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試點方案匯總8篇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扎實開展,往往需要預先制定好方案,方案是為某一行動所制定的具體行動實施辦法細則、步驟和安排等。方案應該怎么制定才好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試點方案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試點方案 篇1
第一條:為實現“市范圍參保面不低于30%”的目標,我市承保面須達到實際種植面積的50%,力爭80%。
第二條:試點采取“政策性保險,商業化運作”模式,即人保財險分公司與市財政3:7聯辦共保的方式,保費分賬,風險共擔。
第三條:試點險種和保額、費率的確定。試點所開辦險種在省保監局批準的全省統一的11個農業保險條款目錄中選擇,其中水稻、三麥、油菜為必保險種。保額:水稻200元/畝、三麥100元/畝、,油菜100元/畝、能繁母豬1000元/頭。費率:水稻5%、三麥6%、油菜5%、能繁母豬6%。
第四條:所有保險責任按相關險種條款規定執行。
第五條:所有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的農戶、種養大戶、農業企業、農業合作社、農場、農業園區等為參保對象,承擔財政補貼以外部分的保費(不高于保費的40%)繳付義務。政府鼓勵有條件的農村經濟組織代農民承擔部分或全部保費繳付義務。
第六條:財政補貼政策。市財政對政發[]126號文件中規定的試點險種或指定的'其他險種實行保費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保費的60%。對能繁母豬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商業保險制度,原則上財政補貼80%,飼養者負擔20%。市政府積極向省、市爭取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貼政策,并根據試點情況給予一定獎勵。
第七條:保費收取辦法。嚴格按照業務操作流程和財務管理辦法,統一由(區)財政所收取保費,并負責做好登記、造冊、開票、統計和匯總工作,所收取的保費及時存入農險專戶。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由市農險協調小組根據當年人保財險公司向農民承保出具的保險單和銀行解款單,向財政部門按險種提出書面申請。所有保費實行分賬管理,形成農險保費專戶。市財政專戶、人保財險市支公司賬戶分別留存70%、30%。
第八條:農險基金設立及管理。設立農業風險基金,基金來源為上年保費節余及存儲利息等。人保財險公司按規定提取準備金。農險風險基金單獨開戶、單獨立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基金本息滾存、逐年積累、以豐補歉。
第九條:由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人保財險市支公司)負責保險基金的管理,在農村合作銀行設立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運用農業保險基金參與股票買賣、期貨交易和各種借貸、擔保活動等。積累的農業保險基金,統一由市農業保險領導機構監管,并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保險監管部門監督。
國家免征農業保險營業稅。從年起,全市納入試點農業保險種支付賠款后節余部分申請免征所得稅,以利農險基金的積累。
第十條:理賠處理。保險賠款由市農險專戶資金、人保財險市支公司分別承擔賠付總額的70%和30%。不足部分運用歷年積累的農業保險基金,農險基金不足賠付時,由市政府、人保財險市支公司分別按70%、30%籌資賠付,并向省財政中請補助。在國家農險大災基金以及農險再保險機制建立后按政策規定或條款約定進行賠款攤回。市農險專戶在收到人保市分公司賠款通知書10個工作日內要確保向受災保戶支付賠款。
第十一條:開辦及經營費用。農業保險保費(含政府補貼、獎勵)的15%,用于開辦和推進費用以及所有經營費用,其中,人保財險市支公司按9%提取綜合費用(含前期宣傳、機構鋪設、設備設施、單證印刷、人力成本、交通費用、展業和理賠查勘費用等,不足部分自籌),6%用于政府有關部門的推動費用,以及(區)財政所的勞務費用。
第十二條:業務管理模式。建立以人保財險市支公司為基礎,以(區)財政所和協保員為依托的農業保險綜合隊伍。由人保財險市支公司負責起草業務、理賠、財務管理辦法和業務操作流程,經市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機構討論通過后執行。政府支持人保財險市支公司在(區)建設保險服務網點。
第十三條:各(區)農業保險領導或協調機構,做好本地農業保險的推進工作,并定期向市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農險經營情況,報送相關報表。
第十四條:從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保險公司聘請部分農業和保險專家,成立農業災害定損調解委員會,負責理賠爭議的裁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試點方案 篇2
學校是青少年社會化的重要場所,是青少年邁入社會前最重要的支持系統之一。青少年的智能是多元的,在校老師對于學生學業以外的支持需要雖有一定了解,但限于教學任務、教學時間、教學角色的影響,無法為每個學生提供多元化服務。相對忽視了青少年其他方面潛能的發展,以致很多無法在學業上冒尖的學生往往得不到學校、家庭甚至朋友的尊重,自身潛能也得不到很好的挖掘。他們為了表現和肯定自我,免不了把精力放在其他方面,有的甚至成為“問題青少年”,徘徊在犯罪的.邊緣。對此,社工可以提供一種生活體驗教育,與學校提供的正規教育相互配合,以達到發展學生多元智能的目的,從而讓更多的學生能在學校獲得成功感和效能感,減少走上歧途的機會。
青少年問題的產生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源于他們自身,而是由于其成長中所處的家庭、學校、社區等各個系統沒有很好地滿足其需求。對此,專業社工恰恰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以預防和減少我市未成年人及青少年犯罪為目標,借鑒發達國家對未成年人、青少年保護經驗和香港、上海、深圳等地的“駐校社工”的做法,進一步推動青少年服務工作,進而開展社工服務介入學校的工作。
【服務對象】
主要的服務對象是在校的學生、校內老師及學生家長,服務范圍涵蓋所有涉及學生有關的問題,包括身心成長問題、學校生活得適應問題、行為和情緒問題、人際關系處理、家庭問題、不良行為矯正等等。
【服務宗旨】
通過社工與校方及家長合作,協助學生面對求學成長過程中的問題,使他們在學業、社交、情緒、人格方面能有更健康的發展,加強學生、教師、學校、父母與社區的聯系。
【介入領域】
對個別學生的介入
對家庭的介入
對團體的介入
對班級的介入
對社區的介入
【服務方式】
(一)個案服務
協助處理學生面對因困難而引發不良行為以及情緒問題,包括面談輔導和電話輔導、書信輔導。并于有需要提供轉介服務予其他服務。
(二)小組輔導
通過小組工作、小組活動、講座、沙龍等形式,以協助學生、教師解決其在群體所遇到的共有問題。
學生輔導篇
輔導對象
輔導
內容
輔導目的
學生
自我認識
協助學生認識不良情緒對自己生活、學習所帶來的危害;尋找緩解和消除不良情緒方法,增強自己情緒的調控能力,做自己情緒的主人。
情緒管理
培養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消除自卑或自負心理,指導學生學習培養自信心的方法。
人際交往
通過開展各種小組活動,培養學生人際交往能力,提高學生之間的相互合作水平以及團隊精神。
意志力
學習動機
職業教育
輔導學生成功認識職業,適應社會環境,讓學生懂得自己本專業應具備的素質和能力。
危機干預
對遇到突發性公共事件的學生進行心理危機干預輔導,避免學生自傷或傷及他人,另外協助他恢復心理平衡與動力。
志愿者培訓
其他
教師輔導篇:
輔導對象
輔導內容
輔導目的
教師
情緒管理
壓力管理
溝通技巧
心理咨詢理論
心理咨詢技巧
心理危機防護和干預技巧
其他
(三)社區活動
組織學校學生志愿者、教師志愿者或家長志愿者開展各種有指導及教育意義的活動,讓學生們走進社區,體驗生活。
【工作規劃】
第一階段:
1、招聘和培訓學校社工
準社工培訓
邀請專業社工、民政局和一些高校的專家學者,針對學校情況的專門培訓
2、宣傳工作
第二階段:試點階段
X間學校,根據學校的特點和要求,提供適應的服務項目。
第三階段:
探索出一條具有珠海特色的學校社工之路。
試點方案 篇3
為深入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開展“救急難”試點工作方案》,解決群眾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發性、臨時性、緊迫性困難問題,充分發揮社會救助的整體功能,有效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的發生,結合我旗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基本情況
烏審旗位于鄂爾多斯市西南部、內蒙古自治區最南端,東南與陜西省榆林市接壤,是自治區南下北進的重要通道,享有自治區“南大門”的稱譽。全旗總面積11645平方公里,下轄6個蘇木鎮59個嘎查村;總人口13.33萬人,其中少數民族占30%。
20xx年全旗完成民生投入15.4億元,占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的54%。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牧民人均純收入分別達34005元和12824元。城鄉居民低保標準分別達每人每月560元和400元,城鎮低保保障2768人,發放保障金1452萬元,人均補差437元/月,達到保障標準的78%,其他補助621萬元;農村低保共保障6480人,發放保障金2488萬元,人均補助3840元/年,達到保障標準的80%,其他補助496萬元;五保集中、分散供養標準分別達到每人每年10000元和6000元,共保障332人,發放資金286萬元;發放城鄉醫療救助金136萬元,救助210人/次;發放臨時救助資金27萬元,救助490人次。此外,我旗還建立了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形成了較為完善城鄉社會救助保障體系,保障和改善民生能力不斷提升,經濟發展的普惠性不斷增強。
二、工作目標
以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為目標,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給予急難救助,在救助的范圍上做到全覆蓋、在救助的標準上立足托底線,堅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在救助程序上做到困難群眾救助有門、受助及時,在救助內容上拓展個性化、多樣化的服務,努力使困難群眾生存有尊嚴,生計有保障,生活有盼頭,保持追求幸福生活的信心,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的發生,確保社會和諧穩定,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
三、救助范圍
開展“救急難”工作,具體包括在本旗出現的所有需要急難救助的(含非本旗戶籍常住人口)的以下類型人員:
1、已納入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等其他專項社會救助范圍,但由于特殊原因(如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子女就學等)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2、因遭遇自然災害、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意外傷害,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家庭。
3、因患各種大病、重病,在扣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包括個別未繳納各類保險而患重特大疾病的家庭),直接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家庭。
4、在本旗范圍內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鄉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
四、工作任務
我旗開展“救急難”試點工作,重點實施“123”重點任務。
(一)設立一項基金
設立“救急難”公益基金,以旗委政府牽頭,動員、引導本地具有影響力的社會組織、駐地企業捐贈募集資金,動員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捐款,同時積極爭取旗財政、上級部門為基金注入資金,爭取建立資金較為充裕的“救急難”公益基金,為開展“救急難”工作建立資金保障。基金主要用于臨時救助以及醫療救助資金不足或不到位時,解決困難群眾急難救助。
(二)完善兩項重點制度
實施“救急難”工作,目標是托底線,救急難,因此要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明確臨時救助、醫療救助和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業救助的職責。重點完善臨時救助、醫療救助在“救急難”工作中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1、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在原《烏審旗城鄉困難家庭臨時救助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救助范圍,注重“全覆蓋”和“救重點”的統一,既要覆蓋所有遭遇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居民家庭,又要做到對低保等困難家庭的重點救助;進一步提高救助標準,立足“托底線”,與我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重點解決群眾基本生活燃眉之急;進一步簡化申請審批程序,注重“規范管理”與“方便快捷”統一,既要嚴格執行審核審批程序,又要突出救急救難的制度特點,縮短審批時限,增強救助實效。
2、完善醫療救助制度。進一步完善《烏審旗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方案》,在救助對象范圍上覆蓋所有貧困居民以及因病致貧居民;在就醫用藥范圍上適當放寬,用藥目錄、定點醫療機構等應與大病保險相一致,逐步取消就醫用藥限制;在救助程序上簡化結算程序,推進“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在制度銜接上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障、大病保險、商業保險等相關制度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制度合力。
(三)建立三項工作機制
——建立主動發現報告機制。以公安機關、蘇木鎮政府、嘎查村(社區)、社會組織、社工組織、志愿者服務團隊等與群眾聯系密切的工作機構為依托,充分發揮基層公安、蘇木鎮、嘎查村(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主動發現、及時救助,第一時間采取幫扶、疏導和干預措施,切實做到早發現、早救助。蘇木鎮開通社會救助熱線,暢通困難群眾申請救助和有關人員報告急難情況渠道。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在各蘇木鎮便民服務大廳設立“社會救助”窗口,專人負責社會救助申請受理或轉辦工作,受理工作具體分為即時辦結,限時辦理,即時辦理需要相關部門在接到救助申請后立即協同辦理,對轉辦事項加強部門配合,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工作目標和救助標準按新《臨時救助辦法》和《城鄉醫療救助方案》規定執行。
對急難求助資金需求大、超過規定標準的,對面臨急難問題有可能采取錯誤行為甚至極端行為的,蘇木鎮和旗縣民政部門在積極救助、及時干預的同時,要及時向政府上報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提出解決方案,明確支持條件,確保及時解決問題或采取必要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對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對象,應耐心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積極爭取同級黨委、政府完善制度安排,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
——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機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培育扶持優惠政策,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充分發揮專業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在“救急難”方面的優勢,為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推動社會救助由單獨物質救助向物質救助、精神慰籍、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等綜合救助服務轉變。
五、實施步驟
(一)組織動員階段(20xx年5月—6月)
旗政府成立“救急難”工作領導小組,細化各部門職責分工,形成政府主導,各部門齊抓共管,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切實可行實施方案,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安排部署“救急難”各項工作。
(二)完善制度階段(20xx年6月—7月)。
修訂完善現行《烏審旗城鄉困難家庭臨時救助辦法》、《烏審旗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方案》,根據我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按照救助范圍全覆蓋、救助標準托底線、救助程序方便快捷的要求,力求使方案設計達到“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要求。
(三)籌集資金階段(20xx年6月—8月)
爭取旗政府追加“救急難”資金預算,并爭取上級部門資金投入,為“救急難”工作開展提供資金保障。同時啟動“救急難”公益基金審批報批程序,成立基金籌委會和基金委員會,開展基金設立工作,廣開渠道為基金籌措資金。
(四)實施救助階段(20xx年9月)
根據試點工作方案,實施救助工作。通過基層工作人員和社會工作者,主動發現急難對象實施救助。開通社會救助熱線,在蘇木鎮政務大廳設立社會救助窗口,方便困難群眾求助。同時通過政府服務購買方式或者志愿服務的方式,對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彌補物質救助的不足,真正做到“送溫暖,送到家”。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成立以旗政府“一把手”任組長、分管副旗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救急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確保各項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二)加大財力保障
根據歷年來臨時救助、城鄉醫療救助支出情況,考慮到臨時救助范圍的進一步擴大,醫療救助封頂線的進一步提高及二次救助,用藥目錄的調整放寬等情況,爭取旗財政按照全旗人口每人10元的標準安排預算,并為“救急難”基金注入啟動基金。
(三)開發設置社工崗位
積極爭取旗委政府開發設置社會工作崗位,尤其在城鄉社區大力設置社會工作崗位,發揮社會工作者專業服務,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社會救助、就業服務、心理疏導、婚姻家庭服務、殘疾人服務、青少年服務等社會工作服務,逐步實現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社區全覆蓋。
(四)完善各項救助制度銜接機制
加快完善各項救助制度銜接機制,最低生活保障為城鄉特困人員供養解決基本生活問題;醫療、住房、教育等救助制度解決專項救助問題;臨時救助解決突發問題;社會力量幫助解決個性化突出問題。要加強部門配合,完善辦理、轉辦流程,努力形成社會救助分工協作、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良好局面。
(五)加強信息共享
加強民政系統內部業務信息共享,通過家庭收入核對平臺、優待撫恤、福利津貼等信息,為主動發現急難對象和準確判斷急難情形提供依據。加強與公安、衛生、教育、住建、人社、保險等與社會救助工作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在做好為各相關部門提供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基本信息的同時,及時了解掌握各類專項救助和慈善救助開展情況。
(六)建立督辦制度
建立“救急難”工作督查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追究范圍,落實發現、報告、受理、審核、審批或轉辦等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和工作要求,對各類“救急難”事項,特別是一些影響較大或帶有苗頭性的急難事項,加大督查督辦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配合有關部門給予嚴肅處理。
試點方案 篇4
鎮作為試點鄉鎮,依照《市農村公共服務運行維護機制建設試點實施方案》認真開展試點工作,現將運行情況簡要匯報如下:
一、運行基本情況
1、科目內的項目設置情況
(1)便民服務運行維護服務。涉及35個村,聘請運行管護人員35人,每人每月報酬400元。
(2)公共基礎設施運行維護。主要為已建成小農水設施維護,涉及14個村,聘請運行管護人員120人,每人每年報酬800元。
(3)環境衛生整治運行維護。涉及30個村,聘請運行管護人員157人,每人每月報酬450元。
2、亟需開展的項目設置情況
(1)村務監督委員會陣地建設。涉及35個村,每村每年500元。
(2)積存垃圾清理。涉及35個村,3000人以上的`村列支4000元,3000人以下的村列支3000元。
(3)道路設施管護。涉及17個村,以實際工作量,分別列支9000、8000、6000、5000、3000元等5個檔次。
(4)渠道清淤除障。涉及4個村,每村列支5000元。
以上兩個科目合計1408300元。
二、運行管理情況
1、鎮委、鎮政府成立公共運行服務專班,負責專項工作的實施、督導、考評,其中:城建辦負責環境衛生整治;組織辦負責便民綜合服務運行維護;農辦負責公共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積存垃圾清理、道路設施管護、渠道清淤除障;鎮紀委負責村務監督委員會陣地建設。
2、9月10日,召開專題會議,并印發了《鎮農村公共服務運行維護機制建設實施方案》。
3、9月15日與所有運行管護人員簽訂了各類服務項目承包合同,約定雙方責任。
4、加強日常管理。按照實施方案,開展定期巡查,認真填寫“巡查記錄,考核評分表,檢查記錄表及季度得分表”四表,依照得分,核定服務人員工資報酬,并按時劃撥。對連接三次考評不合格人員予以辭退。
三、資金使用與撥付情況
春節前,已撥付保潔員工資373800元,道路設施管護資金774909.5元,另撥保潔員工資83890元,張廟、大橋垃圾集中處理6萬元,垃圾板車購置178050元。共撥付資金128.22萬元。
試點方案 篇5
為貫徹落實20xx年全國交通工作會議精神,做好干線公路災害防治工程試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與主要任務
(一)工作目標
完成全國10個省(區)共24個試點路段的公路災害防治工程實施工作,提高試點路段的抗災能力、通行能力和行車安全水平。探索總結適合我國國情的公路災害防治工程技術措施和組織實施方法,為全面實施積累經驗。工程實施后的二級公路應能夠抵御50年一遇的洪水襲擊,三、四級公路應能夠經受25年一遇的洪水威脅。
(二)主要任務
結合近年來特別今年以來公路水毀、震毀的災害發生情況,依托路面大中修工程、危橋改造、公路災毀修復工程和安保工程實施工作,以增設和完善試點路段的災害防護設施為重點,推廣科研成果,采用成熟的工程措施,對公路邊坡、路基、橋梁構造物和排(防)水設施進行綜合處治,全面提高公路防災能力。具體包括:
1、全面系統的調查分析試點路段公路災害的成因,科學擬定合理的防治措施。
2、加強日常養護管理,完善、修復各類排導設施,及時檢修防洪設施,以預防和減小自然災害對公路設施的'損毀。
3、清理、疏通橋涵的泄洪通道,增設必要的調治導流設施,增強公路橋涵構造物的抗洪能力。
4、全面修復已損毀的擋墻、護坡、石籠、駁岸等公路防護設施。
5、整治或加固易發生崩塌、滑坡、滾石、沖蝕、沖刷、泥石流等災害損毀的公路上、下邊坡和路基。
6、順應洪水流勢,全面整治或完善試點路段的排水系統。
7、探索公路災害防治工程的處置技術,總結工程實施經驗,完善《干線公路災害防治試點工程技術指南(試行)》(附后)。
二、工作步驟
干線公路災害防治試點工程涉及因素多、技術要求高,而且多數實施路段位于地形條件復雜的山嶺重丘區,實施難度大。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按以下步驟,精心組織,周密籌劃,確保今年年底前完成試點工作。
(一)調查摸底。收集、分析試點路段發生災毀的歷史數據,查明災害發生的具體位置、類型、規模,摸清目前公路設施的抗災狀況。
(二)工程設計。根據調查摸底結果和試點工程的規模、復雜程度等,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對試點工程進行詳細設計,并對設計方案作充分論證。
(三)組織實施。組織施工單位按設計方案完成試點工程施工。
(四)總結驗收。災害防治試點工程完工后,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據相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并向部提交“災害防治工程試點工作技術總結報告”。部將根據情況組織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實施干線公路災害防治工程是交通部門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理念的重要舉措,對于提高我國公路網絡的通行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到精心組織、周密籌劃,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積極籌措落實配套資金。試點工作所需資金主要由有關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籌集,部給予適當補助。部補資金將納入安保工程的投資計劃下達各地。試點省(區)的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工程需要積極籌措落實配套資金,保證及時足額到位,為試點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三)精心設計,保證工程效果。公路災害成因復雜、影響因素多,整治工程技術難度大,試點省(區)應針對影響公路設施安全的主要災害采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進行專門設計。設計方案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并充分體現“安全、經濟、環保、和諧”的勘察設計新理念。
(四)嚴格管理,確保質量。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規范和加強工程管理。應采用招投標方式選擇施工單位,并建立和完善符合試點工程特點的質量監管體系,確保工程實施質量。
(五)加強技術支持,提高試點工程的技術水平。部已確定由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作為試點工作的技術依托單位,對試點工作進行跟蹤研究,提供技術咨詢。試點單位也要組織有關技術單位,結合工程實施和當地災害特點開展技術研究工作,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技術支持,提高試點工程技術水平。力爭做到完成一項試點工程,鍛煉一支隊伍,培養一批技術專家,提高和普及公路災害防治技術。
試點方案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3號),保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商業銀行直接出資作為主要股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募集和管理基金。試點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類型的基金。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負責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二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六條 申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材料,在試點期間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從商業銀行總體風險監管的角度,審查商業銀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并依法出具商業銀行可以對外投資的監管意見。
第七條 經中國銀監會出具同意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監管意見的商業銀行,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材料,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審批。
商業銀行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材料在試點期間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采取股權多元化方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條款外,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及股東資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十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法人分業”的原則,與其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制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僅以出資額對所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并通過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會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越過股東會、董事會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的正當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商業銀行脫離工資和勞動合同關系,不得相互兼職。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得用于購買其股東發行和承銷期內承銷的有價證券。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資支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擔任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以代理銷售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基金,但在代銷基金時,不得在銷售期安排、服務費率標準、參與基金產品開發等方面,提供優于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不得歧視其他代銷基金,不得有不正當銷售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不得以優于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實施細則,由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制定。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分別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種類,由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二十一條 中國銀監會對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制定相關風險監管指標計算標準,并實施并表監管。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實施監督管理,保證基金財產的合法運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依法進行備案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分別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材料,在試點期間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實施監管過程中,要及時相互通報有關信息,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收購基金管理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選定試點銀行,并根據試點情況和市場發展需要,共同商定試點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20日起施行。
試點方案 篇7
縣地稅局穩步推進 “兩評一樹”試點活動,采取六項措施促使評樹活動更加公開透明。
一是宣傳公開。
召開干部職工動員大會,制定活動方案,利用內外部網站等信息平臺,大力宣傳“兩評一樹”活動的目的、內容、方法步驟及具體要求,層層動員,廣泛發動,激發干部群眾參與熱情,營造濃厚的活動氛圍。
二是監督渠道公開。
緊緊圍繞評工作、評作風的內容,通過局長服務日、發放調查問卷、印制監督卡、召開特邀監察員座談會、設立意見箱、公開投訴電話、走訪服務對象等方式,廣泛征求群眾意見,深入查找群眾不滿意的問題,撰寫自查報告。
三是承諾公開。
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區別縣局班子、基層站所、機關科室和重點崗位人員,圍繞德、能、勤、績、廉以及創建“群眾滿意基層站所”活動標準和崗位風險等不同重點,深入開展自查自評,主動公開自查報告和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四是述職述德述廉公開。
由班子成員、中心所長、科室長撰寫述職述廉報告,公開向干部職工述職述德述廉,接受干部職工面對面的質詢。
五是群眾評議公開。
按照工作評價和作風評價,設計縣局班子、班子成員、基層站所、中層以上干部及重點崗位人員四種評議票樣,根據述職述德述廉情況,分層次進行民主評議,將評議結果進行公開。
六是整改措施公開。
結合自查自評、調查問卷、監督卡、民主評議所征求的意見建議和評議結果,認真梳理分類匯總,針對存在的問題,建立臺帳,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項目、整改措施、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限,明確職責分工,抓好整改全過程的公示化運行。
試點方案 篇8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和全國科技大會精神,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增強企業自主創新潛力,根據科學技術部、國務院國資委、中華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三部門)《關于印發“技術創新引導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xx]31號)的要求,決定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試點目標
作為“技術創新引導工程”的重點任務之一,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潛力為核心,探索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的有效模式和措施,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和支持,促進產學研緊密結合,構成各種類型具有示范性的創新型企業,引導更多企業走創新發展之路,為增強自主創新潛力、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建設創新型國家帶給支撐。
二、工作原則
(一)突出引導。突出政府的引導作用,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激發企業的創新活力,促進企業成為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和創新成果應用的主體,提高企業的持續創新潛力。
(二)注重集成。把扶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科技計劃、基地建設、人才培養以及試點推動等措施有效地集成起來,整合資源、構成合力,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支持。
(三)分類指導。選取不同類型的企業開展試點工作,根據各自特點探索具有針對性的支持措施和相應的評價辦法;區別不同地方狀況,指導其根據各自特點開展試點工作。分期分批推進試點和評估命名工作。
(四)重點推進。選取具有代表性的企業開展試點工作,進行重點引導和支持,發揮其對各類企業的`輻射和示范作用。試點工作重點支持企業加強技術創新,提升自主創新潛力。
三、選取條件
選取一批在技術創新、品牌創新、體制機制創新、經營管理創新、理念和文化創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業進行試點。試點企業要具備以下五個方面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用心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續創新潛力。在同類企業中,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較高,有健全的研發機構或與國內外大學、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在領先的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吸引和使用。
(三)具有行業帶動性和自主品牌。在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性或帶動潛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透過競爭發展,構成了企業獨特的品牌,并在市場中享有相當知名度。
(四)具有較強的盈利潛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企業近三年連續盈利,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具有創新發展戰略和文化。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努力營造并構成企業的創新文化,把技術創新和自主品牌創新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資料。
試點企業主要在國有骨干企業、轉制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主要依靠技術創新發展的企業中選取。國有骨干企業是指中央和地方國資委分別監管的企業;轉制院所是指中央和地方已實施企業化轉制的應用開發類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他企業主要是指除上述三類企業之外主要依靠技術創新發展的企業,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等等。在滿足上述五個方面要求的基礎上,各類企業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國有骨干企業。有明確的技術創新戰略并貫徹實施,主導產品具有明顯的國際競爭優勢,擁有國際或國內著名的自主品牌產品等。
———轉制院所。在轉制改革中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承擔國家和企業科研任務較多,自身科研投入較大,科研儀器設備條件比較先進,有較強的面向行業開展技術研發服務和推廣應用的潛力等。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5%以上,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專職科研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分別不低于30%和10%,創新產品及技術性收入占銷售收入的50%以上,具有較強的技術儲備潛力和發展后勁等。
———其他企業。具有自主創新成果;不斷創新企業發展的體制和機制;企業成長性強,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在行業技術發展中能夠發揮引領和帶動作用等。
三部門根據上述條件選取試點企業。各地方應參照上述條件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試點企業的選取條件。
四、支持措施
對三部門聯合確定的試點企業,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在以下方面有選取地給予支持:
(一)國家科技計劃給予重點支持。支持企業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對試點企業申報的科技計劃項目,優先予以立項支持;科技計劃中有產業化前景的項目,優先支持試點企業承擔。科技金融工作對試點企業給予重點支持。
(二)加大創新基地建設力度。支持有條件的試點企業獨立或聯合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建立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類)、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以及國際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
(三)支持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對試點企業管理人員的技術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培訓,組織對試點企業的標準化培訓,組織開展試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的人員交流與合作,支持試點企業培養國際化人才。
(四)支持企業加強標準和知識產權工作。支持試點企業成為技術標準制定的牽頭單位,并優先支持試點企業參與企業標準試點工作。支持試點企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自主品牌戰略等。
(五)強化業績考核對技術創新的導向。對國有試點企業,明確企業負責人對企業技術創新的領導職責,將企業技術創新投入和創新潛力建設作為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資料。
(六)加大對企業技術創新的表彰和獎勵。對成績個性突出且貼合條件的試點企業授予“全國五一勞動獎狀”。設立國家科技進步獎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加強對企業科技進步與創新的獎勵,對創新業績突出的試點企業給予優先獎勵。
各地方參照上述措施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應的支持措施,對本地區的試點企業給予支持。三部門對地方試點工作擇優給予支持,推動試點工作扎實開展。
五、組織實施
(一)中央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
1.選取確定試點企業。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和全國總工會首批共同選取100家企業進行試點:
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初選10家國有骨干企業;
科技部負責初選10家轉制院所;
科技部負責在地方科技部門推薦的基礎上初選80家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依靠技術創新發展的企業。各省、自治區科技廳、直轄市科委、計劃單列市科技局按照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各推薦2家企業,于20xx年4月30日前報科技部火炬中心。首批試點企業經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和全國總工會共同審議后于5月下旬確定。
2.試點企業上報試點方案。進入試點的各類企業要制定本企業的具體試點方案,明確試點任務、具體措施、工作進度以及年度目標。地方推薦的企業試點方案在報送企業名單時一并報送。試點方案經三部門聯席會議批準后實施。
(二)地方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商國資監管部門和工會組織等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
1.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各地方根據本《通知》制定本地區的試點工作方案,確定試點企業條件、試點資料和支持措施等。
2.選取確定試點企業。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商國資監管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本地區試點工作方案選取試點企業。各地方要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合理確定首批試點企業的數量,并兼顧不同行業和不同類型的企業。
3.組織開展試點工作。各地方于5月下旬將本地區的試點工作方案和試點企業名單一式三份報科技部備案,開展試點工作。
4.三部門加強對地方試點工作的指導。及時組織試點狀況的調研和交流,各地方在試點工作中遇到的狀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
(三)評估命名“創新型企業”。
在中央和地方開展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制定“創新型企業”的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辦法。組織開展對中央和地方兩級試點企業的評估工作,對其中貼合條件的企業,命名為“創新型企業”。研究制定支持創新型企業的政策措施。
創新型企業試點方案主要資料要求
試點企業應著重圍繞以下主要資料制定試點方案。
1.加強研發潛力建設。加強研發機構建設,增強技術研發潛力,提高成果產業化潛力,推進產學研合作,發起或參與技術標準制定。
2.加大研發投入力度。增加自身研發投入,用心承擔國家及行業科研任務,改善科研儀器設備及中試裝置,提高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重。
品友互動
3.培養創新人才隊伍。加強管理人員科技培訓、職工技能培訓。加強科技人員繼續教育。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聯合培養研究生。重視發揮職工技術協會的作用,不斷總結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操作法,善于發現人才、培養人才、提高職工創新意識。
4.推進創新基地開放共享。對于財政性資金支持建設的試點企業研發機構,建立和完善向行業和社會開放共享的機制,把面向行業和社會帶給服務,作為運行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5.完善創新戰略和管理制度。制定并實施企業科技創新戰略、知識產權戰略和自主品牌戰略等。建立并完善企業技術標準和質量保證體系。
6.完善創新機制政策。完善激勵創新的機制,推動技術要素參與分配,建立內部員工股權激勵機制,鼓勵職工開展技術革新、技術攻關、技術發明等創新活動,營造創新氛圍,建設創新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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