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专区|和领导一起三p娇妻|伊人久久大香线蕉aⅴ色|欧美视频网站|亚洲一区综合图区精品

擔保合同

時間:2021-02-27 10:08:50 擔保合同 我要投稿

【精選】擔保合同匯總八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擔保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選】擔保合同匯總八篇

擔保合同 篇1

  借款人(簡稱甲方):

  出借人(簡稱乙方):

  擔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借款合同,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借款內容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元整,(¥:)

  2、期限:共計個月,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3、月利率:,付息方式:月付息。

  4、計息時間:借款利息自借款發放之日起計算。

  5、甲方需嚴格按本合同簽訂日期準時還款,不得延期或續貸。

  第二條:還款方式

  1、合同到期后甲方應主動歸還借款本息。

  2、甲方提前還款,利息按實結算。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借款

  1、甲方發生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償債誠意的行為。

  2、甲方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歸還借款本息時,違約金為借款額的20%,逾期利息:按本合同約定利息二倍計算:延期付款應給付滯納金自應付之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五計算,逾期利息、延期違約金同時計算。

  2、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歸還借款本息時,應承擔乙方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3、甲方提供虛假的證明、擔保材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擔保方責任

  1、擔保人同時承諾直至該債務人本息及違約金償還完畢止。

  2、擔保范圍不僅包括前述內容,還包括逾期歸還本息而產生的其他損失。

  3、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出借人、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如一方違約引起糾紛,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與合同有關的附件,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擔保方:

  日期:

擔保合同 篇2

  甲方: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方”或“深大通”)

  法定代表人:高海波

  地址:深圳市華僑城東部工業區

  乙方:方正延中傳媒有限公司(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盧旸

  地址:上海市蓬萊路285弄4號

  鑒于:

  1、甲方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碼為000038。

  2、乙方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系甲方第一大股東。

  3、深大通擬實施股權分置改革,為支持甲方實施股改方案,乙方同意依照本協議約定承擔甲方共計28,867,380.24元人民幣(大寫:人民幣貳仟捌佰捌拾陸萬柒仟叁佰捌拾圓零貳角捌肆分)債務的擔保及清償責任。

  據此,甲、乙雙方在友好協商和自愿、誠信的基礎上,就乙方承擔甲方債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債務范圍、數額及清償

  1.1甲乙雙方確認,本條款項下甲方共計28,867,380.24元人民幣(大寫:人民幣貳仟捌佰捌拾陸萬柒仟叁佰捌拾圓零貳角捌肆分)的債務由乙方承擔連債務承擔及擔保協議帶責任擔保及清償責任,具體范圍及數額詳見附件《債務清單》。

  1.2甲方確認其對上述債務項下的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甲方同意,為配合乙方承擔本協議項下債務清償責任,本協議生效后三個工作日內,甲方負責在全國性公開發行報紙上發出債權登記通知公告,通知債權人在三個月內到甲方登記有效債權,并在債權人登記債權時就將債權轉讓給乙方事宜征得債權人同意。

  1.3乙方同意,在有關債權人不同意甲方將債權轉讓乙方并向甲方主張的清償有關債權的要求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日內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承擔清償責任。

  第二條權利、義務及保證

  2.1乙方保證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有權力和授權簽署、履行本協議并完成本協議所述的交易,具有承擔本協議項下有關債務清償的能力。

  2.2甲乙雙方保證,各自簽署、履行本協議不會導致:(1)違反其組織文件的條款;(2)抵觸或違反、觸犯其為一方當事人、對其有拘束力或對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任何協議或文件的任何條款或規定,或者構成該等協議或文件項下的違約;或(3)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2.3甲乙雙方保證,截至本協議簽訂日,不存在限制或禁止雙方簽署、履行本協議并完成本次交易,或經合理預期可能對其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能力或完成本次交易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2.4除深大通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確定的乙方相關權利義務外,就乙方承擔本協議項下債務的清償責任,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對價;乙方清償本協議項下部分或全部債務后,甲乙雙方不會因此發生任何債權債務關系,乙方無權要求甲方向其償還任何相應款項。

  2.5甲乙雙方保證盡力自行及配合對方獲得履行本協議所需的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核準、備案、登記、同意、許可文件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文件。

  2.6若深大通在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完畢后進行資產剝離,剝離資產應首先用于清償甲方所欠乙方指定的深大通債權人項下的債務。

  2.7本協議自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深大通就相關債務享有的全部抗辯權(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時效等抗辯理由)乙方均可享有。債務承擔及擔保協議第三條違約責任

  3.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或其保證、陳述與承諾存在虛假、披露不真實、不充分,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對造成守約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證監會等監管部門原因造成無法履行的原因除外。

  3.2如因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清償本協議項下甲方債務,則甲方有權依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主張權利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以足額彌補甲方因遭受有關債權人追索而遭受到的全部損失。

  第四條爭議解決

  4.1就本協議及其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本協議雙方應首先本著友好原則進行協商。

  4.2如在爭議發生后內5日內仍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保密條款

  本協議雙方對彼此之間提供的保密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面向除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方(聘請的中介機構除外)提供對方保密信息或在甲乙雙方未同意公開披露本協議前向除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方(聘請的中介機構除外)提供本協議內容,否則視為違約。

  第六條協議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6.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章之日起生效。

  6.2本協議一式四份份,雙方各執一份,其余用于有關報備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方式確認,本協議不得變更和轉讓。(以下無正文)

  (此頁為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方正延中傳媒之間《債務承擔及擔保協議》之簽字頁,無正文)

  甲方: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年月日

  乙方:方正延中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年月日

擔保合同 篇3

  擔保協議

  合同編號: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甲 方(擔保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基本賬戶開戶行: 賬 號:

  乙 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為保障乙方與債務方(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的債權,甲方愿意為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和期限

  1.1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在乙方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

  的債權,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范圍為 ,期限自 20xx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條、保證擔保的范圍

  2.1甲方保證擔保的范圍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

  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訊費、律師費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3.1甲方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主合同債務人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履

  行還款義務時,如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追償,甲方應立即向乙方清償主債權。

  3.2若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但不

  限于主合同債務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

  權利,要求甲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方對乙方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

  保的影響,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

  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棄、變更主合同債務人向其提

  供物的擔保、變更擔保的順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擔保項下的優先受償權益喪失

  或減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3.3若甲方為主合同項下部分債權提供擔保,主債權獲得任何部分清償并不

  相應減輕或免除甲方的擔保責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諾擔保的數額范圍內對主合同

  項下未償還得余額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

  4.1甲方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4.2前款所述“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包括主合同債務方分期清償債務的

  情況下,每一筆債務到期之日;還包括依主合同約定,債權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5.1甲方保證是依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合法單位,具有法律規定保證人

  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愿承擔并履行保證責任。

  5.2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甲方上

  級主管部門或甲方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取得所

  有必要的授權。

  5.3甲方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甲方及其資產有約束力的

  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甲方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

  甲方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并

  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5.6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擔保能力的其

  他任何方式的擔保。

  5.7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賃、托管、資產重組、

  債務重組、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或兼并)、分立、產權有償轉讓、合資(或

  合作)、減少注冊資本,或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或撤銷)、申請重整、和解

  和破產等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生變化的三十日以前,書面通知乙方,

  并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業整頓、被宣布關閉、

  被宣布解散(撤銷)、被申請重整、破產等自身體制和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或其他

  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經營、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發生后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

  方。

  5.10若甲方變更住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應在變更后七日內通知乙方。

  第六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6.1乙方有權隨時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及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財

  務報表及其他資料。

  6.2主合同債務方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主債權分次到期或

  債權方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為依約還款的,乙方均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約

  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

  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

  同被確認無效,則甲方對主合同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業承

  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九條、合同轉讓、變更與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移給第三方的,無須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0.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雙方選擇按下列方式解決: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2如雙方選擇的上述爭議解決方式與主合同選擇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選

  擇的爭議解決方式為準。

  第十一條 附則

  11.1本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

  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11.2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1.3本合同項下采用□方式進行選項時,在□內打√表示該條款適用,打

  ×表示該條款不適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責任的

  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

  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甲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4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為了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甲乙丙三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額:

  三、借款期限:______,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四、借款利息:自支用借款之日起,以轉入結算戶數額按月利率 ‰計算。

  五、還款方式:

  1.甲方可在借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金,利息按月清償。

  2.甲方可提前還款,但要全額支付利息。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不還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罰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

  2.甲方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償還全部款項及全額利息。

  七、擔保條款:

  1.丙方同意為乙方向甲方提供擔保。丙方擔保的主債權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元。

  2.擔保方式:連帶保證責任。

  3.擔保期限: 年。

  八、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消償后自動失效。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簽訂地: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5

  甲方(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丙方(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擔保協議: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

  乙方自愿為丙方(債務人)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賣業務中所產生的債務提供擔保。乙方擔保的債務為每批貨款到期時未付的貨款,在丙方支付甲方該批貨款后,擔保責任自動轉至下批未付貨款。

  二、擔保方式

  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即丙方在購銷合同(主合同)規定的貨款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丙方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乙方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擔保范圍

  乙方應當就丙方與甲方業務中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包括逾期未付貨款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甲方為實現該債權的費用支付等。

  四、擔保期間:甲方與丙方業務中未付貨款償還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其它約定

  1、擔保期間,如果甲方需要轉讓擔保債權或對購銷合同(主合同)進行概括轉讓(權利義務整體轉讓),應當及時通知乙方,乙方的擔保責任不因甲方的債權轉讓或部分轉讓或購銷合同概括轉讓而解除,乙方仍需對新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2、甲方與丙方在業務過程中,對購銷合同(主合同)數量、價款、合同履行期限(包括貨款的支付時間)等內容的變更,無論是否經過乙方同意,也不論是否減輕或加重乙方的擔保責任,乙方均應對變更后的購銷合同(主合同)產生的債權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承擔全部擔保責任。

  3、因本合同產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管轄地依據購銷合同(主合同)確定。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擔保合同 篇6

  編號: 縣 鄉(鎮) 合同編號

  經 銀行 縣支行 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 (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 貸款總額為 元。

  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并告知擔保人),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 作擔保。

  第八、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由擔保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貸款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單位(擔保人)和公證機關各一份。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款雙方和擔保單位(或擔保人)各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貸款方 借款方擔保

  借款單位(人): 貸款單位(人): 擔保單位(人)

  (章) (章): (章)

  負責人:(章) 負責人:(章) 負責人:(章)

  財會人:(章) 經辦人:(章) 財會人:(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7

  擔保合同能否獨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尤其是獨立擔保,即使擔保人聲明: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按照現行的擔保法理通說,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國內貿易中還未承認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擔保合同應當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對外貿易中,以及政府在世界銀行等提供的長期、低息貸款業務中的擔保,才能承認其獨立性,其他類型的擔保,均不能夠獨立存在。所以,如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約定,是無效的。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

  一、相關法律法規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對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

  1、擔保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

  2、“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違反物權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3、依然擔保法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是否屬于物權法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三、從一則案例看擔保合同中“獨立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為乙企業的債務向甲企業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于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不再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與甲企業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在國內擔保活動中,對其適用范圍應當予以限制,否則將給國內擔保法律制度帶來重大影響;三、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二認為,丙企業應當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基于這一規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另行約定。本案中甲企業與丙企業正是基于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自愿與甲企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之所以會產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該款前半句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系。后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么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系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系,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于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性得不到體現。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性的忽略。

  綜合考慮以上兩種解釋,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系,并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后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后者由于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轉變為圍繞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系“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后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合同的無效而無效,至于丙企業的責任,則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視丙企業有否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擔保合同規定了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不論丙企業有否過錯,均應依照此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換言之,此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不再適用。

  借款期限屆滿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張債權,乙公司以無力償還為由要求續訂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證合同向丙公司主張債權,丙公司以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系非法借貸、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經法院查明其注冊資金為80萬元,現有財產及到期債權50萬元)和丙公司連帶歸還200萬元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分歧] 在本案中,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后,保證合同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歸于無效。但在此種情況下,保證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法理上講,主合同的有效性作為從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先決條件。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從合同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如果乙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歸還本金,則損失由甲公司自行負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1條規定,“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依借款合同之主債務,丙公司依保證合同之從債務,應對甲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主合同無效時,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乙公司不能歸還的部分,應認定為甲公司的損失,而對該損失的產生,三方應負同等責任,故作為“保證人”的丙公司只應承擔該損失的三分之一。[評析] 保證作為我國《擔保法》規定的債權擔保制度的一種主要形式,在保障債的有效履行和債權人利益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現代社會各種交易和經濟往來的頻繁和復雜使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利益經常發生激烈沖突。本案中,從表面上看,甲、乙兩公司的借款法律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但依據我國《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由于甲公司并非金融機構,無權向乙公司出借資金,故其與乙公司之間的拆借資金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屬企業間非法借貸關系,該借款合同應當歸于無效。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從合同自然也自始無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證合同具有相對于主合同的.獨立性,當事人可以對主從合同的關系作出特殊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依然有效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具體到本案而言,雙方在保證合同中并沒有另行約定這種使保證合同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因此,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均屬無效。 當保證所擔保的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自不應受保證合同的約束,即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保證人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效果。相反,保證合同無效,只是不能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發生依據保證合同而產生的法律效力,此時如果保證人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卻可能產生其他法律后果。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在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對于甲公司不具有向其他企業出借資金的資格應當是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甲、乙兩公司仍簽訂借款合同,并由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在此情況下,三者在主觀上或出于故意或出于過失,對主合同或從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因此各方應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保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并非侵權責任。盡管二者在賠償這種責任承擔方式上有相似性,但仍相差甚遠。前者以賠償作為唯一責任方式,而后者則包括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方式。更重要的是,侵權責任系對人身、財產等絕對權的侵害,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存在,即使存在合同關系也不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基礎。而在無效保證合同的民事責任中,保證人與主合同的債權人之間存在著保證合同關系,盡管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但二者之間確因保證合同的簽訂而發生法律上的聯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給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所謂先契約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力、保護及保密等義務。我國民法學理論界普遍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合同法》第42條所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規定,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等規定,確立了我國現行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其理論依據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先契約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已由一般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轉變為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如果在締約之際,因一方當事人之過失而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或者違反先契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保證合同則是保證人接受債務人的委托(要求)向主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信用(信譽和資產)對債權人作出承諾而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這時就產生了當事人之間的先契約義務。這就要求保證人:(一)要具備保證合同主體所應具備的條件,有能力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能夠真正地承擔起保證責任;(二)保證人應對被保證人的資狀況,簽約情況以及實際履行能力等有關情況透徹了解;(三)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遵循誠實原則,盡到相應的通知、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如果保證人違反了這些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就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雖然,保證合同的主體只有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但保證合同的產生、內容與債務人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由此而產生了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者之間各不相同卻又密切關聯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當保證合同無效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已不僅僅局限于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而且延伸至保證合同與主債權債務關系,承擔主債權人因為保證合同無效而對主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外匯局的批準是否為對外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對外擔保與跨境擔保

  1、對外擔保

  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對外擔保,是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境內外資機構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償付義務時,由其履行償付義務的擔保。債務人可是境內機構,也可為境外機構。

  且境內企業只能為其在境內外設立的上述關聯企業提供擔保,不能為一個沒有任何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對外擔保。

  2、跨境擔保

  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規定,其將對外擔保更名為“跨境擔保”,并列明了具體分類,即內保外貸、外保內貸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同時規定境內個人可以作為擔保人辦理此項業務。

  外保內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形式。

  也就是說只要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擔保物權登記地的任意一方,分數境內外,就構成跨境擔保。

  且對于境內企業提供為境內外機構提供擔保無上述關聯關系的限制。

  二、不同類型的跨境擔保的登記制度

  內保外貸、外保內貸,應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不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

  三、登記的效力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27條的規定,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和備案情況以及本規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與《擔保法解釋》第六條關于對外擔保合同未經登記則無效的規定有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9條也規定,提供對外擔保的,需要到外

  匯管理局申請登記。

  但《擔保法解釋》、《外匯管理條例》的位階大于部門規章。

  若到訴訟階段,雙方可據此辯駁:

  支持擔保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從法律淵源與位階入手,法院判案只能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制度。

  支持擔保合同有效的當事人,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不違反國家利益、外匯管理秩序。擔保法解釋規定的初衷也是源于此。

  二、從實際操作上來講,雖然擔保法解釋及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對外擔保合同必須經過登記后才生效。但現實中,外匯局出臺了相關規章,已經取消了登記生效制度,并不再為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

擔保合同 篇8

  民間借款擔保合同范本

  借款人:

  擔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的 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條 還款方式:借款到期時一次性還清全部本金。

  第六條 如出現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

  2.擔保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信出現危機,有可能導致出借人無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 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追索權。

  第九條 擔保人

  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權并有權處分權的全部財產(含夫妻共同財產)擔保給出借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本合同項下擔保財產為:

  擔保人保證:所擔保的自有財產滿足擔保條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但保人所承擔的擔保為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條 擔保范圍

  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等)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出借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出借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并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等)

  3.擔保人因隱瞞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擔保或者已出租等情況,或故意隱瞞其自身在簽訂本合同時已經不具備擔保能力的,而給出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

  4.本合同項下的借條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自各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合同。

  借款人 (簽字、手印或蓋章)

  出借人 (簽字、手印或蓋章)

  擔保人 (簽字、手印或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精選】擔保合同匯總八篇】相關文章:

精選擔保合同匯總10篇08-24

精選擔保合同匯總五篇08-11

精選擔保合同匯總七篇09-18

【精選】擔保合同模板匯總六篇09-18

精選擔保合同模板匯總9篇09-15

精選擔保合同模板匯總7篇09-11

精選擔保合同匯總十篇08-29

精選擔保合同模板匯總10篇08-27

【精選】擔保合同范文匯總10篇10-19

精選擔保合同范文匯總八篇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