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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工最新情況調查報告

時間:2024-09-06 04:45:08 調查報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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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工最新情況調查報告

  農民工是中國工業化、城市化與農村人口非農化沒有同步發展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一個獨特的社會群體[1]。根據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2]的估算,2004年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數量為1.2億,加上在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全國農民工總數大約為2億多人,成為僅次于農民而多于城市工人的第二大勞動力群體。盡管農民工群體為城市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但一直受到不合理的待遇,存在各種問題,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弱勢群體”。為了解決農民工問題,政府在近幾年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文件規定、方針政策,設立了維護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生存狀況的組織和機構,加強了對農民工問題的治理。2006年3月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務院意見》),這是國務院首份關于農民工問題的綜合性文件!秶鴦赵阂庖姟穼⒔鉀Q農民工問題提升到“事關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的高度,明確了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比較全面地提出了解決農民工諸問題的思路、任務和具體措施。一年來,《國務院意見》的實施效果如何?農民工的生存狀況發生了哪些變化?產生這些變化的原因是什么?還有哪些問題需要解決?怎樣進一步解決這些問題?帶著這些問題,2007年2~3月,武漢大學農民工問題研究課題組在武漢、廣州、深圳、東莞和湖北省、河南省等部分農村進行了一次農民工最新情況的調查。調查共發放問卷1 000份,收回問卷812份,有效問卷765份,接受調查的農民工的就業地分布在19個省市、輸出地分布在28個省市,涉及農民工的各種問題81個。以期通過調查獲得的數據與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中的調查數據和《中國統計年鑒》、《中國勞動統計年鑒》中的相關數據以及武漢大學經濟研究所2005年的調查數據進行比較,分析農民工的生存狀況及其變化,以及導致這些變化的原因,對《國務院意見》的實施效果做出評價,并提出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和政策建議。

中國農民工最新情況調查報告

  1 農民工群體的基本狀況及其變化

  1.1 農民工的平均年齡略有增加,仍以青壯年為主

  在763個樣本中,平均年齡為33歲,其中16~25歲的占28.8%,26~30歲的占12.3%,31~40歲的占31.4%,41歲以上的占27.5%。與2004年相比[2],農民工的平均年齡提高了4歲,30歲以下的農民工比重下降了近20個百分點,而40歲以上的農民工比重增加了近12個百分點。從性別結構看,女性農民工的平均年齡低于男性。女性農民工的平均年齡為31歲,30歲以下的占53.8%;男性農民工的平均年齡為34歲,30歲以下的占38.5%。

  1.2 農民工的文化程度有所提高,但仍然偏低

  從文化程度看,2007年初,文盲/半文盲占3.3%,小學文化程度占16.6%,初中文化程度占59.6%,高中/中專文化程度占18.8%,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占0.7%。與2004年國家統計局農調隊的調查數據相比,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重由83%下降到80.5%,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重由17%上升到19.5%。農民工的文化程度雖然有所提高,但仍然偏低。在本次調查中,農民工的平均文化程度為8.7年,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仍高達80·5%。在對“阻礙你外出打工的主要原因”的回答中,16·4%的農民工認為“文化程度太低”是最主要的障礙,這在所有選項中是最高的。

  1.3 農民工從事的行業部門有所擴大,但仍以制造業、建筑業為主

  調查顯示,農民工的就業部門分布于國民經濟的幾乎所有部門,但是農民工的就業部門仍然比較集中。在720個樣本中,從事制造業和建筑業的農民工人數最多,分別占42.1%和36.7%,二者共占78.8%,其次依次是社會服務業占6.4%,批發零售業占4.4%,住宿餐飲業占3.8%,采礦業占2.2%,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占0.8%,其他行業占2.4%。與2004年國家統計局農調隊的調查數據相比,從事制造業和建筑業的農民工比重逐年上升,且上升幅度也逐年加大。從事制造業的農民工2002年占22%,2003年占25.2%,2004年占30.3%,2007年初達到42.1%;從事建筑業的農民工2002年占16.6%,2003年占16.8%,2004年占22.9%,2007年初達到36.7%。

  1.4 農民工家庭務工收入增加,經濟狀況得到改善,但大部分農民工認為他們在打工地的經濟地位仍然不高

  調查顯示,2007年初農民工家庭平均年收入18 588元,人均收入4 408元,其中人均務工收入3 314元,人均農業純收入1 094元,務工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76.7%。根據武漢大學經濟研究所2005年的調查,2004年,農民工家庭平均年收入16 065元,人均收入3 587元,其中人均務工收入2 681元,務工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74.9%。與2004年相比,農民工家庭務工收入有了較快的增長,在總收入中的比重進一步提高,成為農民工家庭收入增長的最重要的源泉。雖然,農民工家庭的經濟狀況得到改善,并有68·2%的農民工家庭的經濟情況在當地農村居于中等以上,但65.7%的農民工認為其家庭經濟狀況在打工地居于中下等以下,這種反差表明我國城鄉收入差距仍然較大。

  1.5 東部地區仍然是農民工的主要輸入地,但在中部地區就業的農民工數量增加,跨省、跨地區就業的農民工比重下降

  調查表明,中部和西部地區仍然是農民工的主要流出地,而東部地區仍然是主要的輸入地。在本次調查中,中西部地區輸出的農民工比例為71.4%,比2004年高出4.4個百分點;[2]57.9%的農民工在東部地區就業。雖然農民工的輸出輸入地基本格局沒有改變,但出現了兩個顯著的變化:一是農民工在中部地區就業的比重有所提高。2007年初在東部地區就業的農民工比重比2004年的70%下降了12個百分點,而在中部地區就業的農民工比重則較2004年的14%上升了13個百分點,達到27%。二是跨省、跨地區就業的農民工比重下降。2004年跨省和跨地區就業的農民工占全部外出農民工的50%和35%,2007年初,這一比重分別為48.6%和32.4%,分別下降了1.4和2.6個百分點。

  2 農民工生存狀況的積極變化和存在問題

  2.1 農民工的工資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但工資水平仍然明顯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2002-2004年,農民工月均工資由659元上升到780元,增長18.4%。而在2007年初,農民工月均工資超過1 300元,達到1 305元,比2004年增加了625元,增長80·1%,可見2004年以來,農民工工資增長速度加快。從各月均收入組看,2007年初月均800元以下的低收入組的農民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如月均收入在300~500元的農民工占2·9%,比2004年下降了14·9個百分點;月均收入在500~800元的農民工占15·6%,比2004年下降了21·4個百分點。月均800元以上的較高收入組的農民工的比重則大幅度增加,如月均收入在800~1 000元的農民工占32·0%,比2004年提高了15·6個百分點;月均收入在1 000~1 200元的農民工占13·1%,月均收入在1 200~1 500元的農民工占17·2%,1 500元以上的的農民工占19·2%,三者合計,即1 000元以上的農民工達到49·5%,比2004年提高了28·3個百分點。

  雖然農民工的工資水平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顯著低于全國職工的平均工資。農民工2007年初的月均工資僅相當于2005年11月全國職工月均工資的85·4%。此外,2007年初農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5 h,大大超過了城鎮職工的平均工作時間。如果按2005年城鎮職工每周工作47·8 h計算,則2007年初農民工小時工資僅為2005年全國職工小時工資的62·8%,農民工的相對工資水平就更低了(2005年的數據來源于《中國勞動統計年鑒》)。

  2.2 工資拖欠問題有所緩解,但一些行業和地區工資拖欠問題依然嚴峻

  在此次調查中,65·4%的被調查對象從未被拖欠過工資,18·8%的偶爾被拖欠過工資,15·8%的經常被拖欠工資,人均拖欠工資384元,而且大多數農民工通過與雇主協商等方式已經追回其中的85%。與武漢大學經濟研究所2005年的調查數據相比較,偶爾或經常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比重降低了13·7個百分點,人均拖欠工資也下降了近600元,追回的工資比例則上升了12·4個百分點。由此可見,近兩年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

  從行業和地區的工資拖欠情況看,工資拖欠的行業結構基本保持不變,而地區結構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在農民工就業比較集中的制造業、建筑業和服務業中,建筑業的工資拖欠問題仍然最為嚴重,制造業次之,服務業最好。在工資拖欠問題最為嚴重,政府集中治理力度最大的建筑業,工資拖欠的比重雖然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在本次調查中,經;蚺紶柋煌锨饭べY的農民工仍達到44·5%,比全國平均值高出9·7個百分點。在服務業,經;蚺紶柋煌锨饭べY的農民工占19·4%,比全國低15·2個百分點。從農民工輸入地的地區結構看,作為農民工最為集中的東部地區,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嚴重的地區,因而也一直是政府治理的重點地區。從本次調查的結果看,這種格局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西部地區已經超過東部成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最為嚴重的地區,東部地區則成為程度最輕的地區。在西部地區,經;蚺紶柋煌锨饭べY的農民工達到58·3%,比全國平均高出23·7個百分點;而在東部地區,經常或偶爾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比重比全國低2·9個百分點;中部地區的情況沒有發生大的變化,經常或偶爾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比重比全國高出2·3個百分點。

  2.3 政府提供的就業服務有所改善,但大部分農民工獲取工作信息和工作的途徑仍然以非正式途徑為主

  調查顯示,有17·4%的農民工在找工作的過程中使用過政府組織,7·0%的農民工在找工作的過程中使用過職業介紹機構,而這一比例在2004年分別為1·9%和12·6%,兩者合計共提高了9·9個百分點。表明農民工就業的組織化程度有所提高,政府提供的就業服務有所改善。但是農民工的非正式信息渠道和就業途徑仍然居于主導地位。2007年初,75·6%的農民工在找工作的過程中沒有使用過政府組織和職業介紹機構,85·4%的農民工在找工作的過程中使用過親戚、熟人和老鄉等個人關系,82·3%的農民工獲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依靠親朋好友等個人關系,只有4·2%的農民工獲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通過職業介紹機構和政府組織,5·8%的農民工則是將街上張貼的招工廣告作為獲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而上述對農民工找到工作最有幫助的信息渠道與農民工獲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基本上一致。由于缺乏親朋好友等個人關系的幫助和政府與職業介紹機構的依靠,仍有11·6%的農民工認為找工作遇到的最大困難是沒有就業信息和沒有人幫助。

  調查顯示,使用親戚、熟人和老鄉等個人關系找到工作的時間,81·6%的是在1周以內,11·7%的是在1個月內,6·6%的是在1個月以上,而未使用過親戚、熟人和老鄉等個人關系找到工作的時間,這一比例分別為70·4%、17·6%和12·0%。雖然在找工作的過程中,使用親戚、熟人和老鄉等個人關系比不使用個人關系能夠更快地找到工作,但是通過政府組織、職業介紹機構、報紙電視等媒體以及人才市場等正式渠道獲取工作信息或找到工作的農民工的平均工資,要高于通過親朋好友等個人關系和街上張貼的招工廣告等非正式渠道獲取工作信息或找到工作的農民工。在本次調查中,前者的月均工資為1 348元,后者的月均工資為1 267元,前者比后者高出81元。國家統計局農調隊的調查數據也顯示了類似的結論[2]。那么以提高收入和生活水平為打工主要目的農民工,在找工作的過程中,為什么不愿意選擇能夠給他們帶來較高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政府組織或職業介紹機構呢?主要原因是相關組織機構宣傳、服務的不到位以及這兩種方式本身的不規范、不完善,導致農民工不得已而選擇其他的非正式途徑。在本次調查中,6·8%的農民工認為以上兩種途徑費用太高,26·6%的農民工對以上兩種途徑缺乏信任,害怕被騙,13·0%的農民工仍然不知道利用以上兩種途徑,53·6%是由于有了親朋好友等個人關系的介紹等原因而放棄使用以上兩種途徑。

  2.4 農民工超時加班現象依然嚴重,大部分農民工享受不到法定休息日

  調查顯示,2007年初農民工的勞動時間,每周平均6·5天,每天平均10·0 h,比2005年3月的每周平均6·6天和每天平均10·01 h略有下降,但大大高于城鎮職工的平均勞動時間。在這種情況下,超時加班就成為農民工工作的常態。60·9%的農民工表示他們要經常加班,54·1%的農民工表示在節假日不能得到休息。由于大部分農民工是在制造業和建筑業就業,很多工種崗位具有勞動強度大、危險性高的特點,超時加班工作嚴重損害了農民工的身心健康。雖然農民工要經常加班,以犧牲健康權和休息權為代價,但是很多農民工卻得不到應有的補償。在經常加班的農民工中,有40·6%的沒有加班費。在節假日的加班中,更有60·1%的沒有加班費。

  2.5 雖然農民工對企業和工種崗位的滿意度較高,但農民工的社會滿意度較低

  2007年初,農民工對目前打工的企業和工種崗位的評價較好,滿意度較高。在農民工對打工單位的評價中,對打工單位“很滿意”的占5·2%,“較滿意”的占25·3%,“一般”的占52·5%,“不滿意”和“很不滿意”的僅占14·6%和2·4%。農民工對目前的工種崗位感到“很理想”的占5·4%,“較好”的占29·7%,“一般”的占49·5%,“較差”和“很差”的僅占12·8%和2·6%。與2005年相比,農民工對企業和工種崗位的滿意度都有所提高。從社會地位方面看,65·7%的農民工認為其家庭經濟狀況在打工地居于中下等以下,47·6%的農民工認為他們的社會地位一般,20·3%的被訪者感覺社會地位不高,個人尊嚴方面曾經受到過傷害,9·6%的農民工擔心受城里人的歧視。

  2.6 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障的意愿和實際參保率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許多制約因素

  與2005年相比,2007年初,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障的意愿和實際參保率均有所提高。2007年初,有66·5%的農民工表示愿意參加社會保障,比2005年的參保意愿提高了11·5個百分點;實際參加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農民工分別占總人數的26·2%,8·0%,13·0%和4·8%,比2005年分別提高了19·8,6·2,11·2和4·1個百分點。說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程度依然很低,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障的意愿和實際參保率都有待提高。

  2.7 盡管大部分農民工愿意市民化,但他們融入城市仍存在很大的障礙和困難

  只有農民工真正融入城市,農村勞動力的轉移過程才算完成,只有盡可能多的農民工成為市民,城市化滯后于工業化的格局才能改變,農民工問題才能最終消失,“三農”問題也才有可能得到解決。從目前的情況看,雖然大部分農民工愿意脫離農村、實現市民化,而且這種愿望還在增強,但是他們融入城市仍存在很大障礙和困難。在接受調查的757位農民工中,在條件或政策許可的情況下,67·8%的希望脫離農村,成為真正的市民,這一比例比2005年提高了13·3個百分點;不希望脫離農村,成為市民的農民工僅占32·2%。農民工希望成為市民的原因主要是城鄉在收入和生活水平、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以及社會地位上的巨大差距。調查顯示,在農民工希望成為市民的最主要的原因中,排在前四位的依次是“城里人收入高,生活更好”、“孩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農民負擔太重”、“農民社會地位太低”,分別占33·7%,21·0%,13·9%,10·6%(見表1)。農民工不希望成為市民的原因主要來自城市的工作、生活壓力和風險。農民工不希望成為城里人的原因中排在前四位的依次是“城市壓力大,不如農村生活舒適”、“城市就業風險大,害怕失業后生活沒有保障”、“城市房價太高,買不起住房”、“城市生活費用太高”,分別占22·7%,21·9%,14·6%,11·2%(見表2)。

  盡管大部分農民工希望脫離農村,但他們中的絕大多數并沒有成為真正的市民。在694個樣本中,87·0%的農民工認為還沒有成為市民,5·8%的農民工不清楚自己是否已經成為市民,只有7·2%的農民工認為已經成為市民政策性因素是阻礙農民工成為市民的最主要原因。在沒有成為市民的農民工中,25·6%的認為是政策原因造成的,只有11·3%的是不愿意成為市民。此外,雖然有63·1%農民工的認為是自身還不具備成為市民的條件,但這并不是說這部分農民工真的不能在城市生活下去,而是恰恰反映了在目前的管理體制下,政府對農民工成為市民的條件要求過高,從而農民工也按照政府的標準來審視自身的條件。在農民工認為成為市民的最主要標志中,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有一份比較穩定的工作和較高的收入”、“取得了城市戶口”和“在城市購買了住房”,分別占37·9%,25·6%和17·7%。這些成為市民的標志或條件本身就是由現行的管理體制和政策設置的,在現行的管理體制和政策背景下,農民工確實很難具備這些條件。在影響農民工成為市民的因素中,92·3%的農民工認為最主要的因素是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城市過高的房價,還有6·6%的農民工認為是農村土地制度。

  3 農民工新情況的原因分析

  以上農民工新情況的分析表明,農民工的狀況得到效的改善,特別是工資收入有了明顯的提高,拖欠問題所緩解,政府給農民工提供的服務有所加強,農民工的會保障實際參保率有所提高,但是農民工收入低、社會障參保率低、處境困難等基本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尤其是農民工比較強烈的市民化愿望還遠遠沒有實現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的來說,首先是政策效應和制度因素,還包括中國經濟發展新階段的特點、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的變化、農民工問題解決的長期性和復雜性等。

  農民工的狀況之所以在短短的一年時間內就得到有效的改善,主要原因在于農民工問題引起社會和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國務院意見》的貫徹,顯現出明顯的政策效應。而農民工問題之所以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尤其是農民工比較強烈的市民化愿望還遠遠沒有實現,主要原因也在于制度的缺陷和政策效應的不足,畢竟《國務院意見》的貫徹還只有1年的時間,許多政策措施還有待進一步落實,政策效應必然有限。農民工市民化的進程緩慢,主要是由于目前還存在的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和城鄉土地制度的缺陷。

  農民工新情況的出現,除了制度和政策原因之外,還因為其它許多因素的作用。由于中國正處于工業化和城市化加速發展的時期,制造業、建筑業、基礎設施建設提供的就業崗位更多,因此制造業和建筑業的農民工比重逐年上升,且上升幅度也逐年加大。由于中部崛起戰略、西部大開發戰略、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實施,全國各地特別是城市經濟都加快發展,都增加了對勞動力的需求,再加上在本地就近打工,成本更低,困難更少,所以東部地區雖然仍是農民工的主要輸入地,但在中部地區就業的農民工數量大幅度增加,跨省、跨地區就業的農民工比重也有所下降。由于勞動力素質、教育事業發展的周期較長,所以農民工受教育的程度短期內難以改變,文化程度短期內也難以有較大的提高。農民工超時加班現象嚴重,大部分農民工享受不到法定休息日,則是勞動力供過于求、農民工素質不高、就業制度不完善、勞動法沒有得到有效遵守、農民工社會地位低下、享受不到市民待遇、遭歧視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障的意愿實際參保率不高,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從農民工方面看,工作不穩定、就業流動性大、收入也不高是農民工不愿意參加社會保障的最主要原因。從企業方面看,大部分農民工是在個體、民營企業就業,這些企業為降低成本,增加利潤,主觀上也不愿意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地方政府方面看,他們主要是擔心強制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會降低本地企業的競爭力和影響本地的投資環境。

  4 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對策建議

  4·1 落實各項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政策

  《國務院若干意見》一年的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有效的,現在的關鍵是要進一步落實各項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政策。根據上述對農民工新情況的調查研究,我們認為特別要注意采取以下具體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堅決貫徹落實勞動法,真正糾正對農民工的歧視;整頓和完善政府的就業組織和社會職業介紹機構,強化對農民工的就業信息和培訓服務,保證農民工就業的正式渠道的廉潔高效,盡可能使其成為農民工就業的主導途徑;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首先下決心建立強制性的、規范的、適合農民工特點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然后再逐步納入全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

  4·2 最終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根本途徑

  在進一步落實各項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政策的同時,還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加大相關投入,逐步消除農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障礙和資金困難,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問題。

  農民工和“民工潮”是中國經濟轉型過程中出現的特有現象,最終必然消失。農民工和“民工潮”既是經濟市場化改革、經濟發展戰略和增長方式轉變及經濟結構調整的產物,也是經濟體制轉軌、發展戰略和增長方式轉變及結構轉換都還沒有完成的結果。農民工和“民工潮”雖然有其產生的必然性和較大的積極作用,但把二、三產業的勞動者區分為城市職工與農民工兩種,畢竟是不正常、不合理的現象;農民工潮水般在城鄉之間大規模流動,畢竟還是一種非常規的成本過高、問題過多、副作用過大的鄉城人口流動。農民工問題和“民工潮”現象最終必將消失。

  那么,農民工問題如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民工潮”現象怎樣才能最終消失呢?我們認為,城市化是農民工問題最終解決、“民工潮”消失的根本途徑。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關鍵、要害,就是要想辦法逐步使大部分農民工市民化,也成為城市職工。因為,只有城市化水平大幅度提高,農民工“進廠又進城,離土又離鄉”,落后的二元經濟才能真正轉變成一元現代化經濟,“候鳥”式的農民工才能成為永久性的城市職工,農民工才能變成市民,春節一般也不需要回農村過年,也就不存在農民工及各種歧視和損害農民工利益的問題,“民工潮”及其帶來的春運緊張也就自然消失。

  除了通過制度創新,消除農民工市民化的各種制度障礙,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制度保證之外,農民工市民化還有一個需要有效解決的困難問題,即農民工市民化的巨大成本應該由誰來承擔。我國提出2020年將要基本實現工業化和城市化,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4],2001-2006年中國城市化率每年平均提高1·3%,如果按照這個城市化水平提高的速度計算,2020年中國城市化率將達到60%左右,據測算2020年中國總人口將達到14·5億左右,城市總人口則將上升到8·7億,2006年城市總人口是5·77億,到2020年城市人口將增加近3億,假定其中2億是農民工及其子女。按照中國科學院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組的測算(中國城市化的成本分析.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2005cxfz/815976.),每轉變一個農民成為城市居民需支付社會總成本約2·5萬元,2億農民工及其子女市民化,需要支付社會總成本約5萬億元,按14年計算,每年需要支付社會總成本約3千多億元。誰來支付這個成本?肯定主要不能直接由農民工支付,因為農民工的收入已經很低,既無力支付,也不合理。當然,也不能由城市居民承擔。我們認為,農民工市民化的社會成本,除了雇傭農民工的企業和農民工自身要支付一部分之外,主要應該由各級政府支付,現在政府應該有這個財力(2006年全國財政收入39 343·62億元,比2005年增加7 694·33億元)。而且,政府支付只是名義上的,實際上是由農民工間接支付的。因為,政府在這方面支付的資金,可以主要來源于由農民工創造的價值轉化而來的利潤和稅收。每年每個農民工只創造3 000元利潤和稅收,1·2億農民工就有3 600億元,足夠支付農民工市民化的社會成本。事實上,每年每個農民工創造的利潤和稅收,遠遠不止3 000元。所以說,農民工市民化的社會成本實際上主要是由農民工自己支付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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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M].北京:中國言實出版社, 2006, 3 ~ 4, 73.

  [3]國家統計局.中國勞動統計年鑒(2006)[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6.

  [4]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01-2006) [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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