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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25 14:44:59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實用)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章程(實用)

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詢打印?

  1、現在公司章程可以去兩個地方打印。一個是去行政服務中心,(帶著執照與公章,身份證),到注冊窗口進行咨詢打印。二是去市場監督管理局,有專門的檔案查詢室,攜帶上述資料,進行打印。

  2、法律主觀: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法定性。

  3、公司章程如何查詢打印,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完成辦理。具體操作如下:通過微信辦理打開公眾號微信關注公眾號【深圳市場監管】。點擊查詢在對話窗的【信息公開】里【企業檔案查詢】。

  如何查詢工商局公司章程

  1、在工商網上查詢公司章程:登錄北京市工商局網站、在線辦事、檔案管理、在線查詢。進入登錄頁面,需要使用一證通進行登錄操作,登錄成功后,選擇要查詢的企業及業務類型。

  2、法律主觀: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3、企業員工去工商局調取公司章程的時候,需要帶的材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企業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公章。一般介紹信,內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詢公司章程,加蓋公章。

  4、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冊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且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去工商局調取公司章程

  1、企業員工去工商局調取公司章程的時候,需要帶的材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企業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公章。一般介紹信,內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詢公司章程,加蓋公章。

  2、法律主觀: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3、到工商局拉章程,需要帶的材料是:蓋公章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但不需要公司介紹信。

  4、工商局查企業章程怎么查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5、如需查詢本公司的相關信息:x0dx0a可以本公司自行派員前往相關職能部門查詢,也可以委托律師前往查詢。x0dx0ax0dx0a如需查詢其他公司的相關信息:x0dx0a只能委托律師前往查詢。

  在哪里可以查到公司章程?

  1、法律主觀: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2、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冊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且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3、可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查詢方法如下:搜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點擊進入官網。進入官網后,就直接是查詢界面了。在搜索欄輸入你要查詢的'企業注冊號,輸入完畢后點擊查詢。

  4、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到從內容上說,公司章程有一些必須規定的不可取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還有一些不能改變的必須遵守的規則即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而這明顯與把公司法視為是一種標準合同。

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六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______元為一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______人,董事每屆任期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次。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公司設經理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_____%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______%作為任意盈余公積金。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四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名:

 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確認公司的法人資格,增強企業自我發展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區xx路xx號。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該公司總經理。

  第五條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入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六條公司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和衛生保護。公司采用各種形式加強員工職業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第七條公司以強化現代企業管理、提高企業品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維護股東權益為企業宗旨。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餐飲業。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本公司股東以及他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二章股東、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股東xx以xx出資,作價金額為xx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

  股東xx以xx出資,作價金額為xx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

  股東xx以xx出資,作價金額為xx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

  第十二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應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銀行帳戶。以實物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公司股本總額%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簽章。

  第十六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要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均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時,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股東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全部轉讓出資額后,其在公司中失去股東地位。

  第十九條股東按其出資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條股東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法行使表決權;

  2、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依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并可以優先購買其他股東的出資。

  4、按照出資比例取得紅利。

  5、公司解散時,對公司進行清算,按照出資比例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6、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

  7、在公司增資時,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8、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照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足額繳納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虧損與債務的責任;

  4、在公司登記后,股東不得抽回已投入到公司的資本;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更換公司董事;

  2、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章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公司董事會成員共計xx名,由xx組成。股東代表可兼任公司董事、監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以及財務資金管理基本制度。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9、擬訂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xxx擔任。副董事長1人,由xxx擔任,均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履行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主持董事會的日常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對外文件和內部以董事會名義下發的有關文件;

  4、由董事會授予的在董事會會議閉會期間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xx﹍擔任,并由公司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副經理1名,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將實施情況每季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決定公司員工的處分、辭退或獎懲。

  5、確定公司員工工資和福利標準、獎懲辦法以及公司的工資分配方案。

  6、總經理列席董事會。

  第三十二條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酒店經營和落實董事會的決議等有關問題。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酒店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為公司內部的監督檢查機構。

  監事會成員3人。其中股東代表2人為xx﹍,以及職工代表1人。監事會設xx﹍為召集人。公司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一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對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違反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損害公司利益時,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要求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5、向股東會提出議案。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董事、監事、總經理的資格和責任及義務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1、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3、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4、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八條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的資金;

  2、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或者未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與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第四十條董事、監事、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公司的財務。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應當于每季度末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起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各股東實際的出資的比例予以分配。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第四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的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章公司勞動、人事、工資管理和社會保險

  第四十七條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勞動、人事、工資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公司依法享有獨立的用工自主權。公司全面實行員工勞動合同制,與全體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年,合同到期經考核合格,可續簽。公司建立與員工雙向選擇、競爭上崗、能進能出的用人用工制度。

  第四十九條公司員工依法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性統籌保險,其保險實行地方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章公司結算和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

  第五十一條公司存在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全體股東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第五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應當對章程進行修改:

  1、公司變更名稱和住所;

  2、變更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4、法定代表人變更;

  5、公司章程其他條款的變更及章程條款的增減;

  6、國家規定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修改公司章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董事會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依法應當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在修改后三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及公司其他員工具有約束力,公司的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經營管理行為均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4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我單位張三(身份證號:)前往貴局查詢復印我單位的設立、

  變更以及20xx年度年檢報告等工商檔案材料。請予接洽。

  為盼! 溫州xx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6月27日

公司章程5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x年10月27日召開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并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公司于 年8月完成非公開發行股票190,002,657股,公司總股本由1,538,411,600股增加至1,728,414,257股,股份種類全部為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公司注冊資本由1,537,578,350元增加至1,728,414,257元(其中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部分第一個行權期采用自主行權的方式行權,已行權數額為833,250股,該事項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為此,公司對《公司章程》相關條款修改如下:

  原條款修訂后條款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

  民幣1,537,578,350元。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1,728,414,257元。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為

  1,537,578,350股,均為普通股。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為1,728,414,257股,均為普通股。

  股份類型股份數量(股)比例%

  限售流通股888,051,44251.38

  無限售流通股840,362,81548.62

  總股本1,728,414,257100.00

  本次修訂已經x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修改公司章程相應條款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無需再次提交股東大會審議。《x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詳情請參見x年8月2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時報》、《xx日報》、《報》和公告編號:。

  特此公告。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x年10月27日

公司章程6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公司章程7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

  有限公司章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由一方共同出資設立濟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濟南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濟南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萬元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股東出資時間股東(名稱)姓名證照號碼出資方式出資額(人民幣)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公司設立執行董事,由股東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七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決定采取書面形式,簽字后制備于公司,公司設立經理1名,由股東擔任或聘任(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投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八條 公司設立監事1名,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公司會議;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接受《公司法》規定的監事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四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資人取得投資利潤。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投資人決定。公司不得彌補公司虧損和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6)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備案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各持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8

  一、公司章程法律性質的探討

  對于公司章程性質的學說中,主要有契約說、自治法規說、“行為”要件說、折中說等。其中支持契約說或自治法規說的學者較多,爭論也較大。

  (一)契約說

  契約說為英美法系大部分學者主張,認為公司是許多自愿締結合約的股東、債權人、董事等之間的協議。契約是當事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表現在公司章程上是規范公司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盡管契約說從意思自治原則出發,但公司章程和民法上傳統的契約說有較大差別,尤其無法解決公司章程的外部性、涉他性的問題:一是章程的多數決與契約協商一致原則的矛盾,修改公司章程只需三分之二的股東通過即可,中小股東難有真實意思的表達;二是公司章程約束未簽署章程的股東,包括未參加章程制定和表決的股東及后加入的股東;三是章程的大量強制性規定與契約由任意性規范組成之間的矛盾。根據契約法的一般原理,相對性和意思自治原則在“公司章程契約說”受到了挑戰,將公司章程等同于契約,受契約法原理的支配,必然會大幅度地修改民法上有關契約的規定。

  通過格式合同理論來解釋以上難題:從章程條款的反復適用性、不可協商性特征分析,對后加入的股東實際上是一種格式合同,可以通過接受或者拒絕選擇是否成為股東,加入的意思表示說明未簽章的股東認同章程的內容;而三分之二多數表決程序,實際上股東在初始章程中“同意”在以后的章程修改中采取多數表決權通過的方式,即以約定的方式限制了部分股東及公司其他組成者的權利。這種解釋顯然過分強調契約的正義性,使契約自由原則大打折扣,破壞了民法上的契約理論。

  現代契約制度的.發展,出現了向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契約,突破了相對性原則。對第三人的拘束力,在一般情況下,表現為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債權,在合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時涉及第三人。但是契約的涉他效力僅限于攸關契約當事人利益的第三人,而章程的涉他效力則未必關乎訂立當事人的利益,“契約說”的缺陷在于“難解公司章程之涉他效力,如股東結構變化格局中公司章程之屬性、公司章程于治理領域之諸如強制性效力等”。此外,契約說對一人公司章程的解釋也過于牽強。

  (二)自治法規說

  自治法規說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法,公司設立者在接受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條款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自治性行為規范。其特點主要表現在:第一,自治性。自治團體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情況下,制定自治協議,以調整自治組織內部和相互之間的關系,行使自治權利和實現共同利益。即自治團體自行制定、執行實施。第二,法規性。法規通過設立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行為模式的方式,指引行為,將納入統一的秩序之中,這一點和公司章程通過分配公司組成者的權利義務從而確定了公司內部的行為模式,建立公司秩序是相似的;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在內部具有強制約束力,對于公司組成人員來說,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內部人員的類法規范。

  反對自治法規說者認為該說存在缺陷:第一,公司章程存在與公司法界分的難題;第二,公司章程是公司作為社團法人的自律性規范,生效時間應該是公司法人成立之時即公司注冊登記之時,這就會造成公司成立之前的法律關系特別是公司發起設立階段的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不到調整。

  對此,首先應當認識到公司章程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定的,章程的制定者必須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這并沒有影響自治法規說對“公司自治”理論的作用,任何權利義務都存在邊界,否則權利濫用的后果是任何權利都得不到保障。公司章程訂立所遵循的原則——“不重復規定”原則與“不沖突”原則很好地體現了章程與公司法的銜接,并且必須遵守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并不會出現兩者難以界分的難題。其次,公司章程生效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皆持“自治法規”說的學者對此也是有爭議的,一種觀點為“公司成立說”,另一種觀點為“區分對待說”,其中又有區分,一是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自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簽名、蓋章時生效,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自創立大會通過時生效;二則從公司章程內容角度出發,認為調整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的內容,自簽字蓋章時生效,其他部分則自公司成立時生效。

  公司章程區別于公司設立協議,公司設立協議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規則,效力期間從設立行為開始至設立過程終止,即公司的成立意味著設立協議因履行而終止。這也就是說,公司成立之前并不會出現約束力真空的狀態,而是由公司設立協議對此期間的法律關系進行調整。另外,上述反對自治法規說的論據其實是反對“章程生效時間”學說中的“公司成立說”,而并沒有否定自治法規說。

  二、探討公司章程法律性質的意義

  對公司章程性質的不同看法涉及到公司章程效力問題,公司章程效力由公司章程性質確定,如果將章程定性為契約,則公司章程效力即為契約效力,包括對契約自身的效力和對當事人之間的效力;自治法規說則將公司效力分為自治規范本身效力、時間效力以及對人的效力等。

  另外,公司章程是股東權利的淵源之一,所以公司章程的性質對于股東權的行使與救濟的途徑與方法具有相當的聯系:一是在契約說下,股東應當嚴格依照章程行使權利,因為應遵循在合意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協議,而自治法規說則賦予了股東行使權利的靈活性,股東不僅可以在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也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章程做出修改。二是違反公司章程時,契約說以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來處理,自治法規說則要求股東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涉及到原告資格的問題,由于將公司章程認定為多方契約,則公司和股東皆可以提起訴訟;而在侵權之訴中,訴訟主體一般為公司而非股東個人。這是由于自治法規通過內部機制的平衡來對其遭受損害的權利加以糾正與補償,但這并不能排除在公司章程無法救濟時,中小股東仍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尋求外部的救濟。而在契約說前提下,“由于法律的一般原則是一項合約,無論其是否合理公正,通常應該依據其簡單的條款來執行,除非違反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喪失合同履行的基礎”,使得股東在救濟自身權利時必須嚴格按照章程的規定。

公司章程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法定名稱: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是XXX人民政府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依法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增值保值為目的。

  第七條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八條 公司堅持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九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公司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公司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采用多種形式,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三條 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 公司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辦理。

  第十五條 公司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為股權的絕對持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十六條 公司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股東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進行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六條 股東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質詢;

  4、按其所持股份獲取紅利并優先購買新股;

  5、公司終止后取得剩余財產。

  第三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4、在公司辦理工商注冊手續后,不得退股;

  5、不得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債券發行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三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四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 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否則,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十八條 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五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

  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第五十六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第五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六十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董事會秘書職責另定。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并向董事會負責。

  第六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十三條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條 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董事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五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六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加強職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規范職工參政議政渠道。

  第六十七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和誠信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列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七十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形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董事、或者聘任總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七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三個,推選監事會主席一名。

  監事會成員中有兩名由股東代表擔任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一名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該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十四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七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向股東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七十九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條 本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八十一條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執行。

  第八十二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漢語書寫。

  第八十四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八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狀況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八十六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應當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每會計年度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二十日以前將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備置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八十七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按時足額繳納各種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的社會監督。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第八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八十九條 公司稅后利潤

  公司稅后利潤是指當年的利潤總額在按法定稅率交納所得稅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稅后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一條 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它收入,應當列入公司資本公積。

  第九十二條 公司公積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1、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股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在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九十四條 公司紅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九十五條 公司紅利分配形式: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代扣代繳社會公眾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章 用人、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十七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九十八條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公司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九十九條 公司按照國家宏觀調控,企業自主決定的原則,在“企業工資的增長不高于其經濟效益的增長;職工收入的增長不高于其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公司內部工資分配形式。

  第一百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統籌、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條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至在報紙上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或增加注冊資本,登記事項已經發生變化,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時應當解散。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宣告破產:

  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和公司可申請宣告破產;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一百零九條 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七條1、2款決定解散時,應當在決議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清算組人選。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七條3款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

  第一百一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一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組申報其債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公司債務;

  4、股東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的重要會議、決議、公司的重大活動事項應及時通知全體股東和社會投資者以及公司的債權人,并分別采取通知或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議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通知公司全體股東。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董事會辦公室、監事會主席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全體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的下列事項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向全體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公告:

  1、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東會議決議、會議紀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認購方案;

  4、公司債券的發行數額、種類、用途、利率、還本付息辦法、期限,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公告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時的轉換條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減少,公司股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6、公司股份轉讓及相關事宜;

  7、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層等方面發生重大人事變動;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與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內容及條款;

  10、國家有關部門認為應公告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和縮小公司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的總數;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類別,以及變更全部或部分股份優先權;

  5、增設新股份類別;

  6、擴大股份的認購范圍,改變股票交易方式;

  7、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8、增設或取消可轉換債券;

  9、章程規定需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其它條款的變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變動,公司應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0、國家有關新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的頒布與本章程發生沖突時,本章程依法進行更改。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任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章程實施細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本章程用漢語書寫。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批準機關審核,同時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10

  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泉州八方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泉州八方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法定注冊地址:泉州市泉港區界山鎮界山村324國道旁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發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擇業指導和咨詢服務,人才招聘、人才推薦、人才培訓、人才素質測評、人才派遣和獵頭服務,經批準舉辦人才交流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服務項目。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陸拾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作出決議才能生效。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參股比例 林燕芳 現金人民幣 30萬元 50% 柯龍俊 現金人民幣 30萬元 50%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超半數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六章 公司機構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一萬人民幣為一個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6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董事會會議將在公司的法定地址召開,亦可在董事會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舉行。但是,每年至少要舉行一次由董事親自參加的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2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打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訂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設置方案;

  (四)擬打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及勞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于第二年3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包括:

  1) 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4) 財務情況說明書;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各股東持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九日

公司章程1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公司章程12

  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____個,分別是:

  1、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2、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注:股東人數應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可續寫)

  第六章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一)(股東名稱)__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個月內繳足;

  (二)(股東名稱)__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并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3、按照股東約定;

  (八)按前款第____種方式分取紅利;注:保留三十九條,該款不必重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十一)提案權。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不得抽逃出資;

  (五)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執行: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百分之(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按照股東約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選擇性條款)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按以下第____種方法處理:

  (一)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按照股東約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質押,應當經其他股東百分之_____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設置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_____;

  (四)審議批準監事;

  (會)的_____;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二)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以下第____種方式行使表決權: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________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____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董事會,成員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_________年(注: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百分之____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人。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_________年(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副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_________年(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經理對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____人(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其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_____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_____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_____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_____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每屆_____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

  (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擔任。

  第三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膠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_____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將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____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至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二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四條(選擇性條款)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3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ABC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碼 認繳額 實繳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五章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并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3)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一致同意選舉__________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經理。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監事有進行調查的權利,并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 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清算組

  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執行,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類型

  第六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類型:有限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有審批事項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為主)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認繳比例、認繳額、認繳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________認繳________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出資期限為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位。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對繳納出資情況相互監督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本公司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公司的投資人是公司股東,股東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條所列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辦理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維護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聘)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及分公司負責人;

  (八)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六條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制定和實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會計核算采用公歷紀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15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營業期限(公司營業期限長期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股東,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資,設立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安徽省合肥市xx。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xx。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一)股東姓名: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二)出資方式:貨幣。

  (三)出資時間: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會議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xxx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x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肆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20xx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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