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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報告案例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20xx年7月11日,九州建筑公司第一項目部在建設過程中,因上架工人違規操作造成1人受傷。由公司人事部組織專人對事故進行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單位是九州建筑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樓區徐州路,是私有制生產經營形式,規模150到200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7月11日下午4:50,第一項目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層北區作業,因作業需要,在移動腳手架的過程中,因工人違規操作且腳手架下部建渣堆積,造成腳手架重心不穩,發生腳手架倒塌事故,致使工人李大三手臂挫傷。
三、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
1、事故發生后,第一項目部門經理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并將受傷工人送至醫院急救,同時對事故發生經過進行了解,并及時向公司領導、人事部進行報告,并等待進一步的指示。
2、善后處理。事故發生后,由公司領導主持召開公司內部所有在建項目安全協調會,對受傷工人安置工作進行落實。對今后在建項目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如下安排:
(1)在建項目每周必須進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強工人安全意識。
(2)在建項目至少配備一名安全員進行現場巡視。
(3)工人進行有較大危險源的施工作業時,必須有專人進行旁站安全管理。
(4)各在建項目需進一步加強獎懲制度的管理力度。
(5)對發生事故的項目,項目經理必須做出書面檢討。
四、事故傷亡人數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該事故中一個工人李大三手臂挫傷,并沒有人員的死亡。
初步估計這次的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為3000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違規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工人安全意識較薄弱。
2、事故的間接原因:現場管理人員監管力度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無現場專職安全監管人員。
六、事故的性質
經公司人事部調查及分析認定,該是事故是違規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
七、事故責任劃分
1、事故直接責任人——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在移動腳手架作業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按要求移動腳手架,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
2、事故主要責任人——公司現場負責人
公司現場負責人,沒有履行好在建項目安全管理職責,進行安全教育,加強工人安全意識,造成人員受傷,屬失職。公司現場負責人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八、整改措施
該事故發生后,公司內部高度重視,舉一反三,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在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專項整治,做到防微杜漸,以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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