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申請書和辭職通知書的區別
員工在決定離開公司時,常常會按照人力資源部門的要求,寫出辭職報告,有的寫成辭職申請書,有的寫成辭職通知書,兩者之間有什么區別嗎?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通知書的區別1
辭職申請書里常含有“望批準”、“請領導批準”、“申請批準”這一類字眼,從實質上看,這是員工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對于這種辭職報告,公司是否批準就成為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公司可以批準,也可以不批準。如果不批準的,雙方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辭職通知書里寫明辭職的時間、原因,從實質上看,這是員工通知公司即將離職的文件,對于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準都沒有法律效力,在此辭職通知送達公司三十天后,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日。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有些用人單位在收到員工辭職通知書后,以未經批準為由,一直阻擾員工辭職,實質上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
因此,在公司收到員工的離職報告時,要分辨清楚員工提交的離職文件到底是辭職通知書還是辭職申請書。同時在公司規章制度中必須規定:口頭辭職、電子郵件辭職、手機短信辭職等行為無效,必須按公司規定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信。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通知書的區別2
離職申請書
離職申請書是勞動者將自己想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想法向用人單位提出報告或申請,以期用人單位作出批準答復的'書面形式。
此申請書往往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表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愿;二是單純的辭去職務(董事長、總經理、部門負責人等職務),并非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勞動關系依然存在。
離職申請書中常包括“特此申請”、“望批準”、“請領導批準”、“申請辭職”、“特此報告”等包含請求色彩的文字。對于該類離職申請書,用人單位可以批準,也可以不批準。
如不批準,雙方就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就不能走,還要在原職務、原崗位繼續工作。
遞交離職申請書后能反悔嗎?
員工在向企業遞交了離職申請書后反悔的,至少應考慮以下兩點進行有效撤回:
一、在公司對其離職申請確認之前向公司發送離職撤回申請書;
二、應采用書面形式發送撤回申請,包括但不限于郵寄、郵件、傳真、微信、QQ等,并按相應的證據留存方法保留撤回及送達證據。
員工撤回離職申請的目的是可能是基于想繼續留在公司工作,還可能是基于想爭取經濟利益,如果員工主動離職,公司有權不予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因此HR收到員工的離職申請書,應該及時批復。
離職通知書
離職通知書是勞動者將自己想辭職的想法通知用人單位,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的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審核離職通知書,用人單位需注意哪幾點?
審核離職通知書,HR一定要注意這3點:
一是員工簽名不能打印,要手寫;
二是簽名要當面簽名,以免出現代簽名的情況;
三是離職原因,特別注意的是一定要讓勞動者寫離職原因,如果什么都沒有寫,會存在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因此,離職通知書上的離職原因,HR一定要注意,不能以“個人原因”籠統帶過。一定要寫明因為個人什么原因,以防別有用心的人反手一個訴訟。比如勞動者把個人原因延伸為“因為企業不交社保,個人無法接受”這種個人原因,起訴企業,申請違法解除賠償,企業是需要承擔違法解除責任的。
二者的區別
離職申請系請求權:
在離職申請的情況下,在期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實際上是勞動者在行使請求權,請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則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仍然存在。
注意: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如前文所述,僅僅是單純的辭去職務(董事長、總經理、部門負責人等職務),用人單位同意的話,則履行一下相關的程序即可,不同意的話那就繼續擔任該職務。
離職通知系形成權:
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則辭職通知到達用人單位30日,即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是否批準,30天后勞動合同關系不再存續。因為解除權系形成權,一方作出即產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期滿即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規定,則辭職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需用人單位同意,至于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僅影響經濟補償金是否支付,不影響勞動合同的解除。
關于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則解除時間的權利轉接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隨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支付其實際工作日的工資即可。30天是給用人單位另行想辦法調崗、招人填補該勞動者的崗位空缺,假如用人單位認為不需要,則可以隨時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在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書面通知中,提出工作到某日,那么會存在以下情形:
某日若在30天內,則用人單位應當允許勞動者工作到某日,這是留給勞動者的時間,且符合法律規定;假如用人單位不同意,則工資應當支付到某日,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單位。某日若在30天之外,則超過30天的無效,用人單位在30天已滿即可明確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如果30天后勞動者繼續工作,用人單位也沒有給勞動者辦理解除手續,則雙方重新建立新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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