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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發包情況調查

時間:2022-04-15 12:55:44 報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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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發包情況調查

  根據縣委、縣政府領導的指示,縣村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下發通知,要求各鄉鎮村務公開領導小組組織人員對本鄉鎮農村集體土地發包情況進行專題調研。同時,由縣民政局組成農村集體土地發包情況專題調研組,于20__年9月18—28日對全縣各鄉鎮的農村集體土地發包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組召開了6個座談會,聽取了各鄉鎮村務公開領導小組的匯報,對鄉鎮部分干部、村(居)委會、村民代表、普通群眾進行了調查,走訪了村小組的20戶村民,并查閱了資料和檔案,初步掌握了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發包的基本情況,并對我縣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發包的各種形式和今后工作思路進行了一些思考。

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發包情況調查

  一、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發包的基本情況

  目前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的發包方式有兩大類,一類是短期發包;另一類是長期發包。發包的集體土地類別分別有水田、坡地、林地三種。通過全面深入的調查,從20__年1月至20__年8月止,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發包共265宗,發包面積為13642.83畝,其中水田2738.3畝,坡地10447.27畝,林地457.26畝。年承包金為15885139.5元。發包單位主要是村(居)委會和村小組,各鄉鎮基本沒有自己的集體土地,也沒有發包過任何一宗土地。各村(居)委會和村小組發包的形式主要是以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是村小組會議的形式進行。在租金上繳分配上,各鄉鎮的情況各不相同,有的鄉鎮是全部的租金由村民來分配,鄉鎮、村委會、村小組沒有;有的鄉鎮是村民獲得90%,村委會、村小組獲得10%;有的鄉鎮是村民獲得70%,村委會、村小組獲得20%,鄉鎮獲得10%。直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統一的上繳分配的標準。

  二、村集體土地發包的主要做法

  目前,我縣各鄉鎮農村集體土地發包的形式,雖然采取的具體措施不盡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幾條:一是在發包的形式上主要采取的是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小組會議經全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張榜公布,群眾無疑義之后,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名和蓋手印,并報所在鄉鎮政府批準和縣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發包。二是在發包前,村委會要把發包集體土地的面積、發包的價格、土地的質量、發包的收入、分配、發包的年限等情況通過本村的村務公開、廣播等形式向全體村民公開,征求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如果村民有疑義的地方,村委會要向村民做出解釋,確實有差錯的及時的更改,總之發包集體土地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群眾的切身利益問題。三是集體土地發包的收入的透明度問題。這也是群眾比較關心和最容易引起群眾上訪的關鍵問題之一,所以,在大多數的村委會中主要是通過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方式,把集體土地發包的收入在村務公開欄上向全體村民公開,接受全體村民的監督。四是集體土地發包收入的分配上主要是村民收益大多數,有的村委會則是把全部收入百分之百的分給全體村民,也有些村委會留有少部分做為村委會的正常的辦公經費。五是在熱點鄉鎮、熱點村委會的集體土地發包過程中鄉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在各項的土地發包中都嚴格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操作。在集體土地發包中有問題的,引起群眾有意見上訪的,鄉鎮干部就深入到村委會中了解情況,本著為群眾的切身利益解決問題,使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不受到損害。如黎安鎮嶺仔村委會和大墩村委會就是集體上地發包比較多,問題最敏感的地區,土地發包問題處理得不好,最容易引起群眾的集體上訪。所以,黎安鎮委、鎮政府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事,從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來處理集體土地的發包問題。

  三、集體土地發包存在的問題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些村委會、村小組,由于主要干部獨斷專行,想通過集體土地發包謀取私利,村民參與性不高,內部監督不力,村集體土地發包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發包的程序不規范。有的村委會、村小組不按照規定在集體土地發包前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進行張榜公布,群眾無疑義之后,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名和蓋手印,并報所在鄉鎮政府批準和縣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發包。而是由幾個村委會干部或是幾個村小組長討論就決定。如黎安鎮的后嶺村委會各村小組,在查閱該村委會發包集體土地的原始檔案和會議記錄中時,會議記錄中沒有村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簽名和蓋的手印,土地的發包沒有通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也沒有村委會報鎮政府批準和縣主管部門審核。

  二、發包期限過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但是有些村委會、村小組在發包集體土地中卻超出承包的期限30年;如椰林鎮坡留村委會第一、二村小組對49畝水田和518畝坡地承包期限卻長達50年;還有雷豐村委會的第六村小組對824畝水田和1626畝坡地的承包年到20xx年止,超過承包年限的20xx年。

  三、發包過程中透明度不夠。有些村委會在發包中對應該公開的事項沒有向全體村民公開。如在發包前要把土地的面積、價格、年限、收入、分配等事項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的沒有公開,這也是造成群眾有意見和上訪主要導火線。

  四、發包金額偏低。根據《陵水黎族自治縣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水田最低的發包金每年150元/畝;坡地最低的發包金每年30元/畝。荒山地最低發包金每年25元/畝。但是,有些村委會在發包的過程中的發包金額卻少于這一標準,造成集體財產的損失。如椰林鎮的雷豐村委會的第六村小組發包的8.24畝水田的租金只是每年120元/畝,低于水田最低發包金每年150元/畝的價格。

  五、發包的程序混亂。有些村委會、村小組的集體土地發包的程序混亂。村委會在沒有經過村小組同意的情況下將村小組的集體土地發包出去,而村小組卻不知情,也沒有報鄉鎮政府和縣主管部門的審核。還有些村小組將本集體的土地在沒有經過村委會的同意的情況發包出去。從而造成鄉鎮、村委會和村小組矛盾沖突,群眾意見很大。

  六、監督工作不到位。有些村民認為村集體土地是集體的,和個人關系不大,對村集體土地的發包漠不關心。有些村委會、村小組形式上也成立監督小組,但沒有真正履行職責。有的村委會也沒有在村務公開中定期公開有關集體土地發包的有關情況,使得

  村民不能了解村集體土地發包收入明細,監督也流于形式。

  四、意見與建議

  為了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促進新農村建設,針對當前農村集體土地發包出現的熱點、難點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意見與建議:

  一、農村集體土地發包,應該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發包。在同等的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做到公平、公開、公正。

  二、建立健全村委會內部監督機制。由于村委會內部缺少相應的監督機制,從而造成有些村委會干部在集體土地的發包過程中有不依法辦事,違規操作的行為,也是引起群眾有意見和上訪的原因之一。

  三、組織各鄉鎮政府針對在集體土地發包中有不合理、不完善的承包合同進行全面清理和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