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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激勵方案

時間:2024-08-09 10:00:45 方案 我要投稿

員工持股激勵方案

  導語:公司推出員工持股期權計劃,目的是與員工分享利益,共謀發展,讓企業發展與員工個人的發展緊密結合,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分享的員工持股激勵方案,歡迎閱讀參考。

員工持股激勵方案

  員工持股激勵方案

  公司股權激勵員工持股三種方式比較 擬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員工持股的方式,增強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企業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員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員工直接持股、通過公司間接持股、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三種,示意圖如下:

  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對象、價格、數量、稅收等問題,本文主要討論不同持股方式的稅收及其優缺點,以供參考。

  一、員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稅收

  1、關于所得稅

  (1)限售股轉讓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稅費)。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因此,員工直接持股時,限售股轉讓所得稅為20%,如按核定征收,稅率為股權轉讓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紅利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 為百分之二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

  納稅所得額。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員工直接持股時,如果長期持股,在限售期內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10%,解禁后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5%。

  2、關于營業稅

  (1)限售股轉讓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轉讓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股息紅利營業稅

  營業稅的征收對象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股息紅利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3、員工直接持股稅收總結

  綜上所述,員工直接持股時:

  (1)限售股轉讓稅率為20%,如按核定征收,稅率為股權轉讓所得的20%*(1—15%),即17%。

  (2)如長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內分紅個人所得稅率10%,解禁后個人所得稅率5%。

  二、通過公司持股方式的稅收

  1、關于所得稅

  (1)限售股轉讓所得稅

  公司轉讓限售股時,公司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時,自然人股東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不考慮稅收優惠和稅收籌劃的前提下,稅率為1—(1—25%)(1—20%)=40%。如合理避稅,稅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轉讓金額都比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實際稅負比較困難。

  (2)股息紅利所得稅

  上市公司分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員工持股平臺公司從上市公司取得分紅時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員工持股平臺公司分紅時,自然人股東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關于營業稅

  (1)限售股轉讓營業稅

  所得稅 合伙企業不交所得稅,先分后稅;合伙人繳納企業或

  個人所得稅 “雙重稅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下面討論員工持股合伙企業的稅收問題。

  2、自然人作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1)限售股轉讓所得稅

  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91號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按此規定,合伙企業轉讓限售股時,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轉讓限售股時,對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部分地方對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統一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部分地區相關稅收政策如下:

  上海: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稅率為20%,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稅率為5%~35%超額累進稅率。《上海市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規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滬金融辦通【2008】3號》同時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應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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