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合同范本
抵押合同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抵押人名稱:
住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戶金融機構: 帳號:
抵押人名稱:交通銀行 分(支)行
住所:
行長: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為確保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抵押給抵押權人(即主合同的貸款人,以下稱乙方)。該主合同的借款金額和幣種為(大寫)_________,期限為_____。經乙方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物。甲乙雙方遵照法律并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_________(詳見抵押財產清單、批準文件和有關所有權證明的有效證書)。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共作價(大寫)________整,按抵押率測算后實際抵押額為(大寫)________整。甲方以此為主合同中借款人(以下稱借款人)向乙方借用的借款本金(大寫)________整以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全部應付款項(以下稱應付款項)作擔保。
第三條 甲乙雙方將在________辦妥抵押物的登記手續。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將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物的放置地點在________。
甲方對所占管的抵押物應負妥善保護和管理的責任,不得毀損或滅失,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五條 如果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其行為。當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六條 甲方將在________辦妥抵押物的足額保險手續。保險單交乙方保管,并指定乙方為保險賠款的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上借款延期,且延期期限超過原投保期的,則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已辦理過保險的抵押物,要按照上述要求辦妥變更第一受益人和投保期限的手續。
當抵押物發生意外損失時,如借款人未償還到期應付款項,保險賠償金應首先用于償還到期應付款項;如借款人雖已清償已到期部分的應付款項,但尚未清償全部應付款項,保險賠償金可用于追加擔保,以此彌補損失的抵押物。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行使抵押權:
1.主合同規定的還款期已到(包括各期到期或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受清償的;
2.甲方或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3.甲方或借款人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未受清償的。
第八條 抵押權的行使:
抵押權的行使方式為乙方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乙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方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用于償還全部應付款項。貸款利息和其他費用計算至乙方實際收入款項之日。如果處置所得款項不足以償還全部應付款項時,乙方仍可繼續追索,不足部分應由借款人清償;如果處置所得款項在償清借款人全部應付款項后仍有余額,結余部分應退還甲方。
第九條 甲方陳述并保證:
1.甲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權、批準手續。
2.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不會違背甲方的章程或有關規定及其上級的指令。
3.本合同中所列抵押物系甲方合法擁有的,現時也未抵押給任何其他方。
4.甲方未經甲方同意,將不得以拆遷、出租、出售、轉讓、饋贈、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如需轉讓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應事先取得乙方的書面同意,但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本條僅適用于甲方為主合同當事人外的第三人)甲乙雙方除了必須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外,還須遵守下列約定:
1.在借款人全部應付款項清償之前,甲方不會行使由于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代位權。
2.甲方同意今后乙方與借款人變更主合同除了變更貸款金額、期限、用途、利率(指由乙方無故擅自超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調整范圍外)這四項主要條款,其他條款的變更無需再征得甲方的同意,也不影響甲方的擔保責任。
主合同中與貸款金額、期限有關的條款變更后,本合同項下擔保的貸款金額和期限相應調整,貸款利率按上述期限變更后的貸款利率執行。
3.當借款人發生分立、合并,實行股份制改造,或與外商合資(合作)等行為,則甲方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4.主合同變更后,乙方應在十天內向甲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
第十一條 若借款人已足額清償全部應付款項,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甲方。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4款中任何規定,對抵押物保管不善或擅自處置抵押物,乙方可以除了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物價值外,并向甲方收取相當于擔保總額___%的違約金。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1、2、3款,第十條第1、3款中任何規定,作出不真實陳述或違約,無論給乙方是否造成經濟損失,均要作出賠償。
3.乙方違反第十條第4款有關規定,應向甲方繳納違約金。
第十四條 甲方抵押給乙方的一切財產內容以本合同附件“抵押財產清單”為準。該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自辦妥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應付款項得以清償時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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