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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報告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報告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報告中涉及到專業性術語要解釋清楚。一起來參考報告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事故報告管理制度(通用20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的適用范圍包括生產事故、設備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傷亡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
2.事故的搶救與救護: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現場指揮部、聯系救援、封閉現場、搶救人員的防護及對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等。
3.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要求:如當事人直接或逐級上報主管負責人,對發生火災或人身事故應先報火警或醫療救護。
4.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處理原則。
5.根據事故等級,確定是否上報政府主管部門。
6.明確上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統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
7.明確調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別由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參加人員、組織事故分析會、事故現場會、取證等。
8.明確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管理者等的處理原則采取“四不放過”原則,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分別處理的辦法,對安全生產管理及處理事故中做出貢獻的進行表彰和獎勵。
對發生過的事故進行登記,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情況或經濟損失、原因分析、防范措施、處理意見等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2
目的: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特制定本制度。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職責: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事故發生后立即向總經理;總經理負責上報主管部門和安監局及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其他相關責任人負責協助事故調查。
控制要求:
1、傷亡事故發生后,由現場負責人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2、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安監局;同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對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補報。
4、事故發生后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5、事故發生后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6、公司應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按時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向全體從業人員通報事故原因、事故教訓。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3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分類為:
①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③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監局報告。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交警部門處理。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報告消防部門處理。
3、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
①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②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③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⑤事故報告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聯系人、聯系電話。
6、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7、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8、發生事故后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9、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十九、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1、為提高項目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水平,在事故發生時將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上報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原則:
①應緊密結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盜、防破壞、防地質災害等特點,內容要有較強的針對性。
②救援措施、避險要領簡潔明了,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③應遵循企業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
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義
②單位的基本情況,應包括單位地址、經濟性質、從業人數、隸屬關系、主要經營品種、規模等內容;儲存倉庫的安全條件、運輸車輛情況;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重要基礎設施、道路等情況;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和救援人員狀況、庫區布局示意圖;救援保障和條件。
③危險源辨識與評價結果,可參照安全評價與重大危險源辯識進行確定;
④事故類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及職責分工;
⑥事故應急救援的響應與處理措施;公司應根據危險辨識可能發生的各類事故,制訂相關的響應程序和現場處理措施。
⑦需要請求社會救援的事項,以及聯絡電話,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揮部主要人員、上級公司、公安局、安監局、經貿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電話;
⑧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包括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考核與培訓、物資保障、隊伍保障、設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關內容。
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指揮機構的負責人應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承擔,有關副職、職能部門領導為指揮機構成員,下設日常辦事機構(允許兼管)。
5、為應急救援配備的裝備不應移作他用,應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護、救援等尖與本地有關單位保持良好的聯系。
7、為了能在事故發生時迅速啟動救援,要求平時必須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器材及人力資源的準備工作,落實責任制。
8、項目部每年必須至少組織一次的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形成相應的演練記錄、照片和演練總結。
9、項目部應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管理制度,定期對預案中規定的機構、責任制、報警系統、預防措施、演練記錄、救援設施等內容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10、根據人員變動和公司情況變化,適時修改應急救援的預案和組織。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公司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國家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北京環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
第二章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第四條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以下標準(本制度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造成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傷。
3. 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運行值班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第六條即時報告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應立即匯報總公司領導和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向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1小時。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原因的初步判斷。
4.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即時補報。
(四)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善后等各項工作。應急管理具體要求見《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織
(一)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托公司調查的事故,由公司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部門參加或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調查,并形成報告。
第九條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采取正確措施、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搶救傷員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施工、運行日志、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安全會議記錄紀要等相關資料,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有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2.因搶救人員或采取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并作出書面記錄。
3.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負責人,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報告。
應收集的原始資料包括: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培訓記錄、作業方案、交底記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施工日志、運行日志、通知紀要、傷亡人員信息等記錄文件,以及事故發生時的現場影像資料、處理過程記錄等。
2.事故調查組成立后,事故單位及時將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有新情況發生和原因分析進展的,事故單位應補充相關資料。
3.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計算機打印記錄、現場監控錄像等,及時整理事故相關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4.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
(1)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2)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監護、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以及違章違紀情況等。
(4)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查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工程后續建設影響等情況。
3.了解現場規章制度是否健全,規章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事故單位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了解全過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原因及責任。
1.事故單位應在公司調查組召開事故正式分析會前提交代表本單位意見的原因分析報告。
2.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4.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5.外包項目發生以下事項之一造成事故的,確認為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
(1)本單位和本單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場所,由于本單位原因,致使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觸電、高處墜落、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應由發包方交代的安全技術交底,且沒有完整的記錄。
c)對危險性生產區域(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和設備事故的場所)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含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d)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3)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程制度不健全。
(3)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應急預案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7)違章指揮。
(8)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證件不全。
(9)事故調查組確定的應為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十條事故調查報告
(一)由政府及上級單位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發生單位留檔保存,并上報總公司。
(二)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負責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三)由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由該單位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涉及人身傷亡的,報公司審核備案。
(四)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和發生經過。
2.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后續工程、運營項目的影響情況。
3.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應急處置和恢復的情況。
5.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五)調查結案后,事件發生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1.傷亡事故登記表或事故報告。
2.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損失材料。
7.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11.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十一條責任歸屬
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中造成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人身、設備事故定為該單位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處理與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應按照公司規定提交領導審閱,并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考核處理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十三條所有工程、運營項目特大、重大、較大事故、除以下情況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經公司認定的以外,均應作為發生單位安全事故統計:
(一)新投產項目一年以內發生由于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修等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準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項目,由于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無責任事故、事件。
(三)設備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非責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非責任事故、事件。
(五)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構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非責任事故。
第十四條綜合部應做好事故統計,并對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研究事故規律,跟蹤預防和糾正措施的落實,并在公司推廣防范措施,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所屬各工程、運營項目管理單位應制定事故定性標準和調查、處理細則,并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5
1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員工以及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職業病、財產損失事故的報告處理。
3定義
3.1輕傷:指員工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構不成重傷的傷害。不是負傷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損失工作日?
3.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3.3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職責
4.1安全環境部負責本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并視事故情況上報分管、主管領導,在征得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上報上級政府部門。
4.2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執行本標準,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宣傳教育。
5事故分類
5.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犯工藝規程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5.2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5.3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間或因公外出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4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5.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5.6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導致死亡的事故。
5.7環境污染事故:由于生產、使用貯運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或固體廢棄物超標排放,使大氣、水體、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環境受到損害,為環境污染事故。
6事故報告
6.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公司總經理,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6.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3外派出差人員發生事故應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實時電話報告所在部門相關人員或部門負責人,所在部門相關人員隨即告知安環部、行政人事部,安環部上報公司。
7事故調查
7.1事故發生后,由公司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政府事故調查機構對事故進行調查。
7.2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相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如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相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7)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格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公司工業安全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9)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10)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8根據事故調查分析認定事故責任人。
8.1根據事故性質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的責任及處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獎懲制度》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8.2事故調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由安環部出具“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相關部門班組必須根據期限進行整改。
9其它要求
9.1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9.2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9.3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公司《獎懲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0相關記錄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6
1、工程項目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
2、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受傷者,對受傷者的受傷部位作出判斷,有選擇地送往專業醫院搶救,同時要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分包工程項目經理要同時向總包項目經理報告。
3、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和有關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組織人力和物力保護好事故現場。
4、事故報告的'內容:
⑴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⑵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⑶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⑸同時準備好上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5、事故發生以后,項目要立即成立有有關領導參加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對事故發生過程的調查分析與善后處理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有關事故的真實情況,配合其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6、事故發生以后項目各級管理人員,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討論,嚴格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搞好整改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生。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7
一、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1、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及其向上級報告,等待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2、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監理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單位、急指揮部總指揮,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總監理工程師、業主負責人,同時(于1小時內)向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并立即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2)相關人員在接到事故發生單事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發單位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對事故情況確認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鐘內),向負責人簡要報告事故過程和發生事故的原因、人員傷亡、搶險救援等情況。
(3)負責人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對事故發生情況,做出較為詳細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級后,通報屬地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
3、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反正的簡要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和當前狀態;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以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
(6)對事態發展的初步評估(如果有);
(7)報告人(或單位)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8)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調查以及處理
1、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發生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安全管理機構、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檔案保管工作。對事故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都應存入檔案,以便備查。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制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于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調查組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技術鑒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后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復,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復同意后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復后,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布批復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9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推進事故報告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為我省安生生產管理提供及時、準確、全面的信息支撐和決策依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重要緊急信息報送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廳密發[]2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事故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主要包括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化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機械、建材、輕工、紡織、煙草、商貿、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交通建設工程、農業機械、漁業船舶、鐵路運輸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等行業領域發生的事故。
第四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劃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其它性質較為嚴重和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包括:
1.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受傷(含涉險)、20人以上(學生等特殊群眾5人以上)中毒事故。
2.可能升級為較大以上事故的`一般事故(如具有危重傷員有可能搶救無效死亡,以及現場搜救尚未結束,死亡人數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或住院觀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事故對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事故。
5.發生危險化學品大量泄露,危及電站、重要水利設施、核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車站、碼頭、港口、機場等重要場所和設施的安全事故。
6.發生輪船觸礁、碰撞、擱淺、飛機空難、空險事件,或列車相撞、脫軌等事件。
7.其它較大涉險和社會影響較大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不得阻撓和干涉事故信息報告工作。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0
一、總則
1、為了準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樂觀實行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需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馬上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發生緣由的初步推斷;
(4)事故發生后實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狀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愛護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與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狀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實行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狀況而不實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延遲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值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供應有關狀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別狀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1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為適應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工作需要、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的標準,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類為輕傷、重傷、死亡三類。
二、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長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別重大死亡事故:
(1)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的(或其它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2)一次性造成職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3)其它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三、傷亡事故與應急防范管理傷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等,目的是及時掌握事故動態,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一)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建立并實施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的內容、程序、負責部門或人員及及其職責,做好傷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報告統計:
(1)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搶救,并保護好現場;
(2)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企業應當以快速的辦法報告當地企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最遲不超過24小時;
(3)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傷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簡要經過等;
(4)企業應當根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要求,按月、年定期報送傷亡事故的統計報表。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組成: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的有關人員組織;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
2、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處理:
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復發生,因而事故處理要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2
1、發生事故后,現場第一責任者,必須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匯報,并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匯報的內容包括:事故單位、發生事故的地點、時間、類別、傷害程度、涉及范圍、傷者姓名、部位、事故經過及初步原因等簡要情況
3、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事故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對報告事故的真實性承擔領導責任,事故匯報人對事故匯報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4、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傷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5、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6、對于遲報、不報、大事小報、重傷輕報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切后果由責任單位承擔,并追究責任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責任
7、發生事故后,本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奔赴現場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8、搶救過程中要認真保護現場,如果因搶救人員、財產或防止事故擴大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做出明顯的標標記,詳細記錄,并責成有關人員繪制現場示意圖,以便于調查處理
9、對于認為破壞事故現場或故意制造、偽造事故現場的,一切后果由現場責任人承擔,并依法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0、企業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報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3
為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保證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落實安全責任制,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使我校的安全隱患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網絡式上報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安全副校長為副組長,各班主任為組員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一旦出現問題,層層上報,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二、設立門衛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校門必須按時開關,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衛必須上報政教處。各班成立治安小組,按照輪流表協助門衛做好放學時段的管理工作;
三、每班級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四、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政教處批準,方可出入。
五、學校每天安排值日檢查人員,處理并記錄值日期內的偶發事件,特殊情況向校長或公安機關報告;
六、雙休日、節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學校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系。
七、夜班值勤人員每晚要認真進行檢查,對辦公室、教室廚房、食堂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一規定落鎖,以防壞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定出入;
八、上課時間不會客。發現陌生人在校內活動要進行查問,發現形跡可疑的及時向值日老師報告;
九、各班級要經常利用空余的時間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如:飲食衛生和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豐富學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
十、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及時向校長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登記并處理;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4
為了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確保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使我校的`安全隱患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網絡式上報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德育主任、后勤主任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一旦出現問題,層層上報,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2、建立門衛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衛必須與被訪人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進校。
3、每班每天早晨要檢查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不明原因的立即上報。
4、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教務處、班主任批準,方可出入。
5、學校每天安排值日教師,處理并記錄值日期間的偶發事件特殊情況向校長室報告。
6、各辦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廚房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一規定落鎖,以防外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定出入。
7、上課時間不會客。發現陌生人在校內活動要進行查問,發現形跡可疑的及時向值班領導報告。
8、各班級要經常利用班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如: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豐富學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
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負責及時向校長室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負責登記并處理。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5
為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保證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落實安全責任制,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使我校的安全隱患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網絡式上報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安全副校長為副組長,各班主任為組員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一旦出現問題,層層上報,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二、設立門衛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校門必須按時開關,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衛必須上報政教處。各班成立治安小組,按照輪流表協助門衛做好放學時段的管理工作;
三、每班級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四、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政教處批準,方可出入。
五、學校每天安排值日檢查人員,處理并記錄值日期內的偶發事件,特殊情況向校長或公安機關報告;
六、雙休日、節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學校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系。
七、夜班值勤人員每晚要認真進行檢查,對辦公室、教室廚房、食堂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一規定落鎖,以防壞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定出入;
八、上課時間不會客。發現陌生人在校內活動要進行查問,發現形跡可疑的及時向值日老師報告;
九、各班級要經常利用空余的時間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如:飲食衛生和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豐富學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
十、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及時向校長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登記并處理;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6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安全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我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視事故等級程度立即逐級報告學校安全相關負責人。
(一)發生學生輕微(如小面積皮膚擦傷、課間糾紛等)安全事故后,應先通知學生所在班級班主任(如聯系不上班主任,則通知副班主任)到現場處理;班主任無法處理則上報年級主任和安全辦主任請求協助處理,直到事故得到妥善解決。
(二)發生學生較大(如較大面積皮膚擦傷、流血、骨頭損傷、不同班級學生打架等)安全事故后,應先通知學生所在班級班主任和年級主任到現場處理,班主任通知學生家長,年級主任通知校醫和安全辦主任,請求協助處理,直到事故得到妥善解決;安全辦主任將事故處理情況上報分管副校長。
(三)發生學生嚴重(如交通事故、打群架、燒傷、休克、失蹤等)安全事故后,應先通知安全辦主任,安全辦主任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理,并通知校醫、分管副校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到現場協助處理,直到事故得到妥善解決;安全辦主任將事故處理情況上報校長。
二、學校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后,學校安全辦負責人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事故的類別、性質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一)火災事故。學校發生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學生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學校發生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24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24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S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四、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7
1、報告制度是學校教職員工向學校或學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安全工作中相關事項的安全管理制度。
2、教職員工對所負責的安全責任區域內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學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領導報告或直接向校長報告。
3、報告安全隱患應包括隱患的影響范圍、影響程度、已采取的應急措施、整改措施等;報告安全事故應包括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人員傷亡情況、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等。
4、班級出現學生無故缺席、意外傷害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班主任要在第一時間報告安全辦公室,以便做應急處理。
5、值日教師要向學校行政值周領導報告每天的值班情況,對值班過程中的偶發事件或異常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向學校分管領導報告,并妥善處理。
6、安全分管領導每月要向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匯報本月安全工作情況,并在每月5日前,書面向縣教育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學校上月安全工作及校長履職情況。
7、學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堅持逐級報告的原則,任何人不得越級上報。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在明確事故后第一時間向教育行政部門電話報告,并在二小時以內書面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8
為了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確保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使我校的安全隱患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網絡式上報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德育主任、后勤主任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一旦出現問題,層層上報,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2、建立門衛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衛必須與被訪人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進校。
3、每班每天早晨要檢查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不明原因的立即上報。
4、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教務處、班主任批準,方可出入。
5、學校每天安排值日教師,處理并記錄值日期間的`偶發事件特殊情況向校長室報告。
6、各辦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廚房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一規定落鎖,以防外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定出入。
7、上課時間不會客。發現陌生人在校內活動要進行查問,發現形跡可疑的及時向值班領導報告。
8、各班級要經常利用班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如: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豐富學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
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負責及時向校長室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負責登記并處理。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9
1、要高度重視重安全事故的報告,不得有隱瞞、包庇、僥幸心理,導致事態擴和蔓延。
2、師生在校園內外或他人在校園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或重傷害事故,無論學校或教師有無過錯責任,學校都必須在事發2小時以內向教育局、當地政府、部門報告。
3、發生學生傷亡事故,必須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并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小到最底限度。
4、學校發生的校舍垮塌、火災等安全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傷亡,學校均要在事發2小時以內向教育局、當地政府、部門報告。
5、凡出現重安全事故,首先發現的教師就是第一責任人,要及時向校長報告,并積極實施救護。對推諉扯皮、隱瞞、拖延不報的,將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6、學校要與教育局、當地政府、派出所建立聯系制度,對一般安全事故,積極配合,協調處理,將問題解決在基層,確保學校秩序正常。
7、學校發生事故后,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妥善處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事故處理后,在一周內及時將事故原因及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8、學校要制定師生傷害緊急情況應急處置工作預案,保持高度警覺,加強安全防范,確保不發生安全事故。
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20
(一)緊急情況及重醫療事件報告制度:
1、醫院接到重災害傷亡事故報告或“120”急救中心指令,醫院領導應立即組織足夠力量以最快速度投入救援,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2、突然接收同類批傷病人員(10人以上,含10人)時,應立即逐級上報。
3、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制度。若發現傳染病爆發流行,應立即將病人就地隔離,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4、發生重醫療糾紛或需盡快做尸檢以明確死因的醫療糾紛時,有關科室應立即報告醫務部,再逐級報告院領導進行處理。
5、若發現批食物中毒病人,醫院應立即組織搶救,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6、若發生涉及醫院安全或醫療正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的事件時,應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7、各科室必須建立緊急情況及重醫療事件登記本,并認真做好記錄,以備隨時調閱取證。
(二)請示報告制度
凡出現下列情況,必須及時向院職能部門或院領導或上級有關部門請示報告:
1、成批(3人以上,含3人)嚴重工傷、重交通事故、7批中毒、甲類傳染病及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SARS、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等重傳染病時。
2、凡重手術、重要器官切除、截肢或首次開展的新手術、新療法、新技術和新藥品首次臨床應用時。
3、緊急手術而病人的家屬或單位負責人不在場時。
4、發生嚴重醫療糾紛、差錯及事故時。
5、收治特殊身份或涉及法律、問題及自殺傾象的病人時。
6、病人死亡需要進行尸體解剖時。
7、損壞或丟失貴重器材、藥品和發現成批藥品變質、失效時。
8、科室主任、護士長外出(包括會診、手術、講學等)、休假;或院外人員來院參觀、采、講學、會診、手術等。
9、其它意外事件發生時。
10、報告方式:緊急情況下可口頭或電話報告,一般情況下要書面報告并科主任簽字。
(三)危重病人搶救報告制度:
1、危重病人搶救工作由科室主任、護士長及主治醫師等組織,并電話或書面向醫務部報告。必要時院領導參加指揮。所有參加搶救的人員要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嚴肅認真,分工協作,積極搶救病人。
2、搶救工作中遇到診斷、治療、技術操作等問題時,應及時請示和邀請有關科室會診予以解決。
3、醫生、護士要密切合作,述一遍,核對無誤后方可執行。
4、做好搶救記錄,要準確、時間。情況緊急執行口頭醫囑時,護士應復清晰、扼要、完整,并準確記錄執行。
5、新入院或病情突變的`危重病人,應及時通知醫務處或總值班,填寫病情危重通知單一式三份,分別交給病人家屬、醫務處和貼在病歷上(須病人家屬或單位負責人簽字)。
(四)死亡病例報告制度:
1、各科室凡有死亡病例,必須及時向醫務部報告。
2、必須在24小時內填寫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存根交醫務部存檔。
3、凡涉及醫療糾紛或案件的死亡病例,科主任應向醫務部、主管院長及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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