄,則以擔保人營業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對準據法。如果擔保人有兩個以上的營業所,則以出具擔保文書的分支機構所在地國家的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有關擔保所引起的一切爭議,可按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協議提交仲裁,仲裁按照國際商會仲裁院的規則或者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者按照擔保人與受益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仲裁規則辦理。

  2.如果將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涉及本人或指示人的權利義務的爭議提交仲裁,則本人或指示人有權參加仲裁程序。

  3.如果擔保人與受益人未能就仲裁或受某一特定法院管轄達成一致意見,則他們之間有關擔保所引起的一切爭議,只能由擔保人營業所所在地國家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或者如果擔保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所,則由主營業所所在地國家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或者由受益人選擇,由出具擔保文書的分支機構所在國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于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 篇5

  (一)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根據擔保財產的形式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1.人的擔保。

  人的擔保,又稱為信用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財產和信用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的擔保以保證為基本形式。此外,還有連帶債務、并存的債務承擔等特殊形式。保證,是指基于保證人的債權人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在我國現行法上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債務,是在多數債務人場合下,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現象;并存的債務承擔,也叫附加的債務承擔或者重疊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責任的`現象。新加入的債務人不是從債務人,其債務沒有補充性,因而無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直接向他主張債權,從而增加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2.物的擔保。

  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擔保債務履行而設定的擔保。也就是說,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作為清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并從中優先受清償,使其債權得以實現的擔保形式。物的擔保可分為不轉移所有的物的擔保和轉移所有權的物的擔保。前者即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優先權,為典型的物的擔保;后者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8]等,為非典型的物的擔保。

  3.金錢擔保。

  金錢擔保是否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類型,在學者中認識不一。由于金錢也是物,所以從本質上說,金錢擔保也可歸入物的擔保。[9]但金錢畢竟是一般等價物,是特殊的種類物,以金錢為標的物的擔保與以其他物為標的物的擔保有著重要區別。所以,在法律上金錢擔保作為一種不同于物的擔保的獨立的擔保方式。[10]所謂金錢擔保,是指以金錢為標的物的擔保,即在債務以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特定數額的金錢得喪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二)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根據擔保發生的依據,合同的擔保可以劃分為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1.約定擔保。

  約定擔保,又稱為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設立并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于約定擔保方式。

  2.法定擔保。

  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并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三)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才有區分意義,我國《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項目中,由于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愿意為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為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后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為擔保對象設立擔保是最為理想的辦法,這種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于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為《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后是質權。[15]至于實際采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于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四)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根據法律上規定的適用和類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劃分為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1.典型擔保。

  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擔保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據此,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都為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企業破產法》和《海商法》中規定的優先權,也為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

  2.非典型擔保。

  非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類型化,在實務中還不具有典型意義,但為學說、判例所承認的擔保方式。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都屬于非典型的合同擔保。

擔保合同 篇6

  _________(受益人):

  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戶,其結算保障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該單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你方簽署_________(合同或向_________工程投標)編號_________。我行已接收該單位委托,愿對該單位履行上述合同(投標書)商定的任務供給擔保。如該單位不實行合同,且不自動支付違約金,我行愿承當擔保義務,按合同的規定,代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我行擔保額度隨合同逐漸履行而相應遞減。

  除本保函固定條款中劃定的終止保函效率的前提外,當呈現下列情形時,擔保銀行也可撤銷本保函:_________。

  擔保銀行(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7

  債權人: XXXX有限公司

  保證人:XXXX(身份證:)

  XXXX (身份證:)

  債務人:XXXX有限公司

  鑒于

  債權人與債務人于20xx年XX月 XXX日簽訂《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為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愿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對債權人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保證人的保證擔保。經保證人、債權人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主合同

  保證人保證擔保的主合同為:《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

  第二條 保證范圍

  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當金本金、綜合費用、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其他應付款項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條 保證方式

  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 保證期間

  至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兩年。

  第五條 保證人的承諾

  保證人向債權人作出如下承諾,該承諾在本合同終止前持續有效:

  1、出具的所有財務報表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報表真實、客觀地表明了保證人的財務狀況;保證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簽名蓋章均真實、有效、完整、準確而無任何隱瞞。

  2、在實施承包、租賃經營、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及其它可能影響債權人權益的行為前,事先取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

  3、發生破產、歇業、被撤銷、被兼并等情形時,及時告知債權人。

  4、在本合同存續期間,債權人可以隨時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查詢保證人的信用信息。

  第六條 保證的獨立性

  本保證系獨立的、不可撤銷的、持續的擔保。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主合同無效、可撤銷而有所改變,也不因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任何變更自身經營或管理體制的行為而有所改變。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由債權人和保證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請債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八條 保證人的特別陳述

  1、依據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具有保證人資格,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并已收到并閱知所保證的主合同。

  2、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已得到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授權且不違反適用于保證人的法律、法規和和企業章程的規定。若保證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保證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和義務的履行。

  4、若保證人保證擔保的主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包括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利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以存在物的擔保而提出抗辯。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經債權人、保證人雙方蓋章后生效。

  債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擔保合同 篇8

  流動資金擔保借貸合同編號:xxxx

  縣鄉(鎮)合同編號:xxxxx

  經銀行縣支行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總額為 元。

  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并告知擔保人),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作擔保。

  第八、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貸款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份,借款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單位(擔保人)和公證機關各一份。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款雙方和擔保單位(或擔保人)各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貸款方借款方擔保 公證單位

  借款單位(人):貸款單位:(章)擔保單位(人):公證機關:

  (章)(章)

  負責人:xxx(章) 負責人:xxx(章) 負責人:xxx(章)

  財會人:xxx(章) 經辦人:xxx(章) 財會人:xxx(章) 公證機關

  負責人:xxx

  簽約日期:x年x月x日

擔保合同 篇9

  _________集團_________電信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擔保人_________,就被擔保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使用乙方個人住宅電話(業務登記單受理編號:_________)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同:

  一、擔保人自愿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電話所承擔交費義務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應為乙方的固定電話機主,并無欠費記錄的_________(地區)居民。

  三、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為:

  (一)甲方使用固定電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與甲方因割接改號、換號、移機、增加服務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對本合同予以變更等事由,擔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四、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務并交納全部費用后終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電話發生欠費,乙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支付,并將欠費計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費用中。若甲方和擔保人均不履行交費義務的,乙方有權對擔保人采取停機、撤機以及其他追繳措施。

  六、在擔保期間擔保人不得擅自單方撤銷擔保;擔保人若撤銷擔保,須與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營業廳交清費用并辦理撤機手續。

  七、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發生機主變更或撤機等業務變更時,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八、若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固定電話發生欠費,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九、擔保人承諾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寫個人資料真實無誤。如資料有誤,乙方有權對甲方的電話停機。

  十、本合同為前述編號的業務登記單及甲乙雙方簽訂《固定電話后付費業務服務協議》的從屬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擔保人、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擔保人填寫:

  擔保人資料

  姓 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發證日期_________ 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被擔保人資料

  姓 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發證日期_________ 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或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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